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金貸新政白話版:金融科技套利時代終結

文 | 董雲峰

公眾號:新金融琅琊榜(id:finrank)

我們無疑正處在一個強監管周期里。過往多年的金融自由化與互聯網金融浪潮,進入整肅階段。

ICO與現金貸的亂象,標誌著這波浪潮走向頂點,同時也走向了異化與癲狂,最終招致了一場金融整風運動。

人人可以做金融,IT民工分分鐘變身金融人士的時代,就要一去不復返了。

以金融科技之名,行監管套利之實,這條路將越走越窄,少數頭部玩家尤其是科技巨頭或許還有機會。

然而,新金融是不會消停的。技術的力量、創新的力量,從來不是政策就能輕易扼殺的。

歷史總是波浪式前進,我們可以期待下一波浪潮。

現金貸新政白話版

對於這份《關於規範整頓「現金貸」業務的通知》(全文附後),新金融琅琊榜初步整理以下要點,僅供參考:

四大特徵:對現金貸沒有直接做定義,而是提出四大特徵——無場景依託、無指定用途、無客戶群體限定、無抵押。

五大問題:開頭點出現金貸當前存在的五大問題——過度借貸、重複授信、不當催收、畸高利率、侵犯個人隱私。

整頓對象:包括網路小貸、P2P平台和銀行業金融機構(包括銀行、信託公司和消費金融公司)。

基本原則:一切金融活動納入監管,沒有牌照不能做。

利率紅線:不管以利率還是任何費用形式收取的綜合利率不得高於36%。應在事前全面、公開披露綜合利率(折算為年化形式)和逾期處理等信息。

區別對待:網路小貸公司暫停發放無場景、無用途的現金貸,P2P平台不能撮合現金貸,未來一段時間只有銀行業金融機構可以直接從事現金貸業務,這對銀行以及持牌消費金融公司是重大利好。

核心殺招:卡住現金貸資金來源,嚴控從業機構加槓桿。網路小貸不得對接互聯網平台、P2P和地方交易所,ABS融資必須納入表內計算。銀行不能投資現金貸為基礎資產的ABS產品。螞蟻小貸18億資本金髮行千億ABS的神跡恐難再現。

兩大禁區:校園貸和首付貸。網路小貸和P2P平台不能從事校園貸和首付貸業務;銀行不能買校園貸、首付貸為底層資產的ABS。

審慎經營:中國徵信環境不夠成熟,要謹慎使用「數據驅動」的風控模型,所以最好別再吹噓智能金融、機器人放貸。

規範助貸:禁止銀行和無牌照機構合作放貸;助貸業務要做實,銀行要承擔全部信用風險,不得「明助實貸」,第三方機構不得增信,也不得向借款人收取息費。

牌照整頓:小貸牌照存量要整改,不能再批新的公司。

叫停砍頭息:明確禁止P2P平台收取砍頭息,預計對宜人貸等平台業績影響較大。

消費者保護:不得暴力催收,要加強客戶信息安全保護。

金融監管相關大事記

7月14日至15日,在北京召開的全國金融工作會議提出,設立國務院金融穩定發展委員會,強化人民銀行宏觀審慎管理和系統性風險防範職責。

9月1日,證監會正式發布《公開募集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流動性風險管理規定》,自2017年10月1日起執行。這項新規對貨幣市場基金作出了特別規定,將對貨幣基金的發展帶來重大影響,餘額寶則首當其衝。

9月4日,中國人民銀行聯合中央網信辦、工業和信息化部、工商總局、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發布《關於防範代幣發行融資風險的公告》,對ICO採取一刀切的模式,直接將其定性為一種未經批准非法公開融資的行為,新幣發行一律暫停,已經完成募資的項目需要排查是否違規。

11月8日,據新華社報道,國務院金融穩定發展委員會成立,並召開了第一次全體會議,研究部署相關工作。國務院副總理馬凱出任主任。

11月17日,中國人民銀行、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外匯局發布《關於規範金融機構資產管理業務的指導意見(徵求意見稿)》,直指資管行業的發展不規範、監管套利、產品多層嵌套、剛性兌付、規避金融監管和宏觀調控等問題。

11月21日,互聯網金融風險專項整治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下發了《關於立即暫停批設網路小額貸款公司的通知》,拉開了現金貸整治大幕。

關於規範整頓「現金貸」業務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互聯網金融風險專項整治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網路借貸風險專項整治聯合工作辦公室:

