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國憲政簡史(2):諾曼征服後憲政因素的發展和變化

英國憲政簡史(2):諾曼征服後憲政因素的發展和變化(1066年-1215年)

  1066年,諾曼底公爵在羅馬教皇的支持下,率軍攻入大不列顛,征服了盎格魯-撒克遜人,建立諾曼王朝。諾曼王朝給不列顛帶來了歐陸的先進文明,建立起成熟的封建制度,標誌著英國正式進入封建社會。從諾曼王朝建立到《大憲章》簽署前的這一個半世紀的時間裡,盎格魯-撒克遜人的傳統與歐洲封建制度和文明相交融,讓英國社會發生了明顯而深刻的變化,這些變化給《大憲章》的簽署和英國憲政的萌芽創造了條件。

(1)貴族階級的崛起與平等的契約精神  

  在盎格魯-撒克遜時代的末期,封建制度已經開始成形,國王-塞恩(世俗貴族)-宗教貴族(大主教、高級主教)-刻爾(自由民)-維蘭(農奴)-奴隸的五級等級制度已經開始在不列顛島建立起來。

  在1066年「諾曼征服」以後,一統英格蘭的威廉一世剝奪了在征服戰爭中反抗自己的貴族的土地,將其劃分為1200個騎士采邑,分封給諾曼底的宗親貴族,在英格蘭建立起了一個由國王、貴族、騎士為主的成熟而又穩定的封建等級制度。

  封建等級制度的形成讓英國產生了數量眾多的封建貴族階級,威廉一世時期的封建貴族由於多次分封,勢力較弱,對國王的依附性較高,但經過一個半世紀的不斷發展,到13世紀初,英國的貴族階級已經變得日益強大。不斷成熟和壯大的封建貴族階級,成為從安茹王朝到17世紀為止漫長的幾百年間,唯一一個能夠在政治上制約王權的力量,並且成為制定《大憲章》等限權法案以及建立中世紀議會的主力軍。

  與此同時,封建社會的建立產生了一種封建契約關係,即通過土地分封和建立在騎士領有制基礎上的領主—封臣之間的權力—義務關係。這種關係不是一種單向的絕對的支配和服從關係,而是一種建立在相互依存、彼此利用的雙向性封建契約關係。在這種關係中,領主和封臣分別享有某些確定無疑的權利,同時又分別負有某些確定無疑的義務。這些權利和義務均不見於成文法律,只存在於習俗和慣例之中,但為人們所熟知,分別制約著雙方的行為,在實踐上起著法律的作用。

  倘若其中一方單方面拒絕履行自己的義務,或者要求習俗、慣例規定之外的權利,則被視為「違法」行為。此時,另一方有權通過法律程序要求對方改正,即投訴於領主法庭,通過判決獲得救濟。倘若法律程序於事無補,受害一方有權宣布解除封建契約關係:領主一方可收回其封地,封臣一方可放棄效忠義務。這種封建契約關係的主客體雙方是對等的,所以契約在精神上必然包含了平等的基因。在這種契約中,國王也承擔他應承擔的義務,因此「王權有限」的原則也必然孕育在契約的精神之中。

(2)會議制度和法治觀念的繼承和發展

  諾曼王朝雖然建立了君權強大的封建體制,但盎格魯撒克遜時代的「會議制度」和法治傳統依然被繼承下來,並且成為了英國人共同的信念。

  威廉一世在征服英格蘭之後,為了穩固統治的需要,順應傳統,將盎格魯-撒克遜人的「賢人會議」改造成為「大會議」。與賢人會議不同,大會議是根據封建等級關係建立起來的,能夠參加會議的除了國王以外只有教俗貴族和王室官員。在大會議中,無論是作為被征服者的撒克遜貴族還是作為國王宗親的諾曼貴族都很難對威廉一世的權威產生抗衡,因此大會議不像賢人會議那樣具有壓倒王權的權威性,且一年只召開3次,影響有限。但大會議作為一種傳承了賢人會議的參政形式被保留了下來,為未來議會的組建提供了直接參照物,成為了賢人會議和12世紀兩院制議會的歷史紐帶。

  諾曼征服後的兩三百年里,盎格魯撒克遜時期公共判決的司法模式雖然被專業化的法庭和法官所取代,但公共判決中所體現的王在法下的法治精神依然被保存了下來。

  當時的一位軼名的詩人就曾熱情讚揚法律的至上權威,他說:「法律高於國王的尊嚴。我們認為法律是光亮的,沒有光亮就會誤入迷途。如果國王不要法律,他就會誤入迷途。……有了法律,就會國泰民安,沒有法律,就會國家動亂。法律這樣說:依靠我,國王才能統治,依靠我,制定法律的人才能受到公正的對待。國王不可以改變確立的法律,他只可以按照法律激勵和完善自身。依法者存,違法者亡。[ 摘自程漢大著《<大憲章>與英國憲法的起源》來源中國選舉與治理網]

