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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日常信息披露工作備忘錄--第四號 上市公司公平信息披露的注意事項

上海證券交易所 2012-08-03

第一條 為進一步做好上海證券交易所(以下簡稱「本所」)上市公司公平信息披露工作,上市公司和相關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同時向所有投資者公開披露重大信息,確保所有投資者可以平等地獲取同一信息,不得向單個或部分投資者透露或泄漏。

上市公司召開股東大會、業績說明會以及接受外界採訪、調研或其他活動過程中,上市公司及其工作人員不得透露尚未公開披露的重大信息。

第二條 上市公司在定期報告披露之前,應當與會計師事務所共同做好公司業績、利潤分配方案等信息的保密工作。

第三條 上市公司應當切實提高年報披露質量,在年報「管理層討論與分析」中就公司未來發展情況進行充分論述。

第四條 上市公司應當密切關注公司生產經營環境。公司生產經營環境發生重大變化時,上市公司應當及時披露上述變化對上市公司的影響。若需要對已披露的經營計劃等進行修訂的,應當及時披露修訂情況。

第五條 本所鼓勵上市公司在每月初公開披露公司上月的經營數據。

第六條 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接受外界採訪、調研的,應當事前告知董事會秘書,原則上董事會秘書應當全程參加採訪或調研。

採訪或調研結束後,來訪人員應與接受採訪和調研的人員共同編製會談的書面記錄並簽字確認,並在兩個交易日內,由上市公司董事會秘書通過本所網站「上市公司專區」進行報備。書面記錄應當至少包括採訪或調研時間、參加人員、事項及主要內容。

採訪和調研未在兩個交易日內報備的,上市公司應根據接受採訪和調研的情況,按照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確定來訪人員是否為上市公司內幕信息知情人,並予以登記。

第七條 本所鼓勵上市公司在定期報告或重要公告披露後舉行說明會,由公司董事長、總經理、董事會秘書、財務總監或其他相關人員與各類投資者公開進行溝通。

上市公司召開說明會的,應當提前刊登公告,提示投資者參加。

說明會召開後,上市公司應當在兩個交易日內,由董事會秘書將說明會的會議記錄通過本所網站「上市公司專區」進行報備。

本備忘錄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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