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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案例丨巨大兒未行剖宮產造成死亡後果,院方擔責

  • 案情回放

2013年3月15日,原告褚某因停經39+5周,腹痛5+小時,見紅3+小時到被告處就診,經診斷:「羊水少;39+5周妊娠待產G1POAOLOLOA」,收入院待產。入院後被告對原告進行各項輔助檢查,予以監測胎心變化,觀察產程進展。同時講明羊水過少可能出現的意外及併發症,就此雙方簽訂了經陰分娩協議書。2013年3月17日原告褚某行「會陰側切術+負壓胎頭吸引術」,胎頭娩出後肩娩出困難,囑孕婦屈大腿以LOA娩出一男嬰,出生時臍帶繞頸一周,出生後清理呼吸道,將新生嬰兒轉至搶救台保溫吸氧,1分鐘阿氏評分4分(正常10分),正壓人工呼吸,新生兒無自主呼吸,行氣管插管,插管未成功,持續正壓人工呼吸,亦給予對應治療,約20分鐘時呼吸減慢,心率下降,仍插管困難等,考慮新生兒呼吸衰竭,於19時40分護送至濟寧醫學院屬附醫院兒科搶救。入院診斷:「新生兒呼吸衰竭;新生兒肺出血;新生兒胎糞吸入綜合症;新生兒窒息(輕度);新生兒皮下氣腫;巨大兒;先鋒頭。經搶救無效,終因呼吸衰竭死亡。

  • 爭議

原告認為被告在原告褚某分娩及搶救新生兒過程中存在醫療過錯,經鑒定:被告在原告褚某分娩及搶救新生兒過程中存在過錯,參與度擬為70-90%。但被告以原告單方委託鑒定為由申請再次進行鑒定,二次鑒定意見為:某集團有限公司總醫院的醫療行為存在過錯,該過錯與褚某之子出生後的死亡後果之間存在因果關係,參與度約60-70%。

原告要求賠償醫療費等536879.38元,被告則稱其已進行常規檢查,告知了風險情況,採取醫療措施得當,最終結果與醫療行為無因果關係,要求駁回訴訟請求。

  • 裁判

山東省鄒城市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根據鑒定意見,本院確定被告對原告褚某的診療及新生兒的死亡所造成的損失承擔65%的民事賠償責任。判決被告賠償原告醫療費、護理費、伙食補費、喪葬費、死亡賠償金、司法鑒定費,共計402722.71元,賠償原告精神損害撫慰金20000元。總計422722.71元。

  • 總結

該案審結日期為2015年10月,其時最高人民法院醫療損害糾紛司法解釋尚未頒行生效,所以對單方委託鑒定採取審慎的態度,如果該案發生在當下,則院方如不能明確指出鑒定的程序或引用標準錯誤,則不再進行鑒定。所幸二次鑒定維持了原鑒定意見。

結合該案鑒定中引用的醫療記錄,①院方錯誤估計了胎兒體重,即未查出巨大兒;②分娩中出現胎心減慢而沒有進行胎心監護,未確定是否存在宮內窘迫;③吸氧後胎心再次減慢;④患者羊水偏少。以上均為考慮剖宮產結束妊娠的參考要素,但未向患者及家屬告知風險和替代分娩方式。

而搶救新生兒方面,雖進行多次氣管插管,但均未成功,體現院方在氣管插管技術方面存在缺陷,導致了新生兒死亡的結果。

綜上,院方在接診產婦時應當加強胎心監護,並結合曆次孕檢、產檢記錄確定胎兒情況,必要時再次進行B超等檢查;妥善選擇分娩方式,並及時和家屬溝通,告知風險和替代方式,並妥善進行簽字記錄;同時加強操作方面的訓練和培訓,全面掌握醫療技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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