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以色列女性合法墮胎後為何可能會成為離婚過錯方?

在開始討論這個問題之前有必要提一下猶太教對政治和立法的影響。

鑒於以色列是多黨政治,就難免要提到「政治聯盟 (Coalition)」這個概念。就拿2015年的競選結果(點此查看競選結果)來說,coalition 中有兩個極端正統猶太教政黨:Shas 和 Yahadut Hatorah,兩者得票率總和是10.7%。聯盟中當然也有帶宗教傾向的政黨,例如 The Jewish Home,得票率6.7%。

由此可見立法難免要受到宗教觀念的影響,所以從法律上來講,以色列對於墮胎是持反對態度的。

1977年是墮胎法(非官方法案名稱,應該算是 《Israeli Penal Code. 1977》即以色列刑法中的一條)的一個分水嶺。77年以前只有胎兒有先天缺陷或繼續妊娠對孕婦身體有危害的情況下才可合法墮胎(是的,哪怕是因為強姦所導致的懷孕也不能合法墮胎!77年的刑法將墮胎列入其中主要也是為了降低女性非法墮胎所導致的傷亡率)。

1977年的以色列刑法指定了專門的 委員會 來決定妊娠終止相關事宜。這個委員會由三名成員組成,其中至少有一人必須是女性:

  • 一名婦產科專家
  • 一名相關醫療科目的專家(可以是婦產科、內科、精神科等)
  • 一名社會工作者

此委員會有權決定是否給予來訪女性合法墮胎的准許。給予墮胎准許的評判標準如下:

  1. 此女性未到合法婚齡(即17歲以下);
  2. 未婚女性,或胎兒不屬於合法配偶;
  3. 40歲及以上女性;
  4. 源自非法性關係的妊娠(非法性關係例如強姦、亂倫等);
  5. 胎兒有先天身體或精神缺陷;
  6. 繼續妊娠對孕婦的身體或精神有危害;

  7. 如果女性的經濟狀況或生存環境(比如已經育有很多孩子的家庭)會對女性或胎兒有影響; 【1980年因為 Likud 和宗教黨派的聯盟,此條款被從刑法中移除,即經濟狀況不再屬於合法墮胎理由】

以色列關於墮胎的刑法賦予了女性 唯一決定權(即女性若想墮胎,丈夫或胎兒的親生父親說什麼都沒用)。

但是這和女性成為離婚過錯方有什麼關係?

小場景(來源於一個以色列紀實節目):

一女性已有一對雙胞胎,這時意外懷孕了,她的丈夫想要孩子,她不想(身體、精神、工作、經濟等等理由)。兩人一起前往醫院,醫生說(此處為引用紀實節目里醫生的原話):「我先聲明我並非是在暗示,法律規定的合法墮胎有以下幾個理由,(此處略去),你們看看自己符合哪條?」

此醫生其實是在說,如果不想去私人診所的話,那就只有「胎兒不屬於合法配偶」這條適用。所以有些女性會在向委員會遞交申請時謊稱胎兒並非屬於合法配偶。也正因此,男方可以在離婚時拿當時委員會的判決檔案來指責女性婚外戀並懷孕!

上面那個小場景的結果是女人最後去私人醫院做了流產手術。

以色列法律規定非法墮胎的孕婦不犯法,但為她做手術的醫生可能會面臨5年監禁。

可能有人會問為什麼委員會不要求產婦做胎兒的 DNA 檢測。給我們上課的老師(她本身是一名律師)說很多時候委員會的審判標準會根據地域而變,在猶太教徒比較密集的地方的委員會相對更嚴格,但其他的委員會就會盡量對申請人採取「睜一隻眼閉一隻眼」的態度。

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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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題圖來自網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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