近期,具有無場景依託、無指定用途、無客戶群體限定、無抵押等特徵的「現金貸」業務快速發展,在滿足部分群體正常消費信貸需求方面發揮了一定作用,但過度借貸、重複授信、不當催收、畸高利率、侵犯個人隱私等問題十分突出,存在著較大的金融風險和社會風險隱患。

為貫徹落實全國金融工作會議精神,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非法金融機構和非法金融業務活動取締辦法》《關於小額貸款公司試點的指導意見》《互聯網金融風險專項整治工作實施方案》《P2P網路借貸風險專項整治工作實施方案》《通過互聯網開展資產管理及跨界從事金融業務風險專項整治工作實施方案》《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業務活動管理暫行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文件,現就規範整頓「現金貸」業務有關事宜通知如下。

一、提高認識,準確把握「現金貸」業務開展原則

(一)設立金融機構、從事金融活動,必須依法接受准入管理。未依法取得經營放貸業務資質,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經營放貸業務。

(二)各類機構以利率和各種費用形式對借款人收取的綜合資金成本應符合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間借貸利率的規定,禁止發放或撮合違反法律有關利率規定的貸款。各類機構向借款人收取的綜合資金成本應統一折算為年化形式,各項貸款條件以及逾期處理等信息應在事前全面、公開披露,向借款人提示相關風險。

(三)各類機構應當遵守「了解你的客戶」原則,充分保護金融消費者權益,不得以任何方式誘致借款人過度舉債,陷入債務陷阱。應全面持續評估借款人的信用情況、償付能力、貸款用途等,審慎確定借款人適當性、綜合資金成本、貸款金額上限、貸款期限、貸款展期限制、「冷靜期」要求、貸款用途限定、還款方式等。不得向無收入來源的借款人發放貸款,單筆貸款的本息費債務總負擔應明確設定金額上限,貸款展期次數一般不超過2次。

(四)各類機構應堅持審慎經營原則,全面考慮信用記錄缺失、多頭借款、欺詐等因素對貸款質量可能造成的影響,加強風險內控,謹慎使用「數據驅動」的風控模型,不得以各種方式隱匿不良資產。

(五)各類機構或委託第三方機構均不得通過暴力、恐嚇、侮辱、誹謗、騷擾等方式催收貸款。

(六)各類機構應當加強客戶信息安全保護,不得以「大數據」為名竊取、濫用客戶隱私信息,不得非法買賣或泄露客戶信息。

二、統籌監管,開展對網路小額貸款清理整頓工作

(一)小額貸款公司監管部門暫停新批設網路(互聯網)小額貸款公司;暫停新增批小額貸款公司跨省(區、市)開展小額貸款業務。已經批准籌建的,暫停批准開業。

小額貸款公司的批設部門應符合國務院有關文件規定。對於不符合相關規定的已批設機構,要重新核查業務資質。

(二)嚴格規範網路小額貸款業務管理。暫停發放無特定場景依託、無指定用途的網路小額貸款,逐步壓縮存量業務,限期完成整改。應採取有效措施防範借款人「以貸養貸」、「多頭借貸」等行為。禁止發放「校園貸」和「首付貸」。禁止發放貸款用於股票、期貨等投機經營。地方金融監管部門應建立持續有效的監管安排,中央金融監管部門將加強督導。

(三)加強小額貸款公司資金來源審慎管理。禁止以任何方式非法集資或吸收公眾存款。禁止通過互聯網平台或地方各類交易場所銷售、轉讓及變相轉讓本公司的信貸資產。禁止通過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融入資金。以信貸資產轉讓、資產證券化等名義融入的資金應與表內融資合併計算,合併後的融資總額與資本凈額的比例暫按當地現行比例規定執行,各地不得進一步放寬或變相放寬小額貸款公司融入資金的比例規定。

對於超比例規定的小額貸款公司,應制定壓縮規模計劃,限期內達到相關比例要求,由小額貸款公司監管部門監督執行。

網路小額貸款清理整頓工作由各省(區、市)小額貸款公司監管部門具體負責。中央金融監管部門將制定並下發網路小額貸款風險專項整治的實施方案,進一步細化有關工作要求。

三、加大力度,進一步規範銀行業金融機構參與「現金貸」業務

(一)銀行業金融機構(包括銀行、信託公司、消費金融公司等)應嚴格按照《個人貸款管理暫行辦法》等有關監管和風險管理要求,規範貸款發放活動。

(二)銀行業金融機構不得以任何形式為無放貸業務資質的機構提供資金髮放貸款,不得與無放貸業務資質的機構共同出資發放貸款。

(三)銀行業金融機構與第三方機構合作開展貸款業務的,不得將授信審查、風險控制等核心業務外包。「助貸」業務應當回歸本源,銀行業金融機構不得接受無擔保資質的第三方機構提供增信服務以及兜底承諾等變相增信服務,應要求並保證第三方合作機構不得向借款人收取息費。

