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EPS第12項行動計劃:強制披露規則概要
概要
設計強制披露規則的原則和主要目標
強制披露規則應當清晰易懂
強制披露規則的主要目的在於通過向稅務機關提供有關潛在的惡意或濫用的稅收籌劃方案的早期信息從而提升稅收透明度並識別方案籌劃方以及方案使用者。另一大目的是為了形成威懾作用。
強制披露規則與其他報告與披露義務如合作遵從籌劃安排相比,存在差異,同時也互為補充。
強制披露規則的主要特點
成功地設計一套有效的強制披露規則,應當考慮以下要素:披露人、披露內容、披露內容以及不遵從的後果。關於各國在引入強制披露規則時需要考慮的上述要素,本報告建議如下:
施加披露義務於方案籌劃方和納稅人,或者施加披露的首要義務於方案籌劃方或納稅人一方;
特徵描述包括具體特徵和通用特徵兩類。
建立一項披露追蹤機制,把方案籌劃方披露的信息與識別出的方案使用者即客戶披露的信息聯繫起來是強制披露規則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
當方案籌劃方負有披露義務時,將披露的時點與納稅人獲得籌劃安排的時間點聯繫起來;當納稅人負有披露義務時,將披露的時點與實施安排的時點聯繫起來;
引入罰款(包括非貨幣性處罰)以確保遵從強制披露規則的要求與國內法保持一致。
涵蓋國際稅收籌劃安排
增強信息共享
前言
第12項行動計劃
BEPS行動計劃認為稅務機關面臨的主要挑戰之一就是不能及時並全面獲取潛在的惡意或濫用性稅收籌劃方案的相關信息,獲取這些信息十分重要。第12項行動計劃有以下三大關鍵成果產出:
為強制披露規則則的模塊化設計提供建議;
重點關注國際稅收籌劃方案,考慮講稅收利益的定義擴大化,以打擊相關交易;
制定設計並實施針對國際稅收籌劃方案信息共享的增強模式。
目前工作進展
本報告內內容
分四章:
第一章概覽性地介紹披露規則的主要特點,以及它與其他披露和遵從舉措的關聯性;
第二章列式了強制披露規則模塊化設計的框架和特點;
第三章是放眼國際交易,以考慮如何通過強制披露規則捕捉這類交易;
第四章討論了在國際稅收籌劃背景下的信息交換。
第一章概述
目的
可獲取關於潛在的惡意或濫用稅收籌劃方案的早期信息以便進行風險評估;
可及時辨別稅收籌劃方案,以及方案使用者和方案籌劃方;
作為一種威懾以減少避稅方案的推廣和使用
強制披露的基本要素
披露人
披露內容
披露時間
應由方案籌劃方和/或方案使用者承擔的其他義務
不遵從的後果
信息使用
設計原則
強制披露規則應該清晰易懂
強制披露規則應該在納稅人額外的遵從成本和稅務機關所獲效應之間尋求平衡
強制披露規則應能有效實現既定政策目標並準確識別相關方案
強制披露收集到的信息應該被有效使用
與其他披露舉措的比較
強制披露適用對象更加廣泛
強制披露可提供關於方案、方案的使用者和方案的提供方的特定信息
強制披露可在稅收遵從過程的早期階段提供信息
與其他披露和遵從工具的協調
強制披露規則的有效性
獲取早期信息
加強對方案、方案籌劃方和方案使用者的識別
威懾力
第二章強制披露規則的選項
現有的強制披露規則基本分為兩大類:
第一種為美國採用的方法,是一種基於交易的方法。開始於識別稅務當局認為產生稅收或政策風險,然後要求強制披露。
第二種為英國和愛爾蘭採用的方法,可以描述為基於方案籌劃方的方法。更注重方案籌劃方在該稅收籌劃方案中的角色。
本章關於設計的建議是基於所有制度的共同核心特點提出的。
披露人
概述
選項
選項A:方案籌劃方和納稅人雙方均有義務分別進行披露
選項B:推動者或納稅人一方有義務進行披露
進一步考量
建議
應披露信息
第一個要點與強制披露規則的內容有關,關注的是稅務機關想要了解的方案或安排。第二個要點是當某一交易為應披露交易時的應披露的特定信息(如姓名、納稅人編號、交易細節等)
方案
有兩種方案選擇
方案A:採用單步法的國家
