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金華|當代中國法律實證研究考——及其基本立場

程金華| 華東政法大學國際金融法律學院教授原文標題為《當代中國的法律實證研究》,刊於《中國法學》2015年第6期。本文與正式發表版本略有不同。一如既往,推送時注釋從略。感謝程金華教授慷慨授權。

「好雨知時節,當春乃發生。

隨風潛入夜,潤物細無聲。」

——杜甫·《春夜喜雨》

法律實證研究(empirical legal studies),是指將法律現象視為客觀事實,利用觀察、訪談、參與等定性方法和/或者問卷調查、統計分析等定量方法發現法律事實,對這些事實進行歸納,描述其特徵,分析事實之間關聯或者因果關係,並闡釋其發生機制的研究方法。它與「法律的社會科學研究」(簡稱「社科法學」)或者廣義意義上的法社會學有很大交叉,因為後者主張並實踐實證的研究方法。儘管在嚴格意義上,法律實證研究並不完全屬於社科法學或者法社會學,但是在實踐中經常被視為後者的一部分,方法論上的部分。

像任何一門新的學科、一種新的研究方法或者一個新的理論範式的興起一樣,法律實證研究的在當代的興起經歷了曲折與誤解。在一百多年前,美國的霍姆斯大法官就已經做出了一個非常有名的預測:「對於法律的理性研究而言,現在的主流是對法律進行『白紙黑字』的解讀,但將來必定屬於那些精通統計學和經濟學的人。」即便如此,在美國,法律實證研究的興起也大致是在二十世紀中葉以後,伴隨著法律經濟學以及「法律與社會」運動而來的;並且,真正以定量法律實證研究為志趣的刊物、研究會、教科書和研究機構的盛行,也不過是最近十年的事情。這種轉向包括對國內法的研究,也包括對國際法的研究。

在中國,更是如此。在新世紀之前,法律實證研究在中國法學界是非常陌生的知識。儘管早在1987年,彼時青年學者季衛東與齊海濱就已經在撰文討論法律的量化研究,並主張「注重實態調查、經驗積累和數據統計」的方法在轉型中國的法學研究中是比較有效的。但是,直到《中國法學》2000年第4期發表白建軍的文章《論法律實證分析》,權威法學刊物才開始比較系統地認真對待實證研究。事實上,正如本文將要分析的那樣,新舊世紀之交也大致是中國法律實證研究的分水嶺。此後,法律實證研究在中國大陸的法學界逐步升溫,似乎成了一種新的學術時尚。在目前的研究生論文寫作中,在年輕學者申報的課題中,在司法部門的報告中,甚至在成名學者的學術論著中,如果不放點「實證」元素,好像文章就不成文章,報告就不成報告,學問就不成學問。

如此,問題來了:如果說,在新世紀之前,有志於實證研究的中國法學者有必要向國人闡釋這種新的研究方法,對其價值做一個應然分析,以論證其必要性;那麼目前,我們有必要了解,在新世紀進入第十五個年頭之後,法律實證研究在中國究竟已經到了怎樣的一種實然狀態?此項工作可以幫助我們回應多年前已經提出但至今沒有解決的問題:「法學家(在方法論上)的困惑」解決了沒有?情況似乎不容樂觀。現實是,我們很有可能有了更多的方法論武器,有了更多的論著產量,但沒有產出更多的知識。在本期,季衛東教授倡導「議論的」法社會學,用來溝通法律與社會,溝通理論與實踐,溝通法理學與部門法學,溝通程序設置與實體權利,是其對自己在三十年前關於法學研究方法論思考的繼續,也說明了「困惑」依舊。當然,也不是完全沒有好消息。侯猛的文章分析了在司法過程中如何應用社會科學知識,向我們展現了法學研究方法反思的新轉向,也就是探索社科法學之「用」,這也說明法學方法論之爭已經從形而上進入到形而下的領域。當然,不管爭議也好、對話也好,方法論的「百家爭鳴、百家齊放」說明中國法學者已經有了方法論的自覺。有了這種自覺,中國法學研究離「幼稚的法學」就越來越遠了。

在這樣一個學術史背景之下,對中國法律實證研究做一個實證研究,就顯得更加必要了。這既可以補充近年來越來越重要的法學理論範式與研究方法的反思,也可以對近年來針對中國法學研究的研究做一個更新,並對法學學術史做一個事實的腳註。本文的意圖正是如此,將對當代中國(自改革開放以來)法學界所從事的實證研究進行一個事實上的考據,以了解法律實證研究目前的現狀與特徵,分析現狀背後的機制,並提出一些優化法律實證研究實踐的建議。

一、中國法律實證研究的興起(I):形式上的證據

新世紀以來,儘管到目前為止從事法律實證研究的學者在中國還只是少部分,但是這種研究已經在中國法學界得到了越來越廣泛的接納。不像其他一些理論範式或者研究方法的興起那樣,法律實證研究在中國大陸學術界的推廣並沒有經過一個明顯的「大鳴大放」階段,而更像杜甫《春夜喜雨》所說的「好雨知時節,當春乃發生。隨風潛入夜,潤物細無聲」。或者說,這是一場發生在法學界內部的「靜悄悄的革命」。不經意地,一些以法律實證研究為志趣的研究機構紛紛成立,理論與實務界召開了一系列以「實證研究」為名的學術研討會。一些學者在總結自己研究經驗的基礎上,出版了相關的講義或者教材,個別教科書已經再版。同時,北京大學出版社還出版了宋英輝教授主編的「法律實證研究叢書」,目前已經頗有規模。

更為重要的是,中國大陸在最近十來年發表出版的法律實證研究論著頗豐。當然,如何界定一篇論文或者一本專著是否為實證研究作品,並不是一件容易的事。美國的一些學者發展出一種形式上的檢驗方式,也就是看文章的標題或者內容是否出現一些常見於(定量)實證研究文章的關鍵詞,比如統計、問卷調查、回歸分析、統計顯著性,等等。借鑒這個方法,趙駿對當代中國的法學論文進行了類似的檢索研究,並發現法律實證研究在過去二十來年有了非常明顯的增長。不過,趙駿的研究並沒有區分法學與非法學期刊,也沒有區分核心與非核心期刊。

