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舉目」公司治理之6——從馬蓉Vs.王寶強公司查賬權糾紛說起

馬蓉起訴稱,2016年4月,被告北京寶億嶸影業有限公司出於融資的需要,由公司股東王寶強與原告馬蓉簽訂一份《股權代持協議》,確定由公司股東王寶強代馬蓉持有公司31%的股權,馬蓉為被告公司的隱名股東。

2016年8月,被告公司在未經馬蓉同意的情況下,私自辦理了公司法定代表人、執行董事的工商變更登記,導致馬蓉無法知曉該公司的實際經營情況及真實財務狀況等,該公司的行為已經嚴重侵犯了馬蓉的合法權益,馬蓉已於2018年月24日向被告公司發出書面申請書,要求該公司提閱、供相關財務報告及會計賬簿供原告複製,但被告公司一直拒絕提供。

為此,馬蓉請求法院判決被告提供北京寶億嶸影業有限公司自2016年1月1日至2018年1月20日期間的會計賬簿以供其查閱。

3月27日晚馬蓉發微博回應「起訴王寶強持股公司」一事

為了更客觀地分析,在「企查查」App中查詢標的公司的股權結構公開信息,如下圖:

可見,王寶強作為自然人股東持有標的公司5%,共青城寶億嶸投資管理合夥企業(有限合夥)(以下簡稱「合夥企業」)持有95%。在合夥企業中,王寶強、任曉妍和馬蓉三人分別持有37.5%、31.5%和31.5%。且王寶強系合夥企業的執行事務合伙人,也就是GP了;那任曉妍和馬蓉自然就是LP。

計算下來,馬蓉間接持有標的公司股權95%*31.5%=29.925%。顯然,這跟媒體所披露的、馬蓉微博所述信息有所差別。

但這不重要。通過這個案子,可以引出下列話題:

1、公司的間接股東(合夥企業股東的合伙人)有沒有查賬權?

據《公司法》第33條,「股東有權查閱、複製公司章程、股東會會議記錄、董事會會議決議、監事會會議決議和財務會計報告。股東可以要求查閱公司會計賬簿。股東要求查閱公司會計賬簿的,應當向公司提出書面請求,說明目的……

公司法及其司法解釋中的「股東」均指登記於工商登記或股東名冊的「顯名股東」。本案中就王寶強與合夥企業兩個股東。

合夥企業作為標的公司股東,當然有股東查賬權,但有限合夥企業事務應當由執行事務合伙人來執行,《合夥企業法》第68條第1款規定「有限合伙人不執行合夥事務,不得對外代表有限合夥企業。」查詢合夥企業所投資的企業之賬簿,不屬於列舉在《合夥企業法》第68條第2款的「不視為執行合夥事務」的八條行為。所以,非執行事務合伙人的LP作為間接股東沒有查賬權。

2、合夥企業算股權代持嗎?

第二個話題中,所謂「股權代持」,需要有實際出資人(隱名股東)和名義出資人(顯名股東),而合夥企業與合伙人之間的關係並非這種委託持股的合同關係,當然就不能算作是「股權代持」了。

展開來說,若正如媒體和馬蓉女士所述,馬蓉與標的公司存在「股權代持」關係,馬女士首先要打的是股東資格確認官司。只有確認了股東資格,方能有權行使股東的查賬權利。

而,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三)》(法釋〔2011〕3號)第24條之規定,實際出資人與名義出資人系委託持股的合同關係,實際出資人可基於代持合同向名義出資人主張權利。但是,未經公司其他股東半數以上同意,實際出資人不得主張將自己變成在商登記或股東名冊上具名的股東。看看標的公司的股權結構,馬女士要打贏股東資格確認官司,可得好好斟酌一番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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