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良:公民意識與民主建設--公民社會網
| 陳良:公民意識與民主建設
發布時間: 2009-11-19 來源: 新時代 |
| 政治學研究表明,民主化是一個「雙邊進程」。一方面,在國家公共權力層面,要實現理念、制度、政策及行為的現代性轉變;另一方面,在公民個體層面,要實現適應民主政治體制運行的國民性改選,也就是加強公民意識教育,提高公民素質。改革開放以來,我們積極穩妥推進政治體制改革,為保障社會主義民主政治制度化、規範化和程序化,作出了一系列制度安排,並制定相關的運行規則。美國社會學家英格爾斯在《人的現代化》中指出:「如果一個國家的人民缺乏一種能賦予這些制度以真實生命力的廣泛的現代心理基礎,如果執行和運用這些現代制度的人,自身還沒有從心理、思想、態度和行為方式上都經歷一個向現代化的轉變,失敗和畸形發展的悲劇是不可避免的,再完美的現代制度和管理方法,再先進的技術工藝,也會在一群傳統人的手中變成廢紙一堆。」由此看來,沒有公民素質的現代化,就沒有政治的民主化。 民主法治理念,包含民主意識和法治精神。公民的民主意識,就是意識到自己是國家的主人並享有民主權利。在封建專制社會,統治者視人民「如草芥」、「如牲畜」,做官管制百姓叫「牧民」,老百姓也總是自輕自賤,認為自己如同地上的野草和牲畜,可以任人隨便踐踏或鞭笞;他們只有臣民意識,沒有民主意識,更沒有民主願望,只是懷著「草民心態」,甘願當牛做馬,寄希望於「明君」、「賢臣」、「清官」造就太平盛世。社會主義民主政治的本質和核心就是人民當家作主,公民行使民主權利是理所當然的。作為新中國公民,不僅要有民主意識(識為主人)和民主意願(敢為主人),而且更要有民主的能力(能為主人)。民主不是紙上談兵的事情,也不是驚天動地的事情,民主的實質就是按規則和程序辦事。提高公民的民主能力,必須健全民主制度,豐富民主形式、拓寬民主渠道,依法實行民主選舉、民主決策、民主管理、民主監督,保障人民的知情權、參與權、表達權、監督權;與此同時,公民要自我教育、自我提高,珍惜並主動行使自身的民主權利,在實踐中不斷提高民主的能力。民主與法治之間存在必然的聯繫,民主是法治的基礎,沒有廣泛的民主,法治就不可能體現大多數公民的意志;法治是民主的保障,沒有嚴格的法治,民主就不可能真正得以實現。法治精神,就是崇尚法治,堅持法律至上。歐洲國家之所以比較順利地實現法治化,一個深刻的原因是有著深厚的法治化傳統。早在古希臘、古羅馬時期,就已經孕育了近代主要法律制度和政治民主的萌芽,法治精神很早就成為社會共同崇尚的品格。儘管有過一段黑暗專制的中世紀,偉大的文藝復興很快喚起人們對古希臘、古羅馬法治傳統的記憶,並在那古老的法制傳統基礎上迅速形成了較為完善的法律制度和政治制度。法治社會的出現,關鍵取決於社會公眾普遍形成一種法治理念:法律至上,我應當遵守並服從法律。公元前399年,古希臘哲學家蘇格拉底被不公正地判處死刑,本來蘇格拉底完全有機會逃亡,但他以「服從法律」這更深層的道德義務為由,拒絕逃亡,慨然赴死。蘇格拉底以自己的死向後世展現了一種輝煌的精神:服從自己所認同的法律制度是人的基本道德義務。十七大報告強調指出,要深入開展法制宣傳教育,弘揚法治精神,形成自覺學法守法用法的社會氛圍。我們今天弘揚法治精神,就是讓公民保持對法律的敬畏和遵從,自覺地用法律規範自己的行為,嚴格遵照法定程序辦事,依法維護自身的權益。 自由平等理念,是現代公民必備的人格素養,也是發展民主政治的應有之義。自由,是人類自古以來的最大心愿,也是人類追求的永恆目標。可以說,人類的歷史,就是不斷追求自由的歷史。個體自由是社會自由的基礎,正如《共產黨宣言》所說:「每個人的自由發展是一切人的自由發展的條件。」舊中國的專制體制和文化傳統,極大地遏制了個人自由。