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ewbery v James: 財富,秘密,和200年前的家族紛爭

(題圖拍攝於科學歷史博物館,來源:c1.staticflickr.com/4/3

這件案子全部圍繞著一種當年十分流行的藥物:詹姆斯醫生的退燒粉,這種藥粉據說可以治療痛風、發燒、風濕病、胸膜炎、壞血病、黃熱病和小水痘等等。

根據記錄,羅伯特·詹姆斯(Robert James)醫生首次合成了這種藥物。這是一種銻的衍生物,銻在現代已經被認為沒有任何實際治療效果,但在當時是一種非常流行的藥物成分。這種成分會導致病人大量出汗和嘔吐,所以容易給人一種「好像是有效果了」的錯覺【。

1746年,詹姆斯和一位出版商約翰·紐伯里(John Newbery)簽訂了合約,將這種藥物的分銷權給了紐伯里。出版商+藥物經銷商這種雙重身份在如今看起來可能有些奇怪,但是作為出版商,紐伯里可以很方便地利用印刷品來宣傳這種藥物。

1746年2月23日,詹姆斯和紐伯里約定,21年內詹姆斯將持續生產這種藥物,並以每盒八便士的價格賣給紐伯里。相對的,詹姆斯必須保證,不把自己的藥物賣給別人。即便是在自己的診所內使用這種藥物,也必須以一種不會影響到紐伯里的利潤的方式進行。同時,只要詹姆斯付給紐伯里每盒六便士,就可以將這種藥物銷往海外。

事實證明,紐伯里確實是不遺餘力地宣傳了詹姆斯的藥粉,而詹姆斯也答應將這種葯的製作配方告訴紐伯里,以防止自己發生不測導致配方失傳。同時,紐伯里也將配方寫下並妥善封好,以便在自己死後傳給子孫。為了不損害自己的利潤,兩人同意,絕不將這一配方告訴其他任何人。

在合同里同樣規定了,在合約到期後,可以續約七年或十一年。在合同的最後,兩人定下了5000鎊的違約金。

在1747年,這種藥粉獲得了專利,紐伯里以40鎊的價格購買了專利的一半。

出版商紐伯里確實精於自己的工作,他從1748年開始大規模的宣傳這種藥物,並卓有成效。在1750年詹姆斯在作品中頗為自得地寫道,自己的葯已經聲譽斐然了。隨著藥粉的名聲越來越響,1764年詹姆斯聲稱,從1746年至今,他和紐伯里已經售出了一百六十萬份藥物,此外,他還將幾乎同等數量的葯免費送給了得病的窮人。

到這裡為止,似乎是一對好基友共同努力,一起走上人生巔峰的感人故事。但如果真是如此,這個故事就不會出現在這個專欄里了??所以這最終一定是一個悲傷的故事。

這個故事的轉折開始於1761年。

1761年,原本的專利過期了,其他藥劑師也開始仿製詹姆斯的藥粉。詹姆斯將這些人一律視作貪婪可恥的偽造者,並認為他們的藥物是山寨和假貨。在這種緊要關頭,原本的配方就成了決不可泄露的關鍵秘密。儘管在申請專利時公布了小部分成分,但「完整而有效」的配方仍然只是詹姆斯和紐伯里兩家的秘密。

約翰紐伯里和他的兒子弗朗西斯,竭盡全力地守護著配方的秘密,就好像是在看守通往家族財富的一扇門,以抵抗時不時冒出來宣稱「自己掌握了完整秘方」的各界人士。包括曾經在詹姆斯手下工作過的藥劑師Hawes,英國醫師學會,還有當時有名的專家喬治·皮爾森(George Pearson),皮爾森專門發了一篇論文來分析詹姆斯藥粉的成分。1801年,另一位領域專家Chevenix也發表了一系列文章,說自己不僅確定了詹姆斯藥粉的成分,還研製出了升級版藥粉。

對此,紐伯里家的反應是:

詹姆斯和紐伯里簽訂的合約,原本是21年,在1755年被無限期延長。1767年,約翰紐伯里死亡,財產由他的兒子弗朗西斯繼承。

……對不起發錯了,這不是同一個Francis【。

在前文中僅僅打過一次醬油的弗朗西斯,在50年後,成為了Newbery v James一案的原告。

在父親死後,弗朗西斯立刻全盤放棄了父親留下的出版產業,專註於醫藥方面的發展。與此同時詹姆斯發明出了另一種,同退燒粉相關聯的藥物,他命名為「Analeptic pills」,大意是「使人強壯的藥片」。發明出這種藥物之後,詹姆斯沿用約翰紐伯里的條款,與他的兒子簽下了合約。1774年,詹姆斯獲得了他的第二個專利,也同樣是一人一半。

