淺談我國刑法的量刑制度

(2016-11-30 11:32:44)

轉載▼分類: 四川成都刑事辯護律師

量刑是人民法院通過審判對犯罪分子裁量刑罰的一種審判活動,具體是指人民法院在查明事實定罪的基礎上依法決定對罪犯是否判處刑事處罰、判處何種刑罰以及判處多重刑罰的確定與裁量的審判活動,其目的是實現犯罪分子應當承擔的刑事責任。量刑是人民法院行使刑事審判權的重要內容,能否規範、科學地行使這項強制性的國家權力,直接關係到打擊犯罪,保護人民的立法目的和刑罰功能的具體實現。一、我國現行的量刑原則、量刑標準和量刑情節我圍刑法規定在對犯罪分子決定刑罰的時候,應當根據犯罪的事實、犯罪的性質、情節、對社會的危害程度,依照有關的規定判處。這是我國刑法對量刑的原則規定,具體涉及量刑標準和量刑情節方面。(一)量刑標準是刑法總則關於主刑和附加刑的種類,刑罰制度的規定和刑罰分則對具體犯罪法定刑的規定。其中分則和其他刑事法律關於具體犯罪的法定刑是其重點,內容包括具體犯罪適用的刑種和量刑幅度(刑度),在刑法理論中法定刑可分確定的法定刑,不確定的法定刑和相對確定的法定刑,確定的法定刑缺乏靈活性。不確定的法定刑缺乏具體標準,隨意性大,不利於法制的統一,而相對確定的法定刑規定了範圍和限度,允許法官在裁量時具有一定自由裁量權,這樣兼顧原則性和靈活性。我國刑法就採用這種法定刑。「自由裁量主義的優勢在於:它使法官擺脫了各種形式的束縛,能夠自主地運用和判斷證據,可以充分發揮其主觀能動性,並根據個案證明活動的具體情況形成內心確信,對案件作出符合客觀事實的認定」。(二)量刑情節是指在某行為構成犯罪的前提下,法官對犯罪人量刑時應當考慮的,據以決定量刑輕重或免予刑罰處罰的各種情況。量刑情節的使用是量刑活動不可或缺的環節和內容之一,正確適用量刑情節是確保量刑公正的前提和重要方面。實際宣告的刑罰雖然以法定刑為標準,但又可能根據刑法總則的規定突破法定刑的範圍,使法官具有較大的自由裁量權,這種突破的依據就是量刑情節。由於量刑情節繁多,可以根據不同的標準進行分類,其中以刑法有無明文規定為標準,把量刑情節分為法定情節和酌定情節;以刑法是否就法定刑的功能做出限定性的規定為標準,可分為應當型情節和可以型情節;以量刑情節對量刑產生的輕重性質為標準.可以分為從寬情節與從嚴情節等。(三)量刑標準與情節的適用。主要是法官量刑時根據量刑標準結合犯罪情節,裁量決定犯罪人主刑和附加刑或免予刑事處罰,加以宣告以完成審判過程。二、目前在審判中存在的量刑不規範的問題自由裁量權實際上是國家的權力為法官所行使,它既可能偏離法律規定,也可能彌補法律的不足。目前我國法院在審理犯罪案情相似的案件時,定罪量刑差異過大,甚至在同一法院內,由於承辦法官的不同,量刑也存在較大差異,近年來「同案不同判」、量刑不統一的現象比較突出,成為影響司法公信力的一大因素,這種情況嚴重妨礙法制統一和司法公正,主要有以下原因造成:(一)由於各地自然條件和社會政治、經濟條件差異造成。我國地大物博,人口眾多,各地經濟發展差異較大,針對這種情況.人民法院頒布了一系列司法解釋,對某些案件規定了一定的幅度,由各省高級人民法院在幅度內自行制定本轄區內的起刑點,情節輕重等犯罪的客觀要件,這樣這類案件各地法院在同等情節下是否判刑、判處刑罰多少自然存在差異,這是由客觀條件決定的正常情況,有法律依據,符合罪刑法定原則。(二)在規定具體犯罪時缺乏犯罪構成要件的明確規定,特別是客觀要件的規定,違反刑法的主客觀統一原則和罪刑法定原則,同時也對司法實踐中認定犯罪造成困難。