褻瀆聖神的罪為什麼永不得赦

今世和來世都不得赦的罪,聽上去令人毛骨悚然。我第一次接觸到這個問題,是在小時候上要理班。那時,教授課程的修士講到這個問題時,有小朋友忍不住問:「為什麼有永不得赦的罪啊?」本期望修士說詳細點,但修士卻輕輕帶過,只說了一句:「所以我們要小心啊。」這樣的回答不免令人有點失落。當時我還小,也沒有多考慮這個問題。

漸漸長大,我對此問題越來越困惑,為什麼世界上會有不得赦的罪過,在我心中不禁產生了對天主仁慈的質疑,這令我很苦惱。於是,我開始著手解開這個謎團。

聖經中關於褻瀆聖神之罪的記載:

「我告訴你,一切罪過和褻瀆,人都可得赦免;但是褻瀆聖神的罪,必不得赦免。凡出言干犯人子的可得赦免;但出言干犯聖神的,在今世及來世,都不得赦免。」(瑪十二31~32)

「我實在告訴你們:世人的一切罪惡,連所說的任何褻瀆的話都可得免;但誰若褻瀆了聖神,永遠不得赦免,而是永久罪惡的犯人。」(谷三28~29)

凡出言干犯人子的,尚可獲得赦免;但是,褻瀆聖神的人,決不能獲得赦免。

(路十二10)

下面是台灣呂漁亭神父對於這段《聖經》的看法:

耶穌的這段話的確不容易懂!記得當年在修道受教育的年代,神師在每周的講道中,也曾提過這種「永遠不得赦免」的罪;我當時真的不甚了解,認為天主既無限慈悲為何有些罪衪不能寬恕原諒?這些又是怎麼樣的罪?天下有這種重罪嗎?

在回答這個問題之前,讓我們先了解一下,所謂「聖神」這個觀念,在耶穌時代的猶太人是怎樣理解的。首先,當年的聖神並非指三位一體中的那位聖神,那時耶穌還沒有死,耶穌所允諾的聖神當然也尚未降生,聖神降臨是在耶穌升天以後才發生的。但耶穌時代的猶太人,早已信仰聖神之存在,並承認聖神具有兩大功能:(一)把天主的真理啟示給世界;(二)幫助人去了解及接受這些真理。

但問題是,這些聖神所啟示的真理,若長期被疏忽及輕視,久而久之,必將漸趨衰弱,甚至可能完全消失。人的各種器官若長期不久,必將失去功能:如人長年卧床不走動,腿部必將萎縮;在校內所學的外文:如法語或日語,若長期不使用,也將漸漸變得生疏。一切記憶及知識皆如此,聖神的功能也不例外,因此人若長期緊閉心扉,不讓自己去認識聖神所默示的具理,到最後可能會變得善惡不分」,有理的變成無理,無理的反而變得有理!這種極端的心理矛盾,正是當年那些法利塞黨人及經師們所遭遇的厄運。明明耶穌為了救人而驅魔,他們反誣告衪藉魔王驅魔!

出言干犯人子的罪可赦免,出言干犯聖神的罪永遠不得赦免!什麼樣的罪稱是得罪人子,因此可以赦免?什麼樣的罪又是冒犯聖神,因此永遠不得赦免?當年聖熱羅尼莫曾巧妙地替耶穌回答了這個問題:「出言反對人子的人,是因為我的肉體而跌倒,因此說我是木匠的兒子,說我有兄弟雅各伯、若瑟,猶達,說我如同別人一樣也吃也喝酒;這樣的意見和褻瀆,雖然不無罪過,但都可以赦免,因為那是出於肉身的軟弱。但是那些清清楚楚看見天主作為的人,無法否認這種神力的人,竟出於嫉妒而誹謗天主,把聖神的作為歸元於「魔王貝耳則步」的人這種人是無法赦免的。」

之所以無法赦免,因為他們昧著良心,明明是耶穌靠天主大能驅魔,他們卻誹謗這是魔鬼的事,如此善惡不分且至死不悟,不知悔改當然就沒有寬恕赦免的可能,即使天主無限的慈悲也已無計可施!人生一世誰能無過,過而能改善莫大矣,只有那些至死不悔的人,才是最可憐的人。

最後,瑪竇用了一個「善樹結善果、惡樹結惡果」的比喻,結束了這段話。種瓜得瓜種豆得豆,本是萬物最基本的因果律,因此耶穌終於責備法利塞人說:「毒蛇的種類啊!你們既是惡的,怎能說出善來?因為心理充滿什麼,口裡就說什麼。善人從善庫里取出善來;惡人從惡庫里取出惡來。但我告訴你們:人所說的每句廢話,在審判之日,都要交帳,因為憑你的話,要定你為義人,也憑你的話,要定你為罪人。」(瑪十二33~37)若每句廢話,來日在審判時都得交帳,更何況是那些人惡意誹謗,他們又當如何交待!

