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麗江一女子買貓後養不起將其剝皮殺害 ?

2017年1月8日下午,雲南省麗江市一家寵物店門口出現了一隻被剝皮的寵物貓。幾天前一名女子買了這隻貓,回家後又稱養不起,要求退款後被拒,於是將貓剝皮後放置於店門口。截至發稿,這一說法尚未得到警方和當事女子的證實。記者從麗江市公安局古城分局祥和派出所報了解到,警方接到盛女士報案後已介入調查。

http://m.shenchuang.com/show/20170110/418743.shtml


陳述分析這個問題的角度,即,僅在現行有效的法律規定下分析法律關係以及是否存在違法行為

首先,在法律上,貓是一種「物」,並且在法律上它「物」的性質和一個橘子,一顆大白菜沒有本質區別,如果您不認可這個前提,希望您可以點反對+沒有幫助+摺疊,並拉黑我

然後,女子在寵物店買貓的行為在法律上是一個簡單的買賣關係,一手交錢一手交貨,貓這個「物」的所有權發生轉移,即買貓女子獲得的貓的所有權,對貓這個「物」享有佔有、使用、處分、收益的權利

後來買貓女子要求退款退貓,法律上管這種行為叫合同的解除,解除合同需要符合法律規定和雙方約定,買貓女子解除合同的理由是養不起,就好比我買了空調結果交不起電費所以要求退貨一樣,這不符合法律規定和合同約定,寵物店拒絕沒有問題

接下來就是給貓剝皮行為了,關於這點在前面鋪墊的基礎上我不得不小心翼翼分析一下

首先咱要肯定的是作為法律上的「物」,貓和羊沒有本質區別(寵物不是一個嚴格的法律概念,我國法律也沒有將寵物高於「物」來看待),那麼當「物」的所有人處分自己所有的物,並沒有違反法律規定,屬於民事處分行為(1、這裡用羊做對此而不是用豬,因為在特定場所或人群中處分自己所有的豬這一「物」時,可能會涉嫌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中「煽動民族仇恨、民族歧視」的規定;2、關於如此處分貓這一「物」的行為是否涉嫌違反公序良俗,我認為第一公序良俗大部分情況適用於民事行為,第二如果不是在公共場所如此處分貓這一「物」的,並不構成對公序良俗的侵犯)

再接下來,將貓這一「物」剝皮後放置在店家門口是否違法問題?違反什麼法?會受到什麼處分?

違法,這一行為顯然嚴重影響寵物店的正常經營,但從目前報道看,這一行為並未構成刑法上的犯罪,因此傾向於適用治安管理處罰法中關於擾亂公共秩序的行為的處罰,最多處以5到10日拘留,可並處500以下罰款


破壞公共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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