耶和華見證人——開除人的程序(二)

以下內容為長老手冊里關於開除人的第二步驟,司法聽證。

司法聽證程序:

如果被告人顯出跟過犯的嚴重程度相稱的悔改態度,就要基於聖經提出責備。

如果被告人沒有顯出跟過犯的嚴重程度相稱的悔改態度,就會被會眾開除。要把這個決定通知被告人,並說明他可以怎樣修復他跟耶和華之間已破損的關係。

司法聽證會應該以禱告開始,這時候被告人應該在場。司法委員會在被告人離開後商議案件時,也應該隨時禱告,求耶和華賜予智慧。(雅1:5)在司法聽證會裡,主席應該說明進行這次面談的原因。他可以先提出一個基於聖經的要點,例如根據箴言28:13或雅各書5:14,15提出要點。司法委員會的長老應該表示他們很希望幫助被告人,並設法使被告人情緒放鬆。他們應該敏於聆聽,不急於表示他們傾向於哪個裁決。就算被告人充滿敵意,長老也要仁慈、尊重地對待他,總不要嚴厲苛刻。(w90/1/1刊28-30頁)

主席應該請被告人親自答辯。要是被告人堅稱自己是無辜的,長老就該傳喚證人,當著被告人作證。證人最好親自前來作證。不過,證人可能住得很遠,或因某些理由不能親自前來。要是這樣,證人就可以通過保密的電話系統說出證言,證言要讓被告人完全聽到;長老也可以向被告人讀出證人所寫的證言。之後,長老應該讓被告人有機會答辯。如果被告人希望傳喚其他證人,證明自己是無辜的,司法委員會就該容許那些證人作證。

被傳喚的證人所提供的證言必須跟被指稱的過犯直接有關。如果證人只是要作證被告人的為人怎樣,就不該被傳喚。證人不該聽其他證人的證言。任何人都不得在場旁聽以求給予精神上的支持。進行聽證的地方不該有任何都不得在場旁聽以求給予精神上的支持。進行聽證的地方不該有任何錄音裝置。

在罕見的情況下,在司法聽證會上所提出的證據可能令司法委員會認為,案件其實不須要由司法委員會審理。要是這樣,長老就應該暫停司法聽證,並通知被告人,長老會就案件再次聯絡他。司法委員會應該徵詢長老團的意見,決定是不是要解散司法委員會。

司法委員會應該先儘力確立事實,辨明被告人的態度。要這樣做,就必須機巧、審慎地提出問題。司法委員會應該徹底調查案情,但不必查問無關的細節,處理跟不道德性行為有關的案件就更是這樣。不過,某些案件牽涉到當事人是否有聖經認可的理由離婚和再婚,長老就也許要弄清某些細節。如果司法委員會的長老認為他們對案件已經有全面清楚的了解,就可以請被告人離開房間。然後,司法委員會就可以討論案情,辨明被告人是否悔改。

辨明被告人是否真正悔改:

在希臘語里,有兩個動詞跟悔改有關。第一個強調一個人改變觀點和性情,第二個則強調懊悔的感覺。因此,悔改牽涉到一個人因破壞了跟耶和華的關係而深感懊悔,悔恨自己為耶和華的名和耶和華的子民帶來羞辱,並真心渴望再次蒙上帝悅納。悔改也意味著心裡痛恨以往的惡行,視之為可憎可厭的事而加以棄絕。(羅12:9)有這種態度的人應該「結出果實來,跟悔改的心相符」,顯出足夠的證據表明自己確實為以往的罪而悔改了。(路3:8;英it下770-777頁)

要斷定一個人是否悔改,不僅是看他犯過時到底是軟弱還是邪惡那麼簡單。軟弱不等於悔改。(w95/1/1刊27-29頁)司法委員會也不該根據當事人的罪行是否廣為人知而作出裁決。司法委員會應該留意當事人的行為是否清楚表明他悔改,表明他悔改的行為是否跟過犯的嚴重程度相稱。(林後7:10,11)司法委員會決定對犯過者網開一面之前,必須有充分理由相信犯過者的內心情況已經改變,他熱切渴望改過自新,並堅決不重蹈覆轍。就算當事人是因初犯而面對司法委員會審訊,司法委員會也必須確定,對方的態度和行為是否表明他已經悔改,因而可以留在會眾里。