  12世紀神學家約翰在《論政府原理》一書中也曾寫到:「在暴君和國王之間有這樣一個唯一的主要區別,即後者服從法律並按法律的命令來統治人民」,「法律是神的贈禮,平等的模式,正義的標準,福祉的堡壘,是對暴力與所有邪事的懲罰」。[ 摘自孟廣林著《英國封建王權論稿》人民出版社2002年 第204頁]

  諾曼征服後,英國社會對盎格魯-撒克遜時期王在法下的法治精神的繼承和發揚,是英國在13世紀能夠開啟憲政之路所不可或缺的重要因素。

(3)亨利二世的司法改革和普通法的形成

  早在諾曼王朝時代的封建契約法,獨立於契約雙方的領主法庭就含有司法獨立的因素。亨利二世(1154-1189年在位)時期,為了結束在諾曼征服之後英國混亂的司法局面,著手對英國的司法系統進行改革。主要內容有:在地方建立巡迴法庭制度;將令狀制度司法化;將陪審制度引入司法審判過程;建立專職的法院組織。亨利二世的司法改革對英國的司法改革影響深遠:

  1.巡迴法庭制度的建立統一了英國的司法體系,逐漸結束了英國司法審判的混亂局面。

  2.令狀制度的司法化使司法程序被嚴格規範起來,保護了個人的政治權利,使「程序正義」這一法治原則深入人心。

  3. 將陪審制度引入司法審判過程促進了民眾對法律的信仰,有利於法治傳統的保留和發展,促進了民眾對於社會公共生活的熱情。並在後來成為民眾捍衛自己權利的重要手段和制約專制力量的重要武器。

  4.最為重要的是建立專職的法院組織,專職的法院組織產生了職業法官和職業律師,司法的職業化,專業化必然促進了司法的獨立。

  亨利二世的改革初衷原本是想促進國家的司法統一,恢復社會秩序,加強王權對地方的控制,但他的行為卻在不經意間打開了通往司法獨立的大門。到了司法改革之後的13世紀末,法官中已經很難看到行政官員的身影,法律已經明顯的和行政相分離。

  在盎格魯撒克遜時期,英國雖然有過諸如《艾爾弗雷德法典》這樣的法律彙編,但那只是傳統習慣法的彙編,並不能算是真正意義上的成文法律,在諾曼王朝建立了統一的封建等級制度之後,原先雜亂無章、良莠不齊的習慣法便嚴重阻礙了司法的統一和法律的執行,無法符合時代發展的需要。

  但在諾曼王朝建立的百餘年時間裡,英國的習慣法傳統並沒有受到太大的改變,因為威廉一世是帶著成為其父愛德華的合法繼承者的目標征服不列顛的[ 威廉是威塞克斯王朝第一任國王信士愛德華的私生子,愛德華死後威廉希望繼承英國王位,但因其實私生子的身份,被賢人會議拒絕,因此在羅馬教皇的支持下,威廉發兵奪位],對於不列顛原先的傳統,威廉的態度是傳承而非顛覆。

  因此在諾曼王朝時期開始形成的英國普通法,更多對盎格魯撒克遜時期習慣法傳統的繼承,大量保留了此前的習俗和傳統,這讓英國文明不至於因外族的入侵導致斷裂和異化,對於英國文化的傳承和憲政的發展具有重要意義。例如:普通法繼承了盎格魯-薩克遜遵循先例的傳統。遵循先例為法官的司法裁決提供了有力的支撐,使法官能夠不易受到國王和其他社會上層的壓力而獨自做出司法判決,這種法官根據先例獨立判決的傳統是除亨利二世改革後的司法專業化以外,導致司法獨立的又一個重要因素。

  在繼承了盎格魯-撒克遜優良傳統的同時,來自歐洲大陸的先進位度也不斷的被引進英國,尤其是前文所說的亨利二世的司法改革,正是在亨利二世採取的建立巡迴法庭、將令狀制度司法化、將陪審制度引入司法審判過程以及建立專職的法院這些司法改革措施。讓一個較為完備的全國性的司法系統開始在英國形成,法律成為全國普遍適用的「普通法」。

  諾曼入侵者與盎格魯-薩克遜人在幾個世紀的衝突與融合中,以傳統習慣法為基礎創建了全國通行的普通法,在英國的法制史上跨出了最重要的一步。它既保證了英國法律向著更加理性和專業化的方向發展,又有效地保留了傳統習俗中捍衛民眾權利的積極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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