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古代的宰相制度專題總結

 摘要:中國古代的宰相制度是伴隨著君主專制制度產生的,是為加強中央集權,鞏固君主統治的國家機器。宰相作為皇帝的副官、私臣主要是輔助皇帝處理全國事務。有著行政首腦、位極人臣的顯赫地位。在古代宰相的職責是獻可替否,與皇帝之間存在著一種很微妙的關係。明君往往會重視宰相的忠言,昏君則是一直打壓甚至是屠殺宰相。總的來說,由於宰相的重要地位與作用,皇帝給與了宰相非常高的禮遇:贊拜不名,入朝不趨,劍履上殿,御座為起。

  關鍵詞:宰相制度     宰相      相權    演變

  前言     中國經歷了2000多年的封建歷史,其中,其權力分配與從屬一直不斷變化,總體來說,變現為中央權力的不斷加強,行政權力不斷集中,地方權力分配體制的完善,以及皇權與相權此消彼長。其中,宰相制度在整個封建時代發揮著舉足輕重的作用。

  正文

  宰相是中國古代最高行政長官的通稱,是國君之下輔助國君處理政務的最高官職。宰是主宰,相是輔助之意。中國古代宰相制度是封建君主專制中央集權官僚政治的產物。宰相制度的頻繁變化,則是君主專制中央集權官僚制度內在矛盾發展的必然結果,其中最重要的就是皇權與相權的矛盾。從制度上說,宰相的權位僅次於皇帝,君權是絕對的,相權依附於皇權。宰相的正式官名隨著朝代的更替,先後出現過:丞相、相國、大司徒、中書令、尚書令、參知政事、內閣大學士、軍機大臣等多達幾十種官名。

  宰相制度的演變史

  從宰相制度的興廢看,其起源甚早,而且複雜多變。其演變大致可分為五個階段,即創立期、鼎盛期、調整期、衰落期。

  春秋至秦為創立期。這一時期,中國的社會政治經濟發生了歷史性的變化,其中與政治體制密切相關的變化有:一是世卿世祿體系被官僚體制衝擊,形成了以官僚體製為主、世卿世祿為輔的政治體制。二是血緣關係被地緣關係所衝擊,鄉里制度、郡縣制開始建立,形成了血緣關係與地緣關係並重的體制。三是中央集權開始形成。[1]因為政事繁多,國君一人難以應付,就出現了以宰相為首的朝官集團。為適應這種政治體制變化的需要,春秋戰國時期各諸侯國已普遍設立相職,建立起各自的宰相制度。各國招賢納士,選賢用能,一批賢相名宰應運而生,活躍在周秦之際社會劇變的歷史舞台上。經過幾百年的實踐,到秦始皇統一天下時,完整成熟的宰相制度便水到渠成,正式創立,成為後世沿襲相承的定製。春秋時期,以世卿、世大夫執政,當時所稱的相,逐漸成為一個固定官名。到了戰國,世卿制度被打破,相職在諸侯國內普遍設置。丞相作為官稱,始於秦國,後來也被他國採用。由於春秋戰國時期宰相制度的普遍實行,秦始皇統一六國後,在對政治制度進行改革時,便確立宰相「掌丞天子,助理萬機」,使之成為正式官制。秦朝的宰相仍沿襲統一前的叫法,稱「丞相」。秦朝開始實行一相制,也曾置左右丞相。丞相府是秦最高的中樞決策機構,輔助皇帝處理全國事務。

  漢初至武帝時為鼎盛期。在秦統一六國、實行丞相制度後,相權漸強。到西漢初期,宰相的權力更是迅速膨脹,並很快達到鼎盛時期。丞相在一人之下、萬人之上,無所不管,與當時的皇權基本上處於平等狀態。但隨著相權的不斷加強,皇權與相權的衝突也越來越嚴重。漢武帝時期,由於政務中心轉至內朝,武帝重用內廷近臣而不信任宰相,造成大司馬權勢在宰相之上的局面。光武帝時期,內朝銳變為尚書台。宰相制度的萌芽和創立時期雖然很長,但它的鼎盛時期卻很短暫,不足百年。在宰相制度走向鼎盛的漢朝,宰相已從一相發展到三公。其演變的特點是:(1)宰相人數多變。從西漢前期1人,到西漢後期和東漢時三公皆為宰相。(2)辦事機構龐大。漢朝設丞相府(相國府),三公並相時期,宰相辦公處稱為「三府」:丞相府、大司馬府、大司空府。最後改定為太尉府、司徒府和司空府。西漢丞相府屬員多達300多人。(3)職責許可權大。西漢時期宰相的職責無所不統、無所不包,幾乎參與所有國家重大事務的決策,還掌握選用官吏、總領百官朝議和奏事、執行誅罰、主管郡國上計與考課、封駁與諫諍等權,還有一定的立法、司法和軍事權。在兩漢時期,宰相涉權之廣、職權之重,是後代宰相無法比擬的。(4)出身雜。由於兩漢選官途徑廣泛,宰相出身也雜,從布衣到宗室,各種出身都有。(5)相權開始受到皇權的制約,其主要措施就是提高尚書台地位。[2]

