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損害和醫療事故有什麼區別?
04-04
醫療事故與醫療損害既有相同之處,也有明顯的區別:
二、兩者的不同之處
(3)兩者加害人主觀過錯的表現形態不同。醫療事故加害人的主觀表現形態是過失,而醫療損害加害人的主觀表現形態可以是過失,也可以是故意。
三、綜上所述,可以得出以下結論: 首先,醫療損害的外延明顯大於醫療事故,是「屬」概念,二者構成「真包含關係」。由此可以看出,醫療事故是一種醫療損害,與醫療損害具有相同的屬性和內在的聯繫,不應當將它們完全割裂開來,甚至對立起來,不應該認為它們是毫不相干的兩回事。 1、醫療事故在醫療損害這個統一體中,與非醫療事故構成矛盾關係。 非醫療事故的外延,在邏輯上完全排除了醫療事故的任何情形。也就是說,在醫療損害中,要麼是醫療事故,要麼不是醫療事故。而在非醫療事故中,根本不存在醫療事故以外的、被假以「醫療過失」、「醫療過錯」、「醫療差錯」、「醫療損害」之名的、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由於過失實施了錯誤的醫療行為,造成患者生命健康權受到損害的情形。所以,避開醫療事故,並以此類說法為由要求醫療機構賠償的做法,有悖於《條例》和《通知》的原則,有違於法制的統一。
2、只有在處理因醫療事故爭議引起的賠償糾紛時,「不屬於醫療事故的,醫療機構不承擔賠償責任」的規定,才具有實際意義。 3、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對醫療事故以外的醫療損害,以及由於違約給患者造成的不利後果,也要承擔法律責任。此時,賠償義務人不能以「不屬於醫療事故的,醫療機構不承擔賠償責任」的規定,作為拒絕給付的法律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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