結合這些中外學者的已有研究,本文在此處首先用形式上的證據來對法律實證研究在大陸法學界的現狀做一番實證研究。所謂「形式上的證據」,是指只根據法學學術論文的名稱是否帶有「實證」的字樣來判斷。這種做法,已有先例。比如,康奈爾大學法學院的邁克爾·海瑟教授就利用美國West Law法學期刊資料庫,對1990-2009年間所有法學期刊發表的標題包含「實證」(empiric!)、「定量」(quantitat!)或者「統計」(statistic!)字樣的文章數量進行了統計分析,以此推斷法律(定量)實證研究在美國學術界的興起。

值得說明的是,在中國,利用上述形式上的證據來分析法律實證研究的現狀有如下局限或者限制:其一,帶有「實證」字樣的研究成果未必是真正的實證研究;第二,必須剔除與自然法相對應的「實證法」或者「實證主義」的研究成果;其三,很多真正的實證作品並沒有納入到統計對象中去,尤其是定性的實證研究——從事定性法律實證研究的中國學者更傾向稱其研究為「經驗研究」而非「實證研究」。理想的情況是對每篇論文進行實質性的判斷,逐一選定。但是,對所有論文進行實質判斷,其成本非常高昂,也事實上難以做到。部分原因在於,何謂實證,本身存在重大爭議。相反,形式上的證據比較容易確定外部邊界,再在個別場合輔以實質上的判斷,大體可以做到樣本選擇的效度和信度。另外,儘管論文標題出現「實證」這個詞並不意味著該論文一定是實證研究,但是如果有大量的文章採納這樣的標題,也在很大程度上能表明學術界的一種方法論姿態。在這個意義上講,儘管形式上的證據有缺陷,但是其信息量也不可小覷。

根據上述方法,筆者利用中國知網(http://www.cnki.net)中期刊全文資料庫所收錄的所有法學核心期刊,對這些期刊在1979-2015年間所發表的標題帶有「實證」字樣的文章進行了統計,以檢驗其發展趨勢。本文所謂的法學核心期刊指的是2014-2015年度中文社會科學引文索引(CSSCI)所包含的21種法學來源期刊和10種擴展版來源期刊,並加上《中國社會科學》(中文版),共計32種刊物(參見表一)。在這所有21種CSSCI來源期刊中,有16種刊物是中國法學創新網命名的「中國法學核心科研評價來源期刊」(China Legal Science Citation Index,簡稱「CLSCI期刊」)。不過,這32種期刊出版或者恢復出版的年份並不一致,以及因為該資料庫未必收錄全部已經出版的,所以並非所有期刊的論文收錄都是從1979開始的。當然,所有刊物的最新論文收錄與公布都已經到了2015年度(年中或者下半年)。下表一列舉了筆者在進行數據統計時(最後檢索日期為2015年10月7日),中國知網所能檢索到這32種期刊的最早期數以及最新期數。

筆者的具體檢索文章方法是,在期刊資料庫中,進入高級檢索,用「篇名」作檢索輸入「實證」,在「來源期刊」欄檢索框中分別輸入上述期刊名稱,32種期刊分別檢索。如此共計得到643篇標題帶有「實證」字樣的法學文章。然後,筆者逐一審閱,根據文章內容進行判斷,對所有這些「實證」文章做兩類劃分,一種是實證主義法學意義上的「實證」文章,另一種是本文所講法律實證研究意義上的「實證」文章,把前者從數據中予以剔除。並且,有若干篇書評文章或者出版信息標題包含了「實證」,本文也不予以分析。在這些操作之後,筆者共得到了573篇法律「實證」研究文章。

表一(略)列舉了這573篇文章在不同法學期刊、不同時期的分布;下圖一(略)則以年份為變數,描述了發表在所有法學核心期刊上的「實證」文章在不同年份的分布。從表一和圖一可以看出來,在過去三十多年,法律「實證」研究文章在絕大多數法學核心刊物都呈現了明顯的增長趨勢。整體上,如同圖一所示,所有法學核心刊物發表「實證」研究文章的增長量在最近幾年非常明顯。也如同表一所統計,無論是法學「三大刊」(《中國社會科學》、《中國法學》和《法學研究》),還是「CLSCI期刊」,或者所有「CSSCI來源期刊」,其發表法律「實證」研究的文章都有明顯的增長趨勢。

從時間上看,在本文的數據範圍之內,第一篇標題帶有「實證」的法學研究文章是《法學》在1988年發表的張志銘的文章《價值追求和經驗實證:中國法學理論發展的取向》。直到2000年,法學核心期刊發表標題帶有「實證」的文章都非常少。在1979-2000年間,所有法學核心期刊只發表了18篇標題帶有「實證」的研究文章,占所有被統計文章篇數的3.14%。2000年左右是個分水嶺,並且在2005年左右前後有了快速的增長。

除了法學核心期刊,我們還可以在官方資助的課題中找到法律實證研究在中國法學界興起的更多形式上的證據。在中國當前法學研究的評估體系中,除了法學核心刊物發表的論文,同等重要的是國家社科基金的研究立項。根據全國哲學社會科學規劃辦公室官方網站(http://www.npopss-cn.gov.cn)所公布的歷年(1993-2015年)法學項目立項資料,本文以同樣方法統計了該基金所資助的所有標題中含有「實證」字樣的法學研究項目(同樣排除了與自然法相對應的實證主義的研究項目)。下圖二(略)描述了歷年來國家社科基金對法律「實證」研究項目資助的發展趨勢。從該圖也可以看出,法律「實證」研究項目的立項有明顯的增長趨勢。在時間緯度上,法律「實證」研究項目的增長,同法律「實證」研究論文增長的趨勢類似。這也不奇怪。

