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建:少年法學在中國的發展和定位

【內容摘要】少年法學是一門在分岐、爭議中誕生的法學新學科,其存在和發展具有必然性、現實性、迫切性。我國少年法學有大量現實問題和理論課題亟待研究,目前嚴重滯後的情況必須改變。少年法學以未成年人為法律的特殊主體,調整特定的法律關係,具有不同於其他學科的研究對象,有其作為獨立法學學科存在的最基本構成元素。現在是我國少年法制建設和少年法學發展的最好時機。少年法學具有廣闊的發展空間,大有可為。

在中國官方認定的法學學科分類和學科系列中,沒有少年法或少年法學的分列,也沒有法學學科、法律門類、部門的劃分。在學者專家中除非專門關注少年司法和少年法學者外,一般受傳統學科分類的模式和官方行政認定的學科分類影響,儘管在實踐或研究中會涉及相關問題並特意強調,但一般都不甚關注少年法學的特殊性及其獨立存在和發展的必要性、理論價值、現實意義。

  科學分類本身就是一門科學,是客觀的不以人們意志為轉移的。新學科總是在社會進步、科學進步、人類認識進步中不斷誕生的。建國60年來,我國法學的分類也在不斷變化,尤其是改革開放後,隨著經濟的發展,經濟法學的分支學科受到關注和發展。隨著人權入憲,「以人為本」為核心的科學發展觀的學習實踐深入人心,少年法學創建為一門法學體系中的獨立學科一定會受到關心和重視,其發展趨勢是必然的、無法改變的。

  一、中國少年司法實踐和少年法歷史簡要回顧

  我國歷史文獻資料中不乏有關少年違法犯罪的反映和法律規定,時間最早的可以上溯至公元前幾世紀。{1}但具有獨立意義的少年司法卻誕生在現代工業化發達的年輕的美利堅合眾國,伴隨著分岐、爭論而受到認可並得到迅速推廣,隨後影響、擴展到英、德、法、日、印度等國家以至於全世界。{2}20世紀30年代,我國有一些學者向國內介紹、宣傳西方發達國家的少年刑事政策與少年司法制度,{3}向當權者提出建議等,並對中國產生了一定的影響。但是由於戰爭和經濟發展等多種因素的制約,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前,中國沒有建立起自己的少年司法制度,獨立的研究和論著更是罕見。據華東政法大學姚建龍副教授整理提供的資料,20世紀30年代開始的二十年左右,我國只出版了一、二本有關少年犯罪與少年法的小冊子,發表的文章也只有十幾篇。

  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後,少年司法制度在全國也一直沒有被提上議事日程,台灣、香港、澳門等地區由於歷史的原因和條件,有一些零散的實踐和研究比內地要早。從全國來說,中國少年法的提出起於共青團中央1980年在北京召開的「青少年保護法座談會」,中國的少年司法制度的獨立實踐和探索則開始於1984年的上海市長寧區人民法院。{4}

        1979年8月17日,中共中央轉發中央宣傳部等八個單位《關於提請全黨重視解決青少年違法犯罪問題的報告》的通知,通知要求「各級黨委都要把加強對青少年的培養教育,包括解決其中極少數人的違法犯罪問題,放到重要議事日程上來」。共青團中央是《關於提請全黨重視解決青少年違法犯罪問題的報告》的主要調查起草部門,在報告被轉發後,又及時地邀請中央有關部門和若干省市的代表籌備召開「青少年保護法座談會」。會議明確提出,根據我國社會主義法制必須日趨完備的要求,需要制定青少年的單項法規。討論會認為:由於全黨當前對解決青少年問題十分重視,做了大量的的工作,又積累了豐富的經驗,已為制定青少年法規創造了更好的條件,現在是著手進行這項工作的時候了。會上開始就如何具體起草全國青少年保護法展開籌劃啟動工作。

