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讀案筆記9:演員形象權,目前的法律空白

上海海寬律師事務所 尚阿鵬律師

如果一個演員在影視劇中塑造了一個精彩的形象,如果這部影視劇獲得成功、為人熟知,這個形象往往也就會成為商業目標,被印在衣服、玩具上,或被用在其它商業用途。有時,演員可以通過肖像權侵權之訴獲得保護賠償,有時則會碰至法律空白,得不到任何賠償。電視劇《西遊記》中的孫悟空的形象眾人皆知,造形獨特,一望而知。這個角色的扮演者發現有人把孫悟空的形象擅自用於商業用途,扮演者起訴,卻最終敗訴。下面對這種情況進行具體分析。

【案情簡述】

章金萊先生藝名六小齡童,在電視劇《西遊記》中扮演「孫悟空」。這個形象鮮明經典,深入人心。很多人想到孫悟空就會想到這個形象。章先生稱,2008年藍港在線請他做遊戲《西遊記》的代言人,被他拒絕。2009年,章先生髮現藍港在線的遊戲中使用了他扮演的孫悟空的形象,認為該行為侵犯了其肖像權、名譽權,因而訴諸法庭,要求停止侵權、賠償損失並道歉。

【焦點問題】

  1. 章金萊先生扮演的孫悟空形象是否為「肖像」?
  2. 藍港在線遊戲中的孫悟空形象是否與章金萊先生所扮演的孫悟空十分相似?
  3. 藍港在線使用「孫悟空」的形象是否侵權?

【判決摘錄】

一審判決書:

……但肖像權是指,自然人通過各種形式在客觀上再現自己形象而享有的專有權,它僅限於反映真實人物的形象特徵;而「孫悟空」形象來源於小說《西遊記》,是一個擬人化的石猴形象,雖然章金萊在電視劇版《西遊記》中塑造的「孫悟空」形象基於其本身的一些外在特徵,但與其本人形象具有本質區別和差異。社會公眾會將電視劇版《西遊記》中的」孫悟空」形象與章金萊建立對應關係,並不是基於二者外在形象的一致性,而是在於其精湛的表演將」孫悟空」形象塑造得栩栩如生、深入人心,使人們記住了扮演者。因此,章金萊塑造的「孫悟空」形象非其本人肖像……

再次,在現行法律框架下,肖像權有其固有內涵,無法隨意突破作擴大解釋……

二審判決書:

……而當某一形象能夠充分反映出個人的體貌特徵,公眾通過該形象直接能夠與該個人建立一一對應的關係時,該形象所體現的尊嚴以及價值,就是該自然人肖像權所蘊含的人格利益……所以,當某一角色形象與自然人之間具有一一對應的關係時,對該形象的保護應該屬於肖像權保護的射程……

……將與肖像有密切聯繫的形象解釋為涵蓋在肖像權之中,避免法律文本與社會現實的脫節,可以克服不斷發生變化的實踐與成文法固有的滯後性之間的割裂……

……面臨以商品化的方式侵害人格標識的糾紛日益增多之現狀,在比較法中,對具有標識性的人格利益可以采公開權、形象權之內容予以保護。這種對具有人格標識性的形象予以保護的世界發展趨勢,說明與人格利益密切相關的形象具有可保護利益已成為共識……

【分析】

1. 從二份判決書中可以看出,一審法院認為,章先生的個人肖像與其所扮演的「孫悟空」的形象相差較多,「孫悟空」的造形不構成章先生的肖像。因此,認定被告不侵權。而二審法院認為,演員通過表演精心塑造的形象與本人的肖像有密切關係。當所塑造形象被商品化利用時,演員的人格權益當然受侵害;即使影視劇中的造形形象與演員本人面貌相差相大,該形象可視為演員的肖像,從而受到民法上的肖像權保護。然而,在本案中,二審法院認為,章先生所塑造的孫悟空形象與藍港在線遊戲中的孫悟空形象相差較大,因而不構成侵權。

我個人認為,本人的肖像與其在影視劇中的造形形象並非一體,不過一般的影視劇中的形象與本人的面貌容易對應識別,例如演員在古裝劇中的形象。像「孫悟空」這種神仙鬼怪類的造形,就不大容易和演員的本來面貌對應起來。令觀眾印象深刻的是演員精湛的表演。我更認同一審判決對「肖像」與「形象」的認定。

2. 藍港在線的遊戲中孫悟空與電視劇《西遊記》中的孫悟空形象是否相似呢?該公司網站上有該遊戲的宣傳照片。我認為,從圖片上看,藍港在線的遊戲人物唐僧師徒四人的形象都與電視劇中四人的形象比較相似,例如:唐僧的衣著與電視劇中的造形十分相似,沙和尚的神情、脖子上的大珠串與電視劇中的形象也十分相似,孫悟空的頭冠、衣著與電視劇中的齊天大聖的造形十分相似。雖然二審判決中認為,兩個孫悟空的表情、眉目細節不一樣,然而從圖片上看,兩者十分相近。因此,我個人認為,藍港在線的遊戲中孫悟空的造形與電視劇中的形象十分相近。

3. 那麼,遊戲中的孫悟空形象與電視劇中的形象相近,是否構成對章先生的肖像權的侵害?如上所述,我認同一審法院的意見,孫悟空的造形與章先生本人的肖像相差較大。儘管遊戲中使用的孫悟空形象與電視劇中章先生的造形相似,但與章先生本人的肖像相差較大,因而難以認定被告侵害肖像權。

【思考】

通常,這類案子中,如果一方擅自使用了演員在影視劇中的造形,演員通過肖像權侵害之訴可以保障自己的權益。如果是漫畫中的虛擬形象,漫畫是美術作品,作者以侵害著作權起訴也能得到保護。如果是動畫片中的立體形象,影視作品的著作權人也可以以侵害著作權起訴。然而,本案兩審判決的差異揭示了一個問題,有些形象不能被「肖像」涵蓋,但是當前法律對「形象權」尚無規定。這就造成了司法實踐的困難。多年前學者、研究者已經在呼籲立法對「形象權」進行保護,希望這一問題會儘快得到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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