當然,誠如前述,上文法學核心期刊及國家社科基金的數據只是形式上的證據。標題含有「實證」字樣的論文/課題可能不是真的實證研究,沒有帶「實證」字樣的論文/課題反而可能是實證研究。這也是筆者在此處把「實證」二字帶上引號的原因。但是,即便如此,標題中的「實證」字樣也有很大的信息量,至少表明了一種價值取向。以課題為例,國家社科基金代表的是體制內最高級別的學術研究資助者,也在很大程度上表明了體制內中國法學研究的最高水平與未來趨勢。「實證」研究項目的增加,說明了主流法學界的態度轉變。在課題申報中,申報者可以是年輕人或者資歷深的,邊緣的或者主流的;但評審者一般是資歷深的主流法學界權威人士。除了個別例外,評審者群體是當今中國法學界的話語權掌握者。評審人群體的態度轉變,在很大程度上表現了主流法學界對實證研究態度的轉變。國家社科基金項目中「實證」研究項目的增加表明了法學研究「場域」中學術資本流向的變化,學術生產與再生產機制的轉變——後文將對此展開分析。

同樣的道理,法學核心期刊是當前中國法學研究最重要的發言陣地,發表機會也是絕大多數法學學者力爭的學術資本。掌握這些資本的通常是中國頂級科研機構、法學學術團體、一流法學院校等組織,以及權威學者、專業編輯等個人。這個群體與上述國家社科基金評審者群體具有高度的交叉性。法學核心期刊對標題帶有「實證」字樣文章的更多接納,也是一種學術方法論轉向的重要信號。

二、中國法律實證研究的興起(II):補充證據

當然,對於中國法律實證研究興起這樣一個「靜悄悄的革命」,前文所用的形式證據,儘管可以幫助我們對變化全局有個較好的把握,但並不精確——尤其是漏掉了很多嚴肅地利用科學的定性或者定量方法來研究法律的學術實踐。在中文中,實證研究有時也被稱為「經驗研究」。理論上,法學論文標題是否帶有「經驗」或者「經驗研究」也值得統計。不過,筆者嘗試做了數據收集後發現,法學核心期刊發表標題帶有「經驗研究」的非常罕見,而發表標題帶有「經驗」一詞的文章不少。不過,這些文章標題中的「經驗」的含義主要不是經驗研究的含義,而是「實踐經驗」或者「歷史經驗」的意思。儘管「實踐經驗」或者「歷史經驗」也是實證研究的一部分,但是含義並不相同。為了數據外延的相對精確,本文對此沒有統計分析。而諸如「統計」和「問卷」等能夠較好地傳遞定量實證研究信息的詞語,在法學核心期刊論文的標題中也很少出現,所以也沒有列入本文的統計分析範疇。不過,為了彌補上述形式上證據的不足,此處對幾點重要事實要進行說明,作為證明法律實證研究在當代中國的興起的補充證據。

首先,當前中國法學的權威期刊對法律實證研究的作品相當重視,除了發表標題帶有「實證」字樣的文章以外,也以其他方式推進法律實證研究。法學「三大刊」就是典型的例子。前文已經提及,《中國法學》早在2000年就發表了白建軍教授的《論法律實證分析》,前瞻性地引領學界同仁對這項事業的關注。再比如,包萬超後來在該刊撰文倡導「面向社會科學的行政法學」,主張同時注重規範與實證研究。《法學研究》在2012第1期發表了筆談「民法實證方法之內涵與展開」,刊登了若干位中青年民法學者關於民法研究中應用實證研究方法的看法;之後,又在2013年第6期發表了筆談「法學研究方法的理論與實踐」,其中左衛民與黃輝的文章也是直接關於法律實證研究的。當然,《中國法學》和《法學研究》接納與推進法律實證研究的努力遠遠不止這些。

作為中國人文社會科學研究領域的頂級期刊,《中國社會科學》一向重視法學的交叉學科研究以及實證研究作品。為了說明這一點,本文通過中國知網的論文資料庫,下載了《中國社會科學》的所有法學論文(以目錄中的學科分類來判斷一篇論文是否為法學論文),並逐篇閱讀,判斷其是否採用了觀察、訪談、參與等定性方法,或者問卷調查、統計分析等定量方法。下表二(略)列舉了該刊自1980年第1期至2015年第6期所發表的所有法律實證研究的文章——其中絕大部分是定量實證研究論文。從表二也可以看出來,在2000年之前,《中國社會科學》發表法律實證研究文章很少。其部分原因在於,2000年之前法學論文在該刊物中的發表版面很少。事實上,當時中國社會科學雜誌編輯部的法學和社會學、政治學、民族學、教育學、國際關係等學科編輯都一同隸屬於綜合編輯室,有點像屬於「其他學科」的意思。同時,也可以看出來,在2000年之後,該刊物持續地發表實證研究(尤其是定量實證研究)的法學論文——考慮到該刊物每期只有0-3篇法學論文篇幅,其發表的法律實證研究文章不能算少。此外,表二也列舉了每篇文章的責任編輯。從中也可以看出來,儘管《中國社會科學》在2000年之後換了幾茬法學編輯,但是不同時代的法學編輯都保持了重視法律實證研究的學術傳統。

其次,在過去十多年,以法學核心期刊為舞台,湧現出了一批專門(或者主要從事)實證研究的知名法學學者。筆者在這裡舉兩個例子,北京大學的白建軍教授和四川大學的左衛民教授。從上文的表二可以看出來,白建軍自2001年以來在《中國社會科學》上發表了5篇定量實證研究文章;此外,至今,他還分別在《中國法學》和《法學研究》分別發表8篇和5篇文章,其中絕大部分都是定量實證研究文章。左衛民的實證研究學術產量也相當之高。在前文提到的32種法學核心期刊發表的「實證」文章中,左衛民單獨或者合作文章19篇。此外,至今,他分別在《中國法學》和《法學研究》上單獨或者合作發表學術論文13篇和10篇,其中絕大多數論文是不同程度的實證研究文章。當然,從事法律實證研究的知名學者不限於他們兩位。比如朱景文、蘇力、季衛東、王亞新、范愉等法學者都在不同程度上做過實證研究。這個名單很長,筆者在此不一一列舉。

