耶和華見證人——那些被隱瞞的兒童虐待案(一)

在2016年前後,細心的JW成員也許發現,JW組織出版了一系列兒童專欄的短片,其中有一部短片「好好保護孩子」經常被我們用來教育孩子怎樣面對危險。你可以在JW官網或者JW Library軟體上—影片—兒童—成為耶和華的朋友欄目下找到它。還記得我的妻子對我說:在我們的孩子剛好需要這方面教育的時候,組織恰好出版了孩子的影片,耶和華真的關心孩子。我也一度感動不已。

但是在我了解了澳大利亞耶和華見證人組織隱瞞的1006起兒童虐待案的時候,這部短片浮現在我眼前,讓我有了別樣的感受。

這裡需要提到一個組織,英國皇家委員會,該委員會於2013年成立,範圍廣泛,負責調查包括耶和華見證人和天主教會在內的宗教組織機構中的連續虐待兒童事件。

2015年7月27日,皇家委員會在澳大利亞悉尼為耶和華見證人組織舉行了公開聽證會,耶和華見證人被稱為案例研究29.(在皇家委員會官網你可以看到詳細的資料Case Study 29: Jehovah』s Witnesses)

公開審訊的範圍和目的是調查:

  1. 澳大利亞耶和華見證人教會內兒童性虐待倖存者的經歷。
  2. 耶和華見證人教會和澳大利亞守望台聖經學會對教會內對兒童性虐待的指控,舉報或投訴作出的回應。
  3. 耶和華見證人教會和澳大利亞守望台聖經學會有關係統,政策和程序,用於提出和回應有關教會內兒童性虐待的指控或疑慮。
  4. 耶和華見證會教會和澳大利亞守望台聖經和教會協會內的制度,政策和程序,以防止教會內的兒童性虐待。
  5. 任何相關事宜。

在公開聽證會開幕式上,協助委員會的高級委員會安格斯·斯圖爾特(Angus Stewart)形容耶和華見證人教會是一個「具有旨在遏制性虐待報道的規則的孤立教派」。

根據斯圖爾特提交的書面意見,1,006名肇事者的數字直接來自委員會傳召(記錄)的守望台文件。

在調查此案例研究期間,根據皇家委員會於2015年2月4日和28日發布的傳票澳大利亞守望台製作了大約5000份文件。這些文件包括在澳大利亞自1950以來1,006份關於對耶和華見證會成員的兒童性虐待指控的案卷 - 每個不同文件被指控的兒童性侵犯的肇事者。

斯圖爾特的提交繼續解釋這些案例文件的驚人發現...

皇家委員會將向1950年以來耶和華見證會指認的1 006名兒童性虐待肇事者提供證據,而教會並未向世俗當局報告。這表明耶和華見證會的做法是保留有關兒童性虐待罪行的資料,但不要向警方或其他有關當局報告有關兒童性虐待的指示。

以下是關於耶和華見證會內兒童性虐待的一些驚人的事實,這些事件是作為聽證會的一部分提出的:

  • 從1938年至2015年,兒童性虐待案件長達77年。
  • 至少有1732名兒童受到性虐待。其中650多名兒童被家庭成員虐待。
  • 至少有170名性虐待兒童未滿5歲。
  • 在耶和華見證會內有1006名涉嫌兒童性虐待的肇事者。其中15人是女性。
  • 被指控的濫用者有579人承認自己的罪行。306沒有。在剩下的121人中,他們是否交代還不清楚。
  • 95名涉嫌虐兒的人士在進行首次性虐待時並非耶和華見證人。
  • 據稱有65名虐童是部長僕人; 42位長者; 8人是開拓者; 1名是電路監督員。
  • 至少有56名部長和27名長老被刪除。6名長老和2名部長僕人被重新任命為他們的角色。
  • 超過33名部長僕人,13名長老和1名先驅者被遣散。
  • 14名部長僕人,4名長老和1名先驅者被澳大利亞當局定為兒童性虐待罪,但其中3名長老和3名部長僕人從未因其罪行而被遣散。
  • 耶和華見證人從來沒有向當局報告過任何兒童性虐待事件。

更多名單和詳細信息可以從我的網盤分享看到:(鏈接: pan.baidu.com/s/1bphiiZ 密碼: i9ft)

這個數據僅僅發生在澳大利亞,從國土面積看這是一個大國,然而人口卻不超過2500萬,這些數字是驚人的。如果用來推斷世界各地的歷史人物,隱藏的戀童癖者數量可能會成千上萬。

