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是法律規定的「家庭暴力」以及如何認定「家庭暴力」
「家暴」一詞大家都不陌生,在大家的傳統思維里,家暴就是暴力毆打家庭成員,使其身體受到傷害,如電視劇《不要和陌生人說話》中反應情節的一樣,但是,我國法律規定的家暴遠不止身體暴力,對家庭成員精神的侵蝕同樣有可能構成家庭暴力。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家庭暴力法》第二條之規定,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員之間以毆打、捆綁、殘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經常性謾罵、恐嚇等方式實施的身體、精神等侵害行為,其本質是一種侵權行為。根據上述規定,家庭暴力包括以下幾種方式:
第一,身體暴力。主要指的是指家庭成員之間以毆打、捆綁、殘害等方式對成員的身體實施的傷害行為,這是家庭暴力中最主要、最常見的表現形式。
第二,精神暴力。主要指加害者通過恐嚇、控制、辱罵等方式摧殘受害者的精神,使其精神處於長期巨大的壓力之下。《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一條規定:婚姻法第三條、第三十二條、第四十三條、第四十五條、第四十六條所稱的「家庭暴力」,是指行為人以毆打、捆綁、殘害、強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給其家庭成員的身體、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傷害後果的行為。持續性、經常性的家庭暴力,構成虐待。該司法解釋將精神損害與身體損害並列作為構成家庭暴力的一種。2016年3月1日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家庭暴力法》同樣將精神暴力納入規制的範疇。但是,單純的精神損害發生於受害者的內心,除了一部分造成抑鬱症等心理疾病外,大多的損害結果往往呈現出一種心情的鬱結,因此,該種情景下很難認定家庭暴力的發生。但是,如果實踐中,身體暴力和精神暴力是同時存在的,受害人在施暴者的毆打之下精神同樣會受到嚴重侵害,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之規定,受害人因健康權、身體權受到非法侵害,可以起訴要求精神損害賠償。
第三,性暴力。指配偶一方違背另一方的意願,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行與之發生性關係的行為。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關於下發的《關於在民事審判中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的暫行意見》第17條規定:婚姻法第32條第3款第2項、第46條第3項所稱「家庭暴力」,指一方對配偶或其它家庭成員實施毆打、捆綁、限制人身自由或以其他手段,對家庭成員從身體、精神、性等方面進行傷害。摧殘次數較少、程度較輕的,構成家庭暴力,嚴重的構成虐待。由此,我國法律已將性暴力納入了家庭暴力的範圍中。但是,一般情況下,除非性暴力造成了一方身體上的傷害,否則很難成為法院進行裁判的依據。
根據現行《婚姻法》第32條之規定,如果一方實施家庭暴力,另一方起訴離婚,經調解無效的,人民法院應當準予離婚。同時該法第46條還規定實施家庭暴力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那在司法實踐中,如何認定家庭暴力呢?由於家庭暴力本質上是一種侵權行為,因此,應符合侵權行為的構成要件(行為、過錯、損害事實和因果關係),故家庭暴力的認定至少需要滿足以下幾個要件:
第一,具有傷害行為。即家庭成員一方對其他家庭成員實施了侵犯人身、精神、性方面的強暴行為。家庭暴力既可以是積極的行為,如毆打、捆綁、謾罵、禁閉、強姦等暴力行為或者以暴力進行恐嚇、威逼、逼迫;甚至是僱傭家庭以外的第三人對家庭成員進行傷害,也可以是消極的行為,如使受害人挨凍、受餓、不準進門、有病不給治療等。
第二,傷害達到一定的程度。現在一部分法院以達到「輕微傷」程度(須鑒定)作為是否構成家庭暴力的標準。另外,在時間上要具有延續性。
第三,當事人主觀上是故意為之。若雙方發生爭執,一方一時失手將對方打傷或者雙方推搡中,一方不慎摔倒致傷,此時,由於加害方是出於過失的心理,不應認定為是家庭暴力。
第四,一方所遭受的損害是由於另一方的家暴行為導致。如一方的身體損害是由於其他原因(摔倒)導致,則不應認定為是家庭暴力。但是,如果一方因其他原因致使身體受到傷害,而另一方卻不給治療致使病情惡化的,也可構成家庭暴力。
家庭暴力是嚴重傷害家庭成員感情的惡行,因此,現行《婚姻法》將其規定為可以離婚的理由之一,同時也將其規定請求損害賠償的依據。筆者希望圍城中的人在享受婚姻的同時能清晰家庭暴力,有效保護自身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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