好樹好果的比喻,瑪竇早在第七章內就已提過。那時,耶穌曾警告衪的門徒,當提防那些言行不符的假善人,他們掛羊頭賣狗肉,外披羊皮,內心卻是一隻兇殘的豺狼。因此耶穌告訴他們,可從這些偽君子的果實中來辨別真偽:「荊棘上豈能收到葡萄?或者蒺藜上豈能收到無花果?壞樹既不能結好果子,凡不結好果子的樹,必要砍倒,投入火中!」(瑪七15、19)

在這段福音對我們有什麼關係?首先,我們千萬不可昧著良心說話或行事。天主給每個人一顆良心,它有監督及鼓勵的作用。但經驗告訴我們,這顆良心也很脆弱,每當我們想犯罪作惡時,我們的良心可能會強力反抗,但若我們充耳不聞,久而久之,良心的呼聲將漸超衰弱,最後甚至完全消失。那時,我們也可能變得像法利塞人一樣,不但善惡不分,甚至做了惡事還沾沾自喜,自以為是,喪盡天良。那時我們要千萬當心,因為良心一旦被泯沒,悔改之心也將不翼而飛,不知悔改,正像那些不結善果的樹一樣,早晚將被砍掉投入出中去燃燒。(完)

在教會的教理書中,我並沒有找到對這段聖經的詳細解釋,這令我很沮喪,但令人欣慰的是,我發現聖多瑪斯·阿奎那在《神學大全》中有一道題討論了這端道理,在此我引述這章給大家分享。

《神學大全》第十四題論褻瀆聖神- 分為四節 -

然後要特別討論的,是褻瀆聖神的罪(參看第十三題引言)。

關於這一點,可以提出四個問題:

一、褻瀆或反對聖神的罪,是否與源自某種惡意的罪相同。

二、論此罪的種類。

三、它是否不能被赦免。

四、在未犯其它的罪之前,一個人是否能首先犯相反聖神的罪。

第一節 反對聖神的罪是否與源自某種惡意的罪相同

有關第一節,我們討論如下:

質疑 反對聖神的罪,似乎不是與那源自某種惡意的罪相同。因為:

一、按照瑪竇福音第十二章三十一節,反對聖神的罪,是褻瀆的罪。可是,並非每一個源自某種惡意的罪,都是褻瀆的罪;因為有許多屬於其它種類的罪,也是懷著某種惡意而犯的。所以,反對聖神的罪,並非與源自某種惡意的罪相同。

二、此外,源自某種惡意而犯的罪,是與那出於無知而犯的罪,以及由於軟弱而犯的罪,相對分。而反對聖神的罪,按照瑪竇福音第十二章三十二節,卻與反對人子的罪,相對分。所以,反對聖神的罪,與那源自某種惡意的罪不同;因為與其相對立者既不同,它們本身也就各異了。

三、此外,反對聖神的罪,本身自成一類,還有某幾種的罪分屬其下。而源自惡意的罪,卻不是自成一類,而祇是罪的一個條件,或一個一般性的情況,可以加在任何一類罪上的。所以,反對聖神的罪,並非與源自某種惡意的罪相同。

反之 大師(隆巴度斯)在「語錄」卷二第四十三題里說:「那以惡意本身為樂的,犯罪及對聖神。」可是,這是懷有某種惡意而犯罪。所以,源自某種惡意的罪,似乎與反對聖神的罪相同。

正解 我解答如下:反對或褻瀆聖神的罪,曾有三種不同的說法。較早時期的聖師,如亞達納修、希拉利、盎博羅修、耶洛尼莫、以及金口若望等人說,反對聖神的罪,以字面來解釋,就是說褻瀆聖神的話,無論是把聖神解作那可以適用於整個天主三位的本體之名,因為每一位都是既是神,又是聖的;或是把聖神解作天主三位中之一位所專有的名字。按照(後面)這個意思,瑪竇福音第十二章三十二節,把褻瀆聖神與褻瀆人子加以區別。因為基督,對有些事情,是以祂的人性去做的,如飲食等類的行為;對另一些事情,卻是以祂的天主性去做的,如驅魔、復活死人、以及其它類似的事。祂一方面借著自己天主性的能力,同時又利用祂人性所充盈的聖神的行動,做了那些事情。猶太人說祂是「一個貪吃嗜酒的人,稅吏和罪人的朋友」,如同瑪竇福音第十一章十九節所記載的,這時他們先說了褻瀆人子的話。後來他們又把祂本著自己的天主性,以及借著聖神的行動,所做的工作,歸之於魔王(瑪竇福音第十二章二十四節),這時他們褻瀆了聖神。為此,說他們褻瀆了聖神。