兩年後,羅伯特詹姆斯也死去了,他的相關利益由兒子羅伯特·哈科特·詹姆斯(Robert Harcourt James)繼承。

不幸的是,詹姆斯的兒子也沒有活太久。1801年,Robert Harcourt James也去世了,他的權利移到了喬治·史密斯(George Smith)的手上。史密斯會替RHJ的兒子羅伯特·喬治·名字一代比一代長·戈登·詹姆斯(Robert George Gordon James)保管到1813年,直到RGGJ滿24歲為止。

鬥爭從這裡開始。此時的詹姆斯和紐伯里,已經不再是當年那兩個一起打天下的詹姆斯和紐伯里了。

坊間八卦稱,RGGJ是兩個家族不和的起源。RGGJ認為,基於紐伯里「侵害自己家族權益的行為」,最好還是將自己祖父的藥物銷售交給別人來做。他尤其不滿的是弗朗西斯對待自己父親的方式,以及合同中一些不公平的條款。當時因為RHJ正急迫地需要錢,所以不得不答應了一些對自己不利的條款。不論這些條款具體是什麼,很明顯RGGJ是認為弗朗西斯在這個合同中分到的蛋糕太大了,他要求重新商議合同內容,否則就去跟別人合作。

分裂是緩慢而堅決的。從1812年開始,RGGJ吩咐喬治史密斯不必跟紐伯里家結清賬款,而當他終於滿24歲,可以接管家族生意的時候,RGGJ讓家庭律師給紐伯里家發了通知,告訴他們自己將不再根據現有條款供貨,要求修改合同條款,只分給紐伯里40%。

紐伯里的律師提醒他,之前的合同是有約束力的,而且兩家人從你爺爺開始,就一直是根據利益均分的原則來合作的。紐伯里本人則吐槽說詹姆斯家族在藥物生產和管控方面出了問題,現在的藥片和當年的大小和顏色都不同。

紐伯里應對詹姆斯威脅的方式就是直接把他告了。紐伯里認為兩家在1755年約定了將合同無限期延長,因此這個合同同樣約束詹姆斯的兒子和孫子,只要合同雙方中有一方要求堅守合約,合約就必須被遵守。此外,合同中明確規定了,這個配方的秘密屬於兩家的共同財產,因此詹姆斯不能向別人供貨。

詹姆斯承認他所陳述的事實,但強調先違背合約的人是紐伯里,在1776年紐伯里向他的父親RHJ索求讓步時,就已經背棄了家族間的約定。而且作為詹姆斯醫生的繼承人,RGGJ並不被這些條款束縛,他可以按自己的意願行事。

1816年2月,法院依照紐伯里的意願授予了暫時性的禁止令,在短時間內禁止RGGJ做出進一步的行動。1816年7月,RGGJ終於作出回應,要求解除這一禁止令。

兩家都是名門,既有雄厚的財力支撐,也有這麼多年積攢下來的名聲和人脈。兩個極其強大而令人生畏的律師團被集結起來,在庭上分別代表兩個家族。

一時間全城都在關注這個案子,泰晤士報專門寫了一篇非常詳盡的報道,仔細介紹了兩邊的論點。

詹姆斯一方主要觀點如下:

  1. 原合同並沒有要求specific performance(這是一個專門術語,展開講的話夠我寫半年,簡單來說就是強制要求某人去做某事)的許可權。
  2. 合同可以在老詹姆斯的一生中持續約束他,但並不能約束他的兒子和孫子。
  3. 合同限制了貿易自由,因此不能強制履行。
  4. 專利已經過期,因此任何人都可以製作這種藥物。
  5. 紐伯里先提出更改條約,所以詹姆斯不再被合同約束。

