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懸賞尋找老賴"的錢,該不該由老賴來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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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英

現在社會存在一種人,那就是欠錢不還的人,這些人被大家稱為老賴,這類人將銀行和個人的錢,惡意的使用,但是根本沒有還錢的意思,而且這些人並不是沒有錢,而是有錢也不想給,面對這些老賴的情況,很多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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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在社會存在一種人,那就是欠錢不還的人,這些人被大家稱為老賴,這類人將銀行和個人的錢,惡意的使用,但是根本沒有還錢的意思,而且這些人並不是沒有錢,而是有錢也不想給,面對這些老賴的情況,很多人打贏官司卻拿不到錢。

社會上出現老賴的現象,主要中國執法部門在執法之中沒有一個強有力的措施,這幾年法院才逐步的開始加大對老賴的處罰力度,所以很多老賴的後遺症難以消除,因為我覺得有些老賴的行為,是執法不嚴的關係,費用應該由執法部門承擔一部分。
老賴帶給人的是一種經紀上的損失,欠錢不還是他們的目的,國家對於此類人應該加強處罰力度,這樣才可以以儆效尤,如果對老賴採取表寬容的態度,那麼老賴的問題會繼續發酵下去,所以對於尋找老賴的懸賞金應該執法部門承擔。
現在很多執法部門在老賴的問題上,採取消極的工作態度,比如一些法院宣判以後根本不作為,甚至老賴的問題跟不聞不問,宣判之後法院就根本不會採取任何行動,這等於是助長了老賴的氣焰,間接的幫助老賴欠款不還。
因此國家應該讓法院和相關執法部門先負擔尋找老賴的費用,這樣法院和相關執法部門才能認真的去工作,才可以把尋找老賴和追回欠款的事情放在心上,只有這樣才能提高法院和相關執法部門追回欠款的積極性,工作才會負責人。

法院在追回老賴和欠款以後,費用方面應該讓老賴全部負責,因為沒有他們的出逃的話,根本不可能產生這些費用,因此法院在先墊付之後,可以向老賴要求償還,這樣既可以保護法院和相關部門的執法效率,也可以給老賴相應的處罰!
現在社會存在一種人,那就是欠錢不還的人,這些人被大家稱為老賴,這類人將銀行和個人的錢,惡意的使用,但是根本沒有還錢的意思,而且這些人並不是沒有錢,而是有錢也不想給,面對這些老賴的情況,很多人打贏官司卻拿不到錢。

社會上出現老賴的現象,主要中國執法部門在執法之中沒有一個強有力的措施,這幾年法院才逐步的開始加大對老賴的處罰力度,所以很多老賴的後遺症難以消除,因為我覺得有些老賴的行為,是執法不嚴的關係,費用應該由執法部門承擔一部分。
老賴帶給人的是一種經紀上的損失,欠錢不還是他們的目的,國家對於此類人應該加強處罰力度,這樣才可以以儆效尤,如果對老賴採取表寬容的態度,那麼老賴的問題會繼續發酵下去,所以對於尋找老賴的懸賞金應該執法部門承擔。
現在很多執法部門在老賴的問題上,採取消極的工作態度,比如一些法院宣判以後根本不作為,甚至老賴的問題跟不聞不問,宣判之後法院就根本不會採取任何行動,這等於是助長了老賴的氣焰,間接的幫助老賴欠款不還。
因此國家應該讓法院和相關執法部門先負擔尋找老賴的費用,這樣法院和相關執法部門才能認真的去工作,才可以把尋找老賴和追回欠款的事情放在心上,只有這樣才能提高法院和相關執法部門追回欠款的積極性,工作才會負責人。

法院在追回老賴和欠款以後,費用方面應該讓老賴全部負責,因為沒有他們的出逃的話,根本不可能產生這些費用,因此法院在先墊付之後,可以向老賴要求償還,這樣既可以保護法院和相關部門的執法效率,也可以給老賴相應的處罰!
在我國的法律體系中,對司法訴訟所產生的費用問題有著明確的界定,如果對老賴懸賞費用已經納入訴訟成本當中,這筆費用當然要有老賴承擔,其實跟打官司的時候,審理費用敗訴一方承擔是同樣的道理。相反,如果針對經濟糾紛的審理體系並沒有納入對老賴的懸賞,那麼這筆費用就應該由發布懸賞信息的一方承擔,畢竟我國的司法審判體系擁有完善的執行機制,強制執行所發生的費用自然由老賴承擔,而這種針對老賴的懸賞方式是否已經納入法律規定的強制執行範疇,則是判斷費用承擔的重要標準。