刑法總則13條但書規定——但是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不認為是犯罪,在這裡「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沒有明確的客觀標準,在分則中大量使用「情節嚴重」、「情節惡劣」、「嚴重後果」、「重大損失」、「數額較大、巨大」等不明確用語,導致具體犯罪構成缺乏明確的客觀要件。近年來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頒布的司法解釋進行了具體規定,但仍未形成體系,這種情況導致司法實踐中彈性用法,混淆罪與非罪,此罪與彼罪之間的界限。(三)對刑罰的具體運用規定得過於簡單,容易造成彈性用法。具體的刑法規定中大量使用「情節較輕、較重」、「造成嚴重後果」、「後果特別嚴重」、「情節特別惡劣、嚴重」等,這些對刑罰的應用不作詳細規定,不便於法院量刑時具休掌握應用法律,造成適用刑罰時不統一、不平衡,有損法律的嚴肅性及公平、公正性。(四)在刑法分則規定某些犯罪時,罪狀過於簡單,法定刑的規定幅度太大,導致量刑困難和不平衡。現行刑法有不少採用罪名—簡單罪狀形式,使司法機關定罪量刑時感到缺乏認定該罪的客觀標準;另外我國現行刑法有不少對法定刑的規定過於靈活,同一罪的量刑幅度過寬,刑種跨度大,導致不同法官認識不一,量刑時失去平衡,對適用法律的統一造成惡劣影響。(五)許多法定式酌定量刑情節包括多種功能,對各功能限度沒有規定,適用也無具體要求導致量刑差距大。如刑法規定對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這包括從輕或減輕或免除三種功能,但具體量刑時何時該「減輕」,什麼叫「犯罪情節較輕」沒有具體規定,法官適用時隨意性較大,有礙司法公正。(六)量刑方法本身存在問題或使用量刑方法上存在缺陷,造成量刑不統一。我國法官目前量刑時一般採用綜合估量式的量刑方法,也稱經驗作業的量刑方法,具體是指法官審理案件後在定罪的基礎上,根據自己對法律的理解和經驗,在法定刑的範圍內大致估量應判的刑罰。再考慮案件中的加重,從重、從輕,減輕,免除處罰情節,綜合估量出應判處的刑罰。由於我國刑法對從重、從輕、減輕等法定情節的限度沒有規定,對酌定從重、從輕情節也沒有具體要求,法官的自由裁量權過大,而現階段我國法官的政治、業務和心理素質差異較大,產生量刑上的盲目、偶然及主觀隨意性,加上其他因素影響,使刑罰不平衡、不統一,導致判決畸輕畸重。因此這種綜合估量式的量刑方法存在很大弊端,應以更先進的方法改進。三、目前在審判實踐中量刑背後存在的問題長期以來,刑事審判的量刑權一直被視為人民法院的專項權力。傳統庭審對抗也僅限於控辯雙方就被告人有罪無罪、罪輕罪重進行辯解,而對於具體的量刑幅度,則完全由法官掌握。在這種權力配置下,審判公開僅僅局限於庭審的定罪活動,合議庭對具體量刑的評議、決定過程則被視為法院的「秘密」而缺乏透明度,這就難免造成法官擁有的量刑自由裁量權過大。理論與實踐部門都比較偏重對違法犯罪行為性質的研究,即對於確定某個行為是否構成犯罪以及屬於何種犯罪非常重視,而對某個犯罪的量刑的重視程度則明顯不如前者。一直以來,刑事審判中的量刑畸輕畸重,殉私枉法,超期羈押,甚至冤假錯案,讓人們對於法律的公正感到困惑與無奈,也損害了法律的尊嚴和人民法院的形象。如果不能規範適當地裁量刑罰,不僅直接關係到被告人權益是否得到保障,而且對國家利益、社會公共秩序的保障都有著極為重要的影響。量刑不公產生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因審判人員素質不能公正,也有因受外界影響不願或不敢公正。