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華人與狗不得入內」牌示的迷霧與真相

  其次,含有「華人與狗不得入內」意思的牌示,確實存在。現存資料中,最早記載這一內容的,是1885年的公園遊覽規則。規則共六條:「一,腳踏車及犬不準入內;二,小孩之坐車應在旁邊小路上推行;三,禁止採花捉鳥巢以及損害花草樹木,凡小孩之父母及佣婦等理應格外小心,以免此等情事;四,不準入奏樂之處;五,除西人之傭僕外,華人一概不準入內;六,小孩無西人同伴則不準入內花園。」這一規則收入《公共租界工部局巡捕房章程》,直到1928年,四十多年間在字句上或有差異,各條順序或有變動,但基本內容沒變。

  再次,這六條規則(有時是七條)是寫在牌示上,立在外灘公園門口。這是事實,有照片在,也從來沒有人否定過。如果將六條中的第一條與第五條合併起來,變成「華人與狗不得入內」,則既有原義,又非原貌。說既有原義,因為在六條當中,確實有「華人與狗不得入內」的意思,將這個牌示歸納為「華人與狗不得入內」,也不是無中生有,完全作偽。說又非原貌,因為在六條當中,「華人與狗」並非直接並提連寫。分提與並提,意蘊自是兩樣,讀者自可體味此中差別。假如六條當中,皆可隨意並提,那麼,第六條規定無西人同伴的小孩不得入內,將第六條與第一條並提,豈不成了「小孩與犬不得入內」!

  多年來,筆者一直留心關於外灘公園的資料,儘管公園六條早已有之,如前所說,顏永京等華人在1880年代就進行抗爭,但在1900年以前的文獻中,迄今還沒有見到有人將公園規則第一、第五條相提並論的情況,也沒有見到從侮辱華人角度將華人與狗聯繫在一起表示憤慨的情況。那麼,為什麼1900年以後關於牌示問題就出現了?這倒是個值得研究的問題。

  附帶指出,禁止華人入內,不獨外灘公園,其他租界公園,包括虹口公園、兆豐公園(今中山公園)、法國公園(今復興公園),以及其他許多公共場所,在1928年以前也都是禁止華人入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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