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精析 | 這套房子是父親的遺產嗎?

案情精析 | 這套房子是父親的遺產嗎?

案情

李先生是家裡的老大,從小由爺爺奶奶照顧,和兩位老人的關係特別近。

後來插隊落戶從外地回到上海後,就與爺爺奶奶在一起生活,住在家裡的老房子里。

之後,李先生有了些積蓄,幫爺爺把家裡的房子重新造了一下,將原來的平房翻建為樓房。由於當時李先生是居民戶口,建房是以爺爺的名義申請的,且李先生的前妻也是建房申請人。老房子是在宅基地上建造的,使用權人登記為爺爺。

幾年前,老房子遇拆遷,李先生的父母親早在多年前就過世了,爺爺和李先生都在拆遷補償補償安置協議上籤了字,被拆遷人一欄除了爺爺的名字外,還寫了李先生戶,一共分得兩套房屋。現在這兩套房子都拿到了,一套是爺爺的名字,一套是李先生的名字。

而在拆遷時,李先生的其他兄弟姐妹就來找爺爺說,拆遷分的房子和錢其中有一套是屬於他們的父親的,不是李先生的。但爺爺根本沒有理會他們,堅持將其中一套登記在李先生名下。

?前段時間,爺爺過世了,之後沒多久,李先生的兄弟姐妹將李先生告上法庭,他們認為拆遷補償安置協議上被拆遷人寫的李先生戶不是指李先生,而是指李先生的父親,同時,李先生是受了他們的委託代為領取了共同的拆遷利益,因此登記在李先生名下的拆遷安置房屋是李先生父親的遺產,應由他們子女依法繼承,要求依法繼承該拆遷安置房屋。

庭審中,李先生提供了爺爺寫的遺囑,以及村委會出具的關於爺爺所寫遺囑的情況說明,以此證明爺爺生前明確表示登記在李先生名下的拆遷安置房屋是給李先生的。

評析

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有責任提供證據加以證明。沒有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當事人的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後果。

遺產是公民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

李先生的兄弟姐妹主張作為父親的法定繼承人,要求依法繼承登記在李先生名下的拆遷安置房屋,應當對該拆遷安置房屋內有被繼承人李先生父親的產權份額承擔舉證責任。

關於李先生戶的指代問題,被拆遷人李先生的祖父與拆遷人簽訂拆遷補償安置協議時,已對其所享有的拆遷利益進行了分配,其認可李先生作為拆遷利益的享有者與他共同簽署拆遷補償安置協議,而且拆遷時李先生的父親早已過世,拆遷補償安置協議等材料中並未明示相關利益歸李先生的父親。因此可以認定李先生戶並非指李先生的父親。

對於李先生的兄弟姐妹主張李先生是受他們委託代為領取共同的拆遷利益一事,同樣李先生的兄弟姐妹作為原告也未能就此主張提供相關書面委託材料,故不應得到法院的採信。

綜上,李先生的兄弟姐妹要求依法繼承該拆遷安置房屋是沒有法律和事實依據的。

結案

法院採納了我方的觀點,判決駁回了李先生的兄弟姐妹的訴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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