(一)法官素質參差不齊,辦案效率不高。由於審判人員的自身原因,對刑罰裁量的適當性、規範性產生不同影響。刑罰適用的價值與刑罰權行使者的司法觀念、業務素質有著十分密切的關係,長期以來,我們的審判人員在刑罰適用指導思想上存在一些不正確的思想觀念:(1)重定罪輕量刑,許多審判人員認為審判刑事案件的核心任務是查清案件事實,保證案件證據確鑿,對被告人的行為定性準確,這是法律適用正確的主要體現,至於對被告人的量刑則重視不夠,認為只要基本上過得去,重一點輕一點沒有多大關係,只要在法定刑幅度內就沒錯。(2)寧輕勿重。我國古代封建社會的「重刑止奸、以刑去刑」的思想觀念的慣性影響力,使我們的審判人員也往往不能擺脫其影響,尤其表現在接連不斷的開展「嚴打」以及各項專項行動,更加重了審判人員對於一些犯罪強調適用重刑,認為重是方法問題,輕是立場問題,有時一審法官會出於上訴不加刑的原則,一審時對被告人判重了,被告人上訴後被從輕改判,就可以免除自己對被告人輕判以及打擊不力的嫌疑。(3)重國家公權的維護,輕被告人人權保障。我國一直存在強調公共利益與個人利益並重,當兩者發生衝突時要以個人利益服從國家利益,對個人的權益相對不夠重視的傳統,片面強調刑罰懲治犯罪保護社會秩序的功能,對於保障無罪的人不受追究和有罪的人不受非法追究的刑法保障功能關注不夠,在這一思想的指導下,必然影響審判人員不能夠嚴格按照規範化的量刑標準去考慮裁量刑罰。(二)司法不公,冤假錯案日益引起社會的關注,動搖了人們對法官判決的信心,加深了人們對公正量刑的期盼。正如英國哲學家培根指出:「一次不公正的裁判,其惡果甚至超過十次犯罪。因為犯罪是無視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流,而不公正的裁判則毀壞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源。」因司法裁判不公而引起的大量申訴和上訪,既增加了各級人民法院的工作壓力,消耗了國家有限的司法資源,又損壞了我國司法機關的形象,影響了社會的穩定。 (三)法官管理的行政化和司法地方化傾向使法官和法院的審判獨立難以保障。在法官管理上,一直沿用與行政機關類似的等級服從制度,法官套用的是行政機關的職稱體系,如初級法官,科級法官。同時,法院內部的院長,庭長等對法官處理案件過程享有制度化的干預權力。這種等級服從制度強化了位階高的法官對其下屬法官的影響力,不利於親自審理案件的法官作出獨立的判斷。在上下級法院之間也出現了下級法院處理具體案件時先向上級請示的情形,使兩審制流於形式。地方保護主義是司法地方化的必然惡果,體現在量刑時就難免收到干預,導致出現偏差。四、不規範量刑活動的表現與危害提倡規範化量刑,就是希望量刑活動堅持以合法、合理、公正作為刑罰權運用的考量標準,按照理性的、邏輯的思考方法,對個案被告人作出是否判處刑罰、判處何種刑罰以及所判刑罰是否執行的決定。然而在司法實踐中由於多方面因素的影響,存在一些量刑活動的不規範操作,造成裁判結果有失公正、公平的量刑偏差、量刑失衡和罪罰不相稱的現象,這無疑對司法權威產生較大的負面影響。(一)實踐中的量刑活動不規範現象主要表現:(1)錯誤判刑,即對於無罪的人判刑。這類現象是由於審判人員主觀上的原因,對被告人被控行為錯誤定性,即對沒有實施過犯罪的被告人錯判其是犯罪行為人,或者是將被告人的一般違法行為判定為犯罪,對這類人判處刑罰當然屬於嚴重不規範的適用刑罰。(2)由於對裁斷刑罰適當的標準理解上的分歧,實踐中存在量刑輕重失當,即輕罪重判或重罪輕判現象。