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催收法律(上)

感謝大家對奶奶的支持,最近工作繁忙實在沒空更文,不得不承認最近行業變化還是蠻大的,不管是前端P2P現金貸消費者金融的監管力度還是後端出售、非法提供公民個人信息罪。行業應該也會越來越規範,越來越良性發展,不管是螞蟻金服髮型1587億ABS還是捷信髮型35億債券超28億ABS,相信國家對於不良資產這一塊的管控應該是會嚴厲跟規範,從現階段的整頓和治理可以看出。

話不多說上乾貨,在《憲法》總的原則基礎上,根據現實需要制定了很多法律,但跟催收相關的,按照法律責任分為民事、刑事、行政。法條這塊可能很枯燥,我希望各位能用自己的話術總結歸納方便運用,先說責任在列法條。

民事責任:賠償、採取補救措施、繼續履行義務。

刑事責任:判刑、罰金。

行政責任:刑偵處分和行政處罰。

民事:1、人民法院對被執行人發出「財產搜查令」2、人民法院對當事人財產進行「財產保全」3、對當事人的財產進行「財產拍賣」4、夫妻共債,有約定的除外(婚姻法13條和41條)奶奶就不一一贅述了有需求的可以找度娘或者值乎上詢問奶奶。

這塊我們舉例說明欠款人死亡的解決辦法:債務人死亡後有財產的,他的債務有他的繼承人承擔;無財產的貨這繼承人放棄繼承的,繼承人不承擔被繼承人的債務。(擔保法6條和繼承法相關規定1、向死者的配偶追償(婚姻法26條)2、死者生前所欠債務,原則上應從死者遺產中償還。3、其他人願意償還的。

刑事:這快我分銀行卡和貸款兩類講,但其實法條相關的東西是互通有無的,關鍵在你怎麼運用怎麼結合話術試壓。

銀行類 第一百九十六條 【信用卡詐騙罪、盜竊罪】有下列情形之一,進行信用卡詐騙活動,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使用偽造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廢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惡意透支的。

  前款所稱惡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佔有為目的,超過規定限額或者規定期限透支,並且經發卡銀行催收後仍不歸還的行為。

  盜竊信用卡並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本條已修改為:「有下列情形之一,進行信用卡詐騙活動,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使用偽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虛假的身份證明騙領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廢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惡意透支的。

  前款所稱惡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佔有為目的,超過規定限額或者規定期限透支,並且經發卡銀行催收後仍不歸還的行為。

  盜竊信用卡並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的規定定罪處罰。」參見《刑法修正(五)》。

  條文注釋

  信用卡是銀行或者信用卡公司發給用戶(包括單位和個人)用於購買商品、取得服務或者提取現金的信用憑證。

  以此憑證,持卡人就可以在暫不支付現金的情況下先得到某項商品或服務,進行消費活動。信用卡詐騙的具體方式有以下幾種:(1)使用偽造的信用卡。包括使用自己偽造的信用卡,以及使用明知是他人偽造的信用卡進行購物、取得服務或者提取現金。(2)使用作廢的信用卡。信用卡可以因超過有效期、被掛失等原因而作廢,而不允許使用。(3)冒用他人的信用卡。按照有關規定,信用卡只限於合法持卡人自己使用,冒充合法持卡人使用他人的信用卡進行詐騙活動,就是信用卡詐騙。(4)惡意透支。所謂惡意透支,指持卡人以非法佔有為目的,超過規定限額或者期限透支,並經發卡銀行催收後仍不歸還的行為。本罪的構成數額標準為5000元。對於盜竊他人的信用卡並加以使用的,本條明確規定按盜竊罪定罪處罰,不以信用卡詐騙罪定罪,也不實行數罪併罰。

  關聯法規

  《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有關信用卡規定的解釋》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盜竊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0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詐騙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若干問題的解釋》七、九、十二、十三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經濟犯罪案件追訴標準的規定》四十六

第三百一十三條 【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對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

  條文注釋

  第九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九次會議對本條作出如下立法解釋:「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是指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具有執行內容並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人民法院為依法執行支付令、生效的調解書、仲裁裁決、公證債權文書所作的裁定屬於本條規定的裁定。

  另外,根據該解釋,本條中的 「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主要指:(1)被執行人隱藏、轉移、故意毀損財產或者無償轉讓財產、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2)擔保人或者被執行人隱藏、轉移、故意毀損或者轉讓已向人民法院提供擔保的財產,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3)協助執行義務人接到人民法院協助執行通知書後,拒不協助執行,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4)被執行人、擔保人、協助執行義務人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通謀,利用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職權妨害執行,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等等。