一個人偏離正義有程度之分,按理來說,當事人懊悔(或悔改)的程度應該跟他偏離正義的程度相稱。當事人放鬆警惕,以致一時經不住引誘嗎?還是預謀犯罪?他犯罪時沒意識到那種罪的嚴重性嗎?還是蓄意忽視勸告或警告?他只是一次犯罪,還是慣常犯罪?按理來說,一個人犯嚴重的罪的次數越多,就越發表明他像「邪惡的人」那樣慣常作惡。(詩28:3;英it下771頁5段)

沒有任何案件是犯過者不用受審就自動被開除的。可是,一個人犯罪的行徑可能太根深蒂固,因此在進行聽證期間在司法委員會面前,他不可能顯出足夠程度的悔改。要是這樣,會眾就必須將他開除,希望隨著時間的推移他會證明自己悔改。另一種情況是,一個人曾多次犯過,每次犯過都要由司法委員會審理,但每次他看來都有悔改的態度而只是受到責備。現在他又再次犯罪。這樣,他一貫的行為就可能顯示他沒有真正悔改。(w82/3/1刊26頁23段)

以下是悔改的一些徵象。不過,長老不能單憑一個徵象就確定犯過者是否悔改。

當事人主動供認,還是被人指控才肯承認過犯?有些人犯過後十分羞愧,或覺得很難表達而不願開口。

當事人是否誠實?(徒5:1-10)長老提問時,他是否坦白、明確地回答?他有沒有跟司法委員會合作?要是當事人確曾虛偽裝假、說謊或故意欺騙,司法委員會就特別要提高警惕。

他有沒有向耶和華懺悔,祈求耶和華寬恕、施恩?要記住,有些犯過者雖然悔改,卻覺得很難向上帝禱告。(雅5:14)

他有沒有向罪行的受害人作出賠償,或表示願意作出賠償,或向受害人道歉?他有沒有向他所虧負的人請求寬恕?(w92/9/15刊10頁;w82/3/1刊25,26頁;w73/12/1刊735,736頁)如果當事人犯了通姦罪,他有沒有向清白的配偶承認過犯,請求對方寬恕?(w73/12/1刊735,736頁;w68/12/1刊734,735頁)請注意:是否寬恕一個通姦的人,是由他的清白配偶決定的。要是一個人犯了通姦罪之後不肯告訴清白的配偶,向對方請求寬恕,那麼長老就不可以認為他悔改了。犯過者也許害怕清白的配偶會施以暴力,所以不願意承認過犯、請求寬恕。要是這樣,長老進行司法程序之前就要聯絡分部辦事處。

他是否顯出非常痛心的態度,並因自己破壞了跟耶和華的關係而懊悔?(詩32:3-5;51:1-4)

他是出於敬神的態度而傷心,還是只為了世俗的因素而傷心?(林後7:8-11)他傷心,主要因為自己令耶和華憂傷,也令耶和華受到羞辱嗎?還是因為自己令家人、朋友失望,也令自己很丟臉?(拉10:1;;路22:59-62)每個人的情感氣質都不同,控制情緒的能力也不一樣。一個人流淚,不一定表示他是真心悔改;一個人沒有強烈的情緒反應,也不一定表示他不悔改。(創25:29-34;27:34)

他願意為自己的過犯負責嗎?還是嘗試減輕罪責,或為惡行找藉口?(撒上15:24;撒下12:13)

他是否承認,他所犯的某些較輕微的罪導致他最後犯下嚴重的罪?他是否決心避免犯那些較輕微的罪?

