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信仰—— 法官素養的深層意蘊

 法治信仰——法官素養的深層意蘊□ 塗業初

一位著名的英國法學家曾說過:「走向正義之路的關鍵在於實現兩個重要目標:有著公正的法律和適用法律的公正。」其中能否適用法律的公正,顯得更為重要。如果法官不公正地適用法律的話,即使有著公正的法律也難以實現真正的公正。

  由於每一個國家的政治體制和文化背景不同,對法官的素養要求也有一定差異,但對現代法治國家的法官來說,法治信仰是共同的、不可或缺的精神條件。法官對法治的信仰,是法官對法律理性認識基礎上的透徹了悟,是對法律的一種心悅誠服的認同感和依歸感。法諺雲「法律必須被信仰,否則它形同虛設」。同樣,法官如果沒有對法律的敬畏,沒有對法治的信仰,就無從談法官素養。法官對法治的信仰涵蓋了四方面內容:

  第一是崇尚法律。法律作為最低限度的道德,不僅僅是一種制度、一種秩序和一種統治工具,更重要的是其本身隱藏著一種公平正義的價值、代表了一種最高層次的理想和文化。我們的先輩就曾這樣評價法律:「法者,天下之程式,萬事之儀錶」、「奉法者強則國強,奉法者弱則國弱」、「法律是法官的上帝,法官是法律最忠實的僕人」。法官崇尚法律,就是有一種捍衛法律正義和公平的精神,具備一種為國家、為社會、為當事人盡心辦事、全力負責的信念,法律是否發揮了應有的功能和價值,法律是否體現了應有的正義和公平,在很大程度上取決於民眾特別是法官是否具有崇法的精神和信念。

  第二是技藝精良。一個具有崇法信念的人,如果不懂法,最多也只是一個忠誠的「好人」。柏拉圖曾說過一段發人深思的話:「如果在一個秩序良好的國家,安置一個不稱職的官吏去執行那些制定得良好的法律,那麼這些法律的價值便被掠奪了,並使得荒謬的事情大大增多,而且最嚴重的政治破壞和惡行也會從中滋長。」作為法官,一個重要的素質標準就是要知法、懂法,理解和掌握法律關係、法律規則、法律制度背後的法律意識、法律價值和法律精神,這是法官的「根」。如果法官不能做到通曉法律、技藝精良,就很難保證所辦案件經得起歷史檢驗。

  第三是奉公守法。法治,要求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任何人都不得有凌駕於法律之上、超越於法律之外的特權,所以守法,對每個人來說是天經地義的義務。作為法官,守法觀念、言行示範就顯得尤為重要。法官若是知法犯法,將會從源頭上摧毀公眾對法律的信念,甚至使人們喪失對法律的信心。正如德國法學家耶林曾說過的一句名言:「執行法律的人如變為扼殺法律的人,正如醫生扼殺病人,監護人絞殺被監護人,乃是天下第一等罪惡。」

  第四是護法有力。作為正義的守護神,法官應該具有護法的勇氣,捍衛正義和公平的精神,全力為民司法。特別是在法律受到外部壓力的情況下,更應該用堅定的法律信念、堅實的法治精神和護法的勇氣維護法律權威。

  法諺雲「法官興則法治興,法治興則國家興」。法官作為公平正義的化身、民眾平安和國家穩定的守護者、維護社會正義的最後一道關口,要擔負起歷史賦予的神聖使命,就必須信仰法治,才不會迷失正義的方向。

  (作者單位:廣東省五華縣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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