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授性騷擾學生為何難定罪?

來源於搜狐新聞客戶端之快評社。

導語:近日,一份名為《沉默的鐵獅———2016年北師大校園性騷擾調查紀實報告》引起關注,報告里提到了,該校某學院副院長S教授性騷擾學生的「情節最為惡劣」。8月31日,北師大通過官方微博回應,學校已於暑假前啟動調查。近年來高校教授性騷擾學生頻發,甚至「誘姦」學生,最嚴重的處分是「禁止一切教學活動」。但這樣的處分顯然沒有起到遏製作用,師生地位懸殊下的性騷擾在高校依然普遍。

權力關係下的性騷擾更加隱蔽

全國婦聯一項針對北京、南京等城市15所高校大學生的調查發現,經歷過不同形式性騷擾的女性比例達到57%。有學者調查1200名女大學生,其中有44 .3%的人表示曾遭遇性騷擾,而且不少受害者曾遭受過兩次甚至三次以上。該調查也發現,23%的女大學生認為當前性騷擾的「情況很嚴重」,60.4%的女大學生認為「情況嚴重」。

在性騷擾中,很重要的一部分來自學生的師長。2005年《婦女權益保障法》修訂時,規定「禁止對婦女實施性騷擾,受害婦女有權向單位和有關機構投訴」。這是「性騷擾」一詞首次出現在中國的法律條文中。婦女權益保障法修訂後,雖然加入了性騷擾的禁止性規定,卻沒有對性騷擾做出界定,也沒有對什麼是性騷擾行為進行列舉。

發生在公共空間的性騷擾是明顯的和容易識別的,另有一種性騷擾發生在權力關係下,「強迫」和「暴力」更加隱蔽,危害也更嚴重。「強迫」的定義包括肢體強迫和言語強迫,對「暴力」的定義包括使用暴力和威脅:施暴者威脅不配合就殺了你,你只能配合;熟人賭你不敢聲張,你也因為不想傷害他,不想讓家裡丟臉而沒有掙扎;老闆拿你的工作威脅你發生關係,你想到丟了工作孩子要挨餓,只能屈從。並不是只有暴力反抗才是「不同意」的標誌,許多性侵犯和性騷擾事件中受害者並沒有激烈反抗,甚至被迫做出了默許或口頭上的「同意」,但只要對方將自己的意願強加給你,讓你感到「難受」或者「不舒服」,都可以算作性騷擾。

教師利用自己地位和權力上的優勢,拿學生的成績、畢業等作為威脅,其實跟其他形式的威脅本質是一樣的。最為人熟知的案例是2014年原廈門大學歷史系教授吳春明誘姦女學生事件,和電影《不能說的夏天》情節類似,女學生面臨著維權難題。教授利用身份地位的魅力,利用課堂和學業評價的權力,不斷約會各個女學生,在約會時不斷表白或暗示,將「控制」掩藏在「浪漫」的感情之下,給學生一種「我只欣賞你」的錯覺。

師生身份懸殊 很多人將「交換型性騷擾」看作「性交易」

對性騷擾的歧義往往來自於「交換型性騷擾」。例如,有人質疑 X 大學性騷擾事件中,是女事主以性作「交易」,指責女事主舉報是違背交易原則。因為交易完成了,就沒有任何理由出來舉報。「交換型性騷擾」的概念把「騷擾」(不對等的侵擾)和「交易」(對等交換) 兩種完全不同性質的行為疊加在一起,確實極易造成觀念上的混淆。所以,必須釐清「交換型性騷擾」與「性交易」的區別。

在「性交易」這一行為中,以性作為交易物的那方是心甘情願並主動的。在性騷擾行為中,滿足和順從對方的性要求,是對方給予工作、學習利益的前提條件。這種行為的特徵是「違背意願」和「不受歡迎」,實質是性索賄,有別於性交易中的性行賄。在交換型性騷擾中,行為者是以「利」相誘。「誘」字形象地說明了行為啟動者「利誘」在前的事實。就算後來確實發生了「交換」,行為的性騷擾性質已經成立了,更何況所謂「交換」的內容很多是被騷擾者理當獲得的正當的機會和收益。所以,與其說「交換」,不如說是處於上位者的「要挾」。