每個案件都不同。司法委員會應該考慮案件的每個獨特因素,包括任何可減輕罪責的因由。例如,犯過的人以往可能曾受過某種侵犯。有可減輕罪責的因由,不等於可以犯罪。(g94/10/22刊4頁)可是,司法委員會洞悉那些可減輕罪責的因由,就更能了解犯過者,也更能明白他面對司法委員會時的反應。無論如何,如果當事人沒有結出跟悔改的心相符的果實,長老就沒有理由對他網開一面。

如果犯過者有精神問題或情緒問題,司法委員會也該遵從上一段提出的指引。(請看本書6:16)如果當事人有能力在合理程度上照顧自己和履行對社區所負的一般責任,而別人大都認為他可以為自己的言行負責,會眾就不可不處理他的過犯。可是,司法委員會對待他時該有體恤之心,也該有耐性,衡量他是否悔改時特別要運用明辨事理的能力。另一方面,要是司法委員會察覺到他有嚴重的精神問題,以致別人大都認為他不用對自己所做的事負責,那麼司法委員會就可能向長老團建議,不用採取進一步的司法行動,並說明原因。

如果被告人的悔改態度不明顯:

要是犯過者的悔改程度不明顯,司法委員會就該請他回到房間來進一步面談。司法委員會應該運用上帝的話語,幫助對方明白為什麼他的行為是不對的,以及他的行為怎樣影響他跟耶和華和會眾的關係。即使到了司法聽證的階段,犯過者也有可能在這個時候顯出足夠程度的悔改態度,令司法委員會可以網開一面。在大多數情況下,當事人都會顯出某程度的悔改態度。可是,他悔改的程度是否跟他過犯的嚴重程度相稱呢?司法委員會應該謙遜,要記住如果在進行司法聽證之前,犯過者幾乎沒有顯出跟悔改的心相符的行為,司法委員會也許就不可能在聽證期間打動他顯出足夠程度的悔改態度,以求有理由對他網開一面。司法委員會儘力引導對方悔改,即使最後裁定犯過者必須被開除,他們所付出的努力也可能有助於犯過者修平自己平所走的道路,力求重新被接納為會眾成員。(來12:13)司法委員會設法幫助對方,聽對方進一步表達看法之後,就可以先請他離開房間,再討論案件。

對於複雜的案件,要是司法委員會不確定聖經有什麼指引或組織有什麼勸告,就可以暫停聽證,幾天後再進行聽證。可是,司法委員會不該只為了給被告人時間離棄過犯,或給他時間以行為表明悔改,而額外安排另一次聽證會。一般來說,如果在初次聽證時被告人幾乎沒有顯出悔改的態度,司法委員會就應該沒有理由要拖長案件的審理時間和進行第二次聽證。

有時候,審理複雜的案件可能須要徵詢分區監督或另一群會眾一個成熟而富有經驗的長老的意見。要是這樣,就要通知犯過者案件還有待裁決。不要告訴對方你們會徵詢司法委員會以外的人(有時可能包括分部辦事處)的意見。向司法委員會以外的人徵詢意見時,可以討論跟問題有關的細節,但不該提及涉案人的名字。不過,要是司法委員會跟分區監督討論案件,或須要聯絡分部辦事處,就該說出涉案人的名字。

一般來說,司法委員會的成員應該力求達成一致的裁決。司法委員會一起透徹地討論問題,查考聖經和基督教書刊,祈求上帝給予智慧和指引,甚至跟另一群會眾的一個富有經驗的長老商討,應該能夠解決任何分歧。要是司法委員會無法達成一致的結論,居於小數的成員就該支持多數成員的決定。

被告人或證人向司法委員會提交的任何文件都應該以絕對保密的方式存放。如果司法委員會要在另一個時候繼續進行聽證,每個成員都該把自己所寫的筆記交給主席。主席會把那些筆記放在安全的地方,以免泄露機密。再次進行聽證之前,主席可以把筆記交回各人參考。

如果裁定向犯過者提出司法責備

如果司法委員會的長老確定犯過者真正悔改,就該通知他以下各點:裁決是什麼、他會受到什麼司法限制、長老會不會向會眾宣布他受到責備。司法委員會應該根據聖經向犯過者提出責備,說明他所犯的罪的嚴重性,並指出哪些較輕微的罪可能導致他最後犯了嚴重的罪。責備的意思是「設法讓人看出他確實犯了錯,目的是要推使他承認並糾正錯誤」。(英it下780頁)因此,提出司法責備不是僅僅作出裁決或宣布裁決,而是牽涉到加強犯過者做對的事的決心。在原文里,譯做「責備」的那個詞來自一個動詞,那個動詞的意思是「明明白白地表示;根據事實指出;清楚說明;提出證據或提出令人信服的理由或論據」。長老應該向犯過者提出合用的建議,幫助他作出所需的調整。如果有證人在聽證會上作證,長老可以請那些證人聽長老根據聖經向犯過者提出責備。這樣,被告人就是「當著所有在場的人」受到責備。(提前5:20)在結束聽證會之前,司法委員會應該跟悔改的犯過者一起禱告。