我們不得不思考,為什麼一個標榜「上帝在地上的組織」「耶和華的見證人」之稱的組織會出現這樣的事件,一些內部的國外長老聲稱:「撒旦正在通過兒童虐待和性不道德攻擊這個組織!」在面對壓力的時候,這是組織一貫的回應,反正撒旦從來沒有辯解,結婚壓力,經濟壓力,家庭壓力等等都是撒旦的攻擊,撒旦解決了一系列組織內部出現的世俗問題。可是從來沒有聽到他們感謝過撒旦。

有戀童癖者能夠在耶和華見證人中找到庇護的原因有好幾個,現在守望台協會正在為其成員的行為負責。最具破壞性的,並在下面詳細介紹如下:

  • 雙見證規則,以確定聖經的罪行
  • 三年的長老之罪

其他概念也在起作用:

  • 世俗的智慧是不可信的
  • 不要責備耶和華的組織 - 要求見證人應該內部解決問題
  • 每個人都必須從事講道

雙見證規則

守望台虐待兒童政策的根本缺陷是「雙見證」規則的堅定應用。直到20世紀90年代後期,極端的守望台政策規定兩名證人必須出席同一性行為,因為行為人被認為犯了聖經罪行。在猥褻兒童的情況下,幾乎沒有兩名證人。這意味著即使有幾個孩子對同一個兄弟提出指控,長老們也什麼也不做。沒有兩名證人,唯一可以採取行動的是被告人供認的情況。長老們知道連續的虐待兒童的行為,但是沒有在會眾中採取任何行動,也沒有與警方聯繫。理事會可以制定這樣的政策是不可理解的。

守望台 1995年11月1日pp.28-9了關於虐待兒童的指控以下建議。(以下內容摘自書庫)

長老可以做些什麼

會眾分子要是突然浮現小時候被人淫虐的景象,或者因這類「壓抑的記憶」而飽受困擾,大可以向長老求助。遇到這些事,長老團通常會派兩位長老處理。奉派的長老要仁慈地鼓勵受困擾的人,勸他在這個時候要著力留意克服感情上的痛苦。無論「記憶」中侵犯他的人是誰,名字都應該保持高度機密。

長老首要的任務是牧養羊群。(以賽亞書32:1,2;彼得前書5:2,3)他們特別要留意「穿上憐恤的溫情、仁慈、謙卑的思想、溫和、恆忍」。(歌羅西書3:12)他們應該仁慈體貼,留心聆聽,然後提出聖經里醫人的良言。(箴言12:18)有些因痛苦的「記憶」而飽受困擾的人表示,他們很賞識長老經常到訪,或者只是打個電話慰問他們。這種接觸不需要花很多時間,卻可以表明耶和華的組織衷誠關懷這些人。受困擾的人看見基督徒弟兄的仁愛關懷,也許能在感情上較容易保持平衡。

如果受困擾的人決定提出控告又怎樣呢? 要是這樣,奉派的兩位長老可以建議他跟從馬太福音18:15的原則行事,私下跟被告澄清問題。要是原告覺得面對面跟被告傾談,很難保持情緒穩定,可以打個電話或者寫封信。這樣,被告人就有機會在耶和華面前鄭重申明指控是否屬實。被告人甚至可能提出證據,證明自己不可能侵犯過原告。被告人也可能會認罪而跟原告和解。這無疑好得多!要是有人認罪,奉派的兩位長老可以根據聖經原則進一步處理事情。

要是指控不能成立,長老應該向原告解釋,不能再有什麼司法行動了。會眾會繼續把被告人視為清白。聖經說,採取司法行動之前一定要有兩三個見證人。(哥林多後書13:1;提摩太前書5:19)就算有超過一個人「記起」被同一個人淫虐,這些回憶也實在太難確定,因此沒有其他實質證據的話,就不能成為判罪的根據。這並不暗示我們把這種「記憶」視為不確(也不暗示我們把「記憶」視為真確),而是在司法的問題上,我們一定要跟從聖經的原則。

被告人如果確實犯了罪,卻否認控罪,那又怎麼樣呢?他可以就此「逍遙法外」嗎?絕不可以!他究竟有罪無罪,交給耶和華審判好了。耶和華對事情一清二楚。「有些人的罪是公開顯明的,直接導致審判,其他人的罪後來也會顯明出來。」(提摩太前書5:24;羅馬書12:19;14:12)箴言也說:「義人的盼望必得喜樂;惡人的指望必致滅沒。」「惡人一死,他的指望必滅絕。」(箴言10:28;11:7)耶和華上帝和基督耶穌最終會主持公道,執行永遠的判決。——哥林多前書4:5。 w95 11/1 第 28-29 頁 安慰『心靈破碎』的人