具體表現為量刑畸輕畸重和嚴重的偏輕偏重,這類現象有的是因為對被告人定罪沒有把握好,重罪錯定輕罪,或輕罪錯定重罪,必然導致罰不當罪;有的是因為對案件的事實、情節、性質,尤其是其中影響量刑的從重、從輕情節存在片面理解,對刑罰裁斷中的自由裁量幅度片面理解,從而導致所判刑罰忽輕忽重。(3)由於量刑活動的實踐標準缺少連貫性和普遍性,造成量刑活動時空上的不均衡。由於刑事審判隊伍不穩定,一線法官較難形成穩定成熟的刑事審判思維方式,因而造成在不同的法院就有不同量刑價值標準,有的甚至是同一法院前後不同時期或不同審判人員之間也難以保持相對統一的量刑價值標準。(4)審判人員在刑罰裁量的方法上規範化程度低,量刑活動存在主觀隨意性和偶然性。實踐中大多數刑事法官依賴自己審判經驗決定刑罰的適用,缺少較為科學的定量分析,有的還可能存在情緒化的量刑。對於適用緩刑、管制或免予刑事處罰等輕刑的標準也不夠嚴格統一,有時一味求重忽視輕型的運用,有時又一味求輕,對性質、情節較重的案件判處緩刑、管制甚至免予處罰,這些都影響了刑罰應有功能的實現。(二)不規範量刑現象的存在,對於刑事審判所產生的負面影響是相當大的,產生了較大的危害:一是不利於實現刑罰的目的。刑罰的運用不僅對犯罪分子定罪判刑的懲罰功能,對被害人及親屬的安撫功能,對社會公共利益的維護保障功能,而著重應體現教育和預防功能,即要從維護國家、社會公共秩序出發,通過對犯罪人判處刑罰,使之通過服刑到改造,將來不再犯罪,並使社會上不穩定分子感到犯了罪會被判處刑罰,從而受到震懾不敢犯罪。這些目的的實現必須以刑罰運用是合法、公正、合理為前提,如果不能以這樣標準去裁量刑罰,使不該判刑或不該判重刑的,無辜被判刑或被判重刑,使得刑罰運用喪失了合法性、合理性的內涵,被判刑人就會感到冤枉、不公平。二是損害司法公正的形象。司法公正是法院審判工作的靈魂,也是人民群眾的期望。如果刑罰運用不能實現合法、公正、合理的價值標準,就會使人們對司法公正產生懷疑,也會被一些人利用、將刑罰的不規範運用與司法腐敗掛上鉤,從而造成法院刑事審判的公信力下降,損害刑事審判權威的惡劣的後果。五、強化量刑建議,加強對量刑活動的監督如何限制自由裁量權的範圍?具體的實施必須依靠量刑制度的保障,借鑒、採用國外量刑制度中的量刑答辯制度把量刑答辯作為必經程序引入庭審活動,使刑事審判做到定罪與量刑「雙公開」,進而使刑事審判的程序價值內涵由定罪的程序正義擴展到量刑的程序正義。同時加強和推進量刑規範化建設,規範自由裁量權,對現行的量刑制度進行改革,確保量刑公正。這樣不僅有助於被告人對法院判刑的理解和服從、減少因誤讀量刑而提起的上訴,而且能增強審判中「判」的透明度,無形中加大了對法官量刑裁量權的監督,更能確保量刑的公正性。這種新興的量刑答辯制度把將刑事審判的量刑權一分為三,庭審中公訴機關享有量刑建議權,辯護方享有量刑請求權和辯論權,法官在保障控辯雙方權利的基礎上行使終的量刑決定權。所謂量刑建議(又名求刑權),是檢察機關對被告人應當判處的具體刑罰向審判機關提出的意見,即公訴人在量刑裁判以前的某個訴訟環節,在綜合考慮被告人的犯罪事實、性質、情節和政策等基礎上,依法就適用刑罰包括刑種、刑期等提出建議。它是法庭作出量刑裁判的一種建設性參考意見,請求法庭對被告人定罪處刑是公訴機關的職責。量刑建議適用的案件範圍既要考慮司法實踐的實際要求,又要符合司法制度本身的要求,還要實現司法改革的目的。普通程序審理的刑事案件,絕大部分刑期跨度較大,有的存在生與死之差,伸縮性大,容易出現量刑不公、量刑不當。為了保證公正刑罰,提出量刑建議很有必要和價值。簡易程序審理的案件,雖然案情簡單、量刑跨度較小,量刑的標準較具體明確,但現階段法院對這類案件的量刑彈性較大,因此也有必要提出量刑建議。