  在全國關注青少年違法犯罪和青少年保護的大背景下,1984年初夏,華東政法學院青少年犯罪研究所與上海市長寧區人民法院合作進行青少年犯罪與少年刑事審判調查研究,同年11月,在研究總結該院近五年的少年刑事案件的特點、問題的基礎上,結合國外的經驗,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法院組織法,創建並試行專門審理少年刑事案件合議庭(後來統稱為少年法庭),這就是中國第一個少年法庭。1984年至1987年,長寧法院建立少年法庭的經驗經過三年多的實踐、總結,取得了顯著的社會效果,得到最高人民法院的肯定,在全國推廣,至1992年6月,全國縣、市基層法院(其中還有一部分中級人民法院)普遍建立了少年法庭,總數達2763個。{5}

  保護法研討會以及少年法庭的建立與發展推動了檢察、公安、司法相應的改革創新,共同推動了少年法的立法工作。1987年上海市人大制定並通過了《上海市青少年保護條例》,{6}1991年9月與1999年6月,全國人大分別通過並頒布《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開中國獨立少年立法之先河。

  二、充滿活力的實踐推進少年司法和立法研究

  隨著我國少年法庭、未成年人檢察、未成年人保護機構的建立和工作的拓展,我國出現了一支極具活力、探索、獻身精神的少年司法和少年權益保護工作者隊伍,一支還在增多壯大、水平不斷提升的專家型實務工作者隊伍,一批與實踐緊密聯繫的學者、專家,「幾結合」讓中國少年司法實踐充滿活力和探索、創新精神。據本人不完全統計,僅上海市區法院、檢察、公安、司法、青保、婦聯、工讀的試點實踐創新項目就有數百項,公開與內部發表的論文、調查報告達千餘篇,著作60餘部(本)。在中央的關心、支持下,華夏大地充滿活力的實踐推動著我國少年法和少年法學的進步,出現近二十多年來我國少年法制建設前所未有的繁榮、活躍、進步和發展。縱觀建國60年,我國少年法大致經歷了三個發展時期:

1.二十世紀五六十年代是內容單一、零星的行政規定時期。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立之初,剛剛從多年戰爭破壞中走出來的新中國,百廢俱興,許多事是沒有條件、也沒有能力提上議事日程來考慮。涉及未成年人違法犯罪和未成年人權益保護問題,只能從實際出發對群眾最關心、最迫切要求解決的問題作出一些規定和指示、決定、意見等等,沒有統一規劃,比較零散,不成體系。

2.七八十年代是內容擴展、發展較快的時期。隨著改革開放和我國經濟發展、社會進步,健全民主和法制提上了國家的重要議事日程,我國立法進程大大加速,主要法律門類逐步齊全,全國人大制定、頒布了一系列重要法律、法規。十餘年內,我國社會、經濟生活的各主要領域的法律逐步完善,初步形成了適應我國社會主義社會現實需要的法律體系。未成年人權益保護也受到重視、得到較全面的體現。許多出台的法律中都有一些涉少的規定,雖然較為分散,但綜合起來已經有了較多方面的、具體的規定,初步形成了相互有一定銜接的系統。

3.上世紀九十年代,以《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為標誌,進入專門立法並向構建未成年人權益保護法律體系過渡的時期。九十年代開始,少年司法實踐已取得重要進展,我國少年兒童權益保護愈來愈受到社會的關注,國家加大了這方面的支持與投入,這一領域的專門法律、法規經過多年的討論、呼籲,陸續出台,成為當時立法熱點之一。《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均在這一時期制定。同時,以《上海市青少年保護條例》為標誌,各省市人大通過了一系列專門保護青少年的獨立條例、法規,此外,還出台了一些有關婦女兒童權益保護、義務教育、預防未成年人犯罪與社會治安綜合治理方面的法規或規定,初步形成了由全國專門法、行政法規、地方法組成的綜合性的少年兒童權益保護的法律體系。

  中國少年法立法起步比發達國家晚了近一個世紀,但是三十年的進步和發展是快速和成功的。由於種種原因,如理論準備不足、實證研究和論據不夠、中國社會社情的複雜和現階段的急劇變化因素等,少年立法的科學性、完備性、可操作性還存在諸多問題與不足,中國少年法制建設的路還很長,任重而道遠。

