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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許可切忌引火上身

來源:IPRdaily中文網(IPRdaily.cn

商標註冊人可以通過簽訂商標使用許可合同,許可他人使用其註冊商標的權力。那麼,企業以商標許可方式來進行品牌建設果真有百利而無一弊嗎?答案自然是「否」的,因為商標許可的不謹慎很可能會使許可企業引火燒身。

一個商標的產生不可謂不艱難,先是絞盡腦汁的確定內容環節,再是歷經一年多的申請註冊期間才能最終拿到證書,比「十月懷胎」的辛苦程度有過之而無不及。但商標在很多時候作為企業的戰略性品牌標識,通常還要經歷大量的投入、宣傳作為品牌塑造的手段。而有些企業則擅走「捷徑」,即採取所謂的「大品牌」戰略,進行商標許可——既能收取不菲的許可費用,還能通過被許可企業的各類商業活動進一步擴大自身品牌的市場知名度,實現一舉兩得的美好願景。那麼,企業以商標許可方式來進行品牌建設果真有百利而無一弊嗎?答案自然是「否」的,因為商標許可的不謹慎很可能會使許可企業引火燒身。

一、實際案例

廣東志高空調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志高」)是一家生產空調為主的家電企業,在廣東本土的品牌知名度較高。近些年,由於空調行業的競爭壓力,志高採取「大品牌」戰略——將「志高」商標大量許可給其他企業使用,被許可企業在其生產、銷售等經營行為過程中使用 「志高」的圖文商標。一方面,增加了志高產品的市佔率,提升了志高品牌的市場影響力和知名度;另一方面,志高收取高額的商標許可費,獲得經濟效益。所以,近幾年,志高品牌的市場擴張迅速。但隨之而來的,卻是越來越多令志高應對乏力的後遺症。

1.品牌精專度以及形象受損

志高品牌的建立是以空調生產為主業,長期的經營、宣傳使得市場對於該企業的認知主要集中在其主打產品上。但是由於大範圍的任意商標許可活動,使得不同種類產品上紛紛被貼上志高的logo標識。讓市場的對於志高產品的品牌印象發生雜化和淡化。這對於消費者的固有品牌認可度有一定的消極影響。

尤其是對於志高的「粗放式」許可方式而言,其缺乏對於被許可方的考察、後續的產品把關以及品牌的統一化管理。被許可企業產品質量參差不齊,眾多質量達不到要求的產品進入市場,損害志高品牌形象。

2.被動捲入訴訟

被許可企業為了追求更大的經濟效益,抄襲市場上銷量良好的產品。在如今各行業對知識產權重視度不斷增強的時期下,被抄襲的產品大多數都申請了專利權的保護,專利權人的維權訴訟往往將志高作為共同被告,因而志高不僅要花費大量精力參與訴訟,還需要連帶承擔高額的侵權賠償。近來廣州知產法院管轄的,關於廣東順德斗禾電子科技有限公司(簡稱「斗禾」)訴志高專利侵權糾紛案件,對於志高的影響較大。案情進展如下——

寧波某電器有限公司是一家獲得志高許可使用「志高」的商標經營小家電的企業,其生產、銷售「志高」牌小家電。這家企業生產了一款滅蚊器,這款滅蚊器有疑似侵犯斗禾的外觀及實用新型專利權。斗禾就該疑似侵權行為向廣州知識產權法院提起侵權訴訟:

2017年8月17日,廣州知識產權法院受理了廣東順德斗禾電子有限公司與廣東志高空調有限公司侵害實用新型專利權糾紛一案;

2017年12月7日,廣州知識產權法院受理了廣東順德斗禾電子有限公司與廣東志高空調有限公司侵害外觀設計專利權糾紛一案;

針對上述侵權訴訟,寧波某電器有限公司聘請北京某律師事務所代理該兩起案件,如下是目前兩起案件的訴訟過程:

就上述實用新型權利糾紛案,廣州知識產權法院2017年9月7日傳票通知2017年11月8日開庭審理,被訴方在2017年11月3月對該實用新型提起專利權無效請求,2018年3月7日進行該實用新型專利權的無效口審。

就上述外觀設計專利權糾紛案,被訴方在提交答辯狀期間,提起管轄權異議,2018年3月6日廣州知識產權法院駁回了被訴方對本案管轄權提出的異議,2018年3月15日被訴方對廣州知識產權法院對管轄權的裁定不服,向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提起了行政訴訟。

在兩起案件的訴訟期間,被訴方充分利用訴訟程序,儘可能的拖延時間,而商標被許可企業則同時投入大量廣告、降價促銷,獲得了巨大的經濟效益,但斗禾維權行動的步步緊逼也使得志高面對可能敗訴的風險,一旦志高敗訴,其面對的將是高額的賠償費用以及品牌形象的嚴重滑跌。正可謂「得不償失」。而諸如此類的訴訟活動並不鮮見,也使得志高艱難樹立起的品牌形象嚴重受損。

二、商標許可的經驗教訓

從以上關於志高「粗放式」商標許可行為得到的經驗教訓不可謂不深刻。所以商標所有權人在進行商標許可時應注意以下幾點方能避免後顧之憂:

1.許可前審慎選擇

商標許可方必須對被許可方進行謹慎的挑選才能避免後續隱患。主要是審查被許可方的資質是否符合、生產能力是否達到要求。只有當這些硬性條件符合許可方要求時才能予以考慮。否則,如果字只貪圖眼前的許可費,很可能會因為被許可方產品質量問題使得許可方品牌形象崩塌乃至承擔法律責任。

2.許可合同務求面面俱到

商標被許可人的一項法定的義務就是要保障其產品的質量與合同的要求相一致,必要時可請求許可人給予技術上的幫助。所以在合同中詳細具體地規定被許可人生產的產品之質量要求十分重要。當然,為了實現雙贏和長久發展,也可以規定,在關鍵技術或原材料為許可人所掌握時,特定情況下,為了保證被許可人完成其保障產品質量的義務,可以讓許可人為被許可人提供技術或原材料支持。

以長遠發展眼光來訂立許可合同才能更好的避免許可人引火燒身。

3.許可後勤於監督管理

有許多商標許可人在簽訂合同、收取許可費用之後就甩手放任,這對於許可人而言很可能會是致命的錯漏。因為被許可人的產品是在市場上流通的,所以必然會受到來自市場和消費者的嚴格檢驗。一旦出現問題,危及最重的必然是許可方的品牌、企業形象以及實際利益。所以,在許可之後,也必須要強加管理、勤於監督,像愛護眼睛一樣愛護企業形剩聲譽和品牌形象。

三、結語

條條大道通羅馬,品牌塑造手段千千萬,諸如商標許可手段等捷徑也無不可,但重在「審慎」二字,畢竟品牌形象是一個企業無形的資產,也是一個企業生存長久的根基,只有倍加珍惜才能獲得更大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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