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辦教育促進法第二章設立部分的學習

該章對於如何舉辦民辦學校做出了具體的規定。

第一,誰可以舉辦?舉辦民辦學校的可以是社會組織,但是應當具有法人資格,那麼何謂法人資格呢,依《民法通則》第三十七條規定,法人應當具備下列條件:1、依法成立。包括設立宗旨、目的符合國家和社會公共利益的要求,其組織機構、設立方式、經營範圍符合國家法律和政策的要求,其成立程序符合法律法規要求。2、有必要的財產或者經費。獨立財產是指法人財產、經費與法人的規模相適應。特別法、單行法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3、有自己的名稱、組織機構和場所。4、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通俗而言,有獨立幹事、擔事的實力和能力。除了具有法人資格的社會組織外,個人也可以舉辦民辦學校。

第二,可以舉辦哪些學校並需要哪些部門批准?可以舉辦實施學歷教育、學前教育、自學考試助學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辦學校(教育部門批准)和以職業技能為主的職業資格培訓、職業技能培訓等民辦學校(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批准)。

第三,設立的程序有哪些?具體可以有先籌備設立後正式設立與直接正式設立兩種方式。兩種方式本質上是一樣的要求,有籌備設立環節的需要先申請籌設,並在三年內完成籌備工作。對於審批機關而言,其批准有明確的時間限制,一般應當自受理之日起三個月內以書面形式作出是否批准的決定,並送達申請人,其中其中申請正式設立民辦高等學校的,審批機關也可以自受理之日起六個月內以書面形式作出是否批准的決定,並送達申請人。同時,對於批准正式設立的民辦學校,要發給辦學許可證;對於不批准正式設立的,應當說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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