  三、少年法學滯後於立法和少年司法發展的需要

  法律滯後是司法實踐中經常存在的問題,有時甚至是難以避免的。我國少年法由於歷史的原因不適應社會需要和司法實踐的情況更為嚴重,但相比之下,少年法學的滯後更為突出。從上世紀八十年代開始,近三十年我國少年法的研究工作從無到有,成果顯著,據有關學者收集整理的資料顯示,公開發表的論文有6000多篇,正式出版著作近200本。但真正意義上的學科建設還處在起步之中。正如本文開始所述,國家有關行政部門在學科分類上還未予承認,傳統法學學科的學者也不甚關注少年法學的特殊性及獨立存在和發展的必要性、重要性,高等學校一般也不願為其研究發展投入人力、資源、財力的支持,有的研究機構不僅沒有發展擴大反而在萎縮,人才不斷流失。

  少年法學滯後首先表現在不能適應改革開放和社會發展進步的現實需要。當今我國許多現實問題令人關注、亟待研究,如未成年人犯罪及其原因、發展趨勢;眾多的未成年人權益保護問題,如拐賣兒童、校園傷害、外來人口子女平等受教育權等;未成年人司法保護;現代信息技術進入網路時代,網上不良信息、色情、暴力信息,嚴重危害未成年人;獨生子女教育與留守兒童安全、保護與教育問題;兒童保護機構與政府行政保護機構、司法保護機構設置;國際公約與國內法如何銜接、協調;少年刑事政策;以調整社會成年人關係為對象的一般法與少年特殊法不同,如何加強特殊法研究;少年法的理念、基本原則;國外少年法的現狀、比較研究;國外未成年人司法實踐的創造與經驗、教訓等。不少問題提出多年,但缺少投入,沒有深入研究,經驗或論證沒有得到公認,未形成工作或立法的指導原則。

  其次表現在國家保護、司法實踐中許多問題急需研究總結、提出解決辦法或建議。20多年來,我國少年權益保護和少年司法實踐活動十分活躍,社區矯正辦法、教育令、司法分流、合適成年人參與制度、恢復性司法、前科消滅問題、限制與減少強制措施、擴大適用緩刑、社會調查、風險評估、少年司法程序等。但基本長期處在試點探索中,存在各自為政,重複試點的情況,沒有理論研究的提升,沒有科學權威的評估,沒有系統數據的積累,沒有完整的論證和結論,更沒有上升為規範、指導原則、法律、系統理論。

  實踐是理論的源泉,是檢驗真理的標準。同時理論對實踐的指導、支持也是極其重要的,沒有理論指導的實踐具有盲目性和片面性的危險。我國少年法較為難產,司法實踐經驗不能得到及時提升、認可、發展,這是與少年法學滯後,得不到少年法學理論的強有力的支持分不開的。

 

 四、少年法學發展的必然性、迫切性

  

少年法學以保護未成年人健康成長、社會安全穩定可持續發展為目的,從少年這一特殊法律主體出發,研究少年成長及其成長過程中,少年與成年社會成員、少年與社會環境、少年與少年的法律關係。其誕生是社會發展進步的要求,是自然科學以及犯罪學和法學發展、對兒童權益保護認識深化、社會安全需要的必然結果。世界上第一部少年法的產生就有美國人權運動、慈善組織活動淵源,以及芝加哥少年犯罪尤其是少年團伙犯罪猖獗、危害嚴重、社會安全生產需要的推動密切相關。在我國也有其誕生髮展的特殊社會背景,更有其社會需要的特殊迫切性和現實性。

