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女權運動史(五)-從延安時期到後毛時代

聲明:因本文引用大量文獻材料進行整合,未能全部註明,本文觀點僅代表個人認同之觀點。

九、 n延安時期與建國後女權失落(國家女權主義者)

1927年馬日事變和四一二政變之後。大量共產黨人被拘,四一二事變共產黨人被捕或屠殺,活動也轉為地下。同年共產黨發動了南昌起義(國民黨稱之為「南昌暴動」),建立了自己的軍事力量「中國工農紅軍」。 1935中共中央隨紅軍到達陝北,而此時的丁玲因為被發現共產黨員的身份被國民黨控制,直到1936年逃離南京,到達延安。

(一)1942年丁玲《三八節有感》

延安的婦女是比中國其它地方的婦女幸福的。甚至有很多人都在嫉羨的說:「為什麼小米把女同志吃得那麼紅胖?」女同志在醫院,在休養所,在門診部都占著很大的比例,卻似乎並沒有使人驚奇,然而延安的女同志卻仍不能免除那種幸運:不管在什麼場合都最能作為有興趣的問題被談起。而且各種各樣的女同志都可以得到她應得的誹議。

女同志的結婚永遠使人注意,而不會使人滿意的她們不能同一個男同志比較接近,更不能同幾個都接近。她們被畫家們諷刺:「一個科長也嫁了么?」詩人們也說:「延安只有騎馬的首長,沒有藝術家的首長,藝術家在延安是找不到漂亮的情人的。」然而她們也在某種場合聆聽著這樣的訓詞:「他媽的,瞧不起我們老幹部,說是土包子,要不是我們土包子,你想來延安吃小米!」但女人總是要結婚的。(不結婚更有罪惡,她將更多的被作為製造謠言的對象,永遠被污衊。)

不是騎馬的就是穿草鞋的,不是藝術家就是總務科長。她們都得生小孩。小孩也有各自的命運:有的被細羊毛線和花絨布包著,抱在保姆的懷裡,有的被沒有洗凈的布片包著,扔在床頭啼哭,而媽媽和爸爸都在大嚼著孩子的津貼,(每月25元,價值二斤半豬肉)要是沒有這筆津貼,也許他們根本就嘗不到肉味。然而女同志究竟應該嫁誰呢,事實是這樣,被逼著帶孩子的一定可以得到公開的譏諷:「回到家庭了的娜拉。」而有著保姆的女同志,每一個星期可以有一天最衛生的交際舞。雖說在背地裡也會有難比的誹語悄聲的傳播著,然而只要她走到那裡,那裡就會熱鬧,不管騎馬的,穿草鞋的,總務科長,藝術家們的眼睛都會望著她。這同一切的理論都無關,同一切主義思想也無關,同一切開會演說也無關。然而這都是人人知道,人人不說,而且在做著的現實。

離婚的問題也是一樣。大抵在結婚的時候,有三個條件是必須注意到的。一、政治上純潔不純潔,二、年齡相貌差不多,三、彼此有無幫助。雖說這三十條件幾乎是人人具備(公開的漢奸這裡是沒有的。而所謂幫助也可以說到鞋襪的縫補,甚至女性的安慰),但卻一定堂皇的考慮到。而離婚的口實,一定是女同志的落後。我是最以為一個女人自己不進步而還要拖住她的丈夫為可恥的,可是讓我們看一看她們是如何落後的。她們在沒有結婚前都抱著有凌雲的志向,和刻苦的鬥爭生活,她們在生理的要求和「彼此幫助」的蜜語之下結婚了,於是她們被逼著做了操勞的回到家庭的娜拉。她們也唯恐有「落後」的危險,她們四方奔走,厚顏的要求託兒所收留她們的孩子,要求刮子宮,寧肯受一切處分而不得不冒著生命的危險悄悄的去吃著墜胎的葯。而她們聽著這樣的回答:「帶孩子不是工作嗎?你們只貪圖舒服,好高騖遠,你們到底做過一些什麼了不起的政治工作?既然這樣怕生孩子,生了又不肯負責,誰叫你們結婚呢?」於是她們不能免除「落後」的命運。