  魏晉至宋為調整期。調整的核心是,皇權不斷集中,相權不斷被分割。到魏晉南北朝時,尚書台由宮內走向了宮外,成為正式的官僚機構--尚書省。隋唐時期確立了三省六部制,三省即中書省、門下省、尚書省。三省的長官中書令、侍中、尚書令就是宰相。中書省的主要職責是主發令(定旨出命),門下省則對皇帝的詔書予以複核、複審。尚書省僅有執行命令之權,而無決定命令之權。尚書省是中央執行政務的總機構,下設吏、戶、禮、兵、刑、工六部。並由此也產生了政事堂(「唐制遇下詔敕,先由門下省和中書省舉行聯席會議,會議場所稱為政事堂」)。宋朝正副宰相同設,多相併行,編製也不固定,目的是分散相權。北宋沿襲唐代後期制度,設置中書門下省。在北宋前期,中書門下的長官為正宰相,亦稱「同中書門下平章事」;副宰相稱「參知政事」。後來參知政事與正宰相基本無差別,使正宰相事權更為分散。宋太宗後,一相四參或二相二參是常事。

  元至清末為衰落期。由於君主專制的中央集權制度的不斷加強,皇權提升,相權低落成為必然趨勢。宰相制度無論怎樣調整,皇權與相權之間的矛盾都無法得到徹底解決,所以從元朝開始,宰相制度便進入衰亡期。元代廢三省制,實行一省制,即以中書省為政務中樞,其中設左右丞相、平章、參政等,行宰相職權。明初沿襲元制,設中書省左右丞相。後來因右丞相胡惟庸專權,與明太祖朱元璋發生矛盾被殺,皇帝恐權臣亂政,廢去中書省及丞相,把丞相之權分給六部官長,由他們直接對皇帝負責。又設立內閣,以內閣大學士協助皇帝處理政務。以後大學士權位漸高,內閣實際權勢大於歷代的宰相。清代沿明制設立內閣,大學士即為宰相。雍正皇帝時,為防止內閣泄漏機密,在內廷設軍機處,無定員,多時達六七人,稱為軍機大臣,處決要務,成為事實上的宰相,但名義上仍沿襲前朝,以授內閣大學士為拜相。[3]清朝從三院長官到內閣大學士,再到軍機大臣、總理大臣、內閣政務大臣,宰相權力日趨淡化,皇帝集權則達到極點。而隨著清王朝的滅亡,中國古代的宰相制也終於走到它的歷史盡頭。

  宰相的權力

  在中國古代,宰相的職權是不斷變化的,其總趨勢則呈現不斷減弱的現象。具體來說宰相主要有一下的權力

  1、議政權,宰相與皇帝某議,為國家政策、法令、經濟等發展獻言獻策。

  2、決策權,皇帝授予宰相部分決策權,只是對一些相對來說不算太大的事情擁有決策權,但是涉及到軍國大事還是要奏請皇帝決策。

  3、用人權,包括選任賢才與罷免不稱職的官員。在宰相擁有的各項權力中,用人權佔有舉足輕重的地位。古往今來,那些"良相"大多能夠充分並恰當地行使用人權。

  中國宰相制度演變的特徵及原因

  特徵

   1、以皇帝為中心,波浪式的循環發生。

   2、組織形態越成熟,宰相掌握的實權越少。

  原因

  1、官僚機構自主性與依附性特點使宰相制度具有有限理性的特性。以宰相為代表的官僚組織必然會在運行中發育出某種不受君主意志所左右、自行其是的自主性傾向。使專制的君權獲得了某種體制內的自我約束和自我調節機制,造成相權與皇權的此消彼長的趨勢。

  2、制度變遷的複雜性:組織結構、社會環境等不斷變化,國家機構日趨成熟,君主專制制度的加強使得皇權與相權的矛盾激化。在君臣矛盾關係中,宰相處於首當其衝的地位。皇帝要掌握更多的實權,就必然會削弱相權。