新中國成立後,人民的自由得到了法律的確認,但高度集中的計劃經濟體制和極左思潮,在很大程度上窒息自由的發展。改革開放以來,我國逐步建立了市場經濟體制,社會商品的生產者與經營者可以自由地進行處置或交換,為培植自由精神提供了經濟條件;伴隨經濟社會發展,人們享有起來越多的自由。實踐證明,一個充滿自由的社會,才是最富有創造活力的社會,才是最富有光明前景的社會。當然,「自由」不能簡單地理解為隨心所欲、為所欲為。自由作為政治權利,既受到法律的保護,又不得不受到法律的限制。我們所倡導的自由精神,就是表現為對自由的追求與對法律的遵守。平等,是指公民在政治、經濟、文化等方面處於平等的地位,享有同等的權利。我國的憲法明確規定:「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作為現代公民,應當具有平等精神,自覺追求平等、維護平等。每個公民都尊重並維護自己和他人的人格、自由和尊嚴;既不要把自己看得低人一等,唯唯喏喏,低三下四;也不要把自己看得高人一等,盛氣凌人,恃強凌弱。官本位意識和特權思想,是滋生權力腐敗的思想根源,也是發展民主政治的思想障礙,因此各級領導幹部更要具備平等精神,自覺接受人民群眾的民主監督。 公平正義,是自古以來人類社會共同的、不懈的嚮往和追求,也是社會主義國家制度的首要價值和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基本要求。社會主義公平保障體系,主要包括權利公平、機會公平、規則公平、分配公平四個方面。這四個公平原則,體現了對人的全面發展和對社會和諧的追求。從微觀層面看,關注的是個人在公平的條件下,實現全面發展或自我完善。所謂人的全面發展,就是每個人成為自主的、負責的、具有行為能力和創造力的人。個人的的自主性意味著每個人都是自己的主人,因此每個人必須是平等的;這就要求國家對每個人的基本人身權利進行保護並在國民之間平等地分配這些權力。個人負擔責任的行為能力和創造力來自個人的生物遺傳,同時更取決於後天的學習和積累。為實現個人的全面發展,國家必須為每個人的學習和積累提供平等的外部條件。溫家寶總理說得好:「如果說發展經濟、改善民生是政府的天職,推進社會公平正義就是政府的良心。」從宏觀層面看,關注的是社會整體的和諧。追求和諧,是中國傳統文化的重要組成部分。但是,傳統中國社會往往藉助專制手段和愚民政策實現和諧。現代社會的和諧,不能建立在政治專制之上,也不能建立在思想控制之上,只有通過民主機制進行整合,體現了公平正義,才能真正實現社會和諧。當然,追求公平正義並不意味著在所有分配上達到絕對平等,因為絕對的平等或平均主義容易導致個人能動性的喪失,社會因此而付出低效或停滯不前的代價。因此,樹立公平正義理念,必須準確把握其內涵。 總而言之,加強公民意識教育,樹立社會主義民主法治、自由平等、公平正義理念,有利於擴大人民民主,保證人民當家作主;有利於全面落實依法治國基本方略,加快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有利於促進黨和政府實行科學決策、民主決策和依法執政、依法行政、依法辦事,保證人民賦予的權力始終服務於人民;有利於發展基層民主,保障人民更多更好地行使民主權利。與此同時,隨著社會主義民主政治的發展,民主法治、自由平等和公平正義理念必將深入人心,融入中華民族的文化血液,成為我們的核心價值和精神動力。
來源:博客中國 |
推薦閱讀:
※景漢朝:共同推動法律職業共同體建設與完善
※榮劍:建設正常國家(2)
※生物製藥工廠的設計趨勢
※魏光奇:建設開放、立體的倫理體系
※李洪峰:中國古代的廉政制度建設(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