一個有了工作能力的女人,能犧牲自己的事業去作為一個賢妻良母,在十多年之後,她必然也逃不出「落後」的悲劇。即使在今天以我一個女人去看,這些「落後」分子,也實在不是一個可愛的女人。她們的皮膚在開始有折縐,頭髮在稀少,生活的疲憊奪取她們最後的一點愛嬌。她們處於這樣的悲運,似乎是很自然的,但在舊的社會裡,她們或許會被稱為可憐,薄命,然而在今天,卻是自作孽、活該。不是聽說法律上還在爭論著離婚只須一方提出,或者必須雙方同意的問題么?離婚大約多半都是男子提出的,假如是女人,那一定有更不道德的事,那完全該女人受詛咒。

(二)婚姻法的博弈(從杯水主義到離婚條件)

在延安時期黨和農民(落後農民)在婦女的身體(去留)之上和顏悅色地爭奪,而婦女到底是在利用這一空隙開始狡黠的報復了。她們通過當時的《婚姻法》來報復丈夫翁姑的壓迫(誇大事實),同時通過報復丈夫來破壞他與黨的結盟,從而報復黨對其身體的利用和分配。這一狡黠的報復,帶來了兩個後果:1.黨像發現落後的「農民意識」一樣,發現了落後的「婦女意識」,從而展開了婦女講習班,和教育農民一樣開始教育婦女。以至於後來發展到在浦安修總結中的,利用婦女的善感和自私來做婦女工作和完成政治任務。2.黨開始收緊對婦女離婚解放的縱容,試圖重新與農民結成可靠聯盟,以鞏固革命勝利時對婦女身體的重新分配。

中國革命首先是政治革命、社會革命,但由於社會革命的對象之一是包括「三從四德」在內的傳統倫理,由於共產黨在革命動員中以「解放」、「自由」為口號,因此對於參加革命的青年男女來說,革命也包含著婚姻自由、一定程度上還有性自由的意義。1937、1938年,受斯諾《西行漫記》和范長江《中國的西北角》、《塞上行》的影響,大批青年知識分子懷著對中共和新生活的憧憬奔向延安,理想主義、浪漫主義一度在延安盛行,男女交往相當隨意,十月革命後蘇俄柯倫泰夫人的「杯水主義」很有市場。

性解放和生理無知導致懷孕流產損害戰鬥力(參考蕭紅),準確地說應該是生育管制下的慾望管制(為保護兒童陝甘寧邊區政府明確規定嚴禁打胎),同時考慮到農民的文化保守,黨的婚姻立法開始普遍修改,從「離婚的絕對自由」退回到「離婚自由」。即在「婚姻法」中的離婚自由原則下,列舉了離婚條件,實際上就是項英反覆批判的「正當理由」。蘇區最初簡單的婚姻條例,是王明從蘇聯改進引入的,1931年11月通過 「確定男女婚姻,以自由為原則」,「實行一夫一妻,禁止一夫多妻」,「確定離婚自由,凡男女雙方同意離婚的,即行離婚,男女一方堅決要求離婚的,亦即行離婚」。n而紅軍長徵到達陝北後,1939年4月,陝甘寧邊區政府頒布了《陝甘寧邊區婚姻條例》,共22條。之後該條例在1944年3月和1946年4月兩次修訂,對其中離婚條件都做了具體的列舉規定。由此可見共產黨在策略上對農民的讓步。如閩西第一次工農兵代表大會通過的《婚姻法》規定了11條離婚條件,如「夫婦間有一方患殘廢、癲狂或暗疾,經調查實在的;婦女如有受翁姑丈夫壓迫情形,經鄉蘇維埃證實的……」1940年《晉冀魯豫邊區婚姻暫行條例》規定了9 條離婚條件,同時規定了夫妻感情惡劣至不能同居者,任何一方均可訴諸離婚。

在根據地時期,牛山縣有一個婦女,三年結離了5n次婚,以至浦安修號召婦女工作幹部,「要教育婦女和農民,勿拿婚姻當兒戲」。鄂豫皖工農兵第一次代表大會《婚姻問題決議案》規定,「男女主謀提出離婚不得過三次……」有的地方還規定:「離婚後經兩個月始可再次登記結婚」。在上文提到的《關於婚姻問題決議案》中,蘇區中央批評了「朝三暮四」、「一杯水戀愛」(蘇聯杯水主義性愛觀)現象。還有向榮提出的離婚後男子對婦女的撫養義務顯然過苛的問題,蘇區也開始糾正,在湘贛省《婚姻條例》中規定:「……(工)中農及中農以下的老婆,實行離婚之後,在未結婚之前,其間的生活,男子概不負責,離婚時只能帶本人的土地及衣物。」