  3、沒有一個剛性制度限制保障宰相制度的穩定。在君主專制制度下,君主為保障其獨攬國家權力、至高無上的地位,不可能會建立一個保障相權,而削弱自身權力的制度。

  君權相權衝突的社會根源、實質與影響

  社會根源:「體制內」的衝突與不協調。以宰相為代表的官僚機構一旦發育形成,會具備相對獨立、穩定的運行規範、程序和方式,表現出對君主個人意志的張力和排斥傾向。而專制制度的「反組織性」、「排斥社會聯繫性」的傾向;君臣關係潛在對立與脆弱性,君主的無能,儒家思想--官天下的影響,造成專制制度與宰相制度的錯位。

  實質:統治階級內部的利益差別,利益衝突。由於目標取向的現實性與利益追求的狹隘自私性,使得使得以皇帝為代表的皇家利益與以宰相為代表的臣下利益存在著較大的衝突。為追求個人利益最大化,他們明爭暗鬥,以實現各自獲得最大限度的實權,從而確保自身利益得以實現。

  影響:一方面造成以宰相為代表的官僚機構的不斷繁衍與變遷另一方面形成了一種約束機制。使得君主只是相對的專制,而非絕對獨裁。對君主的個人品德、功績有著非常高的要求。一定程度上遏制君主的昏庸無能。

  宰相制度的作用

  古人給宰相的作用定了八個字,叫「坐而論道,協理陰陽」。也就是制訂方針政策,從宏觀上平衡各方面的關係。[4]宰相與皇帝的關係至關重要,與王朝的興衰存亡關係甚大,相權的消長可以說是觀察歷代政治得失的一個重要"指針"。政治的"秘訣"就是對權力進行互相制約,每一種權力都不能無限膨脹,皇權和相權什麼時候能夠實現平衡,什麼時候就能實現政治清明。在皇權國家裡,在某種程度上,宰相的作用甚至比天子更為重要,因為專制帝王雖然高高在上,大權在握,但宰相處在皇帝與各部門之間,在皇帝與各級官吏之間充當"橋樑";同時,宰相又是道德和忠誠的象徵,它是確保皇權不被濫用的一道防線、一種保證。皇帝對宰相的不同看法,會致使他們採取不同的手段,從而使得宰相制度的功效在各朝各代也不同。[5]如唐太宗認為置丞相有利於提高中央的行政效率,可避免因君主決策失誤而亡國;明太祖認為設置丞相是政治動亂的主要原因,應集中權力於皇帝一人。唐太宗讓丞相等先集體議政,皇帝最後決斷;明太祖取消丞相,中央各部分理政務,互不統屬,皇帝直接管理。最高決策權都在皇帝手中,相權的存廢都服從於專制主義中央集權政治的需要。唐太宗把君權與相權協調起來,皇帝注意發揮宰相參政輔佐的作用;明朝皇帝把君主專制與宰相制度對立看待,從制度上取消相權,從而保證君主的絕對權威。宰相制度的存在在很大程度上體現了一種分權色彩,適當地避免君主因專斷獨裁而使政治昏暗。尤其是歷史上那些「良相」在確保政治清明上發揮著舉足輕重的作用。如初唐名時期的相房玄齡,他善用偉才、敏行慎吉、自甘卑下、常行讓賢。是大唐「貞觀之治」的主要締造者之一。「群星捧月月隱平,治世夜空燦月明」「道破天下事一策定乾坤」的贊言使他堪稱良相之代表,開國之功臣,百姓之福相。於此同時,各朝各代也總會出現一些奸相,他們糊弄君王,禍亂朝政,陷害忠良,使得政治黑暗,甚至是國家滅亡。如唐李林甫,如宋秦檜。

  結語

  中國的宰相制度從萌發到確立到發展到衰敗以致最終的消亡,經歷了兩千多年的歷史,無論是它的鼎盛時期還是衰敗時期,不能否認宰相制度對中央集權的君主專制制度的重大影響,它是考量帝制中國政權合法性以及君權合法性的一項重要因素。

 參考文獻: [1]李孔懷《中國古代行政制度史》[M]復旦大學出版社 [2]曾育榮《政治社會學與中國古代政治制度史研究》[J];湖北大學學報[3]黃明凱《中國古代宰相制度的演變 》[J] 中國期刊網[4]熊召政《宰相的作用:坐而論道,協理陰陽》[J]網易[5]蕭公權《中國政治思想史》[M]新星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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