尋釁滋事?不,暴力危及飛行安全!

2016年6月12日HU7041(太原-重慶)航班,兩名經濟艙男乘客因無理免費升艙要求被制止,言語辱罵並動手毆打乘務員,造成4名乘務員及1名安全員(空警)不同程度受傷。2017年8月21日,兩乘客以尋釁滋事罪被分別判處有期徒刑2年,並連帶賠償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海南航空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各項經濟損失共計13246.75元。 (見兩年!海航HU7041毆打機組乘客被判刑_民航新聞_民航資源網)

此案判決一出,叫好聲一片。這也是見諸報端的對不軌旅客首次入刑,截至目前是我們見到的最為嚴重的處罰。那些在這個裡程碑式判決之前涉嫌類似行為但被處以治安處罰的不軌旅客們可以暗自慶幸自己趕上了好時光。但是仔細研究這兩人的判決,個人以為法院在定罪部分有不妥之處,應該定的不是尋釁滋事罪,而是暴力危及飛行安全罪。

我們先來看看新聞媒體報道的事發發經過,請注意加粗字體部分:

2016年6月12日,海航HU7041太原至重慶航班在飛機滑行過程中,旅客田某、耿某不按登機牌指示經濟艙座位,堅持坐到飛機頭等艙,不聽從機組安排,並毆打乘務員,造成4名乘務員及1名安全員(空警)不同程度受傷。受此影響,原本已滑行的飛機重新回到原點。機組人員報警後,機場警方到場處置。事件造成飛機晚點2小時。

我們再來看看法院的定罪過程:

本起事件中,兩名乘客無合理理由要求免費由經濟艙升至頭等艙,遭到空乘人員拒絕後,便隨意毆打空乘及空警人員,其行為屬於無事生非、肆意挑釁、橫行霸道的尋釁滋事。兩名乘客存在造成兩人以上輕微傷的可能,以及符合公共場所隨意毆打他人,造成公共場所秩序混亂的情形,涉嫌構成尋釁滋事罪。

根據《刑法》第293條(經2011年《刑法修正案(八)》修訂後)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尋釁滋事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2013年)規定,法院的定罪過程似乎無懈可擊。但是,在比較了新聞媒體報道和認定的犯罪事實後,我們驚訝地發現,法院認定的事實中漏掉了新聞報道的一些細節,被完全遺漏的細節包括「飛機滑行過程中」、「飛機重新回到原點」、「機場警方到場處置」和「飛機晚點2小時」等,只保留了旅客無合理理由霸座並毆打機組人員的細節。如果僅憑保留的這些細節內容,對這兩名乘客定為尋釁滋事罪無可厚非。但是重新審視這些被完全遺漏但又是客觀存在的細節,那我們可要重新考慮定罪量刑的準確性了。

《刑法》第123條規定,對飛行中的航空器上的人員使用暴力,危及飛行安全,尚未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個人認為,對照《刑法》第123條,兩乘客使用暴力攻擊機組人員發生在「飛機滑行過程中」,這個符合《海牙公約》、《蒙特利爾公約》對「飛行中」、「機上人員」的規定,也符合我國《民航法》對「飛行中」、「機上人員」的解釋,該解釋自然也適用於刑法;「飛機重新回到原點」、「機場警方到場處置」這兩個細節,符合民用航空器發現或發生不安全事件致使航空器處於危險狀態後民航有關部門和有權機關採取相應緊急處置措施的特徵,且與「飛機晚點2小時」的細節一起暗合該罪「造成嚴重後果」的罪狀表述。而兩乘客的暴力行為主觀上是出於故意,侵犯的客體除了公共秩序外,還包括民航飛行安全。所以,這兩名乘客更應該被定為暴力危及飛行安全罪,且有造成嚴重後果的加重情節。

也許有人(可能包括法院)會以想像競合來解釋定為尋釁滋事罪的合理性,兩乘客在飛行中的航空器上對機上人員使用暴力,不僅故意造成多人受傷,還放任可能產生的危及飛行安全的危險狀態的發生而事實上危及了飛行安全,其行為既觸犯尋釁滋事罪的罪名,又觸犯暴力危及飛行安全罪的罪名,屬於想像競合犯,應從一重罪處罰。從刑期上看,尋釁滋事罪最高刑期為五年有期徒刑,暴力危及飛行安全罪(未造成嚴重後果的)的最高刑期也是五年有期徒刑,選擇尋釁滋事罪也並無不可。但是,對造成嚴重後果的情形,尋釁滋事罪只規定了糾集他人多次實施前款行為,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情節,最高刑期也只有十年有期徒刑,而暴力危及飛行安全罪最高刑期則為十五年,按照想像競合犯擇一重罪處罰的原則,這兩名乘客應該以暴力危及飛行安全罪定罪,量刑起點應為有期徒刑五年。

那麼,法院為什麼會堅持以尋釁滋事罪定罪而對更為適合的暴力危及飛行安全罪視而不見呢?我想,這也是法院不得已而為之的。尋釁滋事罪不但有相當多的成熟判例,而且兩高還有專門的法律適用方面的司法解釋,在定罪量刑方面有章可循而無錯判之虞;暴力危及飛行安全罪則不然,它是1997年新刑法修訂時借鑒吸收《蒙特利爾公約》等國際民航公約的精神,結合當前國際國內複雜的航空安全形勢後新增加的罪名,不但至今沒有看到司法判例,而且在犯罪構成及「嚴重後果」的理解方面學術界還存在相當大的爭議,業界甚至連「危及飛行安全」的判斷標準都沒有明確統一。所以法院的「理性」選擇自然是不言而喻,儘管這樣的選擇有可能對保障民航飛行安全方面造成不利影響。由於該案一審已經審結,我們唯有寄希望於此案在二審階段能夠改正錯誤判決,以適用法律錯誤為由發回重審或以暴力危及飛行安全罪直接改判。

希望總是應該有的,萬一實現了呢?萬一實現了的話,那才是民航史上真正的里程碑式判決呢。

(題圖照片與文字無關,題圖攝影:民航資源網Sean83)


推薦閱讀:

海航集團管培生怎麼樣呢?

TAG:海航集团 | 殴打X会怎样 | 飞行安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