顯然,共產黨最終放棄了與婦女的結盟,而恢復了與貧農的共同針對「狡黠的媳婦」的聯盟,可能是當時蘇區或解放區軍事危機趨重的緣故,貧農的參軍是黨的政權得以生存的有效保證,而限制革命初期的大規模婦女離婚便是迫不得已的了,儘管這將會影響基層婦女幹部工作魄力的展現。但共產黨並沒有放棄婦女解放的工作任務,而是終於在蔡暢、浦安修等一批堅定而又智慧的女幹部的出色努力下,實現了「溫柔」的轉變。

法律轉型的同時,作為重要輿論力量的宣傳口號也開始轉變。著名美國記者斯特朗曾記述道:「婦女運動的領袖蔡暢對我說,『我們在農村地區的口號不再是婚姻自由和婦女平等,而是拯救嬰兒和家庭和睦了。我們犯了一個錯誤,把女權強調到不適當的程度,結果引起了農民的反感。男女之間的矛盾削弱了反對日寇和地主的共同鬥爭』」。

1940年至1942年左右,許多文件、資料和法令中都開始大量地談論愛情和幸福的「慎重」。同一時期,蔡暢、浦安修等婦女幹部,也以「家庭和睦」口號換掉了「婚姻自由」。n

這個記述是如實的。浦安修非常聰明地分析了農民和婦女的關係,認為「婦女運動的口號須依靠農民的覺悟程度來提出。」這也表明當時的共產黨的策略轉換上,農民的利益終於高出了婦女的利益。這人們不應以女權主義的立場來判決浦安修和蔡暢的「變節」,在當時的中國農村,這種提法反是務實的,真正關心婦女的。因為這個口號「正可以解放婦女不少的痛苦,並易獲得各種人士的同情,尤可得到老年婦女的同情……」。n但是在客觀上,「家庭和睦」的口號使得革命對當時的婚姻家庭,尤其是貧農的婚姻家庭的策略成為一種看守和維繫。不是通過打破而是通過營造,來求得婦女的安全、少痛苦,來求得家庭,以至整個解放區的安全、少痛苦。

關於離婚自由的爭議,延續到1950年《婚姻法》。鄧穎超在起草這部婦聯主導的《婚姻法》中起到了有力的領導作用。當時,爭議最大的問題是婚姻自由,包括結婚自由、離婚自由兩個方面,如何體現離婚自由是爭論的焦點。1931年頒布的《中華蘇維埃共和國婚姻條例》第九條規定:確定離婚自由,凡男女雙方同意離婚的,即行離婚。男女一方堅決要求離婚的,亦即行離婚。新的婚姻法要不要寫進去呢?反對者認為,在農村離婚自由,必定要觸動到一部分農民的切身利益,他們必然將成為反對派。另外一種顧慮是,當時形勢發展很快,怕進城以後,幹部以「離婚自由」為借口,把農村的原配拋棄了,迎娶城市裡受過教育的年輕婦女。

鄧穎超認為,中國長期停滯在封建社會,最受壓迫的是婦女,婚姻問題上婦女所受的痛苦最深。早婚、老少婚、買賣婚姻、包辦婚姻是普遍現象,所以,一方堅持要離就讓離,主要根據廣大婦女的利益提出。如加上很多條件,恰恰給有封建思想的幹部一個控制和限制離婚自由的借口。過去沒有這一條,發生了很多悲劇。現在各地各級政府法院積壓的婚姻案件及發生自殺慘劇的,多因一方堅持離婚又不能離婚造成的。這證明有些解放區現行的婚姻條例,沒有規定一方堅持要求離婚者可以離婚這一條,已不能適應婦女群眾的需要。鄧穎超說:「總之,我堅持不附加條件,一方堅持要離即離。至於必須經過一些必要的步驟,可在說明書上加以解釋。

1950年1月初,只有鄧穎超成為同意「一方堅持離婚可以離婚」的少數派,其餘同志都主張離婚應有條件。鄧穎超堅持取消這些限制,指出中央婦委考慮婚姻條例的每條內容,必須從最大多數婦女的利益出發,不能從一部分婦女的利益出發,更不能為了限制少數男幹部喜新厭舊,而放棄原則,對多數婦女不利。鄧穎超一貫認為,男女婚姻的基礎是愛情,如果愛情熄滅,那種婚姻保持了也沒有意義。她更主張女性要自尊自強,以革命事業為第一生命。如果婚姻發生挫折,女性應振作起來,以工作作為生活的主要依託。她絕不同意「老公要離婚,天就像塌下來」那種依賴丈夫的思想,也不同意靠法律強制性地限制幹部的婚姻自由。