與其同時,一批更年輕的學者也逐漸在這個領域嶄露頭角。比如,在定性研究方面,劉思達對律師制度的研究,陳柏峰對基層治理的研究,侯猛對最高人民法院的研究,賀欣對司法制度與糾紛解決的研究,汪慶華對行政訴訟的研究,等等。在定量研究方面,唐應茂對法院執行的研究,李學堯對法律認知的研究,崔威對行政訴訟的研究,胡銘對司法公信力的研究,黃輝對公司法的研究,李本森對刑事司法制度的研究,以及本文作者對糾紛解決、律師制度、金融司法及證券市場等方面的研究;等等。

此外,由蘇力主編、侯猛具體負責的《法律與社會科學》這個出版物,通過刊發法學與社會科學交叉學科研究的文章,形成了一個從事法律實證研究的學術圈子,並且其影響持續擴大。一批以法律的實證研究或者經驗研究為志趣的年輕學者,在這個平台上以文會友,逐步形成了一些共同感興趣的學術話題以及共同的話語體系。目前,《法律與社會科學》及其關聯學術組織「社科法學連線」通過舉辦「法律和社會科學」年會和「社科法學系列講座」,出版《法律和社會科學》集刊和「社科法學系列叢書」(原「法律與社會文叢」),組織社科法學研習班和社科法學讀書會等活動,吸引了越來越多的青年學者加入這個學術圈子。其中相當一部分的青年學者願意也擅長從事法律定性或者定量實證研究。這個學術圈子的青年學者已經越來越多在傳統的法學核心期刊上發表學術論文,成為當前從事法律實證研究的生力軍。

當然,上述法學核心期刊(包括「三大刊」)、不同年齡階段的活躍學者和《法律與社會科學》平台對於法律實證研究的接納與推進不是孤立的,甚至是相互支持的。簡言之,結合上文的形式證據及此處的補充說明,我們可以確信,法律實證研究已經在目前的中國法學界獲得了應有的一席之地。

三、法律實證研究實踐的主要特徵

前文對法律實證研究在當下中國的現狀進行了初步的描述。如果孤立地看待這些數據與信息,或許意義不大。但是,如果我們把時間拉長,尋找學術界之前的思考與探索,並以動態的眼光來看待今天的事實,就會有些非常有意思的發現。前文提到,霍姆斯大法官在一百多年前大膽預測法學「將來必定屬於那些精通統計學和經濟學的人」。甚至更早,馬克思還主張,一種科學只有成功地應用數學時才算達到真正完善的地方。

而在中國,法學者——尤其是法理學者——也已經在較早時間對法律的實證研究做了直接或者間接的預判。季衛東與齊海濱在前述1987年的論文中做了一個價值判斷:「我國法學理論深入和發展的突破口是大力進行法社會學的研究」。根據他們對法社會學的研究的定義,也就是要推進法律的實證研究。十幾年後,蘇力就當時中國法學研究的三種範式——政法法學、詮釋法學和社科法學——的歷史與現狀進行了系統分析,並大膽預測:「社科法學必定會在中國佔有相當重要的一席之地,甚至有可能比歐美國家的類似學科狀況更為重要一些。」

那麼,對於這些預判,目前的學術狀態究竟提供了什麼樣的答案?前文對中國法律實證研究的事實研究部分回應了他們的預測。有些關於法律的——實證——研究特徵正在發生,並呈現了如下一些明顯的「新興+轉軌」的中國特色。

首先,已有的「實證」研究存在較多層次,此「實證」與彼「實證」難以區分,「實證」的邊界模糊。從已經發表的論著來看,中國法學者所理解的法律實證研究有較多層次,很難確定「實證」的邊界範圍。趙駿認為,法律實證研究有三類:第一類,是最純粹的法律實證研究,從調查到收集數據,再到數據分析處理和結果的報告;第二類,法律實證研究介入程度略少一些,主要是較為深入系統地運用了數據並對其進行了分析;第三類,法律實證研究介入程度最淺,僅是引用了一些經驗數據而已。這是一個很好的分類,並且在筆者看來,可以同時適用於定量研究和定性研究——取決於其中的「數據」究竟是通過訪談、觀察和參與得來的定性數據(或者說「文字故事」),還是通過問卷調查、統計年鑒等收集而來的定量數據(或者說「量化數據」)。而且,這三類實證研究的純粹度大致可以用經驗數據挖掘的信度和效度來衡量。數據的信度與效度越高的實證研究,其「純粹程度」越高;反之,越低。

但是,這個三分法不能概括中國法學界目前的「實證」研究工作。一方面,這三類實證在目前的法學論文成果中均有體現。但是,在另一方面,前文法學核心期刊所統計的「實證」研究的相當一部分(甚至可能是大部分)不屬於上述三類實證研究的範疇。統計中發現,很多「實證」研究僅僅是在論證過程中羅列了幾個判決案例加以說明——甚至只是用了一個網上可以公開查找的判決書。還有的「實證」研究只是在個別地方引用了新聞報道的素材,講述「文字故事」或者展現「量化數據」,以便對文章的局部地方進行裝飾,但並不能起到關鍵的論據作用。此類「實證」研究所應用的經驗數據不夠深入、不夠全面,「實證」資料與文章的論點、論證和結論都沒有直接關聯性,因此實證的信度和效度都很低。