  從上世紀七十年代開始,我國青少年犯罪由於「文化大革命」造成破壞出現大幅度上升的態勢,{7}成為引起公眾關注的社會問題,促進了當時對青少年犯罪和青少年法的關注和研究,發表了不少論文、調查報告,也出版了一些青少年犯罪或青少年法的著作。儘管當時這些文章和著作從某種意義上而言是初始的、淺薄的,相當一部分還是低水平的重複,但是明顯反映出社會需要推動著青少年犯罪學與青少年法學的探索和發展。隨著「文化大革命」的錯誤得到糾正,在八十年代,少年犯罪上升勢頭一度得到平抑甚至略有下降,但是少年犯罪與少年法繼續受到重視和關注,這與改革開放背景下的未成年人犯罪率迅速上升的新形勢直接有關,也與後面將要提到的兒童權益保護愈來愈受到關注有關。全國法院統計數據顯示:1985—1989年,我國法院判決少年罪犯年平均為2萬9千起,1990—1999年,法院判決少年罪犯年平均上升至近3萬6千起,2000—2006年,法院判決少年罪犯年平均上升至6萬起,2008年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主任邵文虹說,2000年以來中國未成年犯罪人數平均年上升幅度達13%。今後若干年內,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還將持續發展,進一步推動全方位、多層次、寬領域的對外開放,我國社會轉型、變革的大環境在全局上不會根本改變,國內災害和當今國際金融危機又增加了許多新的矛盾和困難,我國未成年人犯罪的上升走勢還會繼續。少年犯罪持續增長的形勢強力催生少年法學的誕生和探索。

  未成年人犯罪形勢十分嚴峻,不僅是數量上還在上升,而且犯罪的嚴重性、暴力性、結夥性、智力性、危害程度也在增加,其中還出現個別特別危險的犯罪,進一步增加青少年犯罪學和青少年法學學科研究的迫切性。{8}我國歷史上少年犯罪類型比較傳統、單一,危害性小,但近年來情況越來越嚴重,如犯罪類型上頻繁出現殺人、搶劫、綁架、麻醉、撕票、放火、投毒、走私、組織協迫少女賣淫、組織淫穢表演、計算機網路犯罪、毒品等未成年人新類型犯罪。殺人在傳統未成年人犯罪中極其罕見,多少年才會發生一起,現在未成年人殺人案年年都有發生,有時一年發生多起,而且手段殘忍。利用計算機網路侵入銀行系統進行盜竊、網上詐騙、建立色情網站等,實施多種犯罪;未成年人團伙犯罪增多,危害十分嚴重,一般占未成年人犯罪的60%左右,2006年《上海未成年人犯罪情況和少年司法工作研究》課題成果統計,未成年人共同犯罪佔全部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總數的63.93%,{9}有些地方比例還要高。還有人鑽法律漏洞(利用法律保護婦女、孕婦、未成年人的規定),利用未成年人實施犯罪,尤其是智力型、預謀型犯罪、系列化犯罪等等,案情重大、危害嚴重。

  上述類型、性質、危害、特點與趨勢遠較數量增加更值得關注,從而對少年法制建設和少年法學研究提出緊迫要求。

  未成年人維權保護日益受到社會和公眾的關注、重視,社會上不斷發生嚴重侵害未成年人權益的案件,2004年人權入憲,也不斷對少年立法和少年法學研究提出緊迫要求。互聯網違法違規傳播淫穢色情內容危害未成年人,學校剝奪學生受教育權、家長任意打罵體罰甚至虐待未成年人子女等等。在我國,未成年人權益不受尊重甚至被任意侵犯的情況相當嚴重,突出反映我國訴訟進程中當事人(尤其是未成年人)合法權益法律保護存在問題,少年司法和少年法學的空白點與薄弱點亟需加強研究。

  貫徹落實現行法的實踐,也不斷提出新課題,迫切需要少年法學研究成果的支持和幫助。上世紀90年代我國頒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填補了我國少年專門法的空白,隨著形勢發展,各方有識之士不斷對上述兩部法律的不足提出修改建議,還有全國人大與省市人大代表、政協委員提出修改或制定其他有關少年法的意見或提案,如全國政協委員李玉玲在今年全國兩會上提交制定《未成年人網路保護法》的提案,前幾年也有人提出《家庭教育法》、《學校傷害處置法》、《農民工子女權益保護》等提案或建議。少年權益保護和少年司法實踐中有關未成年人保護政府機構和未成年人司法機構設置、未成年人特殊司法程序、司法分流、限制或減少對未成年人適用監禁和強制措施、對未成年人犯罪試用社區矯正及非刑事處置方法等眾多實際問題,都是實際工作中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急待研究解決的課題,對社會安全、經濟發展具有重要意義。