紐伯里一方則表示,所有這些論點在當初我們申請禁止令的時候對方就提出過,而且被駁斥了,不然你以為我們禁止令怎麼辦下來的。

  • 你說這個合約限制貿易,我說這只是商業合作夥伴間的協議。
  • 你說這個合同定的時間是無限長,所以不能執行,那其他案例中時長九十九年的合約不也執行了嗎。

詹姆斯:……

當時的法官最後決定,解決這件事的關鍵就在於,現在的這個藥物成分和1755年是否相同。如果不同,那麼詹姆斯一方就不必受到合同約束。如果藥物成分和當初的專利成分相同,就說明這麼多年來根本沒有什麼秘密配方,這麼多年來眾多專家學者的成分分析和猜測,很可能很多都是真的。

最重要的是,要做成分對比就必須公開所有成分,換言之,這個被嚴守這麼多年的秘密(如果真的有所謂秘密的話)也就不再是秘密。

法官說,看在你們兩家這麼多年來為社會做出的貢獻份上,我話就說到這裡了,你們仔細權衡一下,要不要做成分對比。

他們一權衡就權衡了半年。

半年後,詹姆斯再次提出要取消禁止令,而這次,紐伯里那邊毫無反應。

1817年,禁止令被取消,但原告仍然可以通過common court維護自己的合同權利。

有趣的是,原告紐伯里在此後沒有採取任何法律措施,也沒有上訴。

實力雄厚、完全有資本跟詹姆斯家互懟的紐伯里,不知道為什麼放棄了進攻,徹底沉寂下來。而背後的原因,將永遠不為人所知。

雖然紐伯里家沒有派新聞發言人出來陳述理由,但我們完全可以猜測一下。

表面上來看,原因很簡單。

如果這個案子真的走到了公開對比成分的地步,兩家人世代嚴守的秘密配方就會變得眾人皆知。一旦配方公布,不出一個月,就會湧現出一百個、一千個生產退燒藥粉的藥劑師。這個市場只會越分越小。

所以兩家人的事,必須在兩個家族內部解決。

在那個兩方都按兵不動的半年裡,兩個家族肯定進行了大量的談判,最後各自讓步:與其兩敗俱傷讓漁翁得利,不如一人一半,退燒藥市場還是攥在我們手裡。

詹姆斯再次提出取消禁止令的時候,紐伯里肯定是知情並且同意的,不然詹姆斯也不會輕舉妄動。也正因為事先說好,紐伯里一方才沒有採取任何行動。

禁止令的取消,代表兩家達成了微妙的和平。

禁止令取消後,詹姆斯和紐伯里兩家正式成為了商業競爭對手,詹姆斯找到了能夠代替紐伯里的分銷商。

詹姆斯聲稱,自己手中的藥物才是真正的配方。而紐伯里則聲明,他是在世的人當中唯一親眼見過詹姆斯醫生製作這種藥粉的,因此他的配方才是最原版最正宗的。雙方開始進行針鋒相對的輿論戰,各自都找了水軍宣稱自己才是真正製作者,甚至有時在同一份報紙上同時刊登了雙方的宣傳。在1842年,兩家「真·詹姆斯醫生的退燒藥」製作商的廣告在同一份報紙上並排挨著,讓人不得不佩服排版編輯的惡趣味。

弗朗西斯紐伯里在這個案子吵得火熱的時候已經74歲了,隨即在次年去世。他的生意過渡給了兒子們繼續進行。

這場耗時已久的戰爭,徹底變成了孫輩們的戰爭。曾經並肩賺錢的兩家人,已經徹底分道揚鑣。

Newbery v James,代表了貿易保密法發展過程中一個猶豫的瞬間。Lord Eldon LC(當時負責此案的法官)被要求做出一個決定,涉及到極有價值的資產。這一資產是雙方商業關係的基礎,並且已經被保密了七十年,可能永遠保密下去(在當時專家們無法逆向分析出這種藥物的成分)。他的決定引起了人們對法院可否保護秘密的質疑,特別是法院是否應該在同樣的發明專利過期的情況下這樣做。

司法法院隨即制定了對秘密進行裁決的機制,而不必承擔公開法庭中暴露秘密的風險。司法部門繼續接受保密作為專利申請的替代品(事實上,在專利申請前,這是一種必要的補充)。

通過一套更微妙的規則來解決支持保密的政策和促進開放的政策之間的緊張關係,使專利法中貿易秘密的披露得以興起。

- Lionel Bently

(更詳細的事實細節和更深入的法律討論,請參考 Patents and trade secrets in England: the case of Newbery v James (1817)

(文中很多資料來源同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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半年沒更新了,每次看到專欄有新關注都覺得良心隱隱作痛……所以我這次奮力寫了一下午,寫了個比較長的。請多指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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