對經濟糾紛的司法訴訟是相對比較複雜的,尤其是在標的額的計算上,往往會涉及到原告的共享費用,因此在執行相關判決的時候,執行金額跟經濟糾紛的實際金額往往會存在較大差距,而差距的這部分費用就是原告將各種成本計算在內所產生的,而法院執行庭在強制執行的時候,也有相應的方式和費用計算標準,這也就為老賴的懸賞費用如何收取提供了參考,凡是在法律體系內的執行方式,發生的費用都是被告一方承擔,而老賴作為被告承擔這些費用也是理所當然的,但如果法律認定的執行方式中,因為各種原因沒有包含懸賞方式,那麼這種費用如果強加於老賴頭上就不夠穩妥。

當然了,一旦輸了官司,就會面對各種壓力,即使不應該承擔某些關聯費用,也因為自己沒有履行審判判決而無理爭辯,這也是我國當前司法體制的客觀現實,尤其是對一些比較強勢的債權人來說,為了逼迫欠債者還款,所採取的方式可謂無所不用其極,因此所產生的費用甚至會超過債務糾紛中的數額,如果這樣的情況下依然支持老賴承擔,那麼法律的公平性也就無從體現,相反會給債權人提供違法法律公平的諸多權利,這對經濟糾紛的解決是百害而無一力的,更為嚴重的是會因為過於明顯的偏袒而激化雙方矛盾,因此產生其他糾紛的可能性也是客觀存在的。
視情況而定吧!懸賞尋找老賴的錢不能讓債權人獨自承擔。假若懸賞金額過大,這群人很難負擔起來,那麼就應該有債務人承擔很大一部分費用。

老賴之所以稱之為老賴,就是因為欠錢不還他覺得理所當然,或者就是百般抵賴,不願意還錢。找到老賴就已經很費勁了,還要讓老賴主動掏錢為懸賞他們的獎金買單,恐怕只會更難。可是法院是人民的法院,法院的財政來源是全體納稅人的錢,用來作為個別案件的懸賞獎金是不合適的。所以,大家都很無賴啊,千錯萬錯都是老賴的錯,所以,目前比較好的辦法也只能是老賴付錢買單了。

老賴是怎樣一群人,就是明明自己有錢,還是不願意付出一點應該付出的代價,為自己的債務還錢的人。他們寧願無恥而沒羞沒臊的活著,早就為了守住自己的不屬於自己的那部分錢丟光了禮義廉恥,就連做人的人格和尊嚴,估計也已經變異而殘缺不全了。所以,為了守住本來就不屬於自己的錢財,他們是可以付出任何代價的,哪怕是被法院曝光在公共場合,又或者被旁邊的人指責,他們也仍然是無動於衷,我行我素。
對付老賴這樣的人,究竟要通過什麼樣的方式才能夠讓他們不僅要還應還的那部分錢,還要付額外的為了找到他們而允諾的賞金,恐怕落實下去很困難,最終要拿到賞金會更困難。
但是這錢也必須老賴來付,必須由老賴自己為自己的行為付出代價。我們納稅人的錢,是不應該為他們那樣的人買單的。畢竟法院或者其他經濟執法單位,只負責執法,可沒有義務為提供賞金買單。恐怕當事部門不願意,納稅人也不可能願意。我們的錢,是不應該被浪費在老賴這種人身上的。欠債還錢,天經地義。老賴要逃,就要承擔逃避被抓到的後果。這個沒毛病,老鐵們。我覺得「懸賞尋找老賴」的錢應該由老賴、政府、被欠款人按一定的比例來支付。
一、合理安排。懸賞尋找老賴者是非常有必要的,而「老賴」在人們眼中就十分可惡了,找人做事不僅不付工資,而且還藏匿錢財,以沒有資金為借口拖欠工資,這類人就應該受到重罰。可是我覺得懸賞「尋找老賴者」的賞金全部都由「老賴」支付也不合理,尋找線索的人提供了有價值的情報理應得到獎賞,可是與此同時,政府部門也得到了有利的線索,加快了報案的效率,更有效的為人民提供了高質量的服務。對於政府部門在人民心中的形象都有一定的提高。被欠款人更是及時得到了幫助,困難得到解決。

俗話說「欠債還錢,天經地義」。按理來說被欠款人得到的是人家辛苦努力得到的錢,不應該抽取一部分做懸賞。不過反過來想想,如果沒有人提供線索,案子就可能破不了,錢也可能追不回來。所以我覺得被欠款人也應該支付一小部分懸賞費用。
二、公平公正。雖說「老賴」有點十惡不赦,可是對於他們來說支付全部的懸賞費也不是十分公平,老賴賴帳不還,可是並沒有觸及他們的經濟權益,適當支付對每個人都是有利的。我覺的懸賞費用應該老賴、政府、被欠款人由7:2:1來支付,這樣也可以提現社會的公正性。「懸賞尋找老賴」是政府部門發出的一項有利於維護人民財產安全的行動,但同時公正是這項活動最大的動力,只有秉持公正公平的原則,合理安排,才可以做到最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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