量刑建議可在起訴書中概括性的表明量刑意見或在法庭辯論時公訴人以公訴意見的形式提出量刑建議。在起訴書表明量刑意見比較直觀,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在經過了法庭調查之後,在公訴意見中提出量刑建議可以根據庭審情況對庭前擬定的量刑建議靈活掌握,保證量刑建議符合客觀實際。量刑建議應當闡述事實和法律根據,應視具體案件而定。充分運用量刑建議,加強審判監督作用。個別法官在判案時簡單、敷衍,隨意利用「自由裁量權」,使得一些案件的判決遠離正義。法院不採納量刑建議時應說明不採納檢察機關提出的量刑建議的理由,檢察機關對審判機關不採納量刑建議說明審查後,如果量刑建議確實不應被採納,可以知道量刑建議錯誤所在,有利於總結經驗,提高量刑建議水平,發揮量刑建議應有的審判監督作用。特例。六、推進量刑規範化建設(一) 制度完善現階段人民法院可以通過司法解釋,對某些犯罪的客觀要件具體化,對量刑幅度寬的常見與多發犯罪,收縮法定刑幅度,劃分更多的量刑檔次,明確規定每一檔次的標準,指導各級法院統一執行,以比較正確的掌握量刑幅度,減少彈性。例如搶劫罪可以根據搶劫的暴力程度、搶劫的對象、搶劫的手段等多劃分幾個檔次。對刑法沒有規定的加重與減輕、從重與從輕的限度,即等級與數量,亦應通過司法解釋作出更具體的規定,對分則條文規定的:「情節嚴重」、「情節特別惡劣」等,亦應通過司法解釋盡量明確和具體化,使量刑情節問題上有統一標準,提高可操作性和透明度。基於我國法官隊伍的素質現狀,要不斷提高法官素質,謹慎行使自由裁量權。刑罰的適用是否恰當,審判人員的素質起著關鍵作用。審判人員的業務水平和業務能力,對刑罰能否恰當適用,至關重要,法官素質的整體提高還需要一個過程,目前首當其衝的是如何解決法官素質偏低與較大的刑罰自由裁量之間的矛盾,法律的抽象特性與刑事審判規律的基本要求決定了必須要給法官適當的量刑自由裁量權,量刑在一定意義上體現了法官的價值取向和價值選擇。在力倡法官更為審慎的對待案件的審理的同時應該致力於合理限制法官的量刑自由裁量權。首先,加強判決書的說理性。對於那些對量刑具有意義的事實、情節,法官必須在判決書中系統的整理為解決該項法律問題在訴訟中提出的各種論點,然後詳細陳述自己的觀點,並充分說明理由,以此來減少裁量權的不正確使用甚至濫用帶給量刑公正風險。(二)不斷總結量刑實踐經驗,形成一套科學量刑規則,量刑科學化,取代綜合估量式的量刑方法。現代科學技術的發展為量刑方法的改革提供了物質條件,以傳統綜合估量式的量刑方法和經驗為基礎,藉助決策學、數學、電腦反術等來實現量刑的、平衡和統一。充分汲取電腦量刑的優點,它可以緩解目前我國審判實踐中由於法官素質整體偏低和外界不當干擾所出現的量刑嚴重不公的司法現狀,細化各種量刑情節以限制法官的自由裁量權從而實現量刑的公正,滿足社會對司法公正的熱切渴望。有助於避免因法官素質而導致的量刑嚴重偏差,減少同一案件由不同法官審理出現重大差異的現象,實現我國刑法規定的罪責刑相適應的基本原則。電腦量刑可以有限地排除外部力量對司法權的不當干擾,在一定程度上可以遏制量刑程序中的暗箱操作,以期解決司法實踐中普遍存在的人情案、關係案問題。同一案件由不同法案來審,會出現不同結果的情況,而量刑失衡也是世界普遍存在的問題。使用電腦量刑將使結果更加科學,更加規範,解決量刑失衡問題。法官作為量刑的主體,可藉助電腦工具,提高效率。(三)建立量刑指南制度。積極探索解決量刑失衡、量刑偏差問題的有效疏解路徑。在審判實務界,我國的司法實踐部門對此也曾有過有益的嘗試。