然而奧斯定在「論天主的話」(證道集第七十一篇第十二章)里說,褻瀆或反對聖神的罪,就是至終不知悔改,也就是說,一個人至死仍在死罪中。他又說,這並不祇限於用口說的話,也包括用心思和行動所說的話;不僅是一句話,而且是許多話。按照這個意思來說,這樣的話,就是反對聖神而說的,因為它相反罪的赦免,而罪的赦免,是身為聖父聖子之愛的聖神的工作。主對猶太人說的那些話,他的意思並非好像是說,他們已經犯了反對聖神的罪,因為他們還沒有至終不知悔改。主祇是警告他們,以免他們因如此說話,而終於陷入反對聖神的罪。我們應該按照這個意思,來了解馬爾谷福音第三章。在那裡主先說了:「但誰若褻瀆了聖神,(永遠不得就赦免,而是永久罪惡的犯人)。」(二十九節)隨後聖史(馬爾谷)解釋說:「這是因為他們說『他附有邪魔』。」(三十節)

不過,其它的人卻有不同的的解法。他們說,褻瀆或反對聖神的罪,是人反對歸名或歸屬(appropriare)於聖神的聖善所犯的罪;因為聖善是歸名於聖神的,正如德能是歸名於父的,智慧是歸名於子的。所以,他們說,如果人由於軟弱而犯罪,就是反對父的罪;如果他出於無知而犯罪,就是反對子的罪;如果他懷有某種惡意,即選擇罪惡本身而犯罪,如同前面所講過的(第二集第一部第七十八題第一及三節),就是反對聖神的罪。這可能以兩種方式發生。第一種方式是,由於稱作「惡意」的罪惡習性的趨向。如此則懷有惡意犯罪,與反對聖神犯罪,並不相同。另一種方式是,由於鄙視而放棄或排除那原可阻止人去選擇罪惡者;例如因失望而放棄或排除希望,因妄望而放棄或排除慎懼,以及其它類似的情形,如同我們以後所要講的(第二節)。可是,這些能阻止人去選擇罪惡的,完全都是聖神在我們身上的效果。所以,按照這個意思,懷有惡意而犯罪,就是反對聖神而犯罪。

釋疑 一、正如明認信德,不僅是用言語,也是用行動來實行的;同樣,反對聖神的褻瀆,也可以用言語、心思和行動來表示的。

二、按照第三種解法,反對聖神的褻瀆,與反對人子的褻瀆,相對而分;這是因為人子也是天主子,即「天主的德能和天主的智慧」(格林多前書第一章二十四節)所以,按照這個意思,反對人子而犯的罪,是由於無知,或由於軟弱而犯的罪。

三、源自某種惡意的罪,就它是出於一種習性的趨向來說,不是一種特殊的罪,而是罪的一般性的條件。但就它是出於對聖神在我們身上的效果的特殊鄙視來說,它就合於特殊罪惡的理念。按照這個解法,反對聖神的罪,是一種特殊的罪按照第一種解法,也是如此。按照第二種解法,它就不是一種特殊的罪;因為至終不知悔改,可能是任何一種罪都能有的情況。

第二節 將反對聖神的罪分為六種是否適當

有關第二節,我們討論如下:

質疑 將反對聖神的罪分為六種,即失望、妄望、怙惡不悛、固執於惡、反抗已知的真理、嫉視他人的神恩;大師(隆巴度斯)在「語錄」第四十三編卷二里所作的這種分類法,似乎並不適宜。因為:

一、否認天主的公義或仁慈,是屬於不信的行為。可是,如果一個人失望,就是拒絕天主的仁慈;如果他妄望,就是相反天主的公義。所以,每一個這樣的行為,都是一種不信的罪,而不是反對聖神的罪。

二、此外,怙惡不悛似乎是關於過去的罪;而固執於惡則似乎是關於未來的罪。可是,時間的過去與未來,並不能使德性或罪惡成為不同的種類;因為我們用以相信基督已經誕生的信德,以及舊約時代的人用以相信祂將要誕生的信德,是同樣的信德。所以,怙惡不悛與固執於惡,不應該被視作兩種不同的反對聖神的罪。

