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淺談ODR

何為ODR?

ODR就是在線爭端解決機制(Online Dispute Resolution)三個英文單詞首字母縮寫。

ODR業務在國際上主要分在線協商、在線調解、在線仲裁和在線司法四種類型。

ODR優勢

便利、省錢、高效。雙方在家/辦公室,通過互聯網就可解決糾紛,無需異地奔波出差、住宿,免去了諸多麻煩,也節省了金錢。

送達簡單。雙方提供電子郵箱地址、手機號、郵寄地址即可。除調解書、裁定書、判決書這「三書」外,所有文書都可電子送達,與傳統郵寄送達相比,高效便利,節省時間。文書進入對方特定系統即為送達,免去了對付老賴們各種花式拒簽、拒收、出門「失蹤」的煩惱。

取證、固證容易。電子商務數據存於計算機系統中,自然人或公司需要通過傳統方式維權或解決糾紛,不僅要從計算機上複製獲得這些證據,還要運用特定技術來固定,法庭或仲裁庭也要通過線上技術確認這些證據的真實與合法性。這個過程傳統手段非常低效。而當一項糾紛被提交互聯網法院,其相關電子商務數據可以被自動從網路加以提取和固定,並鏈接到互聯網訴訟平台的特定資料庫,證據提取、固定和認證過程「一鍵形成」。

網上仲裁

沒有地域管轄限制,雙方在合同中約定明確的仲裁機構即可,發生爭議,委託代理人、在線預繳仲裁費,在線選擇仲裁員,就可等待仲裁庭開庭。

以中國廣州仲裁委員會為例,其是廣州地區唯一民商事仲裁機構,設有網路仲裁庭。網站首頁掛出了仲裁員名單,供當事人選擇,相關流程、規則、及相關文書模板均有提供,非常方便。

仲裁不像法院,其決定書、裁決書、調解書可以電子送達(加蓋的是數字簽名電子簽章)。因此比法院必須郵寄「三書」更加方便,又再次避免了送達難。

值得注意,下列三種情況會由線上仲裁庭轉為線下,那雙方可就得奔波咯。

(一)當事人應當向本會提交身份證明文件。申請人未向本會提交雙方當事人的真實身份證明文件,被申請人也未補充提交,本會又無法通過網路審查的方式認定當事人身份信息的,案件應當轉為線下按照《仲裁規則》審理。

(二)當事人對證據的真實性存在爭議,而仲裁庭無法通過在線方式予以認定的,案件可以轉為線下按照《仲裁規則》審理。

(三)雙方當事人一致同意或者仲裁庭認為案件複雜的,可以將案件轉為線下按照《仲裁規則》審理。

還有,如果仲裁結束後,滿足法院起訴條件,或對方惡意起訴一下,那可白盤算了,還得往仲裁機構所在地人民法院跑。

互聯網法院

我國法院審理民事糾紛,法院管轄遵循被告主義原則,多數情況下原告需要到被告住所地的法院起訴。如果是在線交易,那就意味著山西省的孩子們要為一個籃球跑到浙江去起訴,路費、住宿、時間?算了吧,忍氣吞聲,感慨社會不公。

雙方當事人吵得面紅耳赤,書記員鍵盤飛舞仍然趕不上記錄的節奏,於是,庭審筆錄必定存在種種遺漏。而網路法庭,開庭錄像可以作為筆錄整合到訴訟平台資料庫中。

互聯網法院的出現,讓維權成本大大降低。以杭州互聯網法院為例,其受理網購合同、網購產品責任、網路小額借貸、網路著作權等領域的訴訟和非訴案件。

例如侵權糾紛,侵權行為地、伺服器所在地、被告住所地的法院都有管轄權。「侵權行為地」比如原告看到侵權內容的電腦所在的地方。伺服器所在地,比如杭州的數據中心。因此,原告可以選擇在自家最近的法院起訴,如果覺得自家法院業務水平不如杭州的,也可以選擇杭州法院,進而在線審理。原告不再必須坐火車長途跋涉到杭州找賓館、找法院,他只需要坐在家裡搖動滑鼠,到互聯網法院官網按照流程註冊提交信息就行。(起訴流程已有網友寫的很好,鏈接在這mp.weixin.qq.com/s/50k_

值得注意的是,訴前調解中,被告明確拒絕使用該網站或無法聯繫,訴前調解結束後,原告需按傳統途徑向法院提起訴訟;立案後,被告未關聯確認或無法聯繫的,除繳費外,其它訴訟環節轉為線下處理(含庭審)。還有,如果上訴,則要到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目前二審可不是互聯網法院受案範圍,當心奔波哦。

希望有一天,中國法院能取消地域管轄。至少互聯網法院實現在線兩審終審制,讓一審、二審、再審都可以在線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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