最終黨中央同意了鄧穎超的建議,最後採用了「男女雙方自願離婚的,准予離婚。男女一方堅決要求離婚的,經區人民政府和司法機關調解無效時,亦准予離婚」的條款。不過現在實際執行又有一套,比如訴訟離婚必須調解等,維穩下離婚難,離婚指標成為政績。

十、 毛時代婦女解放的成就(鐵姑娘與社會主義電影)

消滅娼妓制度:舊中國的娼妓制度是摧殘婦女的一大毒瘤,當時全世界妓院最多,從業人數最多的城市是上海。據國民黨上海市政府的統計,到1947年,「上海以賣笑為生者統計不下10萬人,間接賴生者且數倍之。」1949年11月21日下午,北京市第二屆各界代表會議通過了封閉北京所有妓院的決議。1951年底全國各地取締娼妓工作基本結束。到1958年新中國取締妓院、改造妓女的運動最後勝利。n

婦女家庭地位提高:1950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一條規定「廢除包辦強迫、男尊女卑、漠視子女利益的封建主義婚姻制度。實行男女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權力平等、保護婦女和子女合法權益的新民主主義婚姻制度。」n

婦女政治地位提高:1953年《選舉法》規定「婦女有與男子同等的選舉權和被選舉權」,第一屆全國人大中,共有女代表147人佔比12%。文化大革命中後期,據非正式統計,江青主持的「三結合」時期,婦女幹部比例高達30%左右。

婦女經濟地位提高:1950年《婚姻法》和1954年憲法,以及1954年中共中央《關於發展農業合作社的決議》明確規定了男女「同工同酬」原則。建國後推行了一系列保護婦女勞動保護條例,如1955年頒布《關於女工人員生產假期的通知》n

婦女文化地位提高:女性受教育比例從1951年節節攀升,文化大革命後期,女童的入學率達到90%以上,在世界上也是領先的,而新中國成立時女童的入學率都還不到10%。

政治上:主張男女平等,女權主義被認為是西方資產階級意識形態而遭到批判和封禁。政府自上而下的婦女解放運動通過推動婦女成為社會人,享有和男性一樣的政治社會法律權利。n

社會裡:以公共領域淡化甚至抹殺性別差異的無差別的平等來帶動私人領域的性別秩序變革,從而消除兩性的權力等級關係。新中國的男女平等、同工同酬、婚姻自主等法律政策,縮小性別角色對女性的異化,女性不再是男性角色的依附、從屬和輔助角色,但卻是一個集體——民族群體的化身。

同工同酬與鐵姑娘:以獲得集體許諾的獨立平等,又以消失自我為代價——不僅是性別角色的差異,還有個體之間的差異。總的來說婦女的解放,並不是因為婦女是婦女,而是因為婦女屬於無產階級的一部分。所以這個時期的平等,並沒有在私人領域裡展開,也就是說家庭關係中的父權制從未被撼動。女性既要參加於男性一樣的勞動,還有繁重的家務,月經期還照常做重活的被宣傳為鐵姑娘

婦女歷史學家王政提到:

充滿女權主義思想的社會主義電影生產,同樣也是女權主義文化前沿的鬥士。它的重要性不能被低估。在電視到來之前,電影是社會主義中國最易接觸到、最有影響力的媒介。當時中國80%的人口都是文盲。共產黨在取得國家政權之前就對電影工業有極大關注。新中國的成立使黨得以把國有化了的電影工業轉變為社會主義建設和文化改造過程中文化生產的關鍵領域。因此,電影工業成了激烈的意識形態和政治鬥爭以及藝術衝突的核心領域。在這個高度不穩定和競爭激烈的領域,出現了一大批描繪戰爭及和平時期革命女英雄的電影,這些電影構成了社會主義文化的突出特徵。

奇特的是,當一些後社會主義電影學者注意到中國社會主義電影這一明顯特徵時,他/她們的研究並沒有繼續挖掘這些影像背後的女權主義努力。他/她們僅對電影進行視覺分析,但並沒有把社會主義電影中獨特的社會性別再表現當做歷史研究的契機,而是把它當做佐證他/她們觀點的證據:革命女英雄的再表現呈現了社會主義國家的男權特徵,抹殺了女人「天然的女性特質」,從而將她們「男性化」了。當然這個是改革開放之後的事情了,婦女問題隨著政治和經濟的變化而轉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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