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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史學習思路1

一、學習法制史的時,我們應該明確,什麼是法制?法制包括哪幾個部分?

教科書在介紹法制時提到的是:

1法制思想;2法律形式;3法律內容;4司法制度

司法制度包括:

(1)司法機構

(2)訴訟制度:民事訴訟和刑事訴訟區分;告訴與審理;審判;證據制度;再審制度;法官責任等等

也就是說:

1、法制思想決定了法律的內容,法制思想決定立法

2、法律內容一般指的是有哪些罪,哪些罪判什麼刑罰、稅賦的輕重

3、法律內容以法律形式表現出來:如律令格式,立法以各種形式表現出來

4、立法之後就是法律的實施

分為:

(1)司法機構:誰來實行法律

(2)訴訟制度:如何實行法律

接下來我將分塊來解讀中國法制史

首先梳理各個朝代的法制思想——類似口號,不一定是事實,而且就算是事實,也是當時人認為的事實

一、夏商

1、天討、天罰思想

因為過去很落後,用上天旨意來維護統治

2、神判思想

比如:用龜殼,用獬豸

二、西周

(一)以德配天——天+德

(二)明德慎罰——輕罰

三、春秋

1、禮制衰落——與西周德相比

四、戰國

1、公平原則

2、公開原則

3、重刑——加重刑罰

四、秦代

1、中央集權——增加違反皇帝旨意的罪名

2、輕視禮、道德——有一個問題:什麼是禮、什麼是法?當禮成為了法,那禮是什麼?

當道德入法,那麼道德是什麼?

道德和法沒有嚴格的界限

很多法律對私人關係調整,我們認為是法律重視道德,所以我們是按照當前的想法,將私人關係當做道德,當公開關係當做法律

五、漢代

1、漢初至文景

黃老、休養生息、減輕賦稅

2、漢武帝

德主刑輔

在我國古代看來,處罰的就是刑,用教育方式進行就是德

六、三國兩晉南北朝

七、隋

八、唐代

1、立法寬簡、保持穩定性和連續性

2、寬嚴適中,簡約易明

3、著眼於王朝的長治久安

4、不避權貴、平等

九、宋遼金元

1、立法嚴、用法恕到立法貴乎中

2、上下相維,輕重相制

3、政豐、理財、通商惠工

有一個問題,就是他們的這些法律思想是相對於他們當時的,而不是真的說輕就是輕

十、明代

1、明刑弼教、重典治國原則的確立

2、明禮導民、定律以繩頑的禮法結合

有一個問題:什麼是禮?

十一、清代

其次考慮法律形式,就是法律淵源,法官可以依法判案的法典

一、夏商

(一)習慣法

1、習慣法——即慣例、也可以認為沒有法律

2、規定帶有行政法習慣性質的《政典》

3、保護土地國有的民事習慣法

4、確認徵收賦稅的習慣法

(二)不公開的刑書

(三)誓與訓

戰爭時發布軍事法律——誓

依據王的意志發布的命令——訓

思考問題:什麼是法律?

慣例是法律嗎?臨時的命令是法律嗎?

二、西周

(一)周公制禮

禮——習慣法

(二)呂刑

(三)九刑

(四)遺風及殷彝

三、春秋

公布成文法

四、戰國

四、秦代

(一)律

是朝廷就某一專門事類正式頒布的法律

(二)令

君主或皇帝針對一時之事而一命令形式發布的法律文件,與律一樣也是秦時經常使用的一種主要法律形式,效力高於律

(三)式

朝廷統一頒布的規定管理審理案件的準則以及書寫審訊筆錄、現場勘查筆錄、查封筆錄等法律文書程式的法律文化

(四)法律答問

朝廷和地方主管法律的官員對律令所作的權威性解釋

(五)法律文告

秦代各級官吏在其職權範圍內發布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文告

(六)程、課、廷行事

從秦簡來看,秦代還有程、課、廷行事等多種法律形式

思考:法律形式確定的是:一堆文件,哪些是法律

五、漢代

(一)律

即通常所說的法典。律的內容比較廣泛,不是針對某一事項頒布的,也不是隨時修訂的,相對穩定性和適用普遍性

(二)令

皇帝的命令,也叫做詔或詔令,令是根據需要,隨時頒布的單行法規

(三)科

針對某一類事的一個方面制定的單行法規

(四)比

可以用來比照斷案的典型判例,也叫做決事比

六、三國兩晉南北朝

(一)三國

蜀科

魏:科,獨立性的臨時法律形式,類似國際私法中的準據法用意

新科、甲子科

(二)兩晉

式作為一種法律形式出現

(三)南朝

(四)北朝

總結:

1、令的發展和變化

令與律一樣,是法律的主要形式

漢代律令無嚴格區別,後面有

律是固定性規範(主要是刑事法律),令是暫時性制度(主要規定國家制度)

2、以格代科

3、回歸以律為主

4、式的出現

多屬於行政性法規

西魏文帝時有《大統式》

七、隋

律,國家大法

令,臨時頒布的命令

格,整頓社會不良風俗頒布的格文

式,皇帝下令頒布的有關維護先賢墳塋及修建等祭祀的式文

也就是說,他們的區別在於:

(1)頒布機構和效力大小不同

(2)調整內容不同

八、唐代

律,國家大法

令,律的補充,尊卑貴賤之等數,國家之制度也

格,律的補充,百官有司之所常行之事業。以皇帝名義發布的國家機關必須遵行的各類單行敕令與指示的彙編。彙編後的格,唐稱永格,使單行的敕條上升為普遍性與經常性的法律

式,律的補充,其所常守之法也。有關國家各級證券組織或各類機關活動的規則,及中央地方上級下級的公文程式的規定

九、宋

刑統代替律

令、式,有各種令

神宗認為律不夠,所以改為敕令格式

敕是應當處罰笞杖徒流死五刑,按照名例到斷獄的順序編排

令是約束禁止者,按官品到斷獄令編排

格是等級高下者,包括命官之等、吏庶人之賞等

式是有體制楷模者,表走、關蝶的樣子

格式與舊制明顯不同

還出現,申明,開始於北宋 類似對法律的解釋

十、明代

特別刑法:誥

行政法規:明會典

例或條例補充法律

十一、清代

上諭,皇帝針對特定對象或特定事件臨時頒布的命令,有時直接規定犯罪和刑罰,有時高於律例的法律效力

律,正式基本法典,以犯罪和刑罰為主,兼有部分民事行政訴訟

例,形式特別法,源於皇帝就某個特別刑事個案 御筆斷罪

則例,類似令和格,類似行政法規和部門規章

會典,國家典章制度的彙集考訂,近似於後世的組織法典,構成國家機關組織法的淵源

律解,民間注釋

感受:

第一,為什麼會有律令格式?

一個是正式法律,一個是皇帝給的批示意見,一個是行政法規、文書格式,一個是單行法規

如果我是皇帝,我會如何頒布法律?

1、我要一部根本大法——律——主要規定重要罪名和刑罰,警告天下

2、法必須是靈活的,我有時候一些意見也要作為法律——令

3、律不夠用

(1)需要解釋,更加詳細

(2)需要其他單行法規——民事、經濟法規

4、律是你做什麼,有什麼懲罰,我還需要一些經濟制度來規範,主要不是規定群眾不能做什麼,而是規定群眾應如何有秩序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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