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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焦李昌奎案

雲南省巧家縣村民李昌奎提親失敗,殘殺姐弟,之後迫於警方天羅地網選擇自首。一審時,他被昭通市中院判處死刑。而後,雲南省高級人民法院終審認定,李在犯案後自首,認罪、悔罪態度好、積極賠償受害人家屬經濟損失,改判為死緩。先奸後殺,對3歲的小孩子痛下殺手,手段之殘忍,令人駭然,「自首」、「積極賠償」作為判處死緩的理由也受公眾質疑。案件回放

楊振俠: 雲南男子姦殺少女摔死男童 因自首悔罪免死:兩年前,雲南巧家縣茂租鄉鸚哥村李昌奎與鄰家18歲女孩王家飛爭吵,將王掐暈後強姦並用鋤頭敲死,王年僅三歲的胞弟王家紅也被李倒提摔死,並將姐弟二人用繩子勒緊後逃離。去年昭通市中級法院以故意殺人罪、強姦罪,判處李昌奎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賠償經濟損失3萬元。今年3月省高級法院以李昌奎自首,認罪、悔罪態度好、積極賠償,改判死緩引軒然大波。

葉塞尼亞:李昌奎殘忍姦殺了19歲的同村少女後,又將她3歲的弟弟倒提摔死,還用一根繩子將姐弟倆的脖子勒緊……一審被判死刑,二審卻改判了死緩,因為有「自首」這個「免死牌」。昭通中院和雲南省高院的兩份判決,頓時在家屬間和網路上引起軒然大波。人們激烈地探討自首是否都可以免死、輿論參與對審判的影響,甚至上升到死刑存廢、司法公信、司法腐敗的層面上。 

滑力加:2011年3月4日雲南省高院以強姦罪、故意殺人罪,數罪併罰判處李昌奎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的終審判決。而原判決是死刑。對於雲南省高院的改判,引起公眾的質疑。 網友微評

法博士:死刑「只適用於罪行極其嚴重的犯罪分子」,什麼叫「罪行極其嚴重」,對於民眾來講,無須多講大道理,僅看「王家飛在遭到李昌奎的強暴後被其使用鋤頭敲打致死,並隨後被拖至內屋,懵然不懂年僅三歲的王家紅被李昌奎倒提摔死,並隨後將姐弟二人用繩子把脖子勒緊」的情節就知道,如果這麼嚴重的殺害了兩條生命的罪犯不判處死刑,那麼,法院許多死刑判決都可以改判,特別是葯家鑫更是要在黃泉路上申冤了。 

李賀軍:我國《刑法》第六十七條規定:「對於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對自首的犯罪人是從輕還是減輕處罰,由法院酌情決定。那麼人民法院該如何裁量呢?筆者認為,具體情況要著重看犯罪人的犯罪情節、自首情節,同時兼顧自首的功利性、自首的本質。對於李昌奎俺覺得颳了也不為過! 

天天好心情:道德上,李昌奎是一個不知羞恥的,不尊重他人生命和尊嚴,破壞道德底線的人渣。法律上,這是一個構成故意殺人罪、強姦罪,犯罪手段特別殘忍、情節特別惡劣、後果特別嚴重,罪行極其嚴重,社會危害極大的罪犯。可是,為什麼偏偏他就成了死緩了呢?難道自首和懺悔就可以免去應有的懲罰?如果如此,葯家鑫都成了一個笑話。

霍琳: 李昌奎案在事實清楚定性無誤的情況下把原本合情合理合法的判決改判為顯失公充的判決,自度原因或有三:一是學生義氣,想加快廢死步伐;二是把握失當,錯誤理解自首,過於看重民事賠償;三是輕視下級裁判,自以為是,另扯大旗……其實還有第四,就是鑒於某原因有意放寬處罰,希望千萬不是第四吧,因為第四項是牽涉做人的基本良心,以及法官基本職業道德。——希望雲南省高級人民法院自己主動再審吧,為可憐的司法盡量挽回一點公信力。

囧囧王國:自首不是「免死牌」。自首是減輕的一個考量標準,但並不意味著自首一定就能免死。如果在這個問題上如果把握不好,不僅被害人家屬接受不了,恐怕也連有些被告人家屬也無法平衡。葯家鑫殺了一個人,自首了後被判了死刑;李昌奎殺了兩個人,被判處死緩,憑什麼?王家飛的家屬想不通,葯家鑫的家屬大概也想不通,這是不是在暗示:要殺人去雲南?就此質疑雲南省高院的二審改判:為什麼李昌奎與葯家鑫「同罪不同刑」?! 

