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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的局限性?

最近「法治」很火,可法治真的是萬能的嗎?它滯後於社會的特性是否能解決呢?


第一,法律只是對既有事實的總結,並不能很好的預測和規範未來的社會生活。

第二,由於法律是以國家強制力來保證實施的,故對涉及人們思想、認識、信仰、情感等屬於私人生活範疇的問題,就不宜採用法律手段。畢竟,法只能調整行為,而不能調整思想。

第三,法律實施的物質條件不充足,如:偵查、審判組織及其附屬物、司法人員、執法人員等人力資源、社會精神文明的發展程度,這都需要國家大筆的財政支出。

第四,法律專業人員的從業素質不達標,人民的法治意識不濃厚,不能依法律己,執法細節有較大的社會爭議,易引發公憤(其實大多受到無良媒體的輿論引導,未必真實可信,網路先審判的事例屢見不鮮)。


法律是維穩手段

法治是治理基石

法律與法治的局限性也是他們的本質。

法律法治只是手段,系統,根據,而人才是法律法治存在的平台。

一個為肉,一個為骨。

法為肉,人為骨。

縱觀古今,國家混亂社會動蕩多是由上層統治建築的錯誤導致,而國家運行的容錯率則是統治穩定的重要指標之一。

古代政治統治由貴族政治向官僚政治演變,雖然有法令存在,但根本上是依靠個人權威來進行政治治理。

而人性的複雜性必然導致人治難以長久延續,統治者出錯便無法避免。因為個人意志是由理性與感性構成,利益與權力驅動,所以人治是不可靠的,也難以長久持續。而且人治易導致剝削與被剝削階層產生,在諸多矛盾不可調和下,動亂在人治社會便成了無法避免的現實。

在一個人治政權倒下之後,代替者如果不改變人治的根本,便依然會陷入人治治理的弊端當中。

等級統治繼續出現,剝削與被剝削再次循環,利益重新洗牌,直到下一次崩潰。人治社會的治理失誤會慢慢將社會容錯率調至底點,且由於人性使然,很多失誤是無法回天之術的。

諸多弊端證明了,人類意志對於統治治理是不能長久的。

人治是一元化的,自上而下的,等級森嚴的治權控制。然而這樣的線性控制弊端就在於導致統治失誤會呈現線性蔓延,線性蔓延之後便是社會矛盾增長,不穩定性暴漲。不穩定結構註定導致不長久統治。

那麼此時便需要一個可以橫向調控,平等平衡,自下而上反映統治,非人意志,一個沒有個人意志弊端的統治程序。

一個穩定的理性程序。

法治便是這個穩定理性程序的基石。

人治是單一性不穩定存在,根源在於人性在歷史進程中被忽視和相信。

然而國家的存在,人類社會的存在必須要有人治存在,但人治之里外必須存在其他非人力量進行限制,穩定人治。那麼便是法治。

只有依靠人治與法治的並列系統,才是一個穩定的完善的理性系統。

一個完善的統治系統,統治失誤率小,社會容錯率高,進步比退步更大,統治自然更長久。

於此,國家,政權,人權,民族,和平,發展,存續才有了可信的依靠,可靠的依靠。

忽視法者,則如人有骨無肉。

脆弱。

忽視人者,則如人有肉無骨。

虛弱。

人法缺一不可。

如此才可不脆而堅,不虛而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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