  關聯法規

  《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條的解釋》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關於拒不執行人民法院調解書的行為是否構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的答覆》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拒不執行判決、裁定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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貸款類:貸款詐騙罪(刑法第193條),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編造引進資金、項目等虛假理由、使用虛假的經濟合同、使用虛假的證明文件、使用虛假的產權證明作擔保、超出抵押物價值重複擔保或者以其他方法,詐騙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貸款、數額較大的行為。貸款詐騙罪屬於金融犯罪的一種。

《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條規定,第一百九十三條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佔有為目的,詐騙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貸款,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編造引進資金、項目等虛假理由的;

(二)使用虛假的經濟合同的;

(三)使用虛假的證明文件的;

(四)使用虛假的產權證明作擔保或者超出抵押物價值重複擔保的;

(五)以其他方法詐騙貸款的。

情節嚴重

所謂情節嚴重,是指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情況。其中數額巨大,根據有關司法解釋的規定,是指貸款詐騙數額在1萬元以上的。其他嚴重情節,則是指下列情節之一者:(1)為騙取貸款,向銀行或者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行賄,數額較大的;(2)揮霍貸款,或者用貸款進行違法活動,致使貸款到期無法償還的;(3)隱匿貸款去向,貸款期限屆滿後,拒不償還的;(4)提供虛假的擔保申請貸款,貸款期限屆滿後,拒不償還的;(5)假冒他人名義申請貸款,貸款期限屆滿後,拒不償還的。

情節特別嚴重

所謂情節特別嚴重,是指詐騙貸款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的情節。參照《解釋》,前者即數額特別巨大,是指貸款詐騙數額在20萬元以上的。後者即情節特別嚴重情節,是指下列情節之一者:(1)為騙取貸款,向銀行或者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行賄,數額巨大的;(2)攜帶貸款逃跑的;(3)使用貸款進行犯罪活動的。

第二百零六條 借款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期限返還借款。對借款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借款人可以隨時返還;貸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內返還。

【釋義】本條是關於還款期限的規定。

按照合同約定的期限返還借款是借款人的一項主要義務。但是在當事人對借款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情況下,借款人何時返還借款,實踐中容易發生糾紛。因此,在當事人未約定返還期限的情況下,如何確定他們的權利和義務成為一些國家法律著重解決的問題。德國、義大利、日本和我國台灣地區對此問題都做出了相應的規定,總的原則是借款人可以隨時返還,同時又給貸款人一項權利,可以定一個相應的期限,催告借款人返還。比如,德國民法典第609條規定,消費借貸未定返還期限者,依債權人或債務人終止契約通知中所定的期限。消費借貸超過300德國馬克者,預告終止契約的通知期限為3個月,少於300德國馬克者,期限為一個月。未約定支付利息者,債務人不得先期通知而返還之。日本民法典第591條規定,當事人未定返還時期時,貸與人可以定相應期間,催告返還。借用人可以隨時返還。我國台灣地區「民法典」第478條規定,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未定返還期限者,借用人得隨時返還,貸與人亦得定一個月以上相應期限返還,貸與人亦得定一個月之相應期限,催告返還。

根據本條的規定,當事人未約定還款期限的,首先應當依據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來確定,即當事人可以就還款期限一事進行協商,達成補充協議。對於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可以按照合同有關條款或者當事人之間的交易習慣來確定。如果按照以上規定依然不能確定的,那麼,借款人可以隨時返還借款。貸款人也有權向借款人發出催告,要求其在合理的期限內返還借款。本條對貸款人催告借款人還款的「合理期間」未作出明確的規定,主要是考慮到金融機構和一般自然人作為貸款人時,對借款的返還期限的要求是不同的,規定統一的還款期限不能適應不同的情況。因此,該合理期間由貸款人根據具體情況來確定。在發生糾紛時,司法機關亦可以根據具體的情況來判定該期間是否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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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責任:行政責任是指經濟法主體違反經濟法律法規依法應承擔的行政法律後果,包括行政處罰和行政處分。行政責任是指因為違反行政法或因行政法規定而應承擔的法律責任,行政法律規範要求國家行政機關及其公務人員在行政活動中履行和承擔的義務。主要表現:一、它是一種法律責任,不是基於道義或約定的道德責任。二、它是在行政活動中由行政機關及其公務人員的違反行政義務引起的,與違憲責任、民事責任、刑事責任有程度上的不同。三、它是一種不能以其他法律責任或紀律責任替代的獨立的責任。

法條是比較枯燥跟死板的,這就需要我們靈活運用,把所有枯燥乏味的法律條文變成自己的話術靈活運用,施壓到位靈活運用,才能使得這些法律條文在催收工作中展現它的流光溢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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