凡受到司法責備的犯過者都沒有資格得到特別的服務機會,包括做先驅、在會眾里領禱、在傳道工作聚會參與任何環節,直到他在屬靈方面有所進步為止。他也不可以擔任會眾里其他由堪作榜樣的人擔任的工作。還有,在所有牽涉到司法責備的案件中,當事人都會受到某些司法限制。司法限制也許包括不可在會眾的聚會裡參與評論,也包括不可在傳道訓練班裡做課堂練習。對犯過者施加哪些司法限制是由司法委員會決定的。長老告訴悔改的犯過者他會受到哪些限制時,最好告訴他下次面談的日期,到時長老會考慮他進步到什麼程度。對悔改的犯過者施加限制一段很長的時期,也許會令他灰心氣餒。很多個月後還未開始逐步撤銷限制是很罕見的。

司法委員會應該決定是否向會眾宣布犯過者受到責備。(w89/2/15刊18頁;w82/3/1刊26,27頁)如果受到責備的人搬到另一群會眾去,新會眾不用宣布他在原屬會眾里所受的司法責備。(英km75/3刊4頁)

如果當事人所犯的罪在會眾或社區里廣為人知,或很可能會廣為人知,長老就該向會眾宣布當事人受到責備。作出這樣的宣布,能夠維護會眾的名聲。

例如,在通姦的案件中,犯過者的清白配偶可能傾向於寬恕犯過者,但在司法委員會結案的時候,那清白的配偶仍然不願跟犯過者恢復行房。如果那清白的配偶仍然有可能以聖經認可的理由離婚,那麼長老向會眾宣布犯過者受責備,不但可以維護會眾的名聲,也可以維護那清白配偶的名聲。

司法委員會可能基於特別的理由相信,會眾須要對那個悔改的犯過者有所防備。也許他曾多次受到勸告要避免某些行徑,以免再犯同樣的罪,他卻忽視了那些勸告。例如,如果案件所牽涉的過犯可以被視為性侵犯兒童的罪行,向會眾宣布那悔改的犯過者受到責備,能夠對會眾起保護作用。——參看2012年10月1日給會眾長老團有關侵犯兒童的信。

一個長老向會眾讀出宣布之前,應該先得到長老團統籌者批准。宣布的內容應該是這樣的:「[當事人的名字]弟兄(或姊妹)已經受到責備。」長老不會宣布當事人受到哪些限制。——參看2011年9月7日給會眾長老團的信關於存放保密檔案的指示。

司法委員會應該密切留意悔改的犯過者在屬靈方面的進步,當他在靈性上復原時就逐步撤銷司法限制。除非情況特殊,否則無須由全體長老一起決定是否撤銷對當事人的限制。司法委員會撤銷對當事人的任何限制時,都該通知長老團。如果司法委員會中的一個成員搬到另一群會眾,或不再做長老,長老團就會選另一個長老接替工作,留意犯過者的進步。要是在司法委員會撤銷所有限制之前,犯過者已搬到另一群會眾去,司法委員會就該向新會眾的長老提供足夠的資料,讓他們能夠評估他真正的屬靈情況。要想想,如果有這樣的犯過者搬到你的會眾,你會希望得到哪些資料、知道哪些細節。想過後,就照樣向新會眾提供這些資料。新會眾的長老團應該選兩三個長老繼續密切留意犯過者的進步,並留意是否撤銷其餘的司法限制。

