誰說校園是法外之地?——對校園集中銷毀學生手機一事有感而發

今天看到了 @羅罔極 的我們的教育缺失,早被這部禁片預言,針對部分認為「校園是法外之地」的人們,我這半吊子法律愛好者轉個貼來說明校園不是法外之地,後面還有造成這一部分認知的原因的個人分析。如有謬誤還請指正。

  教師沒收學生手機是違法的!!!

  1.

  《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二條第三款:本法所稱物權,是指合法權利人依法對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權利,包括所有權、用益物權和擔保物權。

  《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四條:國家、集體、私人的物權和其他權利人的物權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

  《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三十七條:侵害物權,造成權利人損害的,權利人可以請求損害賠償,也可以請求承擔其他民事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三十八條:侵害物權,除承擔民事責任外,違反行政管理規定的,依法承擔行政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三十九條:所有權人對自己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依法享有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

  根據以上規定,可以認定:教師沒收學生的手機的行為,屬於侵犯他人物權,可以提起訴訟。

  2.

  《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三十四條:無權佔有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權利人可以請求返還原物。

  《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三十五條:妨害物權或者可能妨害物權的,權利人可以請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險。

  根據以上規定,教師沒收學生的手機後,學生有權請求返還手機。

  3.

  《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第七條:教師享有下列權利:

  (一) 進行教育教學活動,開展教育教學改革和實驗;

  (二) 從事科學研究、學術交流,參加專業的學術團體,在學術活動中充分發表意見;

  (三) 指導學生的學習和發展,評定學生的品行和學業成績;

  (四) 按時獲取工資報酬,享受國家規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帶薪休假;

  (五) 對學校教育教學、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門的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通過教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其他形式,參與學校的民主管理;

  (六) 參加進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訓。

  《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第六十三條第一款:學校、幼兒園、託兒所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權益的,由教育行政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第二十九條第三款: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應當履行維護受教育者、教師及其他職工的合法權益的義務;

  根據以上規定,可以認定: 教師並不享有「沒收或扣押學生財產」的權利,對於教師沒收學生手機的行為,法律將不予支持;另外,學校給予教師「可以沒收學生手機」的權利,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的相關規定。

  4.

  《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二條第三款:本法所稱物權,是指合法權利人依法對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權利,包括所有權、用益物權和擔保物權。

  《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第八條第五款:教師應當履行制止有害於學生的行為或者其他侵犯學生合法權益的行為,批評和抵制有害於學生健康成長的現象的義務;

  《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第五十一條: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受到侵害,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及時審理,並適應未成年人生理、心理特點和健康成長的需要,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

  《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第六十條:違反本法規定,侵害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其他法律、法規已規定行政處罰的,從其規定;造成人身財產損失或者其他損害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第六十三條第一款:學校、幼兒園、託兒所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權益的,由教育行政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第二十九條第三款: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應當履行維護受教育者、教師及其他職工的合法權益的義務;

  根據以上規定,首先聲明:學生攜帶手機,並不是有害於學生健康成長的現象,教師並無權利或義務批評或抵制。另外可以認定:學生所有的物權,屬於合法權利。所以教師沒收學生的手機的行為,屬於侵犯學生合法權利,國家及任何機構、單位或個人將不予支持。

  

貼子來源:學校收手機問題_百度知道

上文說明了從法律上來說學校收學生的手機是違法的。下面分析下為什麼這麼多人都認為校園是法外之地。

民事訴訟是一項嚴肅而複雜的民事活動,故未成年人除了16周歲以上視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以外,都不具有訴訟行為能力,他們在法庭的發言沒有法律效力。未成年人作為原告的只能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訴訟。但在民事訴訟中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只是訴訟代理人,而不是原告。

學校收學生手機個人認為屬於民事訴訟的範疇,如果提起民事訴訟,由於國內規定未成年人不能作為訴訟主體,只有16-18歲同時自謀生路或18歲以上才是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所以一般的未成年人提起民事訴訟的難度較大。但是不提起民事訴訟就證明不違法了嗎?就是法外之地了嗎?

沒有學生提起民事訴訟的其他原因我就不一一說明了,民事訴訟好像主要用於私力救濟,如果家庭里產生了分歧導致沒能提起訴訟,那就沒辦法了,法律還是在那裡起作用的。


推薦閱讀:

在大學蹭課以及使用學校教育資源的行為是否合理?
做技術的我們,應該參與這個國家的政治建設嗎?
越南和中國一樣,都是「一人得道,雞犬升天」
有沒有可能實現一個人選擇死亡的權利的自由?

TAG:权利 | 法律 | 校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