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主再告馬尾運管所(海峽都市報 2005-8-12)

車主再告馬尾運管所海峽都市報 2005/08/12N本報記者 鄭建彬 /實習生 胡 靜本報訊 福州馬尾區運管所認為私家車主王先生搞非法營運,扣了他的車,在法定時間內未作出任何處罰決定,而且至今9個多月不肯返還車輛。昨日,王先生再次將馬尾運管所告上法庭。一上法庭:贏了官司討不回車子王先生訴稱,去年11月12日上午,他駕駛自家轎車途經馬尾時,看見有個人在路邊揮手喊叫。王先生見狀停車想看個究竟。此時馬尾運管所的工作人員攔在他車前,將其拉下車,要王先生承認非法營運,並將車輛扣下。王先生因此將對方告上法庭,要求其返還車輛並賠償損失。福州市中院終審審理認為,馬尾運管所對王先生的車輛,採取證據登記保存的形式予以扣留,屬於沒有合法根據的行為,依法不能成立,應將違法扣留的車輛返還給王先生。但由於馬尾運管所在證據登記保存後,於當年12月2日作出扣留車輛通知,而王先生未對該項具體行政行為提起訴訟,因此,馬尾運管所的扣車通知已產生行政拘束力。王先生要取回被扣車輛,應另行起訴。二上法庭:庭審三個焦點昨天的庭審進行了近3個小時。王先生及其代理人一口氣列舉了馬尾運管所扣車過程中的42個違反法定程序的地方。而馬尾運管所辯稱,「執法過程嚴格依法進行,證據確鑿,且程序無瑕疵。」其一,馬尾運管所在當初執法時曾進行過現場攝像,並製作成光碟。由於該光碟畫面上部分「執法人員」沒有佩戴執法標誌,沒有出示執法證件,且運管所沒有對圖像的製作時間、地點等作出文字說明,已被此前福州中院的終審判決認定不能作為認定事實的依據。馬尾運管所向法庭提供了一份《VCD光碟製作過程的說明》,就此進行解釋說明。原告一方認為,這份說明是在《交通行政處罰決定書》作出後補做的,且沒有簽章,本身就不能作為證據使用。其二,當初曾指認王先生進行非法營運的乘客曾先生昨天未到庭。就運管所作出的《乘客詢問筆錄》,原告一方認為這份證據沒有附有證人身份證明,不合證據規則。其三,去年12月2日,馬尾運管所作出扣車決定,被告至今未將扣車通知書送達原告。而且,直到今年4月22日,被告才作出《交通行政處罰決定書》,5月27日才寄送原告。這些行為都嚴重違反了法定程序。此案當庭沒有作出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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