  綜上所述,少年法學發展的必然性,以及在我國當前情況下學科建設的迫切性和現實性是再明顯不過了,加強投入和研究確實是迫在眉睫。

  五、少年法學具有獨立法學學科的構成元素

  學科分類及其獨立性是以該門學科是否具有不同於其他學科的研究對象為依據的,少年法學是一門以少年法與涉少法律法規為研究對象的法學分支學科,研究法律如何根據未成年人的特殊性正確調整少年與成人、少年與社會環境、少年與少年法學關係,以及其他與未成年人健康成長、社會安全可持續發展的有關問題。少年法學作為一門獨立的法律分支學科,以未成年人為法律的特殊主體,調整特定的法律關係,有其作為獨立法學學科存在的最基本構成元素。

  青少年健康成長是國家進步、民族興旺、經濟與社會可持續發展的根本,是預防減少違法犯罪的根本,是人類延續的希望,這是社會其他任何群體無可與之比擬的。這一點人們在歷史上早就有所認識,可是要有特殊的專門法律來調整,設立專門的學科進行研究,保護其權利和利益,卻是現代科學發展和人類進步的新成果。少年兒童是人類社會客觀的存在,中外法律發展歷史上不可能不存在涉及未成年人的法律規定,其特別規定基本上出於憐憫、恤幼等道德情感的考慮,缺乏科學理論依據和現代人權理念,現代自然科學和社會科學的進步發展為少年法學奠定科學基礎,百十年來促成了少年法學的誕生和發展。現代科學表明,未成年人在其成長過程中,由於其生物、生理、社會化的客觀規律所決定,具有幼稚、天真、單純、無知,對成人及外在環境的依賴性、盲目性,沒有或不具有足以保護自己的能力,盲從易受傷害等特點,必須有一整套特殊法律法規來調整與其方方面面的關係,保證其健康成長,社會延續、興旺繁榮,這是科學的必然,社會的需要,人類的進步。

  少年法學調整的法律關係是特定的,是其他法學無法代替的,包含少年不良行為、違法犯罪行為、少年特殊行為、涉少行政關係,少年與少年、少年與成人、少年與社會、少年與家庭、學校社會組織之間的特定關係等。少年法及其少年法律制度確立未成年人特殊獨立主體地位,承認未成年人是特殊的權利主體,少年司法中建立一系列特殊的程序和制度,是法制史上的重大創新和突破,是對以成人為中心的法律制度的無可爭辯性提出的挑戰,對法學和司法制度的進步和發展起到重大促進和推動作用,少年法學是法學大家族中的新成員,構成法學領域的重要組成部分。

  否定少年法學獨立性、必要性者往往認為現有法律發展中已有諸多未成年人的專門規定,其實問題的根本在於社會活動主要是成年人活動,未成年人由於生理的原因還不能有主見、有權利、有能力進入社會生產、交換、運輸領域並處理決定問題。因而一般法律都是從社會現實出發調整成年人法律關係的成人法,當社會進步到承認未成年人是法律的特殊獨立主體時,以成人法來調整未成年人法律關係就顯得極不協調、極不適應,既不科學也不公平(公正)。以刑法為例,刑法第263條規定:搶劫罪就是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搶劫公私財物的行為。刑法的規定對一般犯罪主體來說是很明確的普遍適用的,但是在未成年人犯罪中就有非常複雜特殊的情況。面對成年人與未成年人客觀存在的質的差別卻一定要適用同一部法去解決問題當然也是不合理、不公平的。這個案例說明未成年人犯罪構成具有特殊性,只有研究少年法學的專門理論和問題,制定符合未成年人生理、心理特徵、不同於成年人的專門特殊法律法規才能科學、正確、合理地處理未成年人的種種實際問題。上述案件經法院研究,根據案件情況和未成年人特點,最後判定不構成犯罪,糾正錯誤,教育釋放。