相比於同樣發生在校園內的性侵兒童案,民眾往往對發生在高校校園內的性騷擾案的反應平靜得多,認為事情的嚴重程度不如校園性侵兒童案。很大一個原因就是認為性騷擾案中的當事人多為成年人,是基於「同意」的。性侵兒童案則不同,後者是違背同意的,是強者對弱者的肆意侵害。

特別是這些年公共輿論對於女性道德的貶低,容易把交換型性騷擾中的女事主想像成「色誘」和「色權交易」,於是在「交易」這一表面公平的帷幕下,交換型性騷擾中「不受歡迎」這一主觀特徵就被遮蔽了,施害者也往往會以「利」誘「同意」而故意消隱權力支配關係。在性騷擾案中,受害者常常被「利誘」或被「威逼」。加害者以就業、升職、加薪、考評等方面的好處加以引誘,受害者或是擔心失去工作或晉陞機會,或是擔心會招致報復,容忍和默許了性騷擾的行為。從表象上看,受害者並沒有強烈抗拒,而且這種行為可能會持續一段時間,看似為「自願」,實則受害者內心對性騷擾行為並「不歡迎」。

教授性騷擾學生情節嚴重觸犯刑法

在美國,校園內師生性行為大多被看成是性騷擾。性騷擾是在20世界70年代早期最早由女性主義者提出來的,主要是指女職工與女學生招到上司或老師性方面的騷擾。在一個男性占統治地位的社會,男性被看成進攻的一方。如今職場領域也常有女性上司騷擾者,和權力相關的性騷擾早已不論性別。師生之間的性騷擾包括三個因素,強制性關係,身體引誘以及性別騷擾(gender harassment)。

在美國,教師與非本校學生或已畢業學生之間的性關係,只要雙方自願,是被社會允許的,但這隻限於到了法定年齡的成年學生。由於愛與性的不可分割性,校園內師生之間談戀愛同樣不被允許,即校園師生戀是被嚴厲禁止的。在描述師生間性行為時,通常伴隨著師生間性醜聞(student-teacher sex scandal)、師生發生性關係(teacher–student sexual involvement)、教師性虐待學生(sexual abuse of students by school personnel)等詞語。從這些詞語可以看出,師生之間的性行為是遭到否認的,人們更多地認為師生之間發生性關係就是教師利用手中的權力牟取學生的性。

在2014年9月,教育部出台規定,高校教師不得「對學生實施性騷擾或與學生發生不正當關係」,但並沒有禁止師生戀。師生之間只要有了戀愛關係,就有發生性關係的可能。從法律上禁止「師生戀」是一種有效方式,或者明確戀愛和「不正當」關係的界限,不只是保護學生的身心健康,這對老師的情感和利益也是一種保護。

在目前發生的高校教師騷擾學生案例中,多數教師被暫時停職後復原,並沒有受到太大影響,個別在媒體上發酵、影響惡劣的案件,當事教授被禁止一切教學活動。其實,不只是違背了師道,更重要的是觸犯了刑法。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條規定: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強制猥褻婦女或者侮辱婦女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這裡的暴力包括毆打、捆綁、摁壓等,猥褻包括摳摸、親吻、摟抱等。根據新聞中所曝光的性騷擾片段,一些教授強行擁抱、撫摸、親吻學生,即使學生表現出為難、拒絕,面露恐懼,該教授也並沒有停止自己的行為。另外,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予以處罰,情節嚴重予以刑事立案並追究相關責任。

性騷擾一般是在私密環境下進行,很難舉證,受到傷害時需要更多來自學校、家庭、社會的支持。部分高校迴避問題和責任,甚至幫助教授逃脫制裁,犧牲了學生的利益,卻無法顧全學校的顏面。解決高校性騷擾問題,應應該上升到法律層面,並制定具體細則,建立性騷擾防範機制,包括調查、處理等環節和保密、防報復等原則,同時也要加強立法,明確性騷擾的定義和界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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