段知壯:《宗教自由的界定性研究》(2017)

書名:《宗教自由的界定性研究》

作者:段知壯

出版社:花木蘭文化出版社

出版年:2017-9

頁數:156

裝幀:精裝

ISBN:9789864851317

 

內容簡介:宗教自由是公民的一項基本權利,但如何從法律的角度定義宗教、何為宗教自由概念的內涵與外延、國家對宗教事務管理的界限以及當公民或團體的宗教行為與其他社會行為發生競合時應當如何處理等問題,無論在理論研究還是法律實踐當中都還存有著較大的爭議。因此,想要更好地保障公民或宗教組織的相關權利,就必須先對宗教自由進行界定性的分析。

 本文主要從四個方面對宗教自由的相關問題進行系統梳理。首先,法律意義上的宗教應當以一種最為廣泛的方式進行定義,國家不可以也不應當對宗教進行人為的層級劃分,所有的宗教在法律面前均平等地享有權利履行義務。宗教自由又可分為絕對的宗教信仰自由與相對地宗教行為自由,宗教行為與其他社會行為一樣受制於法律。其次,政教分離及國家中立原則是宗教自由得以實現的前提,宗教的價值體系與政治、法律的價值體系之間存在著一定的差異,政權與教權的過度勾連會導致雙方之間的傾軋,從而不利於實現各宗教的平等。再次,除了個人宗教行為,宗教組織也是宗教自由的保護對象,宗教組織有權利按照其自身的理念設立確定更適合其發展的主體地位,這種主體地位與其他社會組織之間並不存在優劣之分。最後,無論是宗教行為還是宗教事務的管理,都始終會與世俗世界存在著這樣或那樣的競合,政教之間的分離並不會消除社會經濟生活中的宗教參與,宗教信仰者或宗教組織不應因其宗教性導致與其他社會主體存有差異性的權特賦予或義務縮限。

 歸根結底,宗教自由乃是一種防禦性的消極自由,即宗教主體並不因其宗教性而喪失其他社會主體所能夠擁有的一般性權利之資格,與此同時也不因其宗教性而獲取其他社會主體所不能享受到的特殊性賦權。法律層面上對宗教無論是管理、保護還是限制,都應該與其他社會規範存在一種基本的、底線性的共通規定,在此基礎上再以行為結果為導向對相關問具體行為進行研究,這才是研究宗教自由的核心與關鍵所在。

 

作者簡介:段知壯,男,漢族,1988年生,吉林四平人,現任職於浙江師範大學行知學院。先後於哈爾濱商業大學獲法學學士學位、哈爾濱師範大學獲文學學士學位(第二學位)、中國政法大學獲法學碩士學位、南開大學獲法學博士學位。目前為日本愛知大學中國研究科博士候選人。曾在《愛知論叢》(日本)、《亞洲研究》(韓國)、《玄奘法律評論》(台灣)、《法治與宗教》等刊物發表論文二十餘篇,並參加重大古籍整理項目《中華大典·法律典·民法分典》的編撰工作。

 

目錄

第一章 宗教自由的內涵與外延

第一節 宗教的法律界定

一、從法律視角看待宗教

二、巫術、迷信與宗教的關係

三、民間信仰與新興宗教

四、對宗教進行法律界定的具體考量

第二節 宗教信仰自由與宗教自由

一、思想自由、良心自由、信仰自由與宗教信仰自由

二、宗教信仰自由的行為化表達

第三節 對宗教行為的規制

一、宗教自由的屬性

二、宗教自由的法律位階

三、宗教自由與對宗教行為的限制

第二章 政教關係與宗教自由

第一節 主權國家與宗教自由的關係

一、政治、法律與宗教的價值分歧

二、國家安全與宗教自由

第二節 政教分離及國家中立原則

一、政教關係的不同類型

二、政權與教權的勾連

三、個人權利在政教關係中的凸顯

四、教育領域的政教分離及國家中立

第三章 宗教自由的法律實踐

第一節 個人宗教行為與集體宗教行為

第二節 宗教法人制度的路徑選擇

一、探討宗教法人制度的必要性

二、宗教組織可劃分的主體類型

三、目前中國關於宗教組織主體問題的規定與實踐

四、宗教法人的「去宗教化」路徑

第四章 公民社會下的宗教事務

第一節 宗教事務與社會公共事務的競合

一、宗教信仰者不因宗教性而增添特權

二、宗教信仰者不因宗教性而減損權利

三、宗教行為的世俗維度判斷

第二節 教際衝突與宗教的良性發展

一、宗教競爭與宗教的多元化

二、對勸誘改宗的法律處理

第三節 「邪教」犯罪的刑事化處理

結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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