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外面借了錢,妻子有義務還嗎?

事 件

1.16日,最高人民法院發布了《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夫妻債務糾紛案件適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自2018年1月18日起施行。

這個解釋意義重大,並且與我們每個人可能都有影響,值得關注。

主要內容為4條:

第一條 夫妻雙方共同簽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後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

第二條 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債權人以屬於夫妻共同債務為由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三條 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債權人以屬於夫妻共同債務為由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於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第四條 本解釋自2018年1月18日起施行。

本解釋施行後,最高人民法院此前作出的相關司法解釋與本解釋相抵觸的,以本解釋為準。

點 評

這個解釋,就解決一個關鍵問題:

結婚後,如果夫妻一方在外舉債,萬一離婚或者一方死亡、跑路,不還錢了,這個債務另一方是不是該承擔?

2003年,最高人民法院出過一個解釋,其中有一個著名的「24」條,規定:

債權人就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

大白話就是,沒離婚前,任何一方借的錢,不過是幾千還是幾億,不管是一方偷偷借的、還是雙方同意的,都算作共同債務,都有欠債還錢的義務。

這條一出台,在現實中,就上演了很多悲劇,帶來了很多問題,引起了很大爭議。

例如,比較有名的案例是電影公司小馬奔騰,其董事長李明突然去世,留下對賭失敗產生的2億元的債務,法院一審判決他的妻子金燕承擔。而金燕表示從來不知道對賭協議的存在,根本不該承擔這巨額債務。

現實當中,也有很多夫妻一方,聯合所謂債權人,坑害另一方的案件。

比如丈夫瞞著妻子,找人借了1000萬,然後離婚,跑路,結果債權人就找妻子要債;

或者妻子巨額舉債用於賭博,輸光之後,法院判決丈夫要一起還債......

而大部分人,往往到了離婚後,債主上門,法院判決,才知道原來有這麼個「24條」存在,欲哭無淚!

這次出台的司法解釋,就是為了解決上述問題,使得法律更加公平,對相關方做到更加合理的責任分配。

總結起來,要點如下:

1、不用再擔心夫妻一方,在外面給自己挖坑了。

解釋第1條明確,屬於夫妻共同的債務,必須基於夫妻的共同意思表示:要麼借錢的時候,丈夫妻子都簽過字,或者借錢之後,另外一方以其他方式表示認可,如郵件、微信的留言等。

如果一方在外面偷偷大額舉債,不是用於日常生活所需,此時債權人要找另一方要錢,是很難的了;除非能夠拿出有力的證據,證明另外一方是知曉並同意的。

這就是舉債責任的歸屬,界定的更加合理了。

要債權人來證明,而不是夫妻一方。

2、小金額的借款,還是會被認定夫妻共同負債,但風險就可控了。

解釋第2條明確,「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債權人以屬於夫妻共同債務為由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什麼是日常生活所需?

就是柴米油鹽,吃喝玩樂,合理的、必要的消費。

但如果是惡意,超出合理限度的,則不會被認定夫妻共同債務。例如一方購買名牌包包、國外豪華旅遊等。

這類債務,舉債金額是有限的,而且本身就花在了家庭上,要還,本該夫妻一起來還。

3、共債共簽,會越來越普遍地實行。

按照這個解釋,對債權人來說,最好的保護自己的手段,就是給夫妻一方出借時,要夫妻雙方都簽字畫押,這樣後面出問題就不會扯皮,防止通過離婚的方式,惡意逃避債務。

如果你要借錢,以後對方一般都會要求你和你的另一半,都要在借款協議上簽字;(現在辦房貸,不就都是夫妻都要簽字的么)

如果你要給別人借錢,也記得要對方的夫妻兩個人,都要簽字,不然真出現丈夫跑路,房子都過戶給妻子,你也拿他們沒辦法。

文/風吹麥浪 金元寶理財社區達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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