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磅】實施十年有餘的《酒類流通管理辦法》被商務部廢止了

2016年11月3日,國家商務部部長高虎城簽署了《商務部關於廢止部分規章的決定》的部長令,共有十六個商務部的規章被廢止,於2006年1月1日起實施的《酒類流通管理辦法》赫然在列。至此,實施10年零11個月的我國唯一的一部針對酒行業的專門法規「壽終正寢」。

商務部關於廢止部分規章的決定

商務部令2016年第4號

《商務部關於廢止部分規章的決定》已經2016年10月21日商務部第85次部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部長:高虎城

2016年11月3日

商務部關於廢止部分規章的決定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穩增長、促改革、調結構、惠民生的要求,進一步轉變政府職能,深化簡政放權、放管結合、優化服務改革,商務部對有關規章進行了全面清理,商務部決定廢止16件規章。具體如下:

一、經商工商總局同意,廢止《關於承包經營中外合資經營企業的規定》(〔1990〕外經貿法字第22號);

二、廢止《關於台灣海峽兩岸間貨物運輸代理業管理辦法》(〔1996〕外經貿運發第461號);

三、廢止《駐香港勞務管理人員審批管理辦法》(〔1998〕外經貿合發第3號);

四、經商發展改革委、工商總局、質檢總局同意,廢止《繭絲流通管理辦法》(國家經貿委、國家計委、工商總局、質檢總局令第28號);

五、經商外匯局同意,廢止《境外投資聯合年檢暫行辦法》(外經貿部、外匯局令2002年第32號);

六、廢止《設立外商投資會議展覽公司暫行規定》(商務部令2004年第1號);

七、廢止《外商投資商業領域管理辦法》(商務部令2004年第8號);

八、廢止《酒類流通管理辦法》(商務部令2005年第25號);

九、廢止《外商投資商業領域管理辦法補充規定》(商務部令2005年第30號);

十、廢止《外商投資商業領域管理辦法補充規定(二)》(商務部令2006年第22號);

十一、經商工商總局同意,廢止《鮮繭收購資格認定辦法》(商務部、工商總局令2007年第4號);

十二、廢止《設立外商投資會議展覽公司暫行規定補充規定》(商務部令2007年第17號);

十三、廢止《外商投資商業領域管理辦法補充規定(三)》(商務部令2007年第18號);

十四、廢止《外商投資商業領域管理辦法補充規定(四)》(商務部令2009年第4號);

十五、廢止《外商投資商業領域管理辦法補充規定(五)》(商務部令2012年第4號);

十六、廢止《外商投資商業領域管理辦法補充規定(六)》(商務部令2012年第10號)。來源:商務部條約法律司

免責聲明:本賬號轉載自其它媒體或個人的文章,轉載目的在於傳遞更多信息,並不代表本平台贊同其觀點和對其真實性負責。我們將力所能及地註明初始來源和原創作者,如果文章作者認為本賬號某部分內容有侵權嫌疑,敬請在5個工作日內以書面形式通知我們,我們將第一時間予以更改或刪除。


推薦閱讀:

這些酷炫的香檳神器,看完驚了...你們感受下
桃紅葡萄酒面面觀
那些便宜葡萄酒都賣給誰了
Out了吧!冬天裡葡萄酒應該這樣喝!
加拿大哈伯酒庄 Harbor的VQA冰酒系列全部解析

TAG:葡萄酒 | 新聞事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