有時候,長老可能認為有必要提醒會眾提高警惕,因此根據聖經發表一個跟當事人的那種錯誤行為有關的演講。一般來說,這個演講應該由司法委員會的一個成員發表。他應該說明為什麼那種行為是錯的,並指出怎樣避免那種行為。可是,長老論述那種錯誤行為時,不要說任何令聽眾聯想到犯過者的話。如果長老向會眾宣布了當事人受到責備,就該等幾個星期才發表演講提醒會眾;如果沒有宣布就不用等待。

案件一審結,長老就不會採取進一步的司法行動,除非犯過者再次犯嚴重的罪。不過,在有些罕見的情況中,裁決後幾天內獲得新的資料,令司法委員會清楚看出犯過者其實沒有悔改。這也許是由於在聽證會上犯過者誤導了長老,或故意隱瞞了重要的事實。要是這樣,司法委員會就可能有理由要重新覆核裁決並考慮開除犯過者;如果長老沒有向會眾宣布當事人受到責備,就更可以重新覆核裁決並考慮開除犯過者。再次進行聽證時,長老會讓犯過者聽新的證據和表達看法。對於這種性質的案件,長老進行司法程序之前最好徵詢分部辦事處的意見。

司法委員會作出裁決並結案後,如果當事人再次犯嚴重的罪,這宗新案件不是自然而然就由審理上一宗案件的司法委員會處理。長老團應該開會,選派長老做新的司法委員會成員。在大多數情況下,長老團會選派那些審理上一宗案件的長老再組成司法委員會,但也可能決定選派不同的弟兄做這個工作,或選派一個長老跟審理上一宗案件的長老一起組成新的司法委員會。

如果裁定犯過者要被開除:

如果犯過者沒有真正悔改,會眾就要把他開除。(請看本書7:8)司法委員會應該把這個裁決通知他,並儘力幫助他明白,他被開除後可以怎樣做,好修復他跟耶和華之間已破損的關係。司法委員會可以跟對方談談一些經文,例如哥林多後書7:10,11和希伯來書12:5-7。司法委員會的態度應該仁慈、積極,並讓他明白只要他真正悔改,就會蒙寬恕。

司法委員會把裁決告訴犯過者後,應該向對方口述以下資料:概述他必須採取哪些步驟才可以重新被接納為會眾成員。告訴犯過者,要是他認為司法委員會裁決時出了嚴重錯誤,他就可以在七天內以書面方式提出上訴。(od 151,152頁)他的上訴書應該寫給司法委員會。

司法委員會不該鼓勵他上訴,也不該勸他不要上訴。請他離開之前,長老應該問他有沒有問題要提出。請犯過者離開之後,司法委員會才一起禱告結束。

如果那不肯悔改的犯過者沒有出席聽證會,司法委員會就該在合理的能力範圍內儘力聯絡他,口頭通知他司法委員會作出什麼裁決、他可以選擇上訴等等。長老不該在電話留言機或語音信箱留下機密資料,也不要通過電子郵件或手機短訊發出機密信息。要是司法委員會作出努力通知犯過者,但對方卻不合作,司法委員會就該聯絡分部辦事處。

即使犯過者表示不想上訴,或沒有出席司法聽證會,長老也要等七天的上訴期限過去。

長老團統籌者應該批核有關宣布,確保宣布的內容符合上帝組織所定的指引。宣布應該由一個長老讀出,措辭應該是這樣的:「[當事人的名字]不再是耶和華見證人了。」

長老向會眾作出以上宣布的時候,也就是犯過者被會眾開除的時候。在此之前,犯過者不可在聚會裡參與評論或領禱,也不可擔任特別的工作崗位。(od 152,153頁)開除的宣布只向一群會眾作出。

犯過者被會眾開除,司法委員會就該用適當的表格儘早通知分部辦事處。寫報告時要細讀表格上的指引,並仔細遵從。

案件結束的時候,主席只該把必需的筆記和文件、案件的詳盡摘要以及S-77表格封存在一個信封里,並存放在會眾的機密檔案里。除了封存在這個信封里的資料之外,司法委員會的長老不該保存任何跟案件有關的東西(包括個人筆記)。信封上要寫著犯過者的名字、司法委員會成員的名字(指明誰是主席)、所作的裁決和裁決生效的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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