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自殺的權利與合法性

我國也算是一個自殺率比較高的國家。但事實上,我們對自殺卻沒有一個合理的定論,無論從道德還是從法律而言,都是一個白色的地帶,是一個難以去細化的領域。

自殺是否違法,是否犯罪?

這是一個很有意思的問題。我國的法律上固然沒有明文規定禁止自殺,這當然也不可能規定禁止自殺,因為自殺者已經死了,禁止自殺完全沒有意義。但從法律的一些條文中還是依舊可以看出法律對自殺的態度的。我國刑法規定:「教唆、幫助他人自殺,應當以故意殺人罪論處。」如果自殺不違法,那麼協助別人去做不違法的事顯然也就不構成犯罪。但刑法將協助自殺列為故意殺人罪,當然它的根源是民法通則和刑法規定的公民的生命健康權不得受侵害。這樣看來,我們是不是可以說自殺是違法的呢?

生活中有許多這樣的案例,因有人跳樓,公安,消防,救護三方齊出動,最後將自殺者救下。這是因為預防自殺是公安的義務之一。公安的義務無非可以分為幫助和預防犯罪兩大類。如果在這裡將預防自殺理解為幫助,那麼又幫助誰呢?顯然解釋不通。那麼只能歸為預防犯罪。又再一次論證了自殺是犯罪。當然,我們這裡所說的僅僅只是指自殺本身,自殺帶來的危害公共安全等的罪名並不是自殺的初衷,這裡就不再談了。

因此,在目前看來,我更傾向於認為法律認為自殺非法,但因自殺者已經死亡或者因為自殺本身這個行動造成的社會危害較小(遠小於自殺連帶所帶來的危害公共安全等罪名),而免於因故意殺人罪對犯罪者進行處罰。

自殺的權利

儘管說法律認為自殺犯罪,但我還是提倡自殺的權利。

何為權利?就是既可以放棄,也可以行使。既然有權利,便有對應的義務。我在這裡提出兩種義務,其一是被生出來的義務。其二是自殺不得干擾社會正常秩序的義務。

先來講講前一種。我們來到這個世界上,顯然是被迫的,被強加的,我們沒有選擇來或者不來這個世界的權利。既然是強迫性質的,那麼來到世界便是我們的義務。相應的,就自然而然的應該有選擇離開的權利。因為來到這個世上的義務在我們出生時就已經履行完畢,那麼在這一刻起,我們就已經自動地獲得了選擇自己生命方式的權利。這不是社會或者法律所賦予的,而是人天生就有的權利,即天賦人權。

後一種比較好理解,就不再多說。

當然,現在還有一種理解,就是把自殺視為放棄生命權。前面提到了,我們有放棄權利的權利,那麼放棄生命權也就成為了人的權利。

自殺的道德義務

自殺者自殺後,輿論除了表示同情,惋惜,更多的是對自殺者的批判與不解。自殺者死後,他原本應該盡到的義務儼然已經沒有人承擔了。但換個角度思考,自殺者在自殺時已經放棄了他所有的權利。沒有權利,也就沒有義務可言了。退而言之,不談權利,就從自殺者來說,自殺的原因無非是沒有能力再去承擔原本的義務了。所以,無論自殺與否,結果都是無法承擔義務。所有要承擔的後果自殺者已經承擔了。

除了義務,從情感上而言,自殺確實會給身邊的人帶來傷害。但這種傷害不是自殺本身帶來的,而是由父母選擇生這個權利帶來的負面效果。既然選擇了生孩子的權利,就有必要承擔子女死亡的悲痛。人固有一死,自殺也只是死的一種選擇罷了。

很多人站在道德的制高點指責自殺者,這無疑會給自殺者帶來更多的痛苦。我們在譴責時,並沒有考慮到自殺者的內心。我們在譴責自殺者給別人帶來痛苦時,有沒有考慮到自殺者本身內心的痛苦?這點是值得我們反思的地方。

對自殺的思考,不僅僅是對權利的思考,也是對存在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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