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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額回報」有風險,投資之前擦亮眼

2012年5月,唐某在某券商南京某營業部開戶,按要求需簽訂各項所需文件,其中在《告客戶書》中已明確約定了「某券商提供的所有簽約服務產品均不承諾或保證投資收益」。這些文件內容無聊、篇幅長、還是非簽不可,唐某才沒興趣慢慢讀呢,瞄了一眼就簽署了。該營業部員工李某和陳某被指定為唐某的客戶經理,並逐漸取得了唐某的信任。

2013年3月12日,李某和陳某向唐某推薦了一款「理財產品」,稱該產品3月14日投入,3月15日到期,1天收益就可達1%。在如此高額回報的利益誘惑下,唐某動了心。3月12、13日,唐某向李某的私人賬戶匯款合計889.4萬元。李某向唐某出具了一份「理財產品合同」:「今收到唐某人民幣現金九百萬元整(900萬元),用於銀行承兌匯票,承諾百分之一收益,於2013年3月15日歸還,收款人李某,2013年3月14日」,並加蓋了「櫃檯業務專用章2」。沒交足額理財款,理財產品合同上已支付金額還是900萬,這不是白送錢嘛!此外,在3月14日,唐某還比約定提前一天收到了9萬元的收益。「雙喜臨門」,唐某心裡可是美滋滋。

然而3月15日(到期日),唐某的本金卻遲遲沒有到賬。唐某覺得有些奇怪,再三聯繫李某和陳某。後來,陳某又返還了唐某28萬理財款,給了唐某一些希望。然而不幸的是,不久李某和陳某便人間蒸發了,剩餘861.4萬元理財款不翼而飛。

正規大券商難道會侵吞客戶資產?這到底是這麼回事呢?

原來,該營業部實際並無該項理財產品,唐某是遭遇了「飛單」。李某用於和唐某簽訂該「理財產品」合同的「櫃檯業務專用章2」是他私刻的。

跑得了和尚,跑不了廟!唐某狀告了該營業部,要求其連本帶息歸還理財款。然而,由於錢是匯入了李某的私人賬戶、「理財產品合同」明顯不符合規範,且唐某是在簽署了上述《告客戶書》情況下仍被明顯不合理暴利誘惑等原因,最終經過二審,法院認定李某表見代理不成立、唐某並非善意無過失相對人,駁回了唐某的訴訟請求。唐某追債,路漫漫吶……

在羨慕唐某的土豪之餘,希望大家都別遭遇同樣的窩心事。那麼我們可以從唐某身上吸取一些什麼教訓呢?

01

單日1%的承諾回報,只要不是利益熏心昏了頭腦,都應當知道是絕不可能的,這已經遠遠超過了市場合理的收益率水平。不法分子往往就是利用了人貪財的心理實施詐騙活動。廣大投資者在投資前,應當對同類產品的收益率情況有一個大致的了解,切莫因一時衝動誤入不法分子的圈套,避免遭受不必要的損失。

02

正規理財產品的合同、表單等都是內容明晰、格式規範的,無論在什麼情況下都絕不會存在以「收條」、「借條」等形式出現的理財產品合同。廣大投資者應通過各渠道,對理財產品的合同及其他相關表單等的格式規範、主要條款內容規範等有一個基本的了解,不能被少數不法分子的花言巧語所誤導。

03

可能很多投資者會覺得諸如「開戶協議」、「告客戶書」、「理財產品合同」等上面的內容無聊、繁複,不假思索就簽署了。然而事實上,這些文件上涉及大量與投資者自身利益密切相關的約定,而簽署則代表已經知曉並同意了。廣大投資者應抱著對自己負責的心態,謹慎簽署這些文件。

04

無論是理財產品的銷售方(含直銷方與代銷方)、理財產品的管理方還是資金的託管方,均不會提供私人賬戶用於從事與理財產品有關的活動。一旦被要求向私人賬戶轉入資金,那可以肯定是遇到了詐騙,切莫有僥倖心理!

最後,可能有好奇的讀著問,為什麼唐某的投資款會出現0.4萬元的尾數?其實那是唐某許諾給陳某的好處費。我們也鄭重提示廣大投資者,購買理財產品,除了合同明確約定收取的管理費、託管費等費用外,絕不會額外收取在合同里沒有約定的「好處費」等費用。對於這類無中生有的費用,廣大投資者也應當堅決抵制,絕不要支付。當然,該支付的理財款也不會有折讓喔,「投889萬,得900萬本金」這種事情也是不會發生的~

一旦投資者遇到以上這些情形,除自身絕不可鋌而走險外,也應當及時向有關部門舉報,積極維護自身權益的同時助力市場的監管。

該案給廣大投資者敲響了警鐘。投資理財選擇到正規持牌金融機構,已經走對了第一步;但是,不法分子會利用一切可能的機會為自己謀利。雖然監管部門一直致力於營造風清氣正的市場環境、對市場上的違法活動打擊十分嚴厲,但事後的補救終沒有事前的預防有效。廣大投資者在投資過程中的任何一個環節都要慎之又慎,沉著冷靜思考、審慎理性判斷,以免落入不法分子的圈套。

只要時刻保持理性,不入圈套並不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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