完全排除門檻條件,國內稅收利益不需要被認定為避稅或交易的主要利益
方案B:採用多步法或門檻法的國家
將所有方案滿足門檻條件作為進行強制披露規則的一部分
最低交易金額豁免規定
交易特徵
通用特徵概述
保密性
額外費或或有收費
合約保護
典型通用特徵
大多數國家同意強制披露規則應包括通用特徵和具體特徵相結合。
保密性
額外費或或有收費
方案
方案A用假設性/主觀性特徵
方案B採用客觀性標準
具體特徵
涉及虧損的籌劃安排
僱傭方案(愛爾蘭)
收入轉化方案(愛爾蘭葡萄牙)
運用低稅率地區的籌劃安排(葡萄牙)
涉及重大稅會差異的交易(美國)
已公開的交易(美國)
利益交易(美國)
虧損交易的典型特徵
關於交易特徵的建議
建議
披露時間
籌劃方的披露時間的方案
方案A籌劃安排可供使用時就需要披露
方案B籌劃安排實施時就需要披露
納稅人披露時間的方案
進一步思考
建議
籌劃方或使用者應履行的其他義務
識別使用者的流程
方案A:通過籌劃安排代碼和客戶名單
方案B:僅通過客戶名單
遵從強制披露規則的意義與不遵從後果
遵從的意義
合法預期
自證其罪問題
不遵從的後果
貨幣處罰
處罰不披露制度的設計
非貨幣處罰
針對籌劃方的措施
建議
程序/稅務管理事項
應披露的信息
籌劃安排因何成為應披露安排
安排描述及其安排名稱
相關稅收利益的法律基礎
對相關稅收利益或好處的描述
客戶名單(僅適用於籌劃方)
預期稅收利益的金額
如何使用收集的信息
建議
第三章國際稅收籌劃安排
特別呼籲對國際稅收籌劃安排的強制披露規則提出建議,並探索如何擴展「稅收利益」的定義以對其進行識別。
現行披露制度的應用
對應申報籌劃安排作出定義
描述應報告的信息
對國際稅收籌劃安排披露制度的設計建議
1取消對跨境籌劃安排的門檻條件
2開發新特徵時重點關注由跨境籌劃安排引起的BEPS風險
3對應披露安排作出寬泛定義,以涵蓋任何設計境內納稅人且產生跨境稅收結果的重要安排
4避免給納稅人或其顧問造成不必要的負擔
5要求境內納稅人或其顧問向稅務機關披露任何他們了解、掌握或控制的而與籌劃安排相關重要信息
6要求境內納稅人在與集團內其他成員達成一項重要交易時履行如下義務:
合理詢問
如存在以下情形報告稅務機關:
該集團成員沒有提供該安排的信息
有關信息不充分或不完整
不合理拖延提供信息
詳細說明
第四章信息共享
情報交換的發展
BEPS行動計划下的透明度和情報交換
稅收征管論壇下的國際聯合反避稅信息中心(JITSIC)網路的擴展和重建
積極承諾共享信息
任命指定聯繫人
建立最佳實踐
秘書處的支出
涉及惡意稅收籌劃和其他BEPS風險的情報交換
附錄一:對英國強制披露規則中「可實施狀態」的進一步討論
根據英國法律,當任何公開推廣的籌劃安排達到可實施狀態時,籌劃方需要披露該籌劃安排的信息
符合以下情況,一個籌劃安排應被視為達到可實施狀態:
該安排有完整的計劃;
能夠付諸實施;
籌劃方與潛在客戶溝通籌劃安排的信息,並建議客戶考慮開展安排的部分交易
附錄二:自證其罪和強制披露的兼容性
納稅人在強制披露規則下所需披露的信息一般不會要求稅務機關要求披露的信息,因此與其他手機稅務信息的權力相比,根據現行強制披露規則就避稅交易和稅收籌劃交易進行報告,不應給披露人帶來更大的自證其罪的顧慮。
客體和適用範圍
刑事訴訟
信息披露義務與自證其罪特權的兼容性
附錄三:罰款制度和披露要求之間的相互影響
1英國
2美國
附錄四:英國DOTAS制度的信息權力
這些信息收集權力服務稅務機關:
詢問籌劃安排未被披露的原因
奧球提供補充信息或文件
要求介紹人提供關於籌劃方信息
對於不完整的披露事項要求體用更多信息以及安排的最終使用者的情況
信息披露義務與自證其罪特權的兼容性
對應申報籌劃安排作出定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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