  少年法學作為一門獨立的法學新學科,研究內容是豐富和獨特的,至少涉及未成年人出生、成長中的條件、權益、環境、物質保障、法律關係;少年培育、教育、管理中的特殊法律要求;具有獨立品格的少年法理論和法理淵源;少年法的基本理念、指導思想、政策原則、工作方針;少年立法目的內容、任務;少年法的歷史、類型、分類、體系;不同類型少年法的特點、內容、結構;少年法的立法、程序規定和實體規定、處置辦法、執法、監督;未成年人違法犯罪的認定和處理;少年司法制度;少年違法犯罪的預防和社會安全;實踐發展與少年法的變化進步、發展趨勢;少年法、少年法學與其他法律學科的區別、聯繫和協調等等,少年法學的內容體系必將隨著學科的建立發展逐步豐富、發展、完善。

  六、少年法學急需研究解決的課題和展望

  少年法學是建立在現實社會需要基礎上的,當代中國未成年人在成長過程中,不僅面臨科學技術的偉大革命,而且面對國家政治、經濟體制、社會文化的巨大變革,生產力急劇發展、文化多元化的衝擊。在這一特別複雜、多變的時代,未成年人既有機遇和挑戰,也會碰見歷史上從未出現過的矛盾和困難,甚至會失落和迷茫。未成年人成長的複雜現實及其成長對我國當前安全穩定及長遠發展的戰略影響,社會對未成年人權益保護的關注及對少年立法的迫切要求,是未成年人法學發展的強大動力和深厚基礎。

  無論是立法或研究,調查研究、了解情況是基礎和依據,我國目前還沒有這方面的政府權威機構或學術機構,專門從事基礎性調查與資料積累,沒有全國少年或青少年白皮書(個別省市開始在做了),也沒有少年犯罪白皮書,沒有專門定期的未成年人人權報告,甚至於連比較系統完整的未成年人口、未成年人犯罪的數據都沒有,這方面的工作亟待加強。

  少年法是少年法學的直接研究對象,也可能是少年法學研究推動的成果,由於我國少年立法起步時間不長,現有法需要修改完善,更有許多新的關係需要立法進行規範、調整,如我國第一部真正意義上的少年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從歷史發展和實際作用看,是一部綜合性的具有少年憲法性質的法,對我國其他少年法有導向、指導的「母法」作用,其重點規定了少年法的目的、任務、指導思想、科學的保護體系、機構、獨特的工作原則、機制等等。一部法容量有限,不可能解決所有問題,在目前少年法還不完備的情況下,《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要解決對未成年人保護具有全局性,對推動全國工作及地方立法進展具有最重要價值的重點、熱點、關鍵問題,尤其是非全國法難以解決的難題,如機構、政策、司法制度、刑罰替代措施等。因為這些規定是全國性的,是只有中央或全國人大才能解決的難題,而地方或基層是無能為力的。全國法有了規定,下位法就有開拓發展的餘地,實踐才有創新、探索、實驗的空間。這方面迫切需要研究、論證,當前確立的規定至少有機構問題,政府需要建立未成年人委員會、未成年人工作局等機構,主管並協調有關未成年人保護工作;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應當設立少年法庭(法院)、專門檢察、公安機構;辦理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實行不同於成年人案件的特殊程序;限制監禁刑和刑事拘留等強制措施的適用;增加適用於未成年人的非監禁處置或刑罰替代措施等。

  新的配套立法更需要大量調查研究、理論論證、組織起草工作,現實性大、迫切需要的如《少年或未成年人組織機構法》、《少年司法特殊程序法》、《涉少案件實體規定》、《未成年人違法犯罪特殊處置法》、《家庭教育管理、指導法》、《少年網路管理法》、《未成年人自我保護指導通則》、《合適成年人(或司法保護員)參與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規定》、《兒童環境與食品安全法》等。

  本文僅提出幾個研究課題說明少年法學的廣闊發展空間:

  第一,研究我國家庭教育的現狀和問題,制定《家庭教育管理、指導法》。家庭是社會的細胞,家長是子女的第一任教師,這幾乎已是一句常說的老話,但是這句話客觀地指出家庭、家長在未成年人成長中的特殊地位和作用。未成年人從出生來到人世,首先就是家庭、家長的呵護、撫養、教育、培養,而且時間包括從出生到成人,這在當今世界還是無法由別人代替的,這就是家庭教育、保護、管理在未成年人成長中的初始性、基礎性、重要性。未成年人教育保護要「從娃娃抓起」,就一定要有法律的支撐和規範,我認為家庭教育管理是未成年人保護、預防不良行為和違法犯罪行為、成人成才的戰略工程,是國家興旺、社會可持續發展的基礎工程,是落實「從娃娃抓起」的第一工程。培養、保護、塑造、預防、減少、控制違法犯罪都要從家庭開始進行嚴格、科學、人性的家庭教育管理。

  家庭教育是一個需要國家花大力氣開拓的領域,首先要在理論上、立法上有突破、創新,要破除家庭教育管理涉及私人領域,是國家不可干預、難以干預的觀念,要經過研究論證,科學地解決那些國家必須干預、怎樣干預、界入或干預的程度等問題。其次家庭教育、保護、管理的關鍵在於家長素質。一個人對子女的教育、管理、指導、保護能力水平都不是與生俱來的,要學習、幫助、指導,這方面我國還處於自發、經驗、落後的不自覺狀態,大有必要制定法律作出開創性的規定。

  第二,研究未成年人自我保護,制定《未成年人自我保護指導法(通則)》。當今社會多種經濟成分交錯並存,社會結構多層次性,價值觀多元化,需求多樣化,客觀上表現為社會複雜、評價標準不一,不良影響因素渠道增多。在這種形勢下,未成年人的外在環境與力量的限制與保護,具有很大局限性、消極防禦性和不可靠性,只有未成年人自身具有良好的識別、自控、抵制能力才能以不變應萬變,防止侵害腐蝕,出淤泥而不染,再結合或輔之以外力以及環境的控制、凈化等,才能達到最佳的保護效果。

  自我保護是基礎,具有戰略、積極、主動的地位。科學完整的保護體系是外在與主體自身兩方面的統一,缺一不可。主體方面有自我教育、提高認識與識別能力、自我調節、自我規範、自我控制、自我防範、獨立意志、抵制誘惑或不良侵害能力;外在方面的保護力量有政府、家庭、社會、學校、司法各個方面,改善環境、條件,控制、限制不良影響。兩者統一形成一個內外結合、多方面協調的科學嚴密的保護體系。

  制定《未成年人自我保護指導法(通則)》,涉及未成年人生理心理特點,未成年人保護戰略、理論、指導思想的完整性、能動性、科學性。涉及許多理論和實際問題,至少要研究、考慮以下問題:

1.全面貫徹實施國家素質教育的戰略要求,從小加強法律意識、自我保護意識,積极參与有關自身權益的立法、司法活動。

2.未成年人自我保護的客觀科學依據、概念、內容。

3.自我保護包括:未成年人提高和運用自己的知識、能力,或通過集體組織的力量,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提高素養,拒絕誘惑或抵制不良環境、不良影響;學法知法,加強法制觀念,自覺遵紀守法、自覺控制不良行為,避免罪錯,健康成長。

4.未成年人自我保護形式主要有:請求援助、自主報告、檢舉控告、申訴辯護、接受管理指導、開展自我教育活動。

5.自我保護能力需要培養和隨著年齡逐步提高,學校家長培養未成年人自我保護能力的方法、途徑;政府鼓勵、支持未成年人自我保護的積極性與能動性,提高未成年人識別、自控、自製、抵制能力。提高和培養未成年人獨立的自我保護能力是未成年人保護組織、學校、家長及有關部門的重要職責。

6.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有權向主管部門或有關單位請求援助,被請求部門或單位應當接受並在責任範圍內及時採取措施,或提供具體指導與建議。