其中,最具爭議性的「實證」研究是對論文研究問題所涉及的相關法律條文進行羅列。有些在羅列之後予以法教義學的闡釋,有些則沒有。儘管在純粹的實證研究文章中,法律條文可以成為實證研究的對象。一個著名的例子是,「法律與金融」學派對世界上幾十個國家法律體系中保護投資者權利的相關條文進行統計分析,以此來論證法律對金融市場發展的影響。但是,在中國當前的實踐中,有些篇名為「實證」的研究文章,只是把條文列舉出來分析。事實上,此時的「實證」與其說是經驗研究意義上的實證,還不如說是實證主義法學意義上的實證。不過,本文作者在統計數據的時候,閱讀這些文章全文,並沒有發現文章作者對標題中的「實證」的含義做任何解釋,因而顯得似是而非。

值得說明的是,越是權威的刊物,發表的「實證」文章的實證「純粹程度」越高。這不難理解。像「三大刊」這樣的專業學術期刊,不僅有非常高水平的職業編輯隊伍,也能夠調動大量的高水平外審專家,因此也通常更傾向、更有能力對文章標題的含義進行「摳字眼」,以避免對實證的誤解和曲解——不過,坦誠講,即便是「三大刊」上發表的法律「實證」研究文章,有時對實證的理解也是似是而非。

其次,從「說實證」演變到「做實證」,並且從討論宏觀的法治理論命題轉向微觀的法律制度問題。中國學者從說法律實證研究開始,到目前已經開始慢慢做法律實證研究。一個新的研究範式/方法發展的第一步往往是先說它。當然,如果只停留在說的層面,很有可能過了幾年就人氣消散。從目前的發展狀態看,法律實證研究在中國的發展是幸運的,不僅有相當數量的研究在評議、反思這種研究方法,也有相當數量的學者在做具體的實證研究。尤其是,隨著判決書上網工程的推進,越來越多的法學者開始用定量方法研究某一類型或者某一案由的判決書,並且大體上能夠從法律規範問題出發,通過實證研究尋找解決法律規範的問題。此類實證研究同「法教義學」有共通的問題意識,邁向了兩者交流互補的第一步,是當前法律實證研究非常顯著也非常有意義的轉向。

第三,在法學不同領域,法律實證研究呈現了非常明顯的不均衡分布,同時也呈現由個別學科向所有法學領域擴散的趨勢。關於法學研究方法的反思與創新,中國的法理學者、法社會學學者可謂是「春江水暖鴨先知」。前文提到,季衛東、齊海濱、張志銘等在1980年代就對實證研究進行了前瞻性思考。在1990年代初,鄭永流等人已經在湖北進行了對農村居民法律意識的大規模調查,夏勇主持的「中國社會發展與公民權利保護」課題也發放了大量問卷調查。蘇力從美國回來之後,儘管主要不是以「法律實證研究學者」的名頭聞名於學界,但也做了大量紮實的實證研究工作,並且以北京大學法學院為陣地,在研究方法上對學術界(尤其是年輕學者)產生了非常廣泛而深遠的影響。

此後,實證研究走進部門法,並出現了非常明顯的不均衡發展。有些法學領域,比如民法領域,目前還停留在是否應當開展實證研究的議論階段。有些領域,比如刑事訴訟和刑事司法領域,引用一位該領域年輕學者的話,已經是發展到了「不搞點實證研究不像話」的階段。基於大量的前期研究,左衛民提出了「基於實證研究的刑事訴訟法修改範式」。也就是說,在刑事訴訟法領域,實證研究已經(試圖)影響立法。事實上,我們可以舉出很多例子證明實證研究在中國刑事訴訟法學領域的影響。在這個領域現在非常活躍的許多知名學者,比如左衛民、宋英輝、陳瑞華等不僅是一流的法教義學學者,也做了大量的實證研究。陳瑞華教授在北京大學教授法學研究方法多年,並出版過相關教材。事實上,該領域的泰斗學者陳光中教授也在近期發表過實證研究的論文。在前文統計的573篇法律「實證」研究文章中,刑事訴訟和刑事司法領域的論文佔據了半壁江山以上。作為進一步的證據,下圖三(略)描述了這573篇文章在不同期刊上的分布,《中國刑事法雜誌》和《國家檢察官學院學報》分別排第一和第三,排名第二的《法律適用》中的「實證」研究文章也有相當一部分是刑事訴訟和刑事司法領域的作品。

當然,儘管實證研究在不同法學領域的布局不一樣,但是當前中國法律實證研究不再局限於某幾個人,也不局限於某幾個領域。其整體態勢是呈現擴散的趨勢。第一個擴散趨勢是從法理學、法社會學向部門法擴散的趨勢;在諸多部門法學科內部,從刑事訴訟和刑事司法學科向其他部門法發展的趨勢。第二個擴散趨勢是從年輕學者向資深學者發展的趨勢。如同其他新的研究範式、研究方法的興起一樣,法律實證研究方法最開始由剛進入中國法學研究領域的學者開始推動,然後慢慢地擴散到已經成名成家的學者——正如前面提到的陳光中教授的例子。

最後,已有的實證研究儘管數量越來越多,但是明顯缺乏基於共同數據或者相似數據的改進研究、批評研究與對話研究。科學研究之所以成為科學,其本質屬性之一是因為之前的研究可以被後面的重複進行,以檢驗真偽,並在前人的基礎上進行改進。社會科學研究方法強調信度和效度,也是這個道理。然而,在當前中國法學的實證研究中,改進研究非常少:法律實證研究的學者對自己的前期作品的改進研究都不多,更不用說對他人研究的改進研究。缺乏改進研究的原因是非常多的,包括數據收集的不完善,使得之前的實證研究無法被重複,數據不公開使得其他人無法分享數據也無法進行改進研究。相比較而言,經濟學、人口學、社會學等社會科學實證研究共同分享的數據的較多,也因此形成了相互對話、相互批評的良好氛圍,並在此基礎上改進已有的理論成果。

當然,除了上述主要事實特徵以外,當前中國的法律實證研究還有其他一些特點。比如,留美歸來的學者比留學歐洲的學者更多從事實證研究。因為篇幅有限,本文不能在此一一歸納。總的來說,當前中國的法律實證研究在數量、範圍上有了長足的進步。但是相對而言,實證研究的質量參差不齊,儘管對法學界的理論創新有所幫助,但是對法律制度變革的實質性影響還有待提高。法律實證研究非常重要這個判斷儘管已經有了部分事實依據,但更主要還是個價值判斷。

四、法學實證研究興起(及其泡沫)的市場機制

前文用數據說明法律實證研究在中國已經興起,並初步歸納了其主要實踐特徵。接下來的問題是,是什麼原因導致了實證研究在中國法學界被日益接納?這些原因在促進實證研究成果數量增長的同時,能否最終導致其質量上的改變?