三、此外,若望福音第一章十七節說:「恩寵和真理是由耶穌基督而來的。」所以,反抗已知的真理,以及嫉視他人的神恩,更是屬於褻瀆人子的罪,而不是屬於褻瀆聖神的罪。

四、此外,伯爾納鐸在「論命令與豁免」(第十一章)里說:「不願服從,就是拒絕聖神。」關於肋未紀第十章,「批註」(常用聖經批註)上說:「佯裝懺悔,就是褻瀆聖神。」而且分裂似乎直接反對聖神,因為教會是因聖神而結合在一起的。所以,反對聖神之罪的分類法,似乎並不周延。

反之 奧斯定在「致伯多祿執事論信德書」第三章,(按此書系富振秋之著作)里說,凡是對於自己的罪,失望能得到赦免的,或者無功而妄望得到天主的仁慈的,都是犯了反對聖神的罪。在「基本教理手冊」(第八十三章)里他說:「那心靈固執於惡,而結束其生命的,是反對聖神的罪犯。」在「論天主的話」(證道集第七十一篇第十二、十三及二十一諸章)里他說,怙惡不悛是一個反對聖神的罪。在「山中聖訓詮釋」(卷一第二十二章)里他又說:「以妒嫉之火攻擊兄弟之愛」,是反對聖神的罪。在「論聖洗唯一」(卷六第三十五章)里他說:「誰若輕視真理,或嫉視蒙恩得知真理的兄弟,或者對那用啟示教導教會的天主,忘恩負義」,如此,則他似乎是在犯罪反對聖神。

正解 我解答如下:上述的分類法,很適合於按照第三個意思來解釋的反對聖神的罪(參看第一節)。因為這些罪,是按著排除或鄙視那些原能阻止人選擇犯罪的事物來分類的。它們或是關於天主的審判方面,或是關於天主的神恩方面,或是關於罪惡方面。因為,人之避免選擇犯罪,是由於思及天主之公正而又仁慈的審判,及借著因想到(天主之)赦罪賞善的仁慈而有的希望,而這希望卻為失望或絕望所排除;其次,也是借著因細想天主罰惡的公義而生的畏懼,而這畏懼卻為妄望所排除,即一個人妄想自己能夠無功而能得到光榮,或者不必懺悔而能夠獲得寬恕。

天主的神恩,能使我們避免犯罪的,共有兩種。一種是承認或肯定真理,與它相反的是拒絕已知的真理,即人反抗他已經承認的真理,以便能夠更放任地犯罪。另一種是恩寵內在的幫助,與它相反的是嫉視他人的神恩寵;即人不僅嫉視他的兄弟其人,而且也嫉視天主的恩寵在世上增長。

關於罪惡方面,有兩件事能阻止人犯罪。一件是罪行的非法和可恥,細想這一點,往往激發人痛悔憎恨自己所犯的罪。而相反這件事的,就是怙惡不悛;不是說,至死常在罪中,如同前面(第一節)所講過的那個意思【因為如果按照那個意思,它就不是一個特殊的罪,而是罪的一種情況】,而是說,刻意不願悔改。另一件事是,人在犯罪時所追求的,祇是一種微力而短暫的善,如同羅馬書第六章二十一節所說的:「那時你們得了什幺效果?只是叫你們現在以那些事為可恥。」如果一個人細想這一點,往往能使他的意志不至於冥頑不靈。這一點,卻被固執於惡所排除了,即人意志頑強,堅欲犯罪。關於這兩種人,耶肋米亞第八章六節說:「沒有一個人悔恨自己的邪惡說:『可憐!我做的是什幺事』?」這是針對第一種(怙惡不悛的)人說的。接著又說:「各自一再任性賓士,有如沖入戰場的戰馬。」這是針對第二種(固執於惡的)人說的。

釋疑 一、失望與妄望的罪,並不是在於不相信天主的公義和仁慈,而是在於鄙視它們。

二、怙惡不悛與固執於惡,不僅是在時間上有過去與將來的不同,而且也由於在某些形式之理方面,因為對罪惡中可能考慮到的那些因素,它們各有不同的考慮,如同上面所解釋的(正解)。

三、恩寵與真理,是基督因著那些賜與人的聖神神恩而完成的。

四、不願服從屬於固執於惡,而佯裝懺悔,卻屬於怙惡不悛;至於分裂,則屬於嫉視他人的恩寵,因為是這恩寵,使教會內各肢體都結合為一。

第三節 反對聖神的罪是否能被赦免

有關第三節,我們討論如下:

