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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書被告人袁廣歲,男,漢族,1987年4月13日出生於河北省肅寧縣,小學文化,農民,住肅寧縣××鎮××村×××號。2010年6月23日因犯盜竊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緩刑一年,並處罰金人民幣六千元。2011年3月18日因本案被逮捕。現在押。河北省滄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滄州市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袁廣歲犯故意殺人罪、搶劫罪、故意傷害罪、盜竊罪和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一案,於2012年3月8日以(2011)滄刑初字第116號刑事附帶民事判決,認定被告人袁廣歲犯故意殺人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犯搶劫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犯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五萬元;犯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五萬元;撤銷緩刑,與前罪沒有執行的刑罰並罰,決定執行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宣判後,袁廣歲提出上訴。河北省高級人民法院經依法開庭審理,於2012年9月4日以(2012)冀刑四終字第54號刑事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並依法報請本院核准。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對本案進行了複核,依法訊問了被告人。現已複核終結。經複核確認:一、故意殺人事實2010年1月29日晚,被告人袁廣歲、同案被告人於廣威(已判刑)懷疑同夥李某甲(被害人,男,歿年29歲)向公安機關舉報同夥,遂夥同同案被告人袁廣三、黃文傑(均已判刑)駕駛紅色桑塔納轎車,從河北省肅寧縣通達飯店將李某甲帶走。袁廣歲、袁廣三在車上毆打李某甲。四人將李某甲拉至肅寧縣萬里鎮呂庄村一蘋果園後,袁廣歲帶頭並指使其餘三人輪流用鎬把毆打李某甲,並將李某甲掩埋至呂庄村西地里,致李某甲死亡。上述事實,有第一審、第二審開庭審理中經質證確認的公安人員提取被告人袁廣歲等挖坑掩埋被害人李某甲所用工具鐵杴、清洗車內血跡所用工具水桶等物證,證人王某(甲)、李某乙、李某丙、楊某甲、張某甲、李某丁、韓某甲等的證言,屍體鑒定意見、DNA鑒定意見,根據同案被告人黃文傑指認找到李某甲屍體的現場勘驗、檢查筆錄及辨認筆錄,同案被告人於廣威、袁廣三、黃文傑的供述等證據證實。被告人袁廣歲亦供認。足以認定。二、搶劫事實1、2009年7月25日,被告人袁廣歲夥同胡某甲、楊某乙(均另案處理,已判刑)預謀搶劫。7月26日上午,三人在河北省獻縣縣城騙租被害人劉某甲(男,歿年34歲)駕駛的車牌號為冀JMS867號的黑色吉利牌汽車。當行至獻縣陳庄鎮大楊庄村東側時,袁廣歲持單刃尖刀捅刺劉某甲,致劉某甲腹腔臟器破裂創傷性休剋死亡。三人拋屍於獻縣陳庄鎮小流屯村東南玉米地內,劫得劉某甲的吉利牌汽車(價值人民幣44648元)、諾基亞手機(價值人民幣570元)、中國農業銀行卡、現金人民幣200餘元等財物。三人駕駛劫得的吉利牌汽車逃至河南省。袁廣歲根據劉某甲的身份證號碼編組銀行卡密碼,胡某甲持劉某甲的農業銀行卡在河南省新鄉市長垣縣城關中國農業銀行自動取款機上試出密碼,提取現金人民幣4000元。後三人駕車逃至河南省澠池縣洪陽鎮義昌村西農田內的一條小路上,將車焚燒。