7.任何組織和成年公民發現未成年人實施嚴重不良行為或其人身合法權益受到嚴重侵害,應當及時制止或向有關部門報告。

8.未成年人自覺學習法律知識,提高法制觀念,遵紀守法,防止不良行為是重要的自我保護手段。

9.未成年人應當人人做到:不吸煙、飲酒、吸毒,不攜帶管制刀具,不打架罵人、強索他人財物,不賭博,不逃學逃夜,不參加封建迷信活動,不進入法律法規規定未成年人不適宜進入的活動場所,不攜帶、不傳送、不觀看不良的影視讀物,不參加邪教組織、不良團伙及其任何活動,不做其他危害自身和他人身心健康的事。

10.共青團、青年聯合會、學生聯合會、少年先鋒隊是未成年人的代表、朋友,帶領未成年人維權是未成年人自我保護的有機組成部分。代表並指導未成年人維護國家和人民的權益,關心社會,關心他人,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反映未成年人合理要求;組織諮詢與援助活動,同侵害未成年人的行為作鬥爭;根據未成年人的特點,開展各種自我教育及其它有益活動,促進未成年人健康成長。

  第三,研究未成年人司法保護的理論和實踐,制定《少年或未成年人組織機構法》、《少年司法特殊程序法》、《涉少案件實體規定》、《未成年人違法犯罪特殊處置法》。現代發展心理學研究確定,人出生以後,經過嬰幼兒期、兒童期、青春期,進入成人期,這不僅是一個從小到大的成長變化,而且有生理、心理、社會化的質的跨越,兒童不是嬰兒的簡單放大,成人不是兒童的簡單放大,人生成長的不同時期是人生髮展中的不同質的嬗變,具有不同質的變化和特徵,從而構成制定少年法和少年法學研究的科學基礎。所以,一部適用成人的法律要普遍推廣而適用到人生成長的不同質的所有階段的人,就會違反科學、背離人的本性、造成錯誤。

  法律上要科學、妥善地解決這個問題是非常複雜和困難的,通常的作法是規定一個年齡分界線,這既能維護法律的威嚴,又便於操作管理,但實際上是忽略人的真實發育情況。法律斷定模式是必要的,但是事實難道多一天到了14歲就成熟了、少一天不到14歲就那麼沒有認知了嗎?有的大年齡未成年人甚至於按年齡分界已劃入成人的小年齡成年人,其對成人家長的依賴性、無知易受傷害、對法律的理解、認知能力很差,而有的少年則生理、心理、認知水平更接近甚至於超過成年人,自主能幹地實施危害他人、危害社會的行為並規避法律制裁,能認為前者成熟需要嚴懲後者不成熟需要從輕嗎?法律斷定是強制的、剛性的、事關權益的,年齡往上提高或下降,都會增加一些權利,也會奪去一些權利,利弊要研究。年齡分界上,法律一旦劃入未成年人則受種種保護,同時也不會享有某些成年人權利,還會在某些方面從保護考慮對兒童行為有所限制等,會有得有失,得失都必須是有根據的、必要的。國外有「成熟的未成年人學說」,「未成年人同意法令」等,就是考慮年齡劃定後的未成年人認知和成熟的特定性,少年法有關少年司法的專門法律法規將科學、人性化的解決上述問題。

  少年司法是保護未成年人最後一個屏障,也是教育挽救違法犯罪未成年人具有關鍵價值的最後一個環節,是未成年人違法犯罪預防戰略綜合防線中最後的防線、底線。研究未成年人司法保護的理論和實踐,制定《少年或未成年人組織機構法》、《少年司法特殊程序法》、《涉少案件實體規定》、《未成年人違法犯罪特殊處置法》等法律法規是少年法律和少年法學完備的重要組成部分。我個人認為:少年司法理念的科學性、特殊性及其在立法、司法上得到突破的程度和速度,決定著我國少年法學開拓發展是否順利及其發展水平、發展速度。

  其他如特殊程序、少年法庭、實體法適用,近年來都有許多成功經驗和理論研究成果,也是少年法學急需研究解決的課題,是少年法學的廣闊發展空間。少年法學大有可為。

作者繫上海市法學會未成年人法研究會名譽會長、華東政法大學功勛教授

本文原載於《青少年犯罪問題》2009年第4期,參考文獻因版面原因請參見紙質期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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