紅臉蛋兒:殺人惡魔李昌奎犯罪後逃竄,公安機關已經掌握其犯罪事實,已經布下天羅地網,對其實施追捕,窮途末路,投案並交代犯罪過程,能算做投案自首嗎?李昌奎只能算作主動投案並如實交代犯罪事實,不能算作自首。作為省級法院主審法官,不可能不知道這些法律規定。二審拖了這麼長的時間,法官都在幹什麼?是聽取公安機關,受害人家屬,當地政府部門,證人的意見?還是搞人情關係,吃請受賄? 

趙志超:自首是法律有明確規定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的情節,「積極賠償」則是最高法發布的指導法院系統辦案的一個內部規定中載明的從輕或者減輕處罰的情節。雲南高院在改判時只考慮了這些規定,而沒有考慮李昌奎犯罪行為的社會危害性和法律對社會公眾的引導作用,個人認為,雲南高院此舉稍顯機械。

滑力加: 犯罪手段特別兇殘、情節特別惡劣、後果特別嚴重,其罪行極其嚴重,社會危害極大,應依法嚴懲。昭通中院一審判決如此認定李昌奎的犯罪事實,並據此判處其死刑。這個判決用了三個特別,一個及其嚴重。可在省高院的終審判決里,這些嚴厲的字眼全換成了溫和的字眼,死刑變成死緩。同樣的犯罪事實,兩個法院如此大的偏差。在公眾的質疑聲中,案件重新審理了。但二級法院對李昌奎犯罪性質認識誤差懸殊,是人為原因,還是水平問題,是公眾不得不問的問題。

四劍齋主:記得在葯家鑫案中,受害人張妙的代理人曾有一句名言:中國只要還有死刑存在,葯家鑫就該享受此待遇。有關葯家鑫該不該死,在此存而不論,但這話如果是套在本案中,似乎就更為正確了:中國只要還有死刑存在,李昌奎就該享受此待遇……

霍琳:在葯家鑫案中,不乏有法律人士批評輿論影響司法。在多數公眾看來,輿論的緊逼至少保證了司法公正沒有缺席。而對於李昌奎案,由於之前輿論甚少關注,就出現了失之於法也有悖於常理的「改判死緩」。這是否正說明了:可怕的並不是輿論影響司法獨立,而是無輿論影響即無司法公正。若司法公正成了個案判罰的常態,輿論又如何能影響司法?網友建言

鄉下人:自由裁量也要符合有關情理。「積極賠償」雖然對個案救濟上有點點的好處,受害人得到點錢,但對整個社會治安卻起了反作用,不利於罰治犯罪。 

老趙有話說:中國的法制應該植根於中國的傳統與國情。符合天理、符合法制、符合人情。我的結論就是不要照搬西方,不要崇拜西方!要看到自己的文明、自己的優勢!一個看不起自己的民族,何來民族的振興?最簡單的是,無論做任何事,要從根底做起,從自己的街坊鄰居的感受做起,看看自己的嬸嬸大娘是如何評判的。社會的發展可能要否定現在的思維,但至少目前是。 

紅臉蛋兒:假設李昌奎案,法官能夠在將最後的判決書以及整個理由能夠清清楚楚公開的話,輿論是不是會更加信服?同樣一個案件,一審法院說,雖然自首,但情節特別嚴重,所以死刑;二審法院則說,雖然情節特別嚴重,但有自首,所以死緩。法律的適用,成了法院系統關起門來的拉鋸遊戲。這樣如何給人們帶來所想像的廉潔、公正的司法?

鄉下人:媒體輿論只有作者的看法和說話權,是無權參與審判過程。庭審法官應該積極回答,做到說明違法事實認定的事理,說透違法行為定性的法理,說通自由裁量的情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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