上述事實,有第一審、第二審開庭審理中經質證確認的被劫冀JMS867號汽車的機動車信息表、被劫中國農業銀行卡賬戶資料查詢等書證,證人劉某乙、李某戊、孫某甲、張某乙、聶某某、平某某、韓某乙等的證言,屍體鑒定意見、DNA鑒定意見、價格鑒定意見、視頻物證鑒定意見,現場勘驗、檢查、辨認筆錄,被劫銀行卡取款監控視頻資料,另案處理已判刑的同案犯胡某甲、楊某乙的供述等證據證實。被告人袁廣歲亦供認。足以認定。2、2009年12月22日至2010年8月,被告人袁廣歲先後夥同同案被告人於廣威、袁廣三、黃文傑、張彬(已判刑)及李某己(已被擊斃)、胡某甲、苑某某、王某甲、付某甲、黃某甲、張某丙(均另案處理)等人,在河北省肅寧縣、河間市、蠡縣、清苑縣等地,駕駛車輛,攜帶砍刀、棍棒、電棒、壓力鉗、口罩、手套等作案工具,採用剪鎖、撬門、破門、翻牆等方式,進入被害人王某乙、馮某甲、李某庚、王某丙、於某甲、盧某某的商店和住所內,以及被害人張某丁、李某辛、羅某某、羅某、劉某丙、郭某甲、張某戊、李某壬、付某乙家中,使用威逼、毆打、追砍被害人等手段入戶搶劫11起,致被害人羅某輕傷,劫取共計價值人民幣32593元的財物和未經價值鑒定的香煙、手機、電腦、手錶、首飾等物品。上述事實,有第一審、第二審開庭審理中經質證確認的公安人員提取的作案工具現代伊蘭特轎車、砍刀、壓力鉗、擰子、口罩、手套和贓物手錶等物證,被劫電腦銷貨單、購物信譽卡等書證,證人於某乙、李某癸、陸某、劉某丁等的證言,被害人王某乙、馮某甲、李某庚、王某丙、於某甲、盧某某、張某丁、李某辛、羅某某、羅某、劉某丙、郭某甲、張某戊、李某壬、付某乙等的陳述,價格鑒定意見、傷情鑒定意見,現場勘驗、檢查、辨認筆錄,同案被告人於廣威、袁廣三、黃文傑、張彬和另案處理的同案犯胡某甲、苑某某、王某甲、付某甲、黃某甲、張某丙的供述等證據證實。被告人袁廣歲亦供認。足以認定。三、故意傷害事實2009年1月24日中午,被告人袁廣歲在肅寧縣××鎮×××村一飯店和素有矛盾的牛某發生爭執。後袁廣歲糾集同案被告人袁廣三及袁某甲(在逃)、袁某乙(另案處理,已判刑)等到×××村,持砍刀、木棍、鐵鍬等到牛某家養鴨場內欲毆打牛某,牛某的叔叔牛某甲(被害人,時年33歲)上前阻攔,遭到袁廣三、袁某乙、袁某甲等人持械毆打致重傷。上述事實,有第一審、第二審開庭審理中經質證確認的證人牛某、劉某(甲)、張某己、趙某甲、牛某乙等的證言,被害人牛某甲的陳述,傷情鑒定意見,同案被告人袁廣三和另案處理已判刑的同案犯袁某乙的供述等證據證實。被告人袁廣歲亦供認。足以認定。四、盜竊事實2009年冬天至2010年8月28日,被告人袁廣歲先後夥同同案被告人於廣威、袁廣三、黃文傑、張彬、王艷青(已判刑)及李某己、李某甲(已死亡)、趙某乙、張某丙(均另案處理)等人,在河北省肅寧縣、保定市南市區、蠡縣、清苑縣、高陽縣、安新縣等地,駕駛車輛,攜帶砍刀、壓力鉗等作案工具,採用剪鎖、撬門、翻牆等方式,進入失主李某(甲)、馬某某、張某庚、張某辛、史某甲、史某乙、段某某、劉某戊、王某(乙)、付某乙、劉某己、杜某甲、杜某乙、董某甲、戎某某、張某戊、李某寅、許某某、閆某某、劉某庚、馮某、周某、王某丁、李某(乙)、楊某丙、劉某丙、董某乙、任某甲、師某某、劉某(乙)、李某卯、張某壬、范某某、任某乙、李某辰、彭某某、齊某某、吳某甲、賀某某、劉某(丙)、王某戊、趙某丙、張某癸、郗某某、趙某丁、吳某乙、王某已、庫某某、郭某乙、劉某辛、張某寅、劉某(丁)、孫某乙、吳某丙家盜竊51起,竊取共計價值人民幣50萬餘元的財物和部分未經價值鑒定的財物。袁廣歲等通過同案被告人羨乃保、李曉磊、齊繼輝(均已判刑)、劉某壬、馮某乙、王某庚、趙某戊、耿某甲(均另案處理)等銷贓。上述事實,有第一審、第二審開庭審理中經質證確認的公安人員提取的作案工具現代伊蘭特轎車、砍刀、壓力鉗和贓物電視機、筆記本電腦、人民幣紀念冊、古錢幣、白熊狗等物證,部分被盜電視機、電腦、麵包車、摩托車、首飾的銷售憑證等書證,證人張某卯、陳某、楊某丁等的證言,失主李某(甲)、馬某某、張某庚、張某辛、史某甲、史某乙、段某某、劉某戊、王某(乙)、付某乙、劉某己、杜某甲、杜某乙、董某甲、戎某某、張某戊、李某寅、許某某、閆某某、劉某庚、馮某、周某、王某丁、李某(乙)、楊某丙、劉某丙、董某乙、任某甲、師某某、劉某(乙)、李某卯、張某壬、范某某、任某乙、李某辰、彭某某、齊某某、吳某甲、賀某某、劉某(丙)、王某戊、趙某丙、張某癸、郗某某、趙某丁、吳某乙、王某已、庫某某、郭某乙、劉某辛、張某寅、劉某(丁)、孫某乙、吳某丙等的陳述,價格鑒定意見,現場勘驗、檢查、辨認筆錄,同案被告人於廣威、袁廣三、黃文傑、張彬、王艷青、羨乃保、李曉磊、齊繼輝和另案處理的趙某乙、張某丙、劉某壬、馮某乙、王某庚、趙某戊、耿某甲的供述等證據證實。