(四)銀行業金融機構及其發行、管理的資產管理產品不得直接投資或變相投資以「現金貸」、「校園貸」、「首付貸」等為基礎資產發售的(類)證券化產品或其他產品。

銀行業金融機構參與「現金貸」業務的規範整頓工作,由銀監會各地派出機構負責開展,各地整治辦配合。

四、持續推進,完善P2P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業務管理

(一)不得撮合或變相撮合不符合法律有關利率規定的借貸業務;禁止從借貸本金中先行扣除利息、手續費、管理費、保證金以及設定高額逾期利息、滯納金、罰息等。

(二)不得將客戶的信息採集、甄別篩選、資信評估、開戶等核心工作外包。

(三)不得撮合銀行業金融機構資金參與P2P網路借貸。

(四)不得為在校學生、無還款來源或不具備還款能力的借款人提供借貸撮合業務。不得提供「首付貸」、房地產場外配資等購房融資借貸撮合服務。不得提供無指定用途的借貸撮合業務。

各地網路借貸風險專項整治聯合工作辦公室應當結合《關於開展「現金貸」業務活動清理整頓工作的通知》(網貸整治辦函〔2017〕19號)要求,對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開展「現金貸」業務進行清理整頓。

五、分類處置,加大對各類違法違規機構處置力度

(一)各類機構違反前述規定開展業務的,由各監管部門按照情節輕重,採取暫停業務、責令改正、通報批評、不予備案、取消業務資質等措施督促其整改,情節嚴重的堅決取締;同時,視情由省級人民政府相關職能部門及金融監管部門依法實施行政處罰。對協助各類機構違法違規開展業務的網站、平台等,有關部門應叫停並依法追究責任。

(二)對於未經批准經營放貸業務的組織或個人,在銀監會指導下,各地依法予以嚴厲打擊和取締;對於藉機逃廢債、不支持配合清理整頓工作的,加大處罰、打擊力度;涉嫌非法經營的,移送相關部門進行查處;金融機構和非銀行支付機構停止提供金融服務,通信管理部門依法處置互聯網金融網站和移動應用程序。涉嫌非法集資、非法證券等違法違規活動的,分別按照處置非法集資、打擊非法證券活動、清理整頓各類交易場所等工作機制予以查處。

(三)對涉嫌惡意欺詐和暴力催收等嚴重違法違規的機構,及時將線索移交公安機關,切實防範風險,確保社會大局穩定。

六、抓好落實,注重長效,確保規範整頓工作效果

(一)各地應加強組織領導和統籌協調,由地方金融監管部門牽頭,明確各類機構的整治主責任部門,摸清風險底數,制定整頓計劃,壓實轄內從業機構主體責任,全面深入開展清理整頓,抓緊建立屬地責任與跨區域協同相結合的工作機制。同時,做好應急預案,守住風險底線。

(二)各地應引導轄內相關機構充分利用國家金融信用信息基礎資料庫和中國互聯網金融協會信用信息共享平台,防範借款人多頭借貸、過度借貸。各地應當引導借款人依法履行債務清償責任,建立失信信息公開、聯合懲戒等制度,使得失信者一處失信、處處受限。

(三)各地應開展風險警示教育,提高民眾識別不公平、欺詐性貸款活動和違法違規金融活動的能力,增強風險防範意識。

(四)各地應建立舉報和重獎重罰制度,充分利用中國互聯網金融協會舉報平台等渠道,對提供違法違規活動線索的舉報人給予獎勵,充分發揮社會監督作用,對違法違規行為進行重罰,形成有效震懾。

(五)各地應嚴格按照本通知要求開展規範整頓。對監管責任缺位和落實不力的,將嚴肅問責。

(六)各地應將整治計劃和月度工作進展(月後5個工作日內)報送P2P網貸風險專項整治工作小組辦公室(銀監會),並抄送互聯網金融風險專項整治領導小組辦公室(人民銀行)。

互聯網金融風險專項整治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

(人民銀行金融市場司代章)

P2P網貸風險專項整治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

(銀監會普惠金融部代章)

2017年1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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