質疑 反對聖神的罪似乎是能被赦免的。因為:

一、奧斯定在「論天主的話」(證道集第七十四篇第十三章)里說:「我們對誰也不可失望,直到上主的仁慈使他回頭改過。」可是,如果有的罪不能被赦免,我們就應該對某些罪人失望了。所以,反對聖神的罪是能被赦免的。

二、此外,除非靈魂為天主所治癒,沒有一個罪被赦免。可是,關於聖詠第一O二篇三節的「是祂治癒了你的一切病苦」,「批註」(奧斯定及隆巴度斯)說:「沒有一種疾病,是全能的醫生所不能治癒的。」所以,反對聖神的罪是能被赦免的。

三、此外,自由的意志,能止於此,也能止於惡。幾時人還在世界的旅途中,常能失去任何一種德性;因為甚至於天使也從天上墮落了。為此,喬布傳第四章十八及十九節說:「祂的使者,祂還歸罪,何況那以泥屋為居所的人!」根據同樣的理由,人也可以脫離任何罪惡,而回歸到正義的境界。所以,反對聖神的罪是能被赦免的。

反之 瑪竇福音第十二章三十二節說:「出言干犯聖神的,在今世及來世,都不得赦免。」奧斯定在「山中聖訓詮釋」(卷一第二十二章)里說:「這個罪墮落得這樣深,使它不能自謙自下,要求赦免。」

正解 我解答如下:按照關於反對聖神之罪不同的解法,也有許多方式說,這個罪不能被赦免。因為,如果我們把反對聖神的罪,解作至終不知悔改,那幺說它不能被赦免,就是因為沒有一個方法可以赦免它。因為,如果一個人至死是在死罪中,這個死罪,既然他在今生沒有用痛悔到赦免,在來世也不會赦免的。

按照其它兩種解法,說這個罪不能被赦免,不是因為它絕對不被赦免,而是因為以它本身來說,它有不堪被赦免的因素。這可能有兩種情形。第一種情形,是關於懲罰的。因為,那出於無知,或由於軟弱,而犯罪的,堪受較輕的懲罰;那懷有某種惡意而犯罪的,就不能有什幺藉詞,可以減輕他的懲罰。同樣,那在人子的天主性尚未明顯之前,出言褻瀆祂的,可以推諉說,這是由於他們看到祂肉體的軟弱,因此他們堪得較輕的懲罰。可是,誰褻瀆祂的天主性,竟把聖神的工作歸之於魔鬼,就沒有藉詞可以減輕他們的懲罰。所以,按照金口若望的講解(瑪竇福音論贊第四十一篇),說猶太人在今世及來世,都不能獲得赦免這個罪,是因為他們在今世被羅馬人所罰,在來世則受地獄的痛苦。亞達納修(在「致塞拉比翁書」第四篇里)也引證猶太人先袓的實例:他們先為了缺乏水和麵包,而與梅瑟爭吵;上主容忍了這件事,因為他們有肉體的軟弱為藉詞。可是,後來他們犯了更重大的罪,把天主領他們出離埃及時所賜與的一切恩惠,都歸功於邪神偶像,而出言褻瀆聖神說:「以色列,這就是領你出埃及國的天主。」(出谷紀第三十二章四節)為此,上主當即使他們受到了懲罰,因為「那一天百姓中被殺的約有三千人」(出谷紀第三十二章二十八節);並用將來的懲罰,警告他們說:「在我懲罰之日,我必懲罰他們的罪」(出谷紀第三十二章三十四節)。

另一種情形,可以說是關於罪過的,就同說,一種疾病,由於它的本性,而被人稱為不治之症,因為它把一切治療的方法都排除了,例如疾病破壞了本性自然的能力,或者使人厭惡食物和藥品;雖然這樣的疾病,能為天主所治癒。同樣,說反對聖神的罪不能被赦免,也是由於它的本性;因為它把那些使人獲得罪的赦免的方法都排除了。不過,這並不是給全能而仁慈的天主,關閉了祂赦罪和治療的門路,天主有時利用奇蹟,使這樣的人恢復精神的健康。

釋疑 一、如果我們細想天主的全能和仁慈,就不應該在今生,對任何一個人表示失望。不過,如果我們細想罪的情形,有些人就被稱為「悖逆之子」,如同厄弗所書第二章二節及第五章六節所說的。

