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解讀|完善股權激勵和技術入股有關所得稅政策
文章摘要:
財政部和國稅總局出台新政策,非上市公司股權獎勵可延期納稅且適用稅率有優惠,由於國內政策變更較快,建議有股權激勵需求的企業儘快實行。
————- 陳利亞
正文:
東方網4月15日消息:近日,「上海看榜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在松江區稅務局完成本市首單非上市公司股權獎勵遞延納稅個人所得稅備案,公司的五位技術骨幹與高管無償獲取公司7.3%股權,可以暫緩繳納個人所得稅。
上述享受稅收優惠的政策依據為「關於完善股權激勵和技術入股有關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2016年9月1日實施),該通知主要涉及以下三方面內容,我們給予一個簡要介紹。
第一部分內容
非上市公司股票期權、股權期權、限制性股票和股權獎勵實行遞延納稅政策。
1. 享受該政策的目標企業:依據中國法在國內設立的非上市公司;
2. 享受該政策的對象:目標企業股權激勵員工;
3. 享受該政策的股權激勵形式包括:本公司的股票期權、股權期權、限制性股票和股權獎勵;
4.享受的稅收優惠:
(1)納稅時間遞延:員工在獲得股權獎勵時暫不納稅,在轉讓該部分股權時方納稅;
(2)稅率上的優惠:適用「財產轉讓所得」項目,按照20%的稅率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3)稅率優惠的說明:在本政策出來之前,員工獲得股權獎勵比照「工資、薪金所得」項目,按照 5%-45%累進稅率繳納個人所得稅,其中超過10萬元部分就得按照45%得稅率納稅,本政策下適用20%的稅率,大大降低了稅負。
第二部分內容
對技術成果投資入股實施選擇性稅收優惠政策。
1.技術成果投資入股定義:納稅人將技術成果所有權讓渡給被投資企業、取得被投資企業股票(權)的行為;
2.延期納稅:可延期至股權轉讓時納稅;
3.稅率:按照「財產轉讓所得」項目,適用20%的稅率。
第三部分內容
上市公司股票期權、限制性股票和股權獎勵適當延長納稅期限,個人可自股票期權行權、限制性股票解禁或取得股權獎勵之日起,在不超過12個月的期限繳納個人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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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內容僅供讀者參考,不構成律師正式法律意見
本文作者
陳利亞 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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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財稅〔2016〕101號
關於完善股權激勵和技術入股有關所得稅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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