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胎兒繼承權問題

胎兒繼承份額的保留,是指在分割遺產時,如果有胎兒(該胎兒出生後應屬於被繼承人的法定繼承人範圍)的,應當為胎兒保留繼承份額。由於胎兒尚不具有民事權利主體資格(註:在我國,公民的民事權利主體資格始於出生,終於死亡),故胎兒並不具有繼承權,但為了保護胎兒的利益,各國都強調在分割遺產時應考慮對胎兒進行特殊保護。如我國《繼承法》第28條規定:「遺產分割時,應當保留胎兒的繼承份額。」需要指出的是,該份額原則上應按法定繼承的遺產分配原則確定,如果是多胞胎的,則應按胎兒的數量保留繼承份額。

胎兒保留份額的處理

對胎兒保留份額的處理,依胎兒出生時是死體還是活體而不同:

(1)如果胎兒出生時是活體的,則該保留份額為該嬰兒所有,可由其母親代為保管。

(2)如果胎兒出生後不久即死亡,則該保留份額為該嬰兒所有,但應由該死嬰的法定繼承人按法定繼承處理。

(3)如果胎兒出生時即為死胎,則該保留的份額由被繼承人的繼承人再分割。

為了妥善處理繼承中有關胎兒的問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45條規定:「應當為胎兒保留的遺產份額沒有保留的,應從繼承人所繼承的遺產中扣回。為胎兒保留的遺產份額,如胎兒出生後死亡的,由其繼承人繼承;如胎兒出生時就是死體的,由被繼承人的繼承人繼承。」上述法律規定表明,我國法律對於未成年人的利益的保護的範圍已經延伸到未出生的胎兒。

代位繼承

對於代位繼承,我國《繼承法》第11條規定:「被繼承人的子女先於被繼承人死亡的,由被繼承人的子女的晚輩直系血親代位繼承。代位繼承人一般只能繼承他的父親或者母親有權繼承的遺產份額。」

由此可見,代位繼承必須具備以下條件:1、代位繼承發生的原因是被繼承人的子女先於被繼承人死亡;2、被代位繼承人僅限於被繼承人的子女及其晚輩直系血親,法律貓指被繼承人的其他法定繼承人不能成為被代位繼承人;3、代位繼承人僅限於被代位繼承人的子女及其晚輩直系血親;4、代位繼承只適用於法定繼承,在遺囑和遺贈繼承中均不能適用代位繼承。根據上述規定,胎兒可代位繼承其父親應繼承的遺產份額。

所以,還在腹中的胎兒是具有合法的繼承權的,如果胎兒死亡則其相應的繼承部分由相應繼承人繼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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