二、這個論證,是從天主的全能方面,而不是從罪的情形方面出發。

三、在這現世的生活里,自由的意志固然常是可能改變的;可是,有時意志在自己的能力範圍內,放棄那些能使它轉向善的東西。所以,雖然天主能予赦免,但罪從自己本身方面來看,卻是不能被赦免的。

第四節 人是否能不犯其它的罪而首先犯反對聖神的罪

有關第四節,我們討論如下:

質疑 人似乎能不犯其它的罪,而首先犯反對聖神的罪。因為:

一、由於自然先後次序的關係,一個人必然由不完全的開始,然後才能進至完全的。這在善方面是很明顯的,如同箴言第四章十八節所說的:「義人的途徑,像黎明的曙光,越來越明亮,直至成日中。」可是,在惡方面,那完全的卻是最大的惡,如同「哲學家」在「形上學」卷五(第十六章)里所說的。既然反對聖神是最重大的罪,所以一個人似乎經過犯了較輕的罪之後,才會犯這種罪的。

二、此外,犯罪反對聖神,是懷有某種惡意,或故意選擇壞事而犯罪。可是,在多次犯罪以前,是不會立刻這樣做的;因為「哲學家」在「倫理學」卷五(第六章)里說:雖然一個人能行不義之事,可是他不會立刻如同不義之人行事,即出於故意的選擇行事。所以,反對聖神的罪,除非先犯了其它的罪之後,似乎是不能立刻就犯的。

三、此外,痛悔改過與怙惡不悛,二者都是關於同樣的對象。可是,痛悔改過,祇是關於以前所犯的罪過的。所以,關於怙惡不悛,即反對聖神之罪中的一種,也有同樣的情形。所以,反對聖神的罪,先應假定犯有其它的罪。

反之 德訓篇第十一章二十三節說:「使窮人忽然升至榮顯地位,在上主眼中,是一件容易的事。」所以,相反的,一個人也可能被那誘人犯罪的邪惡魔鬼,引去犯那最重大的罪,即反對聖神的罪。

正解 我解答如下:如同前面所講過的(第一節),反對聖神之罪的一種方式,就是源自某種惡意犯罪。可是,人可能依兩種方式,源自惡意而犯罪,如同在前面所講過的(第一節)。第一種方式是,由於一種習性的趨向;不過,嚴格地來說,這不是反對聖神的罪。按此方式,人也不會立刻源自某種惡意而犯罪,因為先應該有眾多犯罪的行為,來形成促使人犯罪的習性。人源自惡意而犯罪的另一種方式是,人由於鄙視而放棄那些能阻止人犯罪的事物,這才是真正所謂反對聖神而犯罪,如同前面所講過的(第一節)。這樣的罪,往往也假定先該有別的罪;因為箴言第十八章三節說:「不虔敬者,既已深陷罪惡之中,遂即鄙視。」

不過,人也可能在他第一個罪行中,因著鄙視而犯罪反對聖神,一方面由於他意志的自由選擇,另一方面由於已有的許多傾向,或者也因為受到了向惡的強烈衝動,而向善之情卻過於微弱的緣故。為此,從一開始就犯反對聖神的罪,在修養到家的人身上,很難或總不會發生。所以,奧利振在「原則論」卷一(第三章)說:「我並不認為,任何一個修養已經到了最高地步的人,會突然失足墮落;這樣的事祇會一步一步地逐漸發生的。」如果把反對聖神的罪,按照字面,解作出言褻瀆聖神,也有同樣的情形。因為主所說的這種褻瀆,常是從鄙視的惡意而來的。

不過,如果我們好像奧斯定那樣,把反對聖神的罪,解作至終不知悔改的話,那幺就沒有什幺問題;因為為形成反對聖神的罪,需要人繼續留在罪里,直到生命末日。

釋疑 一、無論在善或惡方面,絕大多數,都是由不完全的開始,然後進至完全的,這要看一個人是向著善或惡前進的。不過,無論是在二者之中那一種情形下,一個人總可以從高於另一個人的程度上開始。為此,一個人的起點,無論在善或惡方面,按照善惡的種類(或意義)來說,能是完全的(按即不折不扣的善或惡);雖然按照人進展的過程來說,是不完全的,即向著更好或更壞前進的。

二、這個論證的出發點,是懷有某種惡意而犯的罪,而這種惡意是由習性的趨向而來的。

三、如果我們好像奧斯定那樣,把怙惡不悛解作至終常留在罪里的話,那幺,就像痛悔改過一樣,怙惡不悛也顯然應該先假定犯了別的罪。不過,如果我們把怙惡不悛解作一種習性或心態,而按照這個意思,這是一種反對聖神的罪,怙惡不悛顯然也可能先於罪行;因為一個從未犯過罪的人,可能(預先)立意或者悔改,或者不悔改,假使他(未來)犯了罪的話。(完)

