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生育二孩可增加30天生育假 陪產假增至10天

發布時間:2016-02-23 09:46來源:新民網 分享到:【導語】:上海市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修正案(草案)正在審議中,其中規定,上海二胎可再享30天生育假,陪產假增至10天,提倡一對夫妻剩餘兩個子女

隨著全面兩孩政策的實施,在上海生育兩孩能享受多少假期、生育津貼該如何發放等問題備受關注。從23日市人大常委會表決通過的《上海市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修正案(草案)》中獲悉,今後,上海將提倡一對夫妻生育兩個子女;同時,將原「晚育假」調整為「生育假」,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生育的婦女,除國家規定產假外,還可以再享受30天生育假;而配偶的陪產假也有望調整為10天。該條例自3月1日起施行。提倡「一對夫妻生育兩個子女」在此次提交市人大常委會審議表決通過的《條例修正案(草案)》中明確,根據新修改的《人口與計劃生育法》,上海提倡「一對夫妻生育兩個子女」。同時,針對再婚家庭和病殘兒家庭,規定了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子女的情形,包括:一方婚前未生育過子女,一方婚前已生育過一個子女,且雙方婚後共同生育一個子女的;雙方婚前合計生育兩個及以上子女,且沒有共同生育子女的;雙方婚前均未生育過子女,婚後共同生育了兩個子女,其中一個子女經區、縣或者市病殘兒醫學鑒定機構鑒定為非遺傳性殘疾,不能成長為正常勞動力的。考慮到其他特殊性的再生育情形立法難以窮盡,需要進一步論證,為慎重起見,《條例修正案(草案)》還規定,因其他特殊情況可以再生育的條件,由市政府另行規定。合規生育婦女可再享受30天生育假「在原來國家鼓勵晚育的導向下,本市原先規定的晚育假為30天,即晚育婦女在享受國家規定的98天產假基礎上,增加晚育假30天。」上海市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黨委副書記鄔驚雷這樣表示。鄔驚雷介紹,根據新修改的《人口與計劃生育法》,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可以獲得延長生育假的獎勵或者其他福利待遇,「考慮到本市大部分女性初育時已超過國家規定的晚育年齡,為了更好的保障女性的生育權益,擬將原《條例》規定的晚育假調整為生育假。」據透露,調整後,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生育的婦女,除享受國家規定的產假外,還可以再享受生育假30天;生育假享受產假同等待遇。而將晚育假調整為生育假後,支付生育生活津貼所需的資金將有較大幅度增長,對此,鄔驚雷表示,擬保持資金渠道不變,即仍從生育保險基金支出,「如生育保險基金出現缺口,由市級財政按規定程序進行彌補。配偶陪產可享10天「陪產假」此外,在原來國家鼓勵晚育的導向下,各省市通過地方立法都規定了晚育護理假,假期則各不相同,有3天、7天、10天、15天等。

「本市原先規定的晚育護理假為3天,即晚育婦女的配偶可享受晚育護理假3天。」鄔驚雷說,《修正案(草案)》擬將晚育護理假調整為配偶陪產假,而對於假期的具體天數,論證過程中也曾考慮過7天、10天、15天等方案。「考慮到社會普遍認為晚育護理假3天較短,為了體現全面兩孩政策實施後的人文關懷,支持南方對生育婦女進行照護,同時兼顧用人單位負擔等因素,經協調,綜合平衡各方面因素,根據多數意見,將配偶陪產假規定為10天。」配偶陪產假期間工資,應當由用人單位按照本人正常出勤應得的所有勞動報酬發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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