在當前中國的法學研究中,研究成果同其他領域的產品一樣,有兩個生產的渠道,一個渠道是通過知識市場的自由競爭自發形成,另一個渠道是因為「官督商辦」而計劃產生。整體上而言,法律實證研究的出現是知識市場自由競爭的結果,其背後並無政府的特別推動。也因此,對法律實證研究的知識供給與需求進行分析,有助於我們理解其興起的推動力,及其長期發展的潛在動力或者障礙。本文在這個部分著重分析影響法律實證研究變遷的市場機制。

知識的市場供給

前文數據顯示,2000年前後是中國法律實證研究興起的重要時間段。根據本文作者的觀察,在此前後,中國法學的學術市場有了一些結構性轉向,並實質性地促成了實證研究的大量產出。

第一個轉向是同本土法學博士生培養相關。改革開放之後本土培養的第二代法學博士大致在新世紀之交「出爐」。這批法學博士一方面繼承了老師們對規範法學研究的知識血統,同時又越來越受法學交叉學科研究的影響。尤其是,在選擇博士論文題目的時候,這批博士面臨著兩難選擇。一個選擇是像他們的老師們——在1990年前後——那樣選擇一個純粹規範法學的題目,但是必須是中/微觀的選題——因為中/宏觀的題目已經基本上被老師們寫過了,而且已經出版專著了。另一個選擇是寫一個中/宏觀的規範法學論文題目,但為了有創新性,必須加入交叉學科的元素——包括實證研究的要素。而到了2010年左右,第二代法學博士中選擇從事教學與研究工作的,大都已經成為各個法學領域的知名學者、博導,他們所指導的下一代法學博士生在選擇論文題目時,基本上已經被逼近了「死胡同」:規範法學的題目基本上已經被寫過,同時因為國際交流的更加便捷,以前靠收集更多外文資料來提升論文創新性的做法已經不再可行,因此不得不去開拓法學研究的「新疆」。很顯然,通過實證研究來發現新問題、新素材、新觀點,是最近若干年法學博士生論文選題的捷徑之一,也是不得已而為之的做法。

第二個轉向同「海歸」加入中國法學研究陣地相關。大約從1990年代中期開始,從歐美留學回來的學者開始投身到法學研究中去。在研究方法上,「海歸們」的研究思路因其學術訓練非常明顯地分成了兩大陣營。從大陸法系國家(尤其是德國和法國)留學回來的,基本上堅持法教義學的傳統,努力把規範法學做細、做深、做紮實。從英美法系國家(尤其是美國)留學回來的,由於留學國度的法學研究前沿基本上被社科法學所把持,所以從博士論文選題到發表出版,也都堅持法學交叉學科研究(包括實證研究)的路數,努力把法學交叉學科研究做強、做大、做出影響。

由於當代中國法律體系大部分繼承的是大陸法系的基因,因此(美國式)法學交叉學科研究本來市場不大。但是,有一個因素極大地改變了競爭格局。那就是,隨著蘇聯解體、美國成為超級大國,中國的社會科學研究出現了「整體美化」的格局。最顯著的例子之一,是用SCI和SSCI來評價中國學者的研究產出。這種「整體美化」格局幫了「美歸」的大忙,極大地提升了他們的研究成果的影響,進而影響了他們的學生的學術取向。如果說在2000年前後,留學歸來從事法學交叉學科研究的學者還是孤軍奮戰的話,那麼到了2010年前後,留學歸來的青年學者已經頗為壯觀,並慢慢地形成了自己的學術圈子。這些新近歸國的年輕法學者接受過更系統的學術訓練,包括社會科學的學術訓練。這也毫無疑問極大地促成了法律實證研究的產出。

第三個轉向同法學編輯的代際更新相關。在當代中國,學術刊物的編輯有兩類,一類是職業編輯(工作性質就是編輯),另一類是專業編輯(接受過相關學科的研究訓練)。像《中國社會科學》、《中國法學》和《法學研究》這樣的頂級刊物,可以有條件聘用專業且職業的法學編輯。除此之外,大部分地方法學會和科研院校雜誌編輯要麼是職業而不專業,要麼是專業而不職業。大致在2000之前,大部分法學核心刊物的編輯通常是職業(但不具有法學專業訓練)的編輯;而到了2000之後,隨著這批職業編輯的退休以及大批本土法學博士的「出爐」,法學核心期刊的編輯越來越專業化。年輕的專業法學編輯因為自身的學術素養和背景,通常更願意接受實證研究的作品,甚至主動去挖掘此類作品,這也刺激了法律實證研究作品的產出。

第四個轉向是實證數據或者經驗材料更容易獲取。相比較1980-2000這個時間段,新世紀的中國社會更加開放,從事定性實證研究的學者更容易進入「田野」,也可以通過更加多元化的渠道(比如電子郵件、博客、微博、微信等)獲得經驗研究素材。而隨著統計年鑒的日積月累、政府信息公開力度的加大、判決書上網進程的加快、各種調查數據的發布與公開、市場數據信息的完善等,從事定量實證研究的學者有了更多可以依賴的一手或者二手數據。俗話說,「巧婦難為無米之炊」。而實證數據與經驗材料的豐富,則提供了從事法律實證研究的更多「大米」。

