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主動辭職,哪些情況可以要求經濟補償?

員工離職,用人單位一般會給予經濟補償金(公司正常辭退)或經濟賠償金(公司違法開除)。

那麼,員工主動辭職,能否要求經濟補償?

很多人都誤以為,在公司工作久了,沒有功勞也有苦勞,最後無論是什麼原因離職,公司都應當給補償,這種想法是錯誤的。

一般情況下,員工主動提出辭職是沒有補償的,但被迫辭職的除外。

但是以下情況除外:

安排休息日、節假日加班,未按規定支付加班費,變相剋扣工資,請求法院解除勞動關係,可以得到支持,並可以得到經濟補償金。

未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也可以主動解除勞動關係,並得到經濟補償。

例如,公司換了新任老闆,為了不支付經濟補償金,以某人不適合崗位工作為由,要求與之解除勞動合同拒絕。

拒絕之後,公司便採取了增加勞動強度、減少獎金收入等辦法予以刁難,迫使勞動者主動辭職。

這樣的情況下,只要能證明是被誘使或者逼迫的,同樣可以獲得經濟補償。

案例:張彥在聯能公司一直從事的是管理工作,從未從事過鉗工,在張彥已經57歲時聯能公司安排其做鉗工工作,張彥不願意,聯能公司以張彥不服從崗位調整為由解除勞動合同。

這種情況,可以得到經濟補償。

社會保險具有國家強制性,用人單位應當依法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用,並負有代扣、代繳本單位勞動者社會保險費的義務。

如果用人單位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是對勞動者基本權利的侵害,法律賦予勞動者可以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並要求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金。

工作年限: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

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月工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

月工資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按照當地最低工資標準計算;

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3倍的,按職工月平均工資 3倍的數額;

其他按勞動者前12個月的實際平均工資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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