被告人袁廣歲亦供認。足以認定。五、掩飾、隱瞞犯罪所得事實2010年4月,被告人袁廣歲夥同同案被告人於廣威、袁廣三、黃文傑以人民幣18000元的價格購買被盜北京現代途勝越野車(車主系天津市河西區王某(丙),價值人民幣153218元)用於盜搶作案;同年5月,袁廣歲夥同於廣威、袁廣三、黃文傑以人民幣22000元的價格購買被盜廣州本田雅閣轎車(車主系北京市丰台區耿某乙,價值人民幣149880元)用於盜搶作案,5月27日,通過趙某乙(另案處理)銷售該車;同年8月,袁廣歲又夥同於廣威、袁廣三、黃文傑以及李某己以人民幣15000元的價格購買被盜現代伊蘭特轎車(車主系河北省安平縣李某巳,價值人民幣88060元)用於盜搶作案。上述事實,有第一審、第二審開庭審理中經質證確認的公安人員查獲的被盜車輛等物證,機動車信息表、被盜搶汽車信息表、車輛發還清單等書證,證人張某辰的證言,被害人李某巳的陳述,價格鑒定意見,同案被告人於廣威、袁廣三、黃文傑和另案處理的趙某乙的供述等證據證實。被告人袁廣歲亦供認。足以認定。本院認為,被告人袁廣歲結夥報復行兇,非法剝奪他人生命,致一人死亡,其行為構成故意殺人罪;結夥採取暴力手段劫取他人財物,其行為構成搶劫罪,並具有入戶搶劫、多次搶劫、搶劫數額巨大、搶劫致一人死亡的嚴重情節;結夥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一人重傷,其行為構成故意傷害罪;結夥秘密竊取他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構成盜竊罪;明知是盜竊所得車輛而予以收購、銷售,其行為構成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應依法並罰。犯罪性質惡劣,手段殘忍,情節、後果特別嚴重,社會危害極大,在故意殺人、搶劫共同犯罪中,袁廣歲均系地位、作用最為突出的主犯和致人死亡的主凶,且部分犯罪系在緩刑考驗期內再犯新罪,主觀惡性極深,人身危險性大,應依法撤銷緩刑,實行並罰。第一審判決、第二審裁定認定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定罪準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五條、第二百三十九條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三百五十條第(一)項的規定,裁定如下:核准河北省高級人民法院(2012)冀刑四終字第54號維持第一審對被告人袁廣歲以故意殺人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以搶劫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以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以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五萬元;以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五萬元;撤銷緩刑,與前罪沒有執行的刑罰並罰,決定執行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的刑事裁定。本裁定自宣告之日起發生法律效力。審 判 長  汪 斌代理審判員  李加璽代理審判員  楊 軍二〇一三年九月二十七日書 記 員  陳俊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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