當然,上述四種法學學術市場的結構性轉向是相互交融在一起的,並且同其他因素一起,相互強化對法律實證研究的產出形成了「正外部性」。當越來越多的學者從事實證研究的時候,實證研究有了更多的討論空間,研究者也會有更多的樂趣。換句話說,到了最近幾年,從事實證研究就不會感到「太寂寞」。並且,為了更好地對話或者說服對方,一些原先從事規範法學研究的學者也被動地開始從事實證研究,或者在自己研究中加入「實證」要素。這也是為什麼前文講,現在的法學研究,如果不放點「實證」元素,好像文章就不成文章,學問就不成學問。

知識的市場需求

如果單有知識市場的供給,並不能促成實證研究在過去十多年的快速發展。這還得有知識的市場需求。當前中國學術市場對法律實證研究的需求有兩個層面,一個是短期的出版需求,一個是長遠的知識需求。

所謂短期的出版需求,是指隨著法治建設成為中國政府的重大社會工程,以及法學教育因之而形成的「大躍進」局面,法學學術市場也繁榮起來,對法學論著的出版就成為一種「剛性需求」。這種需求促成了各種類型的法學研究成果的面世,包括規範法學的研究成果,也包括其他類型的法學研究成果。部分出於市場競爭的原因,學術刊物、出版社、基金會等學術成果的直接購買方需要更多種類、甚至一定程度上「標新立異」的論文、報告、著作及其他學術產品。而法律實證研究成果作為一種新型學術產品,是比較「抓眼球」,迎合了購買方求新、求異的心態。

當然,出品法律實證研究作品的學者自身也是此類學術產品的受眾,對這種作品有天然的閱讀需求。學術市場可能因為自我引證、小圈子發展而變得繁榮。不過,相對而言,目前中國法律實證研究作品的受眾還不是很多,不從事實證研究而又能夠閱讀、欣賞實證研究的受眾更是少之又少。

所謂長遠的知識需求,是指對能夠反映中國法治建設的真問題、提供有效解決法律體系建設方案的知識需求。事實上,相對而言,所有國家的法治建設對於規範法學研究成果有更多的長遠知識需求。畢竟,法學主要是對法律體系自身進行研究的學科。但是,相對於歐美等法治比較成熟、法學學術市場比較長久的國家而言,轉型中國因為「一正一反」兩個方面的原因,對實證研究成果產生了相對更多的知識需求。

從正面來看,法律實證研究,顧名思義,是以事實與問題為導向的研究,以發現真實的社會問題見長。無論現有的法律實證研究是否已經發現了真實問題,也無論是否已經提供了解決中國法治現實問題的答案(現實也的確不容樂觀),但在知識論層面,法律實證研究應有其一席之地。法律實證研究對法律體系建設的潛在貢獻,不僅可以直接體現在豐富法學知識體系,提供法治建設的宏觀建議,也可以有微觀的「規範面向」(即為解決具體的法律規範問題提供建設性意見)。尤其是,當下中國社會「新興+轉軌」的雙重變奏,加大了通過法律實證研究來發現真實問題、評估法治真實進展、提供有效解決方案的迫切需求。

從反面來看,轉型時期中國法律體系快速增長既促成了對規範法學的極大需求,也導致了規範法學的「自我膨脹」及其脫離中國現實的窘境。在過去三十多年,中國的立法一致保持著高頻率的節奏,但同時由於人力、財力和物力資源有限,導致很多立法事實上同中國社會是脫節的,部分法律是建立在沙灘上的樓閣。而立法一旦形成以後,依附於法律法規的規範法學研究就會「自我繁殖」並「自我膨脹」,產生很多不針對真實問題的所謂「知識」。當中國的法治建設主要矛盾是「無法可依」的時候,這種問題不會特別明顯,也可以被容忍。但是,當立法體系基本完成,「有法不依」、「執法不嚴」和「違法不究」成為主要矛盾時,不是紮根於中國社會土壤的規範法學知識體系的弊端就會日益突顯出來。這也是為什麼目前法律實務界普遍感覺到法學研究和實務脫節的原因,並且這種不好感受也日益明顯。也正因為如此,在最近幾年,法學界的權威學者開始從不同角度反思法學方法論問題。

可以講,儘管上述短期的出版需求和長期的知識需求都促成了最近一波法律實證研究的產出,但是短期的出版需求是主要原因。本文對上述573篇「實證」研究文章進行統計時發現,其中絕大多數論文的引用率在個位數,甚至下載量也很少,說明此類研究的實際影響非常有限。

市場「泡沫性」與知識供給的挑戰

從上文對當代中國法律實證研究增長的市場機制中也可以看出,這一波「市場行情」在供給上具有階段性,在需求上主要受短期需求影響。像其他產品的市場運行一樣,法律實證研究的學術市場存在一定程度的「市場失靈」以及由此形成的知識泡沫。考慮到中國現在法學教育在量上明顯供過於求、在質上明顯供少於求的現狀,未來的法學研究市場一定會和法律教育市場一樣,經歷一個「擠泡沫」的過程,以減少量的投入、增加質的提升。法律實證研究也不能擺脫這個趨勢,未來被擠泡沫是個大概率的事件。