在二零零二年五月二十四日給長老的信中,守望台經過負面的宣傳之後,得出結論說,當兩個單獨的事件指控來自兩個不同的事件時,雙見證規則現在可以在聖經上得到滿足,默認承認他們嚴格遵守雙證人原則畢竟不是耶和華的要求。這仍然不足,因為在確鑿的證據(如醫學性質)的支持下,一個單一的指證應該被計算在內。

「近幾個星期以來,這個國家的新聞界都把注意力集中在各種宗教組織處理虐待兒童的指控上,這些報道可能會讓一些真誠的人士詢問耶和華見證人所遵循的程序。

我們期望長者調查每一項虐待兒童的指控。即使是一個被虐待的孩子也是一個。然而,在評估證據時,他們必須牢記聖經明確的指示:「任何一個證人都不能起來反對任何錯誤或罪惡的人,在兩個證人的口中或三個證人口中,挺好的。「 (申命記19:15)後來,這個考慮兩三個見證人見證的要求已經被耶穌所證實。(馬太福音18:16)因此,雖然他們調查每一個指控,但長老不被聖經授權採取公會行動,除非有供認或有兩個可信的證人。但是,如果兩人是證人,將相同類型的不法行為分開,他們的證言足以 採取行動。「提摩太前書5:19,24,25」。- 致美國所有會議2002年5月24日 給長老的信

對於虐待兒童的問題,還不夠深入,為了會眾中的小孩,只要有一個證人的指責就應該立即採取預防措施。

守望台試圖將其政策的責任轉移給上帝和聖經:

「聖經說,在採取司法行動之前,必須有兩三個證人(哥林多後書13:1;提摩太前書5:19)」 守望台 1995年11月1日第28-9頁

這是基於以下的經文:

15?「無論人犯什麼罪,不可單憑一個人作證,就確立人有什麼罪過或罪惡;要憑著兩三個人的口作證,才可以確立。(申命記 19:15)

15?「要是你的弟兄一時犯罪,你就要去見他,只向他一個人說清楚他錯在哪裡。要是他聽你,你就贏得你的弟兄。16?要是他不聽,你就另外帶一兩個人去。這樣,凡事憑著兩三個人的口作證,就可以確定。(馬太福音 18:15, 16)

雙見證規則是一個聖經的指導方針,然而不適用於任何情況。例如,申命記解釋說,當一個女孩在田裡被強姦而沒有人聽到或保護她的時候,其他證人不需要定罪強姦犯。

25?「假如少女已經訂婚,有人在野外遇見她,強行跟她交合,就只可把跟她交合的男人處死,26?少女卻不必受罰,她沒有犯該死的罪,因為這件事就像人襲擊別人,把人 殺了一樣。27?那個男人在野外遇見已經訂婚的少女,少女雖然高聲喊叫,卻沒有人救她。(申命記 22:25-27)

守望台也不會一致地應用這些經文。儘管馬太福音 18:15,16說「獨自一人」面對一個罪人,但是守望台並不指望一個人受到暴力,強姦或虐待的威脅,自己面對犯罪者。儘管找到了解釋這段經文的方法並不是在任何情況下都是字面的,但是守望台仍然堅持認為它適用於性虐待的兒童受害者?

這些經文都是針對成年人,而不是兒童。既然在如何運用這個原則方面有一定的餘地,那麼毫無疑問,當一個孩子的安全受到威脅時,應該採取一切預防措施來保護孩子免受危險的首要目的。

守望台對兒童虐待的雙見證規則的堅持是對聖經指導的誤用。幼小的受害兒童通常不能自己提出指控,需要額外的保護。在涉及手無寸鐵的兒童的情況下堅持嚴格的兩見證政策是不現實的政策。耶穌以犧牲作為更高的愛與憐憫的原則譴責狂熱的律法。他以行為證明,在安息日醫治一個人枯乾的手,律法不會超越人性。對戀童癖指控適用雙重證人規則是一個狂熱的堅持律法行為,這樣的政策受耶穌譴責。

雖然雙見證證規則是防止司法錯誤的明智的指導方針,但它可以被濫用,因此需要在合理的範圍內使用。例如,有罪的人可以否認一個證人的指控,並避免處罰。或者,兩個人可以串通一個無辜的人是有罪的,並讓他們受到不公正的懲罰。在虐待兒童的情況下,一個老人無法擔任法官的領域,受過培訓的當局和專家應該參與進來。

普遍認為,保護兒童至關重要的。1959年通過的「聯合國兒童權利宣言」承認兒童需要特殊保護這一基本事實,這是管理機構在制定兒童虐待規則時明顯忽視的一點。

(二)兒童享受特殊保護,依法以及其他方式給予機會和便利,使他在身體,精神,精神和社會方面健康正常地在自由和條件下發展尊嚴。在為此目的制定法律時,以兒童的最大利益為首要考慮。 8.在任何情況下,兒童都應該是第一批得到保護和救濟的人。

