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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碼」第一期|新媒體領域重點案例解析

首發微信公號:新媒體法務

「新碼」是本公眾號向「天同碼」致敬的一個欄目,盤點解析新媒體領域重點案例,不定期更新。

一、非誠勿擾案

1. 案情簡介

溫州人金阿歡於2009年2月16日,向國家商標局申請「非誠勿擾」商標,並於2010年9月7日獲得了商標註冊證,核定服務範圍為第45類,包括「交友服務、婚姻介紹所」。江蘇衛視非誠勿擾節目於2010年元月開播。金阿歡認為江蘇衛視侵害的自己的商標專用權,於2013年2月向深圳市南山區法院起訴江蘇省廣播電視總台及合作夥伴深圳市珍愛網信息技術有限公司,要求停止侵權。

2. 裁判結果

深圳中院二審認定《非誠勿擾》節目,從服務的目的、內容、方式、對象等判定,其均是提供徵婚、相親、交友的服務,與上訴人商標註冊證上核定的服務項目「交友、婚姻介紹」相同。......由於被上訴人江蘇電視台的知名度及節目的宣傳,而使相關公眾誤認為權利人的註冊商標使用與被上訴人產生錯誤認識及聯繫,造成反向混淆。

法院認定侵權成立,判決被告停止使用「非誠勿擾」名稱。

3. 實務要點

尼斯分類表不是判斷商品或服務是否相同或類似的標準,只是作為判斷類似商品或服務的參考。從商標法及其司法解釋的規定分析,商品類似的認定需要結合相關要素,以相關公眾是否會對商品或服務產生混淆誤認為標準進行綜合判斷。司法解釋並未刻意突出區分表的作用,沒有將區分表上的商品或服務的類別劃分作為認定其是否類似的表面證據。

二、為你讀詩案

1. 案情簡介

運營微信公眾號「為你讀詩」的尚客圈公司起訴為你讀詩公司以及其另外一家關聯公司在其公司名稱、新浪微博賬戶、手機APP、微信公共賬戶等不正當競爭。

2. 裁判結果

「為你讀詩」微信公號構成知名商品,判決被告停止不正當競爭,停止在其公司名稱、微信公號和APP上使用「為你讀詩」字樣,並賠償原告20萬元。

3. 實務要點

知名新媒體賬戶最好就其名稱去註冊商標,獲得商標專用權。在沒有註冊商標的情況下,可就自己的賬戶粉絲數量、知名度等向法院主張自己為知名商品,進而獲得反不正當競爭法的保護。

三、汪峰訴卓偉案

1. 案情簡介

汪峰訴被告在其新浪微博賬戶「中國第一狗仔卓偉」發布的「賭壇先鋒」一文構成對汪峰的侮辱誹謗,侵犯了汪峰名譽權。

2. 裁判結果

被告不構成侵權,駁回原告訴訟請求。

3. 實務要點

從明星等公眾人物來說:要打贏名譽權侵權案件,得有能力證明對方失實並有惡意,否則不要輕易嘗試;從媒體來說,向法院強調「公眾人物對批評當有更大的容忍義務」是很有力的說服理由。

四、世奢會訴南方周末案

1. 案情簡介

2013年4月15日,世界奢侈品協會、世奢會北京公司、首席代表歐陽坤,分別將涉嫌侵害名譽權的《南方周末》和《新京報》及其網站告上法院,要求在上述媒體第一版公開進行賠禮道歉。2012年6月14日,《南方周末》頭版刊發《廉價「世奢會」》等報道,2012年6月15日,《新京報》刊發報道《「世奢會」被指皮包公司》。

2. 裁判結果

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二審認定,相關媒體的報道具備事實依據,駁回了世奢會的所有訴訟請求。

3. 實務要點

媒體對自己的報道是否有事實依據有舉證義務,這一點是南方周末終審獲勝的基礎。此外,寫作目的具有正當性,是法院的認定,就寫作目的是否具有正當性,舉證責任應當在世奢會一方,媒體無需自證正當。本案中,虛假證人王自強的的出現,也是將來民事訴訟一大難題:對於虛假證人、虛假證據,我們的司法目前沒有強有力的預防措施。

五、沈顥案

(未查詢到判決書,暫缺,歡迎有知者提供。)

六、安徽華源訴商標局案

1. 案情簡介

華源公司於2013年1月4日向商標局申請註冊「華源醫藥」商標。同年1月11日和1月28日,健一網公司和易心堂公司也分別向商標局提出由中文「華源」構成的引證商標的註冊申請。此後,商標局發出《商標註冊同日申請協商通知書》,要求3公司自行協商。商標局依據的《新增服務商標的通知》第四條關於過渡期的規定,在一個月內,在相同或類似項目上提出的註冊申請,視為同一天。華源公司認為《新增服務商標的通知》違反商標法規定,請求法院請求撤銷《商標註冊同日申請協商通知書》,並對《新增服務商標的通知》的合法性進行一併審查。

2. 裁判結果

北京知識產權法院審判委員會審理後認為,商標局將「2013年1月1日至1月31日」「視為同一天」的規定實質上已經是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權利義務進行了「設定」,超越其法定許可權,商標局制定的《新增服務商標的通知》第四條關於過渡期的規定不合法,商標局據此對華源公司作出的《商標註冊同日申請協商通知書》應予以撤銷。

3. 實務要點

該案是2015年5月1日新行政訴訟法實施後,法院審理的首例涉及對國家部委制定的規範性文件進行合法性審查的案件。行政訴訟難,但無其他突破口時,嘗試規範性文件合法性也是一招,雖然是險棋。

七、胡楊琳案

1. 案情簡介

歌手胡楊琳(藝名胡楊林)起訴老東家太格印象及該公司旗下籤約藝人桂瑩瑩(藝名胡揚琳)不正當競爭。

2. 裁判結果

桂瑩瑩使用與胡楊琳藝名相近似的藝名,導致消費者混淆,造成演藝市場混亂,違背了誠實信用原則和公認的商業道德,構成不正當競爭,應承擔停止侵權、賠禮道歉、賠償損失的法律責任。太格印象應與桂瑩瑩承擔共同侵權的法律責任。

3. 實務要點

藝名既具有一定財產屬性,又具有一定人身依附性,可得到反不正當競爭法保護。本案中被告以桂瑩瑩使用藝名「胡揚琳」系經商標授權對抗,但因其使用方式是突出性的使用在藝名上,並非商標性使用,故是否享有該商標的專用權,被法院認定與本案無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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