驢友突發腦溢血,同伴為何要擔責?

文|庄志明律師

昨天,我在新浪微博上看到人民網的一則新聞(來自華商報),標題是「兩人同行旅遊一人突發腦溢血 起訴同伴索賠26萬元」,這標題很噱頭,絕對帶節奏,勾眼球。

於是,廉價的憤怒來了,唧唧歪歪的評論來了,一發不可收的流量來了。

向來,我以為,面對非常賺眼球、氣炸了的標題新聞案例,必須先深呼吸一下,然後問自己一個問題:難道所有的法官智商情商都欠缺?這個問題文末回答。

於是我打開新聞鏈接,認真的看了起來,該新聞主要內容是:

2015年冬,張某(本案被告)計劃赴漢中看望老丈人,因好友王某(本案原告)多次要求張某去漢中時叫上他,就順便邀請了王某。本想帶著好朋友在漢中好好玩兩天,沒想到卻發生了意外,二人剛到漢中,王某就因過度疲勞誘發高血壓造成腦溢血,最終導致七級傷殘,花費巨額醫療費。意外發生後,兩家人因醫療費賠償問題協商無果,最終起訴到鄠邑區法院。

法院認為,因原告在出行前經過一天勞作及原告途中駕駛車輛時間較短的事實,再結合被告對原告身體狀況缺乏考慮的情況,酌情確定被告張某對原告的損害結果承擔30%的補償責任,向王某補償醫療費等1.3萬元。判決生效後,張某已及時履行了判決確定的義務。

華商報在報道該新聞時,沒說明該判決引用的法律依據,或許這是媒體故意用的招數:讓你摸不著頭腦,盡情發揮想像。但本律基本揣摩出該判決的法律依據是《侵權責任法》第二十四條:【公平分擔損失原則】受害人和行為人對損害的發生都沒有過錯的,可以根據實際情況,由雙方分擔損失。

看到這個「公平分擔損失」原則,讀者是不是有一種似曾相識的感覺?不錯,前一陣網上沸沸揚揚的「鄭州醫生電梯勸阻吸煙,老人意外死亡家屬索賠」案件,一審法院就是依據公平分擔損失原則裁判的,法院認為,死者是在與被告發生言語爭執後猝死,依照《侵權責任法》規定,受害人和行為人對損害的發生都沒過錯的,可以根據實際情況,由雙方分擔損失。根據公平原則,法院酌定被告向死者家屬補償1.5萬元。

而該案二審時,二審法院認為,楊某勸阻吸煙行為與段某某死亡結果之間並無法律上的因果關係,因此,一審判決依照《侵權責任法》第二十四條的規定,適用公平原則判決楊某補償死者家屬田某某15000元,屬於適用法律錯誤。二審法院最終撤銷一審判決,駁回死者家屬全部的訴訟請求。

驢友腦溢血索賠案和鄭州勸阻吸煙案兩案件都曾適用公平原則,但細細考量兩者大有不同。鄭州勸阻吸煙案的死者有錯在先,楊某勸阻吸煙是弘揚正氣,倡導公共文明的行為,死者家屬也無任何證據證明勸阻者有過激行為,從這些方面就足以認定楊某無責,也無需分擔損失。

而驢友腦溢血索賠案的受害者王某自身並無無過錯,王某張某是一對好友,張某和王某結伴旅遊系共同歡娛的行為,張某是共娛活動的受益者(儘管最終倒霉了,但這不能否定歡娛的初衷)。故驢友腦溢血索賠案和鄭州勸阻吸煙案是有本質不同的,鄭州勸阻吸煙案的被告不擔責,不代表驢友腦溢血索賠案的同伴也不應承擔責任。

其實,關於驢友受到損害,其他驢友擔責的案例並不鮮見。

2013年11月17日下午,韶關市一名女性驢友攀登乳源瑤族自治縣境內海拔1241米的「老婆頭」後下撤時不幸墜崖身亡。墜崖事件發生後,遇難家屬將網上發起召集帖的俱樂部負責人以及當事領隊魏某告上法庭,要求給予民事賠償。

這起驢友墜崖案件經過歷時近兩年的一審、二審後終於塵埃落定,法院判決活動組織者和領隊分別承擔10%和5%的賠償責任,即被告韶關市某戶外俱樂部賠償65046元及被告魏某賠償32523元給原告。

該墜崖案件判決,法官引用的法律依據是《侵權責任法》中群眾性活動組織者違反安全保障義務的條款。此案例不做展開分析,但我們從中應該領悟,組織、參與共娛共歡時,經濟上可以是AA制,各自承擔,但發生人身損害時未必就是各自承擔。

南寧也曾發生過一起類似的事件,2006年7月,當地女孩「手手」參加一個由網友組織的自助游時,被山洪沖走。後來,她的家屬將一干驢友告上法庭。

在這起被稱作我國首例遇難驢友家屬狀告驢友案中,一審判決認為「驢頭」有過錯,應該賠償16.3萬元,其餘驢友連帶賠償4.8萬元。但南寧中級人民法院終審認為,當事人(驢友)對造成損害均無過錯,判決組織者及同行驢友僅承擔數千元補償責任。此案裁決直接運用的就是公平分擔原則。

現實生活中存在著一些既不能適用過錯責任也不能適用無過錯責任的矛盾糾紛,而法院又不能拒絕裁判,公平分擔損失原則正好彌補了這一盲區。公平分擔並非是「和稀泥」、「各打五十大板」,仍然要基於法律上的因果關係,考慮行為的手段、情節、損失大小、影響程度、雙方當事人的經濟狀況等實際情況,達到公平合理、及時化解矛盾、妥善解決糾紛、促進社會和諧的目的。嚴格意義上講,公平分擔損失原則分擔的是損失,而不是責任,這一點和其他侵權行為不同。

由此看來,驢友腦溢血損害案件,法官的判決並非是葫蘆僧亂判葫蘆案,而是有足夠的法律依據,合乎情理的。本案的原告、被告是好朋友,結伴旅行,共同享受結伴的快樂,互幫互助是應有之義,一方有難,另一方給予一定補償也是應該的。從該案被告已及時履行判決義務看,法院判決達到了定紛止爭,案結事了,化解矛盾的效果。

這裡還得補充說一點,如果張某邀請王某的行為是純粹學雷鋒、助人為樂,如同鄭州勸阻吸煙的楊醫生一樣的正能量樹正氣行為,那張某對王某的腦溢血損害連補償也不需要承擔的。讓學雷鋒的人對並非由於自身過錯的他人的損失擔責顯然是不適當的,這是個無需多高法律知識水平就能明白的道理。

「世外人,法無定法,然後知非法法也;天下事,了猶未了,何妨以不了了之。」法律人也得講究修行,法律人的修行就是法治和德治相結合,具體實踐中就是四個字:實事求是。

還能一驚一乍地說法官不懂法律,沒有智商情商的話了嗎?答案不言而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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