而中國法律實證研究能否在未來的「擠泡沫」過程中不被邊緣化,取決於其能否克服供給和需求兩端上的挑戰,並找到知識供給與需求的長久均衡點。從知識的供給方看,要達到這個理想目標還面臨諸多挑戰。有些挑戰是外部的、結構性的,有些挑戰是內部的、技術性的。挑戰至少包括如下一些方面:(1)熟悉實證研究的人才匱乏,以及實證研究技能不夠嫻熟,對相關人才的培養沒有太多的教育資源可以依賴;(2)實證數據採集及經驗材料獲取不夠科學,導致作品的信度和效度不高;(3)被實證研究的問題本身可能不是真實問題,以及問題意識同規範法學研究未能有效對接,導致實證研究和規範法學研究行走在兩條平行線上,未能形成有效的知識交融,也導致了聽/觀眾的有限性;(4)尤其對於定量實證研究而言,共同的理論範式(直接體現在回歸方程式上)並沒有形成,就相同問題進行改進研究的作品很少,對話沒有辦法展開,不利於共通理論的形成和發展;(5)實證研究的倫理匱乏,數據造假和其他違背學術倫理的事情時有發生;(6)研究配套資源相對匱乏,尤其是資助實證研究的資金資源匱乏,畢竟實證研究是費時、費力、費財的事業;等等。簡言之,法律實證研究必須是好的研究,必須在中國有自己的聽眾,但這兩者在目前中國都匱乏。

五、代結論:中國法律實證研究者的基本立場

法律實證研究,無論是定性研究還是定量研究,在新世紀以來的中國法學界都得到了快速的發展,並且呈現了一些利好的事實特徵。法律實證研究者群體在壯大,研究領域在擴散,研究成果在增加,影響面在擴大。這些都是好跡象。但是,亦如前文所言,當前促成法律實證研究發展的市場動力主要是短期的、階段性的,也因之造成了一定的知識泡沫。為了未來在「擠泡沫」過程中不再被邊緣化,也是為了中國的法學進步和法治發展,本文認為,中國法律實證研究者應當堅守如下一些基本的學術立場。

其一,共同努力建設一個開放的學術共同體。這個共同體的使命是為法律實證研究提供共用的學術平台(比如開放的資料庫),訓練共通的研究技能(比如訪談技巧或者統計分析技能),彙集相同的研究興趣,推進共通的理論範式,等等。這是一個互助、互惠的事業。但是,在同時,值得警惕的是,要避免共同體建設中「黑暗面」,尤其是避免閉門造車,杜絕這個共同體成為一個純粹學術資本分配與再分配的機器。因之,這個共同體必須是開放的。在最近幾年,這個共同體在慢慢形成,但「革命尚未成功,同志尚需努力」。

其二,承認法律實證研究方法的缺陷,堅持研究方法多元與互補。應當承認,實證研究只是諸多研究方法的一種,並非任何法學的問題都值得實證研究——甚至絕大多數的法學問題都不值得實證研究。坦然面對實證研究方法的缺點,並不是方法論上的懦怯。學術的交流和發展,只有建立在坦誠相對的基礎上。方法論之間的對話,也應當是如此;也只有如此,彼此才能共生、互補、發展。

其三,推動法律實證研究方法內部以及與其他研究範式(尤其是法教義學)的理性對話,促成中國諸種法律知識的相互溝通與共同發展。在實證研究方法內部,應當努力推動定性的經驗研究和定量的統計分析之間的互補。在外部,尤其是要推動和法教義學的理性對話。事實上,規則兼具穩定性和開放性是任何一個法律體系的固有特徵。只不過,在成熟穩定社會,規則的穩定性較為明顯;反過來,在變動社會中,規則的開放性可能會更加顯著。但是,無論是哪面更閃亮,以規則的穩定性為基石的規範研究和以規則的開放性為中心的實證研究是法學研究這個硬幣的兩面。同理,如果沒有對中國社會做很好了解就進行法律體系建設,法教義學的工作越是成熟、技藝越是精湛,法律實踐的荒謬性就越強。反過來,任何法學的研究方法都必須以法律體系(尤其是法律規則)為出發點,並回到法律體系(尤其是法律規則),否則它們也必定是無的放矢,甚至是在做文章遊戲。在這個意義上,法教義學和其他研究方法關係的宿命必定是互補與合作。

最後,以解決中國的法治問題為出發點和歸宿,以形成自己的獨特理論與法治發展模式為副產品,而不是把順序反過來。從事中國社會科學研究的學者經常說,「越是中國的,越是世界的」。這話非常好地描述了當代中國法律實證研究的時代使命。法律實證研究者應當避免一種誤區,即把理論創新和追求個人/機構/法學部門/國家的話語權當成自己的主要使命,甚至唯一使命。毋庸置疑,在中國乃至世界法學界中獲得理論話語權,是中國法學研究者的目標,但不是根本目標。像其他研究一樣,中國法律實證研究的根本目標是發現中國自身的法治問題,解決自身的法治問題。我們有理由相信,當中國這樣一個大國的法治問題被我們的(實證)研究所解決了,哪怕解決了部分,我們的研究成果、學說和理論也就自然而然會獲得話語權和說服力。反過來,為了理論的理論,註定不會有長久生命力。當前中國政府關於法治國家、法治政府和法治社會「三位一體」的法治中國建設,給了法律實證研究者千載難逢的機會。然而,在本輪司法改革過程中,包括法律實證研究者在內的中國法學界並沒有提供太多的知識儲備,也說明了通過實證研究來解決中國的法治問題還是「路曼曼其修遠兮」,我們應當「上下而求索」。

當然,上述關於中國法律實證研究者應當恪守的基本立場,在不同的場合已經被呼籲過。本文再此歸納性重申,以強調其關鍵性。生活在當代的中國法律實證研究者應當有回應時代問題、解決時代問題的雄心,但是更需要有從事科學工作的細心、精心和耐心。

作為結語,本文回到杜甫的經典名篇《春夜喜雨》的那兩句詩:「好雨知時節,當春乃發生。隨風潛入夜,潤物細無聲」。這既是本文對法律實證研究在當代中國的事實寫照,更反映了本文作者的殷切期待,期待在更加長久的歷史中——比如在整個二十一世紀,法律實證研究就好比一場春雨,趕上中國法治建設宏偉事業的最佳時節,默默地滋潤中國的法學研究,促成科學的方法來尋找中國法治建設的真實問題、提供紮根於中國社會的有效方案,來成就偉大中國法治建設事業。如此,作為法律實證研究者,我們不枉此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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