以上就是《神學大全》中的解釋,但是,聖師托瑪斯列舉了多位聖師的觀點,而這些聖師對此處聖經的解釋似乎又不盡相同,這依舊使我非常困惑。最後,功夫不負有心人,我終於找到了最權威的答案---------教宗通諭。

原來,我們敬愛的已故教宗若望保祿二世在《主及賦予生命者》通諭中,專門用通諭一小節來解釋褻瀆聖神的罪,下面就分享給大家。

六 違反聖神的罪

比對前面所述,耶穌的另一些使人震驚和不安的話就比較易明白。我們可以稱之為「不得赦免」的話。福音書告訴我們有關「褻瀆聖神」的特別罪過。試看三部福音書中如何述:瑪竇福音:「凡出言干犯人子的人,可得赦免;但出言干犯聖神的人,必不得赦免,無論在今世或來世」(79)。瑪爾谷福音:「世人的一切罪惡,連所說的任何褻瀆的話,都可得赦免;但誰若褻瀆了聖神,絕對得不到赦免,而是永久罪惡的犯人」(80)。路加福音:「凡出言干犯人子的人,尚可獲得赦免;但是,褻瀆聖神的人,決不能獲得赦免」(81)。

為什麼褻瀆聖神不得赦免?應該如何了解這褻瀆的意義?聖多瑪斯答覆這罪的問題說,「罪之不得赦免,應由其本質觀之,蓋因其排除罪之獲赦應具備的因素」(82)

依照如此詳介,「褻瀆」並非僅指以言語干犯聖神;毋寧說,它是指拒絕接受天主藉聖神配合十字架的德能而賜予人的救恩。人若拒絕「有關罪惡的指證」;這指證由聖神而發,並有拯救能力,人也就拒絕護慰者的「來到」,而聖神的「來到」卻是在巴斯卦奧跡內,與基督寶血的贖罪能力相結合中實現:他是「良心,除去死亡行為」的寶血。

我們都知道這潔凈的效果是罪的赦免。所以,誰若拒絕聖神與寶血,誰就停留在「死亡的行為」中,停留在罪惡中。對聖神的褻瀆正是指徹底絕接受罪的赦免,而聖神是從內心賜與這赦免者,同時他也拒絕帶給良心真正悔改所必要的一切。假使耶穌說對聖神的褻瀆,在今世或來世,不得赦免,因為這「不赦免」與它底要因「不悔悟」相連結,換句話說,徹底拒絕接受悔改。意指拒絕接近贖罪的根原,然而,在救恩工程中贖罪之門「永遠」保持開敞,而聖神的使命卻是救恩工程內達成。聖神具有從這些贖罪根原取得的直接德能:「他藉領受屬於我的一切」,耶穌如是說。以此方式,聖神在人的靈魂內帶來基督完成的贖罪工作的完滿性,並分施其果實。因此,褻瀆聖神是這樣的人犯下的罪行,其人宣稱有堅持在惡行中的「權利」,總之在任何罪惡中的權利,於是,其人也就拒絕贖罪。人若把目己關閉於罪惡中,悔改便成為不可能,結果,人視罪惡的赦免對其生命來說是不重要或微不足道。這是精神毀喪的狀態,因為褻瀆聖神並不允許人由自建的牢籠中脫困,亦無從接近良心潔凈和罪惡赦免的神恩泉源。

47 真理之神為「關於罪惡的指證」的救恩工作所採取的行動,遭遇到人內在的抵制境況,是良心的冥頑不靈,基於自由選擇的理由所固定的心靈狀態。聖經上通常稱這種狀態為「心硬」(83)。在我們的時代里,心靈持有這種態度,也反映出對罪惡感的失落,為此完座勸諭「和好與懺悔」以數頁幅專論此點(84)。教宗庇護十二世曾經宣稱「本世紀的罪是罪惡感的失落」(85),罪惡感的失落與「天主觀念的失落」異曲同工,在上述勸諭中我們讀到:「事實上,天主是人的本原與極終,人在自身帶著神恩的種子。因此,是天主的實體啟示並照亮人的奧秘。假使沒有冒犯天主的感覺,體認罪惡的真實感的話,那麼要想侵犯人及人性價值的罪惡感生根,簡直是緣木求魚了」(86)。

