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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督徒可以吃血嗎-徒15:20的聖經神學基礎

基督徒可以吃血嗎-徒15:20的聖經神學基礎

來自專欄 醉也聖經

關於這問題在zhuanlan.zhihu.com/p/23中和作者探討過, 該文主張的是可以吃血, 依據主要是兩條:

1, 血所預表的在基督里獲得了應驗, 所以不再需要禁血.

2, 徒15中的禁血只是針對當時情況的臨時性建議, 不具有普世約束力.

這兩條似乎很具有代表性, 本文先回應此兩條, 再從聖經神學的角度來看吃血在聖經中的位置.

第一條具有一定合理性. 但是:

1, 命令的應驗與其取消/廢除是兩個概念.

典型的婚姻中男女預表的是基督與教會, 但基督的到來並不影響原婚姻的各種約束. 不能因為基督的應驗就說可以亂倫了. 相反, 基督的到來使婚姻的約束更加牢固了, 比如一夫一妻, 離婚問題.

2, 基督應驗的是獻祭系統中的血的贖罪功能, 因為基督寶血的功效, 我們不再需要也不再可以舉行舊約中的血祭. 但血祭與是否可以吃血卻是兩件事, 血祭也並不能代表血的全部意義, 這一點之後細說.

3, 至於基督寶血的另一作用, 生命, 正因為基督的寶血是我們唯一的生命之源, 從這來推理, 我們不應該吃其它的血反而是合理的. 這兩者是同一問題的兩面, 好比說不可拜偶像與單敬拜上帝, 不能因為上帝國度的降臨了就說可以拜偶像了.

第二條, 說徒15中的禁血只是針對當時情況的臨時性建議缺乏充分依據:

1, 這裡並列禁戒的是 a 偶像的污穢, b 血與勒死的牲畜, c 姦淫. 對 "姦淫" 的禁戒顯然是具有普世性的非臨時的非建議性的, 從文法上來說我們有理由同樣對待其它兩項.

2, 關於 "偶像的污穢" 有人以林前為依據說可以吃拜偶像之物, 但這卻是對保羅的誤解:

[林前10]你們看屬肉體的以色列人,那吃祭物的豈不是在祭壇上有分么? 我是怎麼說呢?豈是說祭偶象之物算得什麼呢?或說偶象算得什麼呢? 我乃是說,外邦人所獻的祭是祭鬼,不是祭神。我不願意你們與鬼相交。 你們不能喝主的杯又喝鬼的杯,不能吃主的筵席又吃鬼的筵席。

但林前8不是說沒關係嗎? 8隻是從教牧的角度說的, 10則是從聖禮的意義上說的. 這對稱的兩章合起來才是保羅的完整意思.

從保羅對待不與外邦人吃飯的彼得的態度來看, 保羅是不可能在這種問題上妥協的. 所以徒行傳中保羅也不可能認可一個妥協了的教導.

既然ac都不是妥協了的產物, b也不大可能是為了暫時的和平而臨時的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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細看徒15, 聖經把此禁戒歸結於 "聖靈" 及 "摩西的書", 那麼這就可以視為是在聖靈引導下對摩西的書的新約下的再詮釋, 這當然是有權威性的.

那麼其原型何在呢? 很可能是出自利未記17, 18. 這兩章依次討論了獻祭, 血, 自死獸, 姦淫四個問題. 其中自死獸大體可對應勒死的牲畜.

值得強調的是, 這些都不只是針對以色列人的要求, 而是針對所有寄居於此地的人的要求, 並不區別對待以色列人與外邦人. 既然自古這些就是全體必須遵守的, 自然不會因為有沒有猶太與外邦之分而取消, 因為這本就是普世的.

既然如此, 徒15在討論外邦該遵守哪些律法的時候, 選這幾項是合乎邏輯的, 是在摩西中已經有鋪墊了的. 聖靈並不是因為當時的歷史背景原因才從實用的角度來選擇的.

這就延伸出了另一個問題: 為什麼這幾項是普世的呢? 或問為什麼利未記要把這幾項列為普世的呢?

既然是普世的, 我們應該在區分以色列/外邦之前, 也即亞伯拉罕之前, 來尋找答案:

祭偶像的物是與偶像相關的, 對應的是創1.

禁血是與"地/暴力"相關, 對應的是創2, 4, 9.

淫亂對應的是創3, 6.

那麼勒死的牲畜又做何解呢? 有人會認為勒死的牲畜血未放盡所以不可吃, 等同於吃血. 但利17關於自死獸的禁忌不過是 "不潔凈到晚上", 而吃血的朋友卻要從民中剪除, 這兩者顯然不是一個檔次. 所以吃未放血的獸與吃血不大可能是一個角度. 勒死的牲畜與自死獸的問題更可能在於它們是沒有 "氣息" 的, 這對應著創2, 7.

在摩西律法中血常與脂油並列涉及, 血用於除罪, 脂油獻為馨香之祭, 這兩者對應著聖子及聖靈. 勒死的牲畜沒有氣息, 對應的是沒有聖靈. 氣息與脂油有類似之處.

利17,18中的四項並非是同等 "嚴重" 的, 這也給了我們一個依據來看待吃血的後果: 挪亞之約中雖然不可吃血但並不需要 "剪除", 摩西之約之所以要剪除是因為摩西之約首次將血與贖罪聯繫起來了, 所以吃血才變成重罪, 那麼, 隨著摩西之約的結束血又回歸到挪亞之約的意義, 所以吃血與吃自死獸變成類似地位了. 這意味著吃血不再是需要剪除的罪, 而是類似於 "不潔凈".

既然吃血與勒死的牲畜類似, 我們下面簡略的將兩者合併看待.

要注意並非不是罪就可以吃, 用牛奶洗禮也不是罪, 那並不意味著可以用牛奶洗禮. 也不可以用薯片做聖餐. 同樣的, 不可以吃血和勒死的牲畜, 這是具有聖禮意義的.

回到創世紀的背景:

偶像關乎的是人與上帝的關係.

血關乎的是弟兄關係.

淫亂關乎的是婚姻關係, 教會與基督的關係, 以及延伸出的子女/後裔.

三者意義不同, 卻又組成了一個整體, 涵蓋了從倫理到治理的三個範疇. 這三條並不是聖禮, 卻又都是有聖禮意義的.

這三者又都是在摩西之前的, 在亞伯拉罕之前的, 是在麥基洗德之前的. 利未記只不過是將其更直白具體的組織起來而已. 所以聖靈才認為外邦人也同樣應該遵守這三條, 因為從古以來都是這樣, 而摩西也是這樣傳講的.

基督的到來完成了以色列/亞伯拉罕的使命, 聖約的範圍回歸到亞伯拉罕之前, 也即挪亞之約的範圍: 全地. 所以這時重申挪亞之約所繼承的禁戒, 這本身恰恰是認可了基督的救贖, 而不是否定了基督的救贖.

那麼除去表明基督寶血的唯一性之外, 這禁忌的其它具體意義在於什麼呢? 這我還沒想好, 可能的思考方向:

1, 這表示我們對生命的尊重, 以及對賜生命氣息的三一上帝的尊重.

2, 這表示我們做為上帝造物的一部分對上帝所造的生命及整個世界的聯合.

3, 這表示我們對強暴的抵制, 對兄弟和睦彼此相愛的期盼.

4, 表示對世界的公義的治理.

5, 表示對屬世生命的棄絕, 對世界的批判.

好吧, 我也不知道... 誰能告訴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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