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的《量刑指導規則(試行)》、江蘇省姜堰市人民法院的《規範量刑指導意見》等,都已在一定範圍內進行了試用,並取得了較好的社會效果。這些量刑指南的出台,對規範量刑、減少量刑偏差及量刑失衡問題具有不可低估的作用,對推動我國量刑制度的改革也有著十分重要的意義。量刑指南制度的建立可分步驟,依據現有研究條件和審判實踐提供的實證數據逐步建立:首先對分則罪名中常見多發、刑度空間大、較易出現量刑偏差與量刑失衡的罪名,制定出細密具體的量刑規則和量刑方法;對法定刑幅度本就不大,審判實踐中較易把握或較少涉及類型的案件,可以暫緩或不制定相應的量刑細則,留下適當的自由裁量空間。法官量刑自由裁量權的公正在一定程度上表現為量刑的精準,這需要量刑規則的進一步細化。量刑的公正性則體現在刑罰的公正分配上,量刑指南正確地因罪配刑,求解公正的量刑結論,對規製法官的自由裁量權有著積極的意義,制定對量刑制度細化的量刑指南十分必要。第二步,在實證數據資料豐富,量刑方法和規則研究科學準確的基礎上,將量刑指南初步在一些基層法院試行,逐步向全國法院推廣,直至制定完善的量刑指南。量刑指南的制定必須有大量可靠的審判實證數據為依託,在科學論證基礎上形成準確的調查結論,在研究方法和條件逐步成熟後進一步進行科學的修正。 實施先例參照。強調本院的先例判決及上級法院的改判和法院公報及省高院公布的案例對同案的量刑指導作用,提高量刑的統一性和準確性。(四)嚴格貫徹量刑公開制度、判決書量刑說理制度。裁判文書是法院審判過程公平、公開、公正的終載體,是弘揚和展示現代司法理念的重要路徑。「理由是裁判的靈魂」,法官履行量刑理由充分說明的義務,對樹立司法權威、提高法院判決公信力有著積極的意義,也是消弭公眾誤解的有效方法。 在撰寫刑事判決書時,加強量刑說理,公開涉及量刑證據的取捨及從重從輕的理由,著重闡述綜合多種量刑情節終決定的具體刑罰、刑度的論證過程,如在被告人存在累犯、自首、立功等逆向、同向量刑情節及酌定與法定量刑情節衝突,終確定刑期,防止法官在量刑情節上的簡單估算或者恣意妄為。堅決貫徹判決書量刑說理制度,無疑對我們在一定程度上改變法官量刑自由裁量權行使的不確定性,使之更為公正、公開,提升法官的法律適用能力是大有裨益的。法官也只有對多方面的利益、價值進行準確的權衡判斷,並將觀點彰顯於判決中,方能使判決具有長久的法律意義與價值。也唯有此,才能減少當事人對法官判決權威性、合理性的質疑。 、(五)設立量刑指導委員會可以考慮成立與審判委員會同級或隸屬於審判委員會的量刑指導委員會,遴選具有豐富審判經驗的刑事法官擔任刑事量刑指導委員會的委員,由刑事分管院長擔任量刑指導委員會的主席。從省法院到基層法院實行垂直領導,上級量刑指導委員會指導下級的工作,並且充分利用高校的刑事法專家、學者、教授等高端法學人才及法律科學研究學術陣地的優勢,對各級法院量刑指導委員會的量刑數據及量刑課題進行調研,形成調研成果,並提供具體量刑的諮詢意見,形成兩者間的良性互動。一般情況下,法官應根據被告人犯罪的性質、情節對照規範計算確定擬定宣告刑,但合議庭如果認為該期刑偏重或偏輕,可提交審判長聯席會或審判委員會討論確定宣告刑。這樣,法官的自由裁量權既能得到有效的限制,亦可得到充分的滿足。相信通過量刑規範化改革,能夠使法院在量刑上做得更科學、更公正,確保社會的和諧穩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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