因此,教會不斷地懇求天主賜予恩寵,俾使人的良心正直不致失落,對善惡的健全反應不致遲純。良心的正直和反應與真理之神的內在行動深切地相連結。聖保祿的勸告在這事上更見有說服力:「不要熄滅神恩」;「不要令聖神憂鬱(87)。總而言之,教會以極大的熱情不斷地懇求,俾使福音所謂「褻瀆聖神」的罪惡在世上不致增加。更好說,她祈禱,俾使它在人的靈魂內,以及社會的形態及結構中減退,而留下餘地讓良心敞開接受聖神的拯救行動。教會祈禱俾使冒犯聖神的危險罪行讓路給接納護慰者的使命的妥善準備,當祂來到「指證世界關於罪惡、正義和審判」時。

48 在他的告別講詞中,耶穌貫連這三方面的「指證」作為護慰者使命的因素:罪惡、正義和審判。它們標示出虔敬奧秘的界限,在人類歷史中與罪惡對敵,與不義的奧秘相抗衡(88)。誠如聖奧斯定所說,一方面,「愛自己達到輕慢天主的程度」,另一方面,「愛天主能做到輕視自己的程度」(89)。教會不斷地揚聲禱告並提供服務,俾使在人類大家庭中社會的歷史和良心的歷程不致降落到罪惡的低洼,拋棄天主的誡命「達到侮慢天主的程度」,卻能提升至愛,在愛中賦予生命的聖神得以顯揚。

凡讓自己信服聖神「關於罪惡的指證」的人,也必能讓自己信服「有關正義與審判」。真理之神幫助人們,人的良心,認識關於罪惡的真相,同寺,也讓人們知道有關正義在耶穌基督內進入人類歷史的真理。這樣凡信服「有關罪惡的指證」,並且經由護慰者的行動而悔改的人,在某種意義上,他們已被帶離「審判」的行列:基此「審判」,「這世界的首領已被判斷」(90)。在其神性與人性奧秘深處,悔改意指打破每一枷鎖,藉著枷鎖罪惡將人捆綁於整個不義的奧秘中。所以,凡是悔改的人,聖神帶領他們離開「審判」的行列,並引領他們進入在基督耶穌內的正義,正義在他內,因為他從父那裡領受了它(91),是天主聖三聖德的輝映。這是福音和贖罪的正義,山上聖訓和十字架的正義,藉著羔羊的寶血,正義產生潔凈良心的效果。是父賜給子,以及賜給在真理和愛中與子相結合者的正義。

在這正義中,「指證世界關於罪惡」的聖神--父及子之神啟示自己,並使自己以永生之神而臨在於人心中。(完)

看了這麼多的資料,我自己對這個罪也有了更清楚的認識。下面是我的理解,和大家分享一下,有不對的地方,望指正。

當我們說:「我信罪過的赦免」時,我們意思不僅相信原罪能得到寬恕,而且包括所有的本罪,無論大罪還是小罪。

耶穌在復活主日晚上顯現給宗徒們,並對他們說:「願你們平安!」說了這話,便把手和肋膀指給他們看。門徒見了主,便喜歡起來。 耶穌又對他們說:「願你們平安!就如父派遣了我,我也同樣派遣你們。」說了這話,就向他們噓了一口氣,說:「你們領受聖神罷!你們赦免誰的罪,就給誰赦免;你們存留誰的,就給誰存留。」(若20:20-23)藉此機會,耶穌訂立了告解聖事。

根據《天主教教理》第986條,依照基督的意願,教會擁有赦免已受洗者所犯之罪的權柄,通常由主教和司鐸們在告解聖事內執行。

在解釋聖經時,對聖經的理解如果與教會教導的信理和道德有衝突需要聽從教會的教導。

主至仁慈,在真心悔改的前提之下,並不存在無法得到赦免的罪過。「我告訴你,一切罪過和褻瀆,人都可得赦免;但是褻瀆聖神的罪,必不得赦免。凡出言干犯人子的可得赦免;但出言干犯聖神的,在今世及來世,都不得赦免。」(瑪十二31~32)此處的褻瀆聖神,並非單單指言語上的干犯,更側重於內心的干犯。犯此罪的人並非天主不願意赦免他,而是他已經絲毫沒有悔改之心。不悔改,自然不得赦免。

總而言之,只要真心悔改,一切罪過都可赦免。

為了解決這個問題,我翻閱了很多教會書籍,學到了很多其他的知識,感謝天主,通過這樣的方式來讓我認識到自己的不足,告訴了我,還有很多事情需要我去探索,去學習。

-------姑蘇道明

12年寒假尾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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