「2010年長老手冊」(可以在我的網盤分享下載 ,鏈接: pan.baidu.com/s/1slE5CB 密碼: u9ne)中的準則在向兒童提供特別保護方面繼續存在缺陷:

「即使基督徒被指控犯了足夠嚴重的罪行要求司法行動,除非已經確定了不法行為,否則不應成立司法委員會。什麼樣的證據是可以接受的?...... 必須有兩三個目擊證人,而不是只是人們重複傳聞,如果只有一個見證人,就不能採取任何行動,申19:15;約翰福音8:17 如果有兩三個見證人做同樣的錯事,但每一個見證一個單獨的事件 ,可以考慮他們的證詞,雖然這種證據可以被認定為有罪,但最好有兩名證人同樣發生不法行為, 如果被告拒絕指控調查對象應該盡量安排與他和原告的會面。(註:如果指控涉及兒童性虐待,而受害者目前是未成年人,則長老應在與兒童和被指控的施虐者召開會議之前與分支機構聯繫 。)如果原告或被告人不願與長老,或被告人繼續否認單獨證人的指控,而且不法行為不成立,長老們將把事情交由耶和華手中。(申19:15-17;提前5:19,24,25; w95 11/1第28-29頁)調查的長老們應該寫一份記錄,在一個密封的信封上簽字,在會眾的機密文件。稍後可能會有更多的證據來證明事情的真相。「牧養神的羊群pp.71,72

令人震驚的是,最遲於2010年發布的程序手冊仍然表明安排兒童與施暴者之間的會面,並解除不採取行動,把「耶和華手中的事情」留下。

三年規則

在對守望台協會所採取的司法行動中更為重要的是三年規則。這可以讓已知的戀童癖者繼續擔任長老,只要在供認之前至少三年內沒有犯下任何已知的罪行。

1972年出版的「王國講道和門徒培訓組織」( Organization for Kingdom-Preaching and Disciple-Making 指出:

「如果一個人犯了嚴重的錯誤,即使是在幾年前,他仍然是一個長老或一個部長級的僕人,他也有一定程度的譴責性,因為他繼續服務於這個職位,雖然知道他有, (提前3:2,10;多1:6,7)他應該通知司法委員會,他如果不遵守這些要求,那麼他應該從他的位置下台,鑒於他當時沒有這樣做,他現在將被從這個位置上移開。

幾年前這個詞在不久之後在英國王國部Kingdom Ministry) 1972年第8頁中作了三年的澄清:

「幾年前,組織書第170頁第2段的含義是什麼?這表明一兩年多的時間,可能會注意到它在很多年以前就沒有說過了,所以它不是確切的數字。而是更像是兩三年,不是要有一個兄弟回到遙遠的過去,提出幾年前悔改的錯誤,顯然耶和華已經寬恕了這個錯誤,而現在也沒有這個錯誤。

1991年為期兩天的王國部學校重新確認了這一立場。直到2005年王國部的學校才明確指出,隱瞞(犯罪)行為需要司法委員會。

世俗的智慧

有關世俗的智慧,在我依稀的記憶之中,我的韓國聖經老師講解下的定義是這樣的:有別於聖經原則和做法的一切世俗解決方案代表著世俗智慧。

「所以上帝與這個世界沒有任何共同之處(約翰福音18:36;約翰一書2:15-17)這就是為什麼聖經講到兩種智慧,上帝的智慧和世界的智慧。守望台1992年9月15日第19頁

所以,在面對兒童犯罪行為的時候,我們的第一解決方案可能是直接報警,然而,在耶和華見證人組織當中,我們可能面對的處理方案可能是這樣的:有問題的見證人被鼓勵去見長輩,不敢去找世俗的專家,因為害怕被那些可能不同意守望台原則的世俗專家的建議所影響。受害者經常被勸告不要接觸受過虐待兒童訓練的警察或專家。

然而,在遇到虐待兒童的情況下,我們可以看出長老是怎樣的缺乏訓練,兒童討論虐待的環境通常是在三名男性長者面前的一個小王國大廳里。孩子經常被指望面對被告。(受害者面對性侵者)我想這對於一個兒童的記憶是一個可怕的歷程。

當然,這還算不上什麼,在1993年,有一個文件(網盤鏈接: pan.baidu.com/s/1nuLjiM 密碼: gbwr)提出這個問題:「有多少長老覺得受害者有點過錯或自願參與這些行為?」

由於怕文章過於臃腫,後續內容將在「JW那些隱瞞的兒童虐待案(二)」中發布。謝謝關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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