滬港通進入「鋪軌期」(經濟聚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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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日報 2014年04月30日 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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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網檢索數字報用戶中心返回目錄人民日報圖文資料庫(1946-2014)上交所發布試點實施細則公開徵求意見滬港通進入「鋪軌期」(經濟聚焦)本報記者 許志峰 謝衛群 李永寧《 人民日報 》( 2014年04月30日   10 版)

製圖:張芳曼4月29日,上海證券交易所發布《滬港股票市場交易互聯互通機制試點實施細則(徵求意見稿)》。這標誌著滬港通已進入實質性的技術開發時段。當日公布的《細則》徵求意見稿顯示,滬港通交易最大限度地突出了便利性安排,秉持了兩地機構一直以來強調的「四不」基本原則,即不改變現行法律法規和監管體系,不改變證券市場的組織架構,基本上不改變投資者的交易習慣,原則上不增加投資者的交易成本。同日,香港交易所也公布了滬港通具體細節及運作安排,包括交易方式和資金流通規則等。ST股和B股不納入滬股通根據《細則》,滬股通股票包括:上證180指數的成份股;上證380指數的成份股;不在上述指數成份股內但有股票同時在上交所和聯交所上市的發行人的滬股。被上交所實施風險警示的股票(ST、*ST股票)和以外幣報價、買賣的股票(B股)不納入滬股通股票。《細則》規定了滬股通標的股票的範圍、調入調出規則。在指數成份股調整、相關股票被實施風險警示及撤銷風險警示等情形下,對標的股票予以調整;對被調出的股票,投資者只能賣出、不得買入。交易制度安排方面,《細則》做出一些特別規定。例如,交易方式限於競價交易,暫不支持大宗交易;訂單類型限於限價委託等,這些與現有的A股交易有所不同。其他多數交易事項,原則上仍然適用上交所交易規則的相關規定。上交所有關負責人介紹,《細則》規定了滬股通的額度控制,明確滬股通額度使用由聯交所證券交易服務公司進行監控,並規定了額度計算公式、達到每日額度及總額度時限制買入和恢復買入機制等;規定了滬股通投資者的持股比例限制。該規定是對現有的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和人民幣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持股比例限制規則的移植,並做了參照適用的援引性規定,明確了合併計算、平倉通知和措施等,與現有規定基本一致。在哪個市場進行的交易,就使用哪個市場的規則《細則》規定了港股通投資者的准入條件(個人證券賬戶及資金賬戶餘額合計不低於人民幣50萬元),細化了上交所會員的適當性管理義務,與現有的投資者適當性管理基本要求一致。上交所負責人說,《細則》在港股通股票交易部分比滬股通股票交易部分規定的內容要多,主要是考慮到內地投資者對香港市場不熟悉,與A股交易不同的一些特別制度安排儘可能羅列進來,以保護內地投資者的合法權益。為了盡量不改變內地投資者的交易習慣,港股通股票交易保留了指定交易、第三方存管、境內證券公司對投資者資金和證券進行前端控制等A股交易相關做法。港股通股票範圍為恒生綜合大型股指數成份股;恒生綜合中型股指數成份股;不在上述指數成份股內但有股票同時在上交所和聯交所上市的發行人的港股。發行人同時有股票在上交所以外的內地證券交易所上市的股票、在聯交所以人民幣報價交易的股票不納入港股通股票。港交所行政總裁李小加表示,滬港通奉行「本地原則為主,市場規則有限」原則,在哪個市場進行的交易,就使用哪個市場的規則,例如交收日期、雙方利益、權利、業務高度對稱,全部收入對分。另外,李小加介紹,滬港通額度計算方式是以凈買盤為基礎,如果當日額度用完,投資者不能買入股票,但可以隨時賣出股票。滬港通正式推出後,港交所會在網頁每日公布總餘額情況。權益證券處置方面,香港的分紅方式需注意上交所負責人說,跨境監察合作的總體思路是,對券商、投資者違規行為的處罰只能由其所在地監管機構進行,但雙方可以相互提供案件調查方面的協助。考慮到跨境監管合作的複雜性,一些具體事項還有待滬港兩家交易所進一步協商,在未來兩地證監會滬港通專項監管合作備忘錄的框架下,對相關事項在兩所相關協議中進一步明確。考慮到滬港通業務中的跨境交易涉及兩所證券交易服務公司等特別因素,《細則》對滬股通、港股通可能發生的交易異常情況的處置措施、市場公告、責任豁免等事項作出規定。就港股通股票權益證券處置而言,因目前香港市場存在一些上海市場所沒有的權益證券分派情況,對於該等權益證券處置,還是需要提請投資者注意。例如,在香港市場上,A公司除分派股份形式的權益證券外,可能分派權證,還可能將存在權益關係的B公司股票、權證乃至其他產品作為權益分派,因此,分派的權益證券很可能不在滬港通的交易標的中,甚至個別的有可能不在香港市場交易。對於這類情形,徵求意見稿規定,「港股通投資者因港股通股票權益分派或轉換所取得的港股通股票以外的聯交所上市證券,可以通過港股通賣出,但不得買入」;「所取得的聯交所上市股票的認購權利,可以通過港股通賣出,但不得行權」;「所取得的非聯交所上市證券,可